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金融风险与监管

2018-06-13 09:22卢孟蝶
商情 2018年17期
关键词:风险监管

卢孟蝶

【摘要】随着金融改革和创新的深入推进,银行、保险、券商等各类金融机构相继加入混业经营的大军,跨市场交叉金融产品迅猛发展。交叉金融在丰富金融机构种类,增加金融机构收入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风险,由于其跨市场、机构、业务的特点,其面临着严峻的监管真空与监管失效问题。 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出台有效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增强外部市场约束来降低交叉金融的风险。

【关键词】交叉金融 风险 监管

一、前言

与西方不同,我国的混业经营受到比较严格的管制,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国家才对混业经营放开政策限制,而交叉金融业务则是我国金融业探索混业经营的重要实践。伴随着1999年人民银行出台的《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与《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批准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交叉金融逐渐登上舞台。

二、交叉金融的分类

交叉金融与广义的混业经营近似,其主要有两种类别。

(一)跨产品交叉

跨产品交叉中的各金融机构主营业务不同,监管主体存在差异,因此实践中各类金融机构在不断深入在资管业务方面的合作。除此之外,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借助了spv,其资金投向、资金来源以及目标客户存在重合,具有“产品嵌套产品”的特性。

(二)跨机构交叉

机构层面的交叉指的是狭义层面的混业经营。银行、券商、信托、保险、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等不同机构之间的交叉。他们通过跨业合作,实现金融要素的整合。2006年至2008年,我国金融面临监管真空期。银信合作密集。随着2099年至2012年监管新规的密切出台,银信合作占比逐渐降低,2013年至2015年银证合作替代了银信合作成为主流。

三、交叉金融的风险

(一)引起市场剧烈波动

交叉金融可以消除不同市场间的分割,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金的优化配置。但是其进入门槛也同时被降低,从事交叉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过度增多,极有可能使巨额资金在局部市场上快速集聚。加剧其泡沫化程度,损害经济发展。两会中上海证监局为了规避房地产的泡沫化,严查信贷市场人楼市。

(二)减弱了监管效力

与分业经营下金融业务有专门的监管主体不同,混业经营的监管主体各异,其制定的监管标准不同,相当数量的风险未被合理纳入监管范畴。例如:2013年发展起来的银证业务无法确定纳入银监会还是证监会监管范畴,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使得监管可能面临监管真空或者监管主体过多等问题。这样极大地削弱了监管效力。

(三)加剧金融风险

交叉金融主要带来系统性风险与流动性风险。交叉金融不透明性易滋生关联交易与内幕信息,传递系统性风险,增加金融监管难度。跨市场产品具有资金池特征,其资金来源和使用存在期限错配,当产品规模比较大时。期限错配会引发流动性风险。

四、交叉金融风险的监管

(一)增强外部市场约束

首先,完善交叉性金融业务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提升交叉性金融产品透明度。交叉金融在混业经营过程中才出现,因此市场中与此相关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的规则并不充分,监管部门应该完善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只有充分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交叉金融的参与者才能充分知晓风险。二,完善外部信用评级体系建设。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与全球四大信用评级机构相比公正性比较低,对企业的信用评级公正性需进一步加强。

(二)加强监管协调

交叉金融受不同监管机构监督,然而实践中并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监管协调机构来调和不同监管机构。促进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沟通。因此,我们应该建立一个监管协调机构,并赋予其一定的决策权,当市场风险发生时。协调机构可以执行操作来阻挡风险扩散。同时。也应该建立风险评估预警体系与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三)完善监管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应该联合证监会和由银监会保监会合并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有关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指导性文件,尽快研究制定对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管理办法,明确监管职责,并对跨行业、跨市场、跨机构经营的组织形式、操作规则、融资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规范市场参与主体的经营行为。对已开发的交叉性金融产品,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应要求各金融机构及时进行备案。并密切关注其发展态势,防范其游离于法律、法规之外,有效解决监管真空和监管失效问题,实现对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的协同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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