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体育仲裁运作模式对我国体育仲裁机制建设的借鉴研究

2018-07-21 03:18
运动 2018年11期
关键词:仲裁纠纷协会

张 涛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2)

20世纪50年代以来,日本在体育领域的仲裁运作模式经历了一段较长的发展时期,从无到有,从有到健全,推动了日本体育的长足发展。20世纪60年代之前,日本在体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基本处于空白,但随着日本经济实力的加强,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强国,其在体育方面也发生了深刻变化。职业体育和业余体育都在积极考虑转型发展,实现商业化,原有的运行体制日益暴露出更多问题,如何在运动损伤发生时,对伤残损失进行有效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责任划分,如何对运动员进行有效的交易代理,如何处理各类体育商业纠纷案件,这些都推动了体育仲裁的快速发展。力求简洁、快速、公正地处理各类体育纠纷案件,是日本体育仲裁的根本初衷,也对我国体育仲裁机制建设提出了有益的参考。

1 日本体育仲裁机构的发展历程

1.1 日本体育仲裁机构的发展历程

20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国内关于发展和健全体育仲裁模式的呼声越来越高,到1998年1月,日本终于出台了《关于本国反兴奋剂体质的设立》的历史性提案,指出现有的普通司法程序难以满足短期内解决兴奋剂案件的需要,必须建立管理全日本体育事务的体育仲裁机构。因此,1999年,日本奥委会成立了专门的体育仲裁研究会,并于2002年8月成立了体育仲裁机构筹备委员会,标志着体育仲裁机构设计进入了实质阶段,2003年4月,日本奥委会联合日本体育协会和日本残疾人运动协会一起发起成立了日本体育仲裁机构,英文缩写为JSAA,并于同年6月21日起正式办公,接受并仲裁各类上诉案件。JSAA的成立目的在于快速有效地解决体育领域的各类纠纷案件,包括运动员和一切相关个人和体育协会间的纠纷,从法律上明确各行业协会、体育团体和运动员的法律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推动体育协会和团体的规则透明化,促进体育事业公平公正的良性发展。

1.2 日本体育仲裁机构的组织架构

JSAA从设立之初就强调机构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以避免一切不利因素的影响和干扰,为此专门成立了一个9人理事会,专门负责本机构各类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策。为了体现理事会的公平公正性,9名成员从3个不同领域遴选而出,具体而言,至少3名成员出身于运动员,可以是退役也可以是在役,至多3名成员来自于体育协会官员;其他3名成员则来自于中立人士。此外,JSAA、日本体育协会和残疾人体育协会可以分别独立任命2名理事会成员,并由这6名理事共同任命余下的3位中立理事。JSAA主席是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任命的,同时还要任命2名审计人员。理事会的运行机制很好地贯彻了公平公正的民主理念,实施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机制,任何一个机构要想决定某些事项,必须获得2名来自其他机构理事的支持,从而有效避免一家独大的理事独断专权。在理事会之外,还成立了一个33人的候补仲裁委员会,成员来自于学者和律师,面向全国公开招聘遴选,要求应聘人员在体育和法律2个领域均有一定的建树。自仲裁机构成立之后,JSAA一直呼吁全日本的各类体育协会调整章程设立仲裁条款,一旦发生协会内部无法解决的纠纷,即由JASS仲裁解决,目前已有40个体育协会接受JSAA的仲裁服务。JASS在仲裁服务上具有高效、快捷、公平、公正的特点,保持了很好的独立性和中立性,聘用的仲裁员专业水准很高,并且构建了一套完善的仲裁程序,执行仲裁过程也具备很强的灵活性,在日本体育界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 日本体育仲裁运作模式对我国体育仲裁机制建设的启示

2.1 成立体育仲裁机构,建立体育仲裁制度

尽管我国现行《体育法》中对体育纠纷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解决,但目前在体育仲裁机构建设方面仍处于盲区,相关仲裁立法也处于空白。日本自2003年以来就成立了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JSAA,对日本体育的良性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这对我国体育仲裁的发展是很好的启示,依靠现有的行政部门裁决模式和体育协会内部处理模式,不仅效率低下,也缺乏公平公正性,难以发挥真正的仲裁效能。同时,由于体育仲裁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通过法律解决纠纷的途径十分有限,导致部分体育协会章程中即使存在违法条款也只能被迫接受。以中国足球贪腐窝案为例,正是由于仲裁监督措施的缺位,导致纠纷没有公平高效快捷的申诉机制,最终酿成举世震惊的腐败窝案。因此,我国应尽快借鉴日本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并尽快完善关于体育仲裁的行政法规,打造一套有效的推动体育法制化和社会化发展的仲裁制度,顺应市场经济下体育竞技高速发展的需要,为各类体育纠纷创造快速、便捷、高效的仲裁申诉机制。

