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职权进行诉讼保全问题的探究

2018-07-09 13:51杜亚巍
商情 2018年26期
关键词:必要性

杜亚巍

【摘要】随着民事诉讼法的发展与完善,人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更加注重维护自己权益。民事诉讼保全作为民事诉讼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案件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有重要的意义。从诉讼保全的概念和分类出发,让诉讼当事人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有利于解决案件的执行难问题。同时本文从法院依职权进行保全的情况、必要性,以及在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完善诉讼保全制度。

【关键词】诉讼保全 依职权保全 必要性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也在逐年的提高,因此,越来越多的诉讼当事人通过诉讼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合法权益的获得,有时并非仅靠诉讼官司的胜利。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种情况,当事人赢得了官司,但是却丧失了自己想要获得的权益。诉讼保全实际上就是保证诉讼当事人在赢得官司后,能确定性的获得相关权益,同时确保法院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本文主要研究法院依职权进行保全的有关情况,对现实存在的诉讼程序难以公平进行、当事人主动权削弱、以及对于尚未规定的保全错误情况的赔偿等进行研究。诉讼保全制度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法院判决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缓解法院执行难的情形,对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的概述

(一)诉讼保全制度的概念

诉讼保全,也叫财产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尤其指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诉讼保全制度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程序结束后得以实现,同时也是为了法院对审判结果的顺利执行的一种救济制度。

(二)诉讼保全制度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诉讼保全制度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依据诉讼保全的对象不同:分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在诉讼保全制度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曾是我国诉讼保全制度的主要内容。诉讼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①诉讼保全的适用情况必须十分紧急;②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③申请人须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④案件属性为给付之诉;⑤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⑥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提出来,而非其他时间节点提出。在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行为保全。就是允许当事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最终目的保障将来判决的实现,避免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从而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保全。行为保全对于规范诉讼当事人,或者利益相关人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行为诉讼保全对于维护社会的秩序,从而推动社会良好有序发展。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依职权对于某些可能因意外事件而损毁难以取得证据的情况进行保全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而进行保全的制度。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经过了漫长的发展,现在逐渐完善,正如约翰?享利?梅利曼所说:“大陆法系的所有诉讼制度都共同渊源于罗马法、教会法和中世纪意大利法。”证据是进行案件审理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然而,由于某种原因诉讼可能经历的时间较长,证据就可能面临灭失或者失效。

(2)依据诉讼保全申请人申请的时间不同,可以将诉讼保全分为诉前保全、诉中保全、诉后保全。三者都有共同之处:案件的性质一般都为给付之诉,一般向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一般都需要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在判决结束后,执行以前,若符合保全申请的条件,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保全。这一扩大解释弥补了执行前这段期间保全制度的法律缺失,有利于发挥保全制度的价值。

(3)依据保全启动的主体不同,可以将保全分为依当事人申请的诉讼保全和法院依职权进行的保全。这是本文进行论述的重點内容。在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进行民事诉讼保全,虽然现有很少的学者进行相关方面的研究,但是其仍有存在的意义。在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可能因为诉讼当事人或者程序上的某种原因,使正在判决的案件难以执行或者因故不能进行,但是当事人又因为某种原因没有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在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进行财产保全。

三、民事诉讼保全制度中法院依职权进行保全的情况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92条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法院依职权可以进行诉讼保全。以下是法院依职权进行保全的几种情形:

(1)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国家利益主要是国家作为主体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指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人民合法权益,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是社会全体成员所涉及的对于社会公共秩序的利益。两者具有重合之处,对于社会道德的维护十分重要。国家利益中祖国的领土神圣而不可侵犯,对于触犯我国领土的行为,法院依职权进行保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对,但是一般和合同当事人的相关利益进行比较,如果订立合同损害了某个具体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则应当援引合同法、民法或者其他的法律规定来撤销或者宣告合同无效。如果损害了公共利益则应该援引相关诉讼法律规定进行解决。

