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党政干部家庭财产和收入申报制度优化完善研究

2018-08-17 13:43李烨
商情 2018年37期
关键词:党政干部

李烨

【摘要】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逐步在全国推开,党内法规不断更新,但是具有预防腐败功能的党政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缺乏专门的预防部门具体执行;法律法规分散;党政干部的抵触心理;问责机制不完善这四大突出问题。本文针对这四个突出问题进行问题和原因的具体分析,吸取有益经验,提出优化完善该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党政干部 申报制度 制度优化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反腐败相关职能与机构按计划整合了政府的监察、预防部门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预防部门,成立监察委员会。具有预防腐败职能的部门被整合后,虽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专门的预防腐败部门,但是不能忽视预防腐败工作的重要性。财产申报制度最突出的是预防功能,但是该制度的存在与提升反腐效果并不存在绝对的正相关关系,因此需要特别注意该制度在具体执行时面临的难点困境,给予相应的配套解决措施。

一、党政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优化完善的困境及原因

(一)缺乏预防腐败工作的专职部门

目前,我国的财产申报管理部门均为党的组织或人事部门,均不具有独立监督权。对党政干部财产申报材料的转送、公开内容散见于规定中,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而且缺少对保密内容的规定。此外,规定中违反财产申报规定的责任只有党纪政纪责任,并没有法律责任,对违法程度及如何具体处理等也没有具体解释,导致实践中的泛泛处理,远远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二)规范制度分散

我国在中央层面已陆续颁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简称U995年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简称《1997年规定》)、《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的规定》(简称((2001年规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简称《2006年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简称((2010年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简称《2017年规定》)除去那些已经被废止的文件,《2001年规定》和《2017年规定》这两个现行有效的文件在内容上则多有重复。而且,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反腐败法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

(三)申报主体对于财产申报制度存在抵触心理

一项制度要想确立,就必须得到受众的欢迎和肯定,否则即使这项制度设计得再好,也不得人心,必定得不到受众的配合。财产申报制度也是这样,虽然这项制度对反腐能够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申报对象对于这项制度的认同度并不高,存在抵触心理,所以该项制度仍还没有得以确立。

(四)没有形成完善的问责机制

目前,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一个明显缺陷,即没有形成“申报—公开—审查—监督—问责”这样一个完备的制度体系和运作模式。从“问责”环节看,目前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实施效果不佳,谁来负责?怎么负责?问责主体和问责程序皆不明确。对党政干部财产申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什么方式处置?对监督机构不作为怎样追究责任?这些“问责”环节的缺失严重制约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真正落实。

二、优化党政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议

(一)对建立专门财产申报核查机构

我国财产申报的管理和审查机构采取受理与审核相统一的模式较为行,在目前成立的监察委员会设立一个内设机构,专门负责财产申报核查工作,或结合各级巡视巡察办的设置,建立党政联合的各级财产申报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辦公室,与各级巡视巡察机构合署办公,直接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且在反腐败法律中明确规定其检察职能、准司法职能,专门负责对财产申报材料进行受理、转交、核实等一系列工作,并定期在专业性刊物及互联网上公开,便于群众了解和监督。另外,也可在县以上独立设置中央垂直管理财产申报核查机构,无论是单独设置,还是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都需加快相应的工作队伍建设。最后,规定保密事项及违法所带来的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罚。

(二)由分散的党内法规向专门的国家法律转变

制定财产申报法,或者在现有法律中增加这个制度,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该制度相关内容。在将该制度纳人法律的过程中,要确保能够实现源头治腐、内容上使反腐倡廉国家法律制度体系更佳完善。

通过国家法律确立这个制度,要更好地贯彻源头治腐理念,实现立法形式、立法内容与制度理念的高度匹配与契合,符合人类社会治理腐败的国际潮流。待法规成熟、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基础完成后,再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公开法》。

为了保障腐败治理制度的权威性、稳定性、科学性,切实解决政策化腐败治理制度在制度建构和制度执行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应适时地将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的、比较成熟的、可以转化为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度”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将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三)提高申报对象认同度

结合“厅局级”公务员本身的工作特色,一方面可以强制要求“厅局级”干部定期向省市纪委申报家庭财产情况,另一方面可以适当保护其隐私权,只在本单位内部和同级中进行公示。而针对“科级及以下”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支持率相对偏低,可以要求其在参加“职位竞聘”时进行财产申报,并在顺利当选时向社会无条件公示其收入状况,以接受群众监督。

主管部门加强档案管理,根据公职人员管理权限,对申报、公示材料实行分级管理,落实专人、专柜,完善相关资料保管和调阅制度,确保申报材料的安全性。为了简便填写、统计、审核、查询这一流程,延长材料的保存期限,应当设计与其紧密相关的电子软件,建立配套的电子档案,实行动态监管,确保财产申报自上报、受理至审核、留存都能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四)完善财产申报制度的问责机制

问责环节是财产申报制度实现路径的最后一个环节,问责环节的有效实施,是整个制度实施的保障。因此,从“问责”环节上看,要设计一套主体明确、程序透明、惩治与激励相结合的有效问责机制,既追究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的党政干部的责任,也要对申报受理机构、监督机构的失职进行问责。同时,在财产申报过程中,也要注意恶意泄露申报主体个人和家庭隐私的情况,为保证财产申报制度顺利进行,对于恶意透露申报主体隐私的行为也要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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