2.2 我国体育仲裁机构应维护运行的中立性和独立性

日本体育仲裁机构之所以能够高效履行自身仲裁和监督职能,关键之处就在于成立自己的理事会,在一切运营和决策制度上具有很好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因此,我国仲裁机构的设立应效仿这种先进的运作模式,在独立性和中立性上做足文章。当前,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自行协商解决、体育组织或协会内部自行解决、相关行政部门调解解决。在这种运行模式下,相关机构通过不断加强自身内部程序的“仲裁”效力,导致体育组织权利膨胀,而相对人的权利缺乏保障。尤其是各个单项体育组织既扮演运动员角色,又扮演裁判员角色,导致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体育原则难以得到维护和实施,使得《体育法》中关于调节和仲裁的约束流于形式。结合我国的国情,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应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导,并在初期从财政上予以必要的支持,但应保其“去行政化”的基本属性,当前一些仲裁机构不能很好地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对政府有很强的依赖性,最终对其仲裁职能造成相当大的伤害。仲裁程序如果不能有效贯彻其简便灵活和当事人自愿的本质特征,必然会对仲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造成巨大伤害,也会对市场经济下仲裁的正常发展形成阻碍。总体而言,体育仲裁机构应效仿日本运行模式,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维护自身自主和独立的属性,自谋门路,为其后的独立发展和运行奠定基础,这是仲裁制度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长官意志的必由之路。我国体育仲裁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就应全力维护自身公信力,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基本原则,维护自身的可持续性发展。

2.3 我国体育仲裁机构应正确定位自身的职能属性

日本体育仲裁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就没有强行要求国内各体育组织和协会参与进来,与它们之间确立了一种正常的协调关系,各体育组织和协会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由JASS来仲裁各类体育纠纷,同时JASS对国内体育联盟做出的决定也保持足够尊重。也就是说,JASS对自身的定位是非常科学的,不甘于各体育协会内部的正常运行,只为其提供仲裁服务。作为仲裁机构,在国内体育联盟的决定与其有关规则相冲突时,或其决定在符合相关规则但缺乏明显合理性时,或者做出决定的程序存在不合理情况的前提下,JSAA的权利仅限于否决其决定,即在承认体育联盟权限的基础上,表明所做出的判定并不具备绝对性。这也使得日本国内各体育协会和JASS保持了非常和谐的关系,保证了JASS仲裁职能的顺利开展。在发生纠纷时,各体育团体希望通过内部协商的手段解决,这是合理的也是值得推广的。我国《仲裁法》中也明确规定,通过仲裁方式进行纠纷解决,必须是在当事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最终仲裁协议。因此,体育仲裁机构作为处理体育纠纷的独立法人机构,应确立自身第三方机构的属性,只有这样,才能公平、公正、快速、高效地解决有关争端。目前,推动这种仲裁运作模式的程序化和常态化发展,仍然有大量工作需要完成。首先,体育仲裁机构必须在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基础上完成仲裁工作,在大众之间构建公信力基础;其次,体育仲裁机构要不断提升业务能力,以有效、专业和快速的仲裁工作赢得大众认可;最后,体育仲裁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宣传工作、收费标准,提升服务水平,取得大众的首肯。

2.4 我国体育仲裁机构应符合中国的国情

我国体育仲裁机构的“常态化”发展是为我国特色体育事业服务的,因此其仲裁程序必须很好地结合中国国情,在借鉴日本体育仲裁成功发展模式的基础上,不能照抄照搬,必须体现出自己的特色。(1)如前所述,体育仲裁机构的准确定位应为民间仲裁机构,但应接受国家体育总局的指导,在维护自身独立性和中立性的基础上,不受需要仲裁服务的各单项体育组织和协会的干扰。(2)体育仲裁机构的成立和运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体育法》和《仲裁法》。但体育仲裁案件往往具有自身的特殊属性,这是因为体育纠纷不仅具备普通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和合同纠纷,还具有许多其他事项的纠纷,体育纠纷表现出很明显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特点,如会涉及到运动员注册转会资格问题,兴奋剂问题,比赛规则问题等。也就是说,为了推动体育仲裁更好地发展,作为上位法的《仲裁法》和《体育法》等应加快相关条款的修改和完善,为体育仲裁制度的健全发展提供依据和参考。因此,国家体育总局应就体育仲裁的实际发展需要向全国人大提出仲裁法的修改请求,为体育仲裁制度的良性发展奠定法律依据。(3)培训专业的体育仲裁人员,JASS具有一套很严格的聘用仲裁和调停人员的选拔程序,其工作人员大多数是从具备相当专业基础的法律学者和专家中遴选。我国也应效仿日本的成功模式,不断提高仲裁调解人员的业务能力,有必要从现在布局复合型仲裁人员的培养,使得仲裁行为的执行人能够获得当时双方的一致认可。

3 结 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事业在国家体制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长足进步和发展,在世界体育界的影响力与日俱增。然而,体育大国并不等于体育强国,我们在继续推动全民体育水平提升的同时,也应加强各个相关领域的制度建设。在近邻日本已经构建比较完善的体育仲裁制度的对照下,我国应奋起直追,借鉴其先进经验,打造适合中国国情的特色体育仲裁制度,以此推动新时期体育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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