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古罗马宪政制度的几点思考

2018-08-17 13:43张健周世虹
商情 2018年37期
关键词:共和国雅典贵族

张健 周世虹

【摘要】古罗马除了在民法领域有扛鼎之作国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外,它的公法理念与制度方面也同样熠熠生辉。通过对罗马公法相关知识的梳理和史料的积累,不难体会到“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罗马的宪政制度也不是一天就建立起来的,古罗马政治制度的每一次变革,每一次进步,其背后都蕴含着罗马平民与贵族之间斗争或妥协。尤其是在罗马共和国建立最初的几个世纪里,贵族和平民这两个阶级之间激烈的内部斗争构成城邦历史的主导。

【关键词】古罗马 宪政制度

一、平民与贵族起源问题的“罗生门”

关于古罗马平民与贵族的起源问题,一直是古罗马法制史学者们比较关心的难点,其中包括李唯(Livio)的“人为设立说”——即第一任王罗慕路斯把一百名元老的后代定为贵族,其他人都是平民;尼布尔(Niebuhr)的“征服说”——征服者萨宾人是贵族,被征服的拉丁土著是平民;以及其他学者的“门客说”、“社会经济条件说”等等在内的各个学说。

我们不妨从词意上对这两个阶层进行分析:在拉丁语中,平民是Plebs,它来源于动词Plere,有“吃饱”、“填满”之意。从词源来看,平民是在经济上依赖于贵族的一个阶级,是一个相对于贵族的低下阶级。而贵族的拉丁语形式是Patricius,其词根为Pater,含义为“父亲”、“元老”,同时也有“庇佑”(Patronage)一词之意。

对于以上词意的准确理解以及罗马共和国初期的史料分析,我认为平民主要从事个体农业劳动,有的也经营手工业和小商业,对国家负有纳税和服兵役的义务,他们有着自己的组织、宗教和活动中心,但被排斥在城邦的政治生活和民事生活之外,不享有公民权、与贵族通婚之权和财产权。当然,平民与贵族阶层的形成原因是复杂的,而历史现实告诉我们:城邦是在贵族和平民这两个阶层的两元状态中发展的,统一性和两元状态是具体的历史进程的不同方面。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于平民与贵族斗争的本身。

二、凌迫必致反抗,雅典亦如是

公元前509年,“鲁克丽丝受辱记”之后,罗马人民起义并驱逐了塔克文家族,推翻了王政时代的统治,随后罗马共和国成立,但共和国在实质上是贵族的共和国,权力被贵族牢牢掌控:一是共和之初,所有的国家高级官职只能由贵族担任,国家最高行政官职即执政官被世家大族所把持,出现过执政官职位连续七年在某一大家族的族内流动。二是元老院元老由执政官任命,豪门大族通过垄断执政官这一官职来控制元老院。三是宗教职务也被贵族垄断,从贵族中选举产生的执政官享有占卜权,未经占卜,选举出来的任何行政长官都不具真正的合法权力。

相比较而言,平民虽有权利参加公民大会,但是他们享受的政治权利是远逊于贵族的。尤其是平民中的工商业者阶层,他们在经济上大部分已经实现了富有,不甘心自己这种“被边缘化”的境地,于是在政治上也萌生了强烈的参政愿望,但这一愿望往往得不到满足。并且我认为最为严重的一点在于罗马贵族内部实行联姻,将自己的阶层严格自动封闭起来,这就使得平民上升成为贵族的一条最重要通道被堵塞了,阶层之间没有流动性,生硬刻板地分割使阶层之间缺少缓冲,矛盾只会日积月累而难以消弭。

值得一提的是,公元前六世纪以来罗马军事战术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平民充当的重装步兵取代贵族的骑兵成为战争的核心主力,我认为这种战术的变化为接下来罗马平民采取一种非暴力性质的斗争方式提供了可能性。

