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的对策

2018-06-13 09:22赵林静
商情 2018年17期

赵林静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制度的改革,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由大一统的人民银行体制逐步转变为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极大提高银行监管体制效率,对于促进我国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构建金融业秩序等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本文通过对分业监管制度及相关法规的分析,发现我国银行监管体制存在监管信息不对称、监管缺失等问题,提出完善制度、建立综合性协调管理机构等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银行监管体制 金融体系变革 监管信息不对称

一、银行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

自新中国成立起,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顺应经济改革发展大浪潮不断推进变革,完成“三部曲”重大突破。2093年以后。在对四大银行进行不良贷款大面积整改的基础上。银行业开始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实践,努力使四大行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代表国际先进水平的现代股份制银行。

在商业银行不断变革的情况下,银行监管体制为适应其发展需要不断进行制度性革新。2003年,在国务院组织领导下,以“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的银监会(China Banking RegulatoryCommission.CBRC)正式成立。标志着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确立。银监会秉持“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加强国家间合作,与63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签署监管合作协议。为我国金融体制进一步改革奠定良好基础。

二、银行业分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后,不少学者认为原有“分权分立”监管体系已不足以满足新时期对于银行监管的要求,存在许多问题。

(一)银行监管体制监管信息不对称、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分权分立的银行监管体制存在监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缺乏统一的机构对“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进行协同、合作共同监管。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货币当局和金融监管当局的政策协调方面存在失衡性。多方在制定和实施政策的时候未能充分考虑对其他监管目标的潜在冲击,使得不同部门之间的监管目标存在冲突或者无法呈现最优解。陈恒有( 2013)指㈩金融业行政管理主体信息交流效果有限,联合行动少有实施。中央地方权责不顺。监管协同效应亟需提高。

(2)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不健全。谷慎(2014)认为《备忘录》和《三定方案》对银行监管体制之间的分下协作缺乏必要的说明。虽然我国出台了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众多法律。但是缺乏具体、详细的行政法规、实施细则进行落实,使银行监管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呈现动力疲软、积极性不强等结果。

(二)新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缺失

随着互联网金融等大量金融创新产品的兴起。如影子银行体系等加剧了金融秩序的不稳定性。自2010年开始。央行通过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该政策使国内银行强烈信贷投放冲动与信贷额度限制之间产生了剧烈的矛盾。在这种矛盾冲突下,为解决信贷需求。国内银行通过信贷资产转让的等业务进行贷款规模限制的规避,虽解决燃眉之急。但也加剧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

(三)“大而不倒”,银行改革创新缺乏动力

2015年出台的《中国商业银行法》对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破产清偿顺序等做了规定,但在我国长期遗留下来的“大而不倒”理念却依然根深蒂固,使银行破产清偿的实践可能性大大缩小。许多学者认为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破产带来的连锁效应很有可能使金融秩序崩盘,引发新一轮的金融危机,现阶段我国应当保证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的稳定性,使其风险可控。

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随着银行本身、银行监管体制的不断改革,如果一味强调“大而不倒”这样的理念,过多使用“接管干预”的行政手段,会让许多银行在发展上有恃无恐、丧失积极性。在互联网新型金融机构不断兴起的今天,为了应对第三方支付等金融产品的冲击,银行应当不断积极创新。提高自身的危机意识和竞争意识,避免被互联网金融远远超越。而随着近两年来不断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也为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逐步完善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解决对策

(1)建立综合性协调管理机构,协调各方监管,提高监管能力,防范系统性、传染性的金融风险。尽快建立以央行为主导地位的综合性协调管理机构。于永宁(2012)认为央行经法律授权应成为协调机制的领导者、主要监管信息的发布者、监管交流的推动者。笔者认为明确央行在协调机制中的主导地位有利于加强、深化银行监管部门之间政策制定交流、监管目标一致化等合作,联动各方监管实施行为,发挥更优的体系化协同监管效益。健全法律法规,制定具体详细的信息共享实施细则,打破“一行三会”信息、权责不统一的局面,使协同监管具有法律制度上的保障。

(2)加强对影子银行等在内的金融新产品的监管力度。对于影子银行等新型金融产品,其实质是银行利用政策便利从事银行业务却又躲避银行监管的方式。比如信托业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各种互联网持牌金融机构等,监管机关应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准入规则和提高监管力度,将新型的金融产品纳入监管体系,构建信息库与数据监察、备份,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3)细化银行退出机制的实施细则,对大、中、小不同规模的银行制定不同的退出机制。在不断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银行自身的退出市场后的补偿机制。对于经营不善的银行应当按照市场规律,积极进行破产重组、清算等措施,避免国家注资的非市场化救助。導致风险无法释放而越积越多。建立银行业的市场信用体系。将退㈩市场的选择权归还给银行本身,让银行拥有自主经营权,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情况,通过股东会的表决形式决定市场去留与否。不同规模银行的市场退出的条件应做区别化对待,对于更加灵活自主的小银行应当充分尊重其自主意愿。拒绝过分干预的行政接管行为;对于对金融秩序有重大影响的大型金融机构,基于对金融安全考量。应当有适当的行政干预介入。

参考文献:

[1]张美娜.关于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问题的研究综述[J].2013.

[2]陈恒有.我国金融监管协调制度:现状、障碍与对策[J].兰州商学院学报,2013(1):96-100.

[3]谷慎,岑磊.我国“一行三会”监管协同度的实证分析——基于协同的视角[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4,1(5):33.

[4]于永宁.“一行三会”监管协调机制的有效性问题[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5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