浅谈证券公司保本收益凭证产品监管

2018-05-14 08:55熊英
财讯 2018年27期
关键词:保本凭证证券公司

熊英

随着资管新规的推行之后,证券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依然可以宣传为保本的理财产品。因此保本收益凭证变成了上市公司、银行、保险乃至企事业单位、机构都追捧的产品,在满足投资者适当性风险等级匹配的条件下,资金来源为上市公司超募的资金、企业日常流动资金等闲置资金。那么在资金追逐的情况下,如何监管保本收益凭证的安全及稳定性,值得学者分析探讨。

保本收益凭证 证券公司 监管

资管新规推行之后,券商保本收益凭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备受瞩目。收益凭证是由证券公司以私募的方式向投资者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虽然不在证券市场内部交易,但是却是场外重要的债务融资工具,这同样是一种约定本金和收益的有价证券。

保本收益凭证发行现状

2018年6月的数据统计显示,本月证券公司新发收益凭证3,327只,发行规模792.66亿元。在发行场所方面,本月通过报价系统发行收益凭证789只,发行规模为288.45亿元,占本月发行总规模的36.39%;通过柜台市场发行收益凭证2,538只,发行规模为504.20亿元,占本月发行总规模的63.61%。在兑付方面,本月兑付本金965.68亿元,是本月发行规模的121.83%。

截至2018年6月底,未兑付的收益凭证发行期限以6个月以上为主,收益结构以固定收益型为主;本月内,新发行收益凭证发行期限分布较为平均,发行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收益凭证占比达到78.20%,收益结构仍以固定收益型为主,非固定收益型占比达到15.76%。

保本收益凭证的发行要求

根据《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试行)》的要求,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12个月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要求;

(2)募集资金有合法用途;

(3)以现金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募集;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在业务规范内只是对风控和资金用途提出了要求,但并没有具体化。依照2013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办法》,保本收益凭证是证券公司的债务融资工具,是以证券公司的信用为基础的。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因为收益凭证属于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在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实施备案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外收益凭证实行事后备案制度,在自建柜台发行收益凭证的,需要在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机构间报价系统公司备案。在报价系统发行收益凭证的,无需单独备案。

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需要关注在2015年正式公布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在这一管理办法当中就有关于收益凭证管理的相关细则。根据此管理办法,收益凭证在管理的过程当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从收益凭证的发行方式上来看,可以采取多种发行方式。既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或者是向单一客户采取定向发行的方式。

2.从发行的期限和场所上来看,证券公司所发行的收益凭证期限,需要根据证券公司自身的需要以及客户的需要来约定。从收益凭证的发行地点来看,既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这种收益凭证,也可以在柜台市场发行转让。

3.从发行的条件上来看,对于所发行的收益凭证及所属的证券公司所提出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在最近12个月,风险覆盖率不能够低于100%,而且资本的杠杆率不能够低于8%。

保本收益凭证与银行理财的区别

从投资者角度除了关心收益凭证的发行条件之外,还需要留意保本收益凭证与银行理财的区别。从监管角度,两类产品归属于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但却有相通之处。

总体来看,券商收益凭证是证券公司的表内负债,属于证券公司的融资方式,但发行设计的产品结构比较灵活,决定了券商融资的成本。至于资金的实际用途,大多券商只表明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

保本收益凭证的相关风险及监管措施

收益凭证产品运作过程中首先要关注两类相关风险,分别是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是因为收益凭证产品可能挂钩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当收益凭证产品挂钩的特定标的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可能导致收益凭证本金及利息发生损失。流动性风险,在收益凭证产品到期前,只能在认购协议约定的交易时间内通过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或其他场所)进行转让,交易可能不活跃,投资者如若想要转让会较为波折。市场风险需要监管层面注重多个市场的稳定,流动性风险需要监管关注收益凭证的转让场所及报价规则,能够保障转让的公平及合理性。

收益凭证还有一些特有风险需要持续关注,收益凭证产品以证券公司的信用发行,对证券公司的运营需要进行紧密的关注。

首先,收益凭证募集的资金将作为自有资金补充证券运营,证券公司负责到期支付投资者的本金以及承诺的收益,如果证券公司出现资金余额不足、账户冻结、破产等极端情况时,证券公司可能无法履行承诺。一旦发生证券公司破产的极端情况,收益凭证资金所投资的资产将成为破产财产,投资者可能将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取回本金及收益,而是将按破产管理人或司法机关的规定取回相关资产。那么对收益凭证的发行才有事后备案制是值得商榷的,证券公司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实际资金用途、还款来源需要证券公司对监管机构做公开说明。

其次,收益凭证业务采用非担保交收方式,可能出现因为资金账户不足额、自营资金账户不足额、资金划付通道不畅、信息系统故障、人为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资金划付失败,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资金使用安排和流动性,造成纠纷事宜。监管机构需要在投资者教育中强调操作风险导致的损失,并明确证券公司的责任归属及赔偿机制。

最后,收益凭证的收益率由证券公司公布,投资者购买了收益凭证产品,即被视为同意并接受当期产品的收益率,即使该收益率与其他市场利率可能存在偏差,投资者也是必须接受该收益率。监管机构是否对该利率进行指导,以避免市场利率与之偏离太多,扰乱金融市场的融资利率。

对监管的建议

首先,在資管新规之后,对银行理财的关注较多,而券商发行的收益凭证的管理处于空门阶段,目前关于收益凭证并没有明确上位法,尽快建立健全法规体系。规范证券公司的收益凭证的发行,并对募集资金的用途进行管理,需要明确资金的用途,规范证券公司的融资行为。

在关于投资者的准人方面,因为收益凭证是私募非公开发行,目前通过机构间报价系统发行的券商收益凭证基本上规定了5万元以上,柜台市场发行不低于100万的门槛要求,单个产品总计合格投资者不能超过200人。除此之外,监管机构不仅要监管投资者的合格标准及人数,也要对产品对的本金收益兑付情况进行跟踪,保障投资者的合理收入。

[1]汪乐,东方证券金鳍系列收益凭证的定价分析[D].深圳大学,2016

[2]何玲,新监管规定下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8

注释:

①数据来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数据截止至2018年8月6日。

②数据来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数据截止至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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