无独有偶,罗马共和国建立初期的种种情形使我联想到了同为西方文明之源的古希腊城邦雅典也经历过类似的时期。荷马时代末期,古希腊首领提秀斯领导的改革,打破了血缘划分氏族制度的原则,雅典国也随之建立。但新成立的雅典国还保留有很多氏族制度的残余,氏族贵族垄断了国家的一切主要权力。雅典城邦的公民大会虽然有選举官员的职能,但它对于候选人在财产和门第资格上仍然有严苛的限制,这使得大部分出身低微、家境贫寒的雅典公民难以获得平等的政治权利。在经济上,氏族贵族也凭借着自己的特殊政治地位通过高利贷、高额地租等方式对平民进行压迫和盘剥。租借土地的平民需要将自己收成的六分之五交给债权人,并且如果交不起地租则会沦为奴隶,然后被随意买卖。同样也是不满政治上的严重不平等与不堪经济上债务奴隶制的重压,雅典平民也随之开展了包括基伦暴动在内的平民与贵族的斗争运动。

两相比较之下,无论是政治上的排挤还是土地上的压迫,雅典和罗马共和国两国平民的基本权利都是在一种遭到蔑视的状态下运行的,“事实上,这场斗争同希腊诸城邦中贵族政治和民主政治的斗争是极其相似的。”而这样一系列的凌迫行为也必将招致平民的反抗。

三、经济权利的斗争及其思考

罗马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包括但绝不仅限于政治权利,还包括经济权利的斗争。分不到公有土地、随时可能沦为债务奴隶等,这些都是与罗马平民的基本生存保障息息相关的问题,也是罗马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根源问题。公元前367年,经过激烈的斗争,《李其尼——赛斯蒂法》被通过,主要内容有三:首先,平民所欠债款一律停止付息,已付部分作为偿还本金计算,未付欠款,分三年还清;其次,占有公有土地的最高限额为五百犹格;最后,在两名执政官中,应有一名由平民担任。这一法案大大减轻了平民的债务负担,显示了对平民经济权益的尊重和对平民利益的保护,同时从防止贵族和富有公民肆意兼并土地的角度出发,为更多渴望得到公有土地的平民获得土地提供便利,进而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社会秩序也就更加安定和谐。至于这最后一点则是平民政治斗争的延续,上边提到了平民有权当选为罗马执政官,但当时可能是以能够行使执政官权力的军团长的身份来参与政治活动的,而在这部法案明确规定了执政官中必须有平民,是在巩固双执政官制的同时进一步拔高了平民的政治地位。

格罗索在《罗马法史》一书中对于平民与贵族斗争的描写,其关注的不是这段历史本身,而是对历史深处的剖析,带给我的也不仅是简简单单的历史材料,而是对于罗马共和国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问题的深刻追思。公元前八世纪,罗马只是一座城市,但到了公元前一世纪时,罗马就已经成为一个地跨欧亚非的大帝国。罗马的迅速崛起,孟德斯鸠将其归因于混合的政体、严明的法律、自由的公民,还有在不断征战中形成的朴素、勇敢、随时为荣誉而牺牲的民族品格。兰因絮果,罗马的混合政体并不是一建国就存在的,它之所以能在战火纷飞、烽烟遍地的地中海沿岸以一种作为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结果的形式存在并发展下去,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罗马平民与贵族之间的这种撤离式的斗争是理性的斗争方式。斗争的双方是理性的,平民以国家的统一和同胞的最终团结为前提,而不是为了追求主权的分离和社会的分裂,贵族能够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理性看待阶级利益的损失,以自我的克制推动社会的进步;斗争的方式更是理性的,不是起义,没有流血,以消极地撤离来表达抵抗,以谈判来相互妥协,而不是暴力征服;斗争的结果也是理性的,国家的权力从集中在贵族手中,慢慢分权至平民手中,二者之间逐渐平衡,相互制约,国家的权力运行趋于理性。

因此,罗马共和国时期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是一种理性地斗争,平民在这种理性之下,寻求并最终获得了自由,而在这样的斗争背后所折射出的是一些可贵的精神——民主、自由以及共和,这些精神对整个罗马乃至后世的其他国家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陈可风.《十二表法》制定和公元前5世纪中期罗马平民与贵族的斗争[J].求索,2003,4:256-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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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百玲.交往与国家和文明起源[J].前沿,2009,2:13-16

[5][法]孟德斯坞著.婉玲译,罗马盛衰原因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6]孙光妍.罗马共和国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法律史意义[J].北方论丛,2015,2:158-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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