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

2018-08-17 13:43冯华
商情 2018年37期
关键词:非政府规制民间

冯华

【摘要】民间金融的存在历史悠久,但由于历史原因尚未受到政策的青睐,但市场的需求也促进了其发展。在政策和市场力量的影响下,私人融资尚未被消除或发展为规模经济。本文分析了民间金融的成因及其对市场的利弊,探讨了民间金融发展的重要性,并提出了民间金融的一些法律规制。

【关键词】民间金融 法律规制

民间金融在中国金融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地位还没有正式的法律界定。它始终存在于规范性和非规范性财政关系形式的制度边界之间,同时补充国有金融。也存在着诸多有待规范的不足之处。为进一步推动温州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使民间资本“阳光化”,2012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温州市民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规定”)成为中国首个地方性金融法律法规,也是中国首个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其颁布和实施为我国政府对私人财政的监督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民间金融法律规制问题存在的原因

1.对民间金融认识与管制理念的偏差

虽然中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但由于相对独立的认识和经济发展仍处于过渡时期,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仍然影响着政府对民间金融的消极态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只有政府明确,自上而下的承认才能得到法律保护。而那些因公民自由创新而产生的所谓“非法”新事物都被确定为非法目标,它被认为是金融体系中的一个异常产品。因此成为被打击取缔的对象。

2.政府及相关利益集团利益的需求

新中国成立以来,为迅速振兴国民经济,巩固国力,政府制定了快速建立重工业产业体系的战略。这需要大量的资金为这个行业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持。因此,新政府选择建立最经济有效的金融体系,即单一的垄断性国有银行体系。通过这种方式,政府可以通过垄断金融体系从私营部门获得大量低成本存款,然后通过干预银行资金的流动,根据自己的喜好,有限的国内资金将集中在政府计划发展的工业部门。但是,在这样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金融体系的效率一定很低。

由于中国的市场基础还比较薄弱,必须采取渐进式改革。中国的渐进式改革要求国有经济的产出必须在改革初期继续增长,国家必须设法重新获得和控制经济资源,以保持国有经济的增长。私人储蓄是最有效的资金来源。它要求国家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通过强有力的控制来控制垄断性国有金融体系。我们将继续清理“民间金融”活动,确保居民储蓄集中在国有金融监管体系内。在此背景下,国有银行不仅承担经济职能,而且承担支持国家宏观调控和国家产业政策实施的职能。

二、我国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构建

1.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民间金融法律也不例外。规范民间金融的相关法律必须以基本原则为基本指导。但由于民间金融的特殊性,其法律原则与金融监管法的原则不可避免地有所不同。

(l)尊重民间金融交易习惯原则

非政府金融涉及财务融资,而非正式融资。但是,它仍然有一定的区域性。这决定了他们的交易行为以及管理层所依据的习俗和做法也具有一定的区域性。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在立法,司法,执法等过程中必须兼顾民间金融的特点,尊重民间金融的交易习惯。

(2)强调风险预防监管原则

尽管民间金融对中国区域经济发展和国家经济增长有着积极的影响,但我们仍然不能低估其潜在风险。如上所述,民间金融存在很多潜在的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风险。非政府财政必须持续监控非政府财政,以便始终控制其风险。

(3)鼓励自律监管原则

在金融市场发展初期,金融交易结构相对简单。随着金融体系风险的增加,官方监督的重要性开始增加。中国现代民间财政正处于增长期。交易范围有限,其资金来源和贷款交易范围也仅限于当地市场。另外,中国监管机构的权力过于集中,监管目标过于宽泛。致使监管效果不佳。因此,政府监管机构可以将某些监管职能完全转移到非政府金融自律组织。如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

(4)独立监管原则

参与非政府财政的监管机构必须是专业和独立的。由于民间金融的特殊性,私人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和监管方式必须与正规的金融监管不同。监督不应受到正规金融机构和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影响。

2.民间金融法律规制制度设计

(1)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首先,制度准入基金发展的相关规定是要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区域差异,市场准入基金的具体权力可以在地方立法机构进行教育。其次,对于民营金融机构开展的业务,应坚持鼓励金融创新的原则,并应充分肯定那些业绩良好的企业已形成规范化模式被广泛接受的产品。第三,私人融资从业者的要求不必过于苛刻。对员工受雇于行业组织或监管机构之前必须采取的风险防范和投资知识进行培训,通过执业资格认证可以净化市场的不健康行为。严禁员工失职,从源头上保证中国民间金融市场的专业,健康,繁荣。

(2)完善市场退出制度

对于民间金融的破产机制应以不同形式的非政府财政为基础。对于企业和自然人破产,可适用类似于美国破产法的自然人破产制度。内部管理机制不成熟,信用风险高。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誉,加强对资金提供者的保护。

(3)完善民间金融机构行业监管

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私人融资的自主性越高,自然就排除了政府内部运营机制的过度干预。通过制度自律和行业自治,更倾向于获得良好的社会信用。从利益角度来看,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民间金融降低了机构经营风险,而自律是合乎逻辑的选择。而且,如果要在金融市场合法生存,成为政府认可的金融机构必然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规范运行机制。政府监管机构应鼓励和引导民间金融机构建立民间金融自律组织,建立和完善相关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制定私营金融业风险管理办法,加强风险管控。

(4)完善信用体系加快信用管理立法

尽管近年来,中国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初步建立了信用体系。制定了一批与信用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信用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但是,这种特殊立法形式越来越难以满足中国的实际需要。一般来说,有必要调整立法目标,实现从单一目标转向多目标。其次,要提升立法层次,实现从专业立法向综合立法的转变。第三,从政府到政府的整合以及资源与资源的分离,我们必须实施制度变革。

参考文献:

[1]孔令学.民间借贷规范发展路径辨析[J].河北法学,2013(3).

[2]張书清.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压制及其解决途径[J].法学,2008(9).

[3]燕小青.民间金融发展的理论与实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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