(2)防止被执行财产价值的减损。对生鲜、时令商品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标的物法院应当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及时通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若法院保存确实困难,可以及时进行变现,保存价款,便于案件的执行。同时,针对交通肇事案件中的损毁车辆,也应当及时保全及时进行变价处理,否则,经过长时间的诉讼程序,毁损车辆极有可能贬值甚至毫无价值,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不便,甚至造成法院的执行难。

四、我国民事诉讼保全制度中关于法院依职权进行保全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在一些偏远的地区,人们甚至不知道什么是诉讼保全,更何况主动申请保全,因此,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尽管实践中暂时不存在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例并不代表实践中并不需要。

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文化水平整体上还比较低,法律知识了解较少,对当前的行为保全制度了解不多甚至根本不了解,往往无法正确理解行为保全制度的作用。在农村和偏远地区表现尤其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取消法院依职权进行保全的制度,可能很多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导致人民群众对法律和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动摇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极大地损害人民对法律的相信度。当然,如果我国的法治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之时,法治的土壤,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文化水平到达废除法院依职权启动行为保全条件之时,再取消也为迟不晚。

五、完善法院依职权进行保全的建议

(一)落实必要性审查原则

首先,确认必要审查的机构,由法院立案庭及审判机关进行,审查启动程序,则是由当事人申请进行。我国在司法审查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做法是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进行裁判可以保证书面审查的实施的效果,同时也能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当然还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考量案件的各种因素,平衡当事人之间相互冲突的利益及公共利益。

(二)我国诉讼保全制度的救济机制

(1)完善审执配合,推动案件有力解决。每起案件都离不开法院的审理与执行,两者密不可分。案件在进行之初,一般都是当事人为了保全自己的权益从而进行的诉讼,同时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的了解比较深,包括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情况。但是由于某种原因,尤其是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或者案件较为复杂,在历经多次审判之后致使案件难以执行。因此,对于完善审执结合,尤其在审理阶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严格审核,避免被执行人的规避行为。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异动,法院也应及时的依职权进行保全或者采取预警挽救措施。

(2)建立诉讼保全措施的预警机制。虽然诉讼当事人进行了保全申请,但是,事无绝对,会有风险存在。现实中,法院对于保全程序的审查较弱,一般只要提供了相应担保,法院就会采取保全措施,会造成诉讼保全措施的滥用。建立保全措施的预警机制,加大对保全风险的评估,一方面,有利于减少保全措施的滥用,另一方有利于法院形象的维护。对此《民诉法》、《民诉法适用意见》虽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禁止性规定,但从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和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出发,在法律的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3)严谨复议程序。严谨复议程序,对于法院保全错误的救济,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例如:执行行为异议。案件是当事人或者案件的相关利益人认为法院的执行存在错误,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但是书面异议的提出仅限于案件的执行法院。案件的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如果理由成立,法院应裁定撤销或者改正;如果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折算保全的标的物,减少当事人损失。在民事诉讼的保全程序中,对于保全的标的物我们应该进行分别对待,按实际情况处理,无论是交通肇事案件的损害车辆,还是易腐的生鲜物品,由于法院不具备完善的保全措施或者保全程序因为某种原因时间较长,保全物品就会贬值甚至毫無价值,这就对案件的被执行人造成严重的损失,因此解决这一类问题也十分重要。将易腐烂的生鲜物品、被损有贬值风险的物品等进行折算,有助于保全标的物的价值,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

六、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也在逐步提高。诉讼保全制度的运用就是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在诉讼的过程中,获得合法权益的制度。而本文从诉讼保全制度的概念出发,对于法院依职权进行保全的争议进行探究同时对其存在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从完善诉讼保全的适用环境以及健全保全程序的救济机制两个方面,完善了诉讼保全制度,推动我国诉讼保全制度的进步与发展。

参考文献:

[1][美]约翰·享利·梅利曼.大陆法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财产保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调查研究[J].中国审判,2011.

[4]冀宗儒,徐辉.论民事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最大化[J].当代法学,2013.

[5]安琼琼.论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2.

[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俞新尧.从合法性关注到合理性考量一能动司法视角下财产保全司法对策之优化[J].法律适用,2011.

[7]张卫平.论我国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法院体制改革的一种基本思路[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0.

[8]张卫平.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与体制性制约的分析[J].法律科学,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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