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能课税原则视野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法律分析

2018-08-17 13:43李凌云
商情 2018年37期
关键词:税制纳税人纳税

李凌云

【摘要】量能课税原则是宪法公平正义理念在秘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但基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却未能很好的将这一原则落实到位,实践中仍存在很多缺陷,与最初设计目的相去甚远。因此拟以量能课税原则为切入点,探究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缺陷所在及形成原因,提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相关措施,以期实现分配正义。

【关键词】量能课税原则 得税法 税收正义

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曾精辟指出:“税收是文明的对价”,让我们意识到税收之于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贡献;马歇尔大法官也说:“征税的权力是事关毁灭的权力”,提醒着文明社会中的人们时刻注意着征税可能造成的对纳税人财产权的非法“人侵”。实现税收分配正义,让税收沿着法律的轨迹运行便显得至关重要。

一、量能课税原则的法律解析

量能课税原则,是指税收应依据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在全体纳税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使所有纳税人按照其实质纳税能力负担其应缴纳的税收额度。其目的是为了解决税收公平问题。它不仅强调法律形式上的平等,更侧重关注实质上的平等,即对实际税收负担能力有差别的个人进行区别对待,税收负担能力强的人多纳税,税收负担能力弱的人少纳税,无税收负担能力的人不纳税。

量能课税原则的基础性问题就是“能”——即税收负担能力的确定。一般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衡量税收负担能力的標准有所得、财产和消费三种。但综合比较而言,在以消费为标准的情况下,若仅将奢侈品作为课税对象无法满足财政需求;若将生活品或者准生活品也纳人课税范围,则又容易使低收入阶层的负担重于富裕阶层,产生累退性。以财产作为衡量标准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即如果仅对个别财产征税,也无法保证充足的财政收入;如果对所有财产不加区别地加以征税,由于相同价值的财产对不同收入的纳税人来说效用也是不同的,因此又不一定符合公平原则。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缺陷所在与存在原因

(一)课税模式不合理

个人所得税法税制模式由分类制逐渐向综合制转变是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一种必然发展趋势。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制度模式采用的是分类税制,即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按照其来源的不同分成11类,但目前经济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个人收入构成已发生巨变,单个纳税人很可能同时有若千种收入形式。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也不利于拓宽税基,并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二)课税单位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课税单位实行个人课税制,但对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的具体规定上,明显存在着不具体、不明确、实践中不易操作等问题。另外,纳税人单位表现为个人,将家庭、合伙企业和个人合伙排除在纳税人之外。即个人作为的纳税主体,家庭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个人无法根据家庭的具体情况实现税前的费用扣除,相同收入的家庭而税负不同的状况大量存在,无法体现公平。

(三)课税税率不合理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或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反映征税的深度。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模式。与分类所得税相适应,采用不同的税率模式,使收入来源不同而收入相同的人使用不同的税率,负担不同的税收,便出现所得多者少纳税,所得少但集中者反而多纳税,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三、我过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一)改革税制模式

在税制模式的选择上,将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改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因为此模式同时考虑了量能课税质与量两方面的要求,既可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又可逐步强化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实践中也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所采用。在具体的实行上,对我国目前的11类所得项目进行整合,将具有劳动所得性质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划为一类,将具有经营所得性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划为一类。在此基础上,对各类所得按一定税率进行预征,年终再将全年所得汇总,依法扣除以后适用统一的累进税率。

(二)改革课税单位

1.坚持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行原则。在确定纳税人纳税范围上,仍应坚持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行原则,同时调整居民纳税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

2.在纳税单位的选择上,应同时将家庭作为纳税单位。目前纳税单位选择主要有个人制和家庭制两种。一是以具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为纳税单位,具体又可分为未婚者单独申报、己婚者分别申报;二是以一个家庭为纳税单位,具体又可分为夫妻联合申报、户主申报。

(三)改革课税税率

税率设计是个人所得税法的核心内容,它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负担轻重与税制公平。为使我国的税率结构更加公平合理,模式转换为混合所得税制后,可沿用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方式,对综合所得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对分类计税所得适用比例税率计征税款。对综合收入采用累进税率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但考虑到我国治税环境、征管手段等原因,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然要采取分类、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征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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