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校园侵权责任

2018-07-09 13:51闫荣华
商情 2018年26期
关键词:人身义务原则

闫荣华

【摘要】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频发,严重威胁学生的人身安全,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笔者通过对校园侵权中学校民事责任的性质、校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阐述,明确侵权主体承担的责任,以期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教学秩序。

【关键词】校园伤害 归责原则

一、校园侵权行为的概念

校园侵权行为指的是学校在其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由于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在校学生人身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

二、校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校园侵权责任作为民事侵权责任,在满足一般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具有以下特征:

(1)学校在对学生实施教育、管理和保护时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未尽到应尽职责。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一,学校在教育和教学活动中,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学生人身受到损害,或者学生致害他人人身;二,学校因疏忽或懈怠,未尽到安全保障范围内的义务致使学生人身伤害;三,学校疏于教育,未尽到教育职责,使学生在教学活动中人身受到伤害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学校的行为构成违法。

(2)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或者学生在校期间致使他人人身伤害。校园侵权应当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该侵权责任仅仅局限于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不包括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无形损害的后果。

(3)学校基于过错产生的违法行为与学生人身受到伤害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当学校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时,学校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学校的行为不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而仅仅是条件时,学校则不承担责任。

(4)学校必须具有过错。认定学校存在过错,应当以学校未尽法律要求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注意义务为标准。而学校的教育义务,就是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如果负有法定的谨慎注意义务的学校没有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这种义务,且造成了学生人身受到伤害,就可以认定该学校存在有过错。

三、校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校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确立,要建立在明确学校与学生关系的基础之上,即学校对学生承担何种义务。对此,我国学者大致存在以下三种主要观点:

一是监护关系说。持该学说的学者认为,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未成年学生实际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己转移到学校,学校应承担监护责任。监护关系可再分为监护权委托转移说和监护权自动转移说。

二是契约关系说。该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学校在接收未成年人入学之日起就在事实上与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分别确立了默示契约关系。根据这一安全责任契约,学校负有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其中学生缴费、报到、注册是契约的成立生效要件。

三是教育、管理、保护关系说。此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发生在育人过程中的特殊的教育法律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力和义务,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具有过失的,学校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笔者赞成该观点。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义务都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例如《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中都规定学校的法定义务是对学生进行人身监督、管理与保护,依法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因此,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不是监护关系,也非民事关系,而是一种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是中小学校与在校学生产生法律关系的基础。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的权利,同时又对学生有保护的义务;学生有接受教育管理的義务,又享有受保护的权利。教育、管理和保护构成这一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恨权责任法》更是明确规定为“教育、管理职责”。因此,从我国现行立法的态度看,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关系。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贯穿整个侵权行为法当中,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着指导规制的作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情、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过错作为确定和追究行为人侵权责任依据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以及二者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加害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行为人有无过错对确定责任的有无没有影响。公平责任是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无过错,而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所确定的一种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的核心问题就是要确定合适的归责原则,校园侵权行为中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确定至关重要,确定合适的归责原则,是合理的解决校园侵权事故的关键之所在。

笔者认为,学校对学生伤害后果主要负过错责任,在极其特殊情况下才负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如前所述,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学校受到侵犯时,不得依据监护权关系要求学校承担理应由监护人承担的责任。同时,从立法层面看,恨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第39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第40条规定了补充责任问题,学校的赔偿与自己过错程度相应,即在违反法定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限度内承担对应比例的赔偿数额,此种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过错限度内承担补充性责任,本质上仍是一种有限度的过错责任。校园侵权一般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应以法律的明确列举为限,包括职务侵权责任、产品缺陷致害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致害责任、动物致害责任,只有中小学校行为构成上述责任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实质上是特定情况下的损失补偿责任,不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只有当未成年学生在校为了学校利益或者共同利益受到损害且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学校才应承担损失补偿责任。

参考文献:

[1]张冀鹏.论校园侵权责任[N].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2]黄聪聪.校园侵权责任分析[J].知识经济,2014.

[3]胡卫萍,杨晋.校园侵权行为类型表现及其责任形态的确定[N].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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