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创业板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2018-08-17 13:43贺子鉴
商情 2018年37期
关键词:政府监管证券市场创业板

贺子鉴

【摘要】创业板市场是为了适应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发展需要而设立的证券市场。经过两年多的发展,已有一大批优秀企业借助创业板市场的平台实现了产融结合,走上了创新驱动的快速发展轨道。但与此同时,创业板市场在目前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予以充分重视。

【关键词】创业板 证券市场 政府监管

一、我国创业板市场的现状

(一)行业结构的优化调整

几年来的发展,使得我国创业板越来越完善和成熟。从第一批28家上市公司发展到现在的几百家,创业板的整体结构在进行不断的优化。创业板最初被予以“两高六新”的定位,现在也正在朝着高成长、高科技、新经济、新服务、新农业、新材料、新能源和新商业的模式发展,“高成长”被投资者寄予了厚望。

(二)规模和市值总额不断扩大

创业板市场从2009年成立时的1445亿元的市值总额,发展到2014年10月的22353亿元,市值总额不断扩大。创业板作为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交易市场,是有广阔的发展空间的。同时也说明仍然存在大量的中小企业希望上市创业板,希望通过创业板市场进行融资。创业板的开设满足了资本市场的需要,为创新型成长型企业提供了融资平台,为一部分中小企业募集了资金,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

二、我国创业板市场面临内的主要问题

(一)“三高”问题凸显

创业板的三高问题即:发行股价高、市盈率高及超募比例高。放开发行价意在向市场化靠拢,但却引发了创业板股票发行价极高的现象。有学者统计,小盘股募集的资金甚至超过了主板和中小板,这种高发行价的现象,一方面说明广大投资者对创业板股票的追捧、炒作或者抱有过于殷切的期望,另一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隐患。超高的超募比例说明公司拿到了比预期多得多的募集资金,这些资金本应用来进行项目建设,资金流转,发展扩大,但事实上相当一部分募集资金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高发行价格必然造成高市盈率和高超募比例,也會造成大量资金集中在已经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中,资源过多导致不能有效利用,真正需要资金发展的未能上市的企业却望洋兴叹,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二)上市发行后业绩“变脸”

上市后业绩变脸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公司在上市后业绩持续下滑,大多是由于忙于上市未能合理规划公司未来发展,或未能在进行扩张之后进行科学的管理。另一方面是由于市场投机主义的存在,使得上市公司为了筹集更多的资金,与保荐机构勾结并粉饰业绩,上市后由于超募资金无法真正获得高收益,业绩不能继续保持,造成股价持续下跌,业绩变脸在所难免。业绩变脸还会导致各种严重的后果,使投资者在股价暴跌后利益严重受损;上市公司也由于先前需要粉饰业绩而影响其后来的发展方向,影响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而且业绩变脸也使大家对中介机构的诚信程度打了一个大大的问号,甚至对整个资本市场产生质疑。

(三)信息披露问题重重

信息披露不对称,根据《证券法》规范体系,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具有实效性、真实性及准确性,但在实际上,大部分创业板上市公司没有按照规章制度来规范自己,信息披露的不及时,尤其是重大事件的披露,都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来决定披露时间,造成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另外,外部环境中的漏洞也纵容了信息披露问题的发生,比如中介机构中,证券公司对上市公司的审批不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差、执业水平不高造成的虚假错报等,都使不真实、不及时的信息披露问题成为了漏网之鱼;而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力量薄弱,或受到各方力量的干涉和阻挠,也导致其无法有效地监管信息披露中各方面的问题。

三、解决创业板市场问题的措施

法律法规的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是一个较活跃的交易场所,因此,资本管理者应跟上不断变化的市场形势快速且不断地对相应的规则及法律法规规范体系进行修改和完善,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范体系之间的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从而实现全面的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法律规范建设。探索适合创业板特点的监管模式,加强非财务信息的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加大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乱纪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创业板市场的秩序。

做市商制度。大部分创业板市场都采取了一种制度,这就是发源于美国NASDAQ并成功运用的做市商制度。证券市场需要始终充满活力,保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才能使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产生动力。做市商制度最大的优点就是保证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避免了出现买卖双方需求和力量不均衡时交易无法完成的情况,并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完善保荐人制度。坚持不懈地推进完善保荐人制度的进程,严格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资格认证,尤其重视职业道德和诚信水平的审查;加强保荐人的独立性建设,要求保荐人与关联方的证券交易信息必须公开和披露,防止因保荐人对保荐对象的持股导致的独立性缺失;明确保荐人的法律义务,并完善法律法规,对违规的保荐人及保荐单位予以严厉的民事处罚、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的追究。在制度的不断完善下,更好地体现保荐人制度在公平性、安全性和效率性方面的价值。

完善上市制度和退市制度。目前我国创业板已上市的企业很多本身就是本行业的龙头老大,反而有相当一部分真正需要融资和发展机会的企业被拒之门外,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创业板的上市制度规定得非常严格。严格的上市制度的好处就是可以在事前对企业把关,筛选出真正业绩良好,有发展前途的企业,但同时也放弃了许多需要发展的创新型企业。

财经媒体的参与与监督。对上市公司的治理除了依靠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各执法机关的监督外,还可以使媒体监督作为外部监督方式参与进来,而且事实证明媒体对监督上市公司行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作用已经越来越突出。经理人面对经营业绩与个人声誉的双重压力,必然选择快速并且积极应对并改正。其次,媒体的负面报道,使得公众对其关注度增加,迫使企业在未来经营中不断改进和严格要求自己,一定程度上对企业形成了内外监督压力并存的状态。

参考文献:

[1]刘津,黄山.关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思考[J].大众科技,2006(1).

[2]刘纪鹏,赵晓丹.股市新政要立足投资者保护[J].大众证券报,2012(3).

[3]胡舒立.创业板的错位与复位[J].财经,2009(12).

[4]黄彦琳,陶棋.创业板市场股票退市前后的投资者保护研究一一基于博弈的视角[J].金融经济,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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