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08-13 20:05
老友 2018年6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维权依法

各设区市老龄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10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略)

二、主要任务

(一)各级人民法院通过设立老年人诉讼绿色通道,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提出的诉讼,做到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快执、速裁。

(二)建立老年合议庭制度,到2020年,全省每个基层人民法院至少设立一个“老年维权合议庭”,可在现有家事审批、军人维权、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的基础上加挂“老年维权合议庭”牌子;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也应设立“老年维权合议庭”。

(三)依法审理侵害老年人财产和残害、虐待、遗弃老年人的案件,对构成犯罪的,严格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四)不断提高老年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意识,对需要老年人补充起诉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老年人需要补充的内容、材料与补正期限等,对欠缺法律知识的老年人须做好诉讼引导和法律释明工作,提高老年人应诉、参诉能力。

(五)落实对生活困难老年人的司法救助,依法依规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对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简化审批手续,快速办理。

(六)基层人民法院针对典型涉老案件,推行就近开庭、巡回审判的制度。

(七)采取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处理涉老常见的婚姻、赡养、合同等纠纷案件,做到案结事了,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八)加大查办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力度,依法惩治以老年人为主要目标的犯罪行为。完善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依法及时受理、审查老年人的申诉、控告、检举,缩短办案周期,鼓励、支持和保障老年人依法维权。

(九)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减少老年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一律不捕;对适用取保候审的依据其本人和家庭经济状况,按有关规定减免其保证金;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作不起诉处理;对符合判处非监禁刑条件的,主动建议法院依法判处管制、单处罚金或宣告缓刑。

(十)依法依规减少监禁服刑老年人与青壮年犯人一起关押,实行老年人单独关押制度,免除其重体力劳动。

(十一)依法保障老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积极发挥检察法律监督作用,通过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等手段,督促派出法庭、派出所、看守所等加强老年人法律维权工作。

(十二)落实老年人戶口随子女迁移政策,老年人随赡养人迁移到全省各地,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并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在落户申请、审核、审批中,实行快速办理机制,对符合迁移条件的老年人做到随到随办。

(十三)完善涉老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在户政、治安、出入境、交管、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窗口单位应优先为老年人办理服务,有条件的要设置老年人专用窗口。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电话和网上预约服务,有条件的实行上门服务;对城乡特困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减免办证等相关费用;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定期开展免费办理遗嘱公证公益服务月活动。

(十四)在城乡、社区、公共场所、人员密集点明示为老求助、申诉、报警电话、管理单位和具体负责人名单、服务措施等事项。社区(驻村)民警应每年为本区域老年人开展1~2次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提升老年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十五)基层公安机关对老年人申诉、报警、求助,要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妥当。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严厉打击各类涉老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处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老年人财物和针对老年人的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基层公安机关、司法服务站(所)要加强老年维权与法律宣传工作。

(十六)老年人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时,各金融机构应提示相应风险。各级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消费领域的监管,及时处理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举报、投诉。依法及时查处针对老年人的欺骗、诱导消费行为。

(十七)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实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逐步提高其保障水平。建立健全生活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对生活困难的高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失能老年人依据其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给予护理补贴。

(十八)通过签订协议、分类管理、服务评估、收费公示等方式,保障养老机构中的老年人合法权益。

(十九)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在老年法律维权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依托城乡社区志愿服务组织,为老年人开展志愿服务。

(二十)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进一步降低门槛,重点对生活困难、高龄、空巢、失能、失独家庭等老年人开展法律援助。对老年人申请援助的,有条件的做到当日受理、当日指派、快速办理。对情况紧急的涉老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材料、手续。

(二十一)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加强基层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建设。加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建设,方便老年人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

(二十二)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积极为老年人提供诉讼代理及法律咨询、代书、调解、公证、司法鉴定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

(二十三)督促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化解涉及老年人的婚姻、继承、赡养等矛盾纠纷。

(二十四)完善政府支持、社会捐助、个人自费投保相结合的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确保财政出资统保的老年人在出现意外伤害时能得到及时理赔服务。

(二十五)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和地铁,免费进入景区景点,享受免费提供健康指导和每年一次以上健康体检。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免费乘坐城乡客运一体化的公交车政策。鼓励景区内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减免收费。

(二十六)培育、扶持、发展基层老年协会,强化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功能,发挥其在调处家庭赡养等涉老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工作机制(略)

四、保障措施(略)

江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司法厅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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