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真伪考论
——徽州文书辨伪之一

2018-08-24 07:25王裕明
关键词:永乐田地徽州

王裕明

随着民间文书的不断发现,学界越来越重视文书的整理和研究。遗存的民间文书,绝大多数都真实可信,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中也存在一些赝品、伪品*李义敏在《明清契约文书辨伪八法》(《文献》2018年第2期)中说:“近几年,我们在安徽、云南、江西、福建、浙江、陕西、山西、山东、河北、北京等地都曾发现契约文书的现代伪品,其中以山西和安徽两地作伪现象最为严重。”。这些赝品、伪品文书,既有现今人所作,也有当时人所为。如何鉴真辨伪、存真去伪,是民间文书整理和利用的首要任务。

现存徽州文书中,《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就是一份时人所作伪契。遗存下来的李务本归户文书有10余份,特点较为鲜明,一是时间早,为明代前期的永宣年间,距今约600年;二是种类多,既有田地买卖契约、田土清单等财产类文书,又有里甲、黄册抄底等赋役类文书,同时还有供状等诉讼类文书;三是馆藏分散,散藏于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单位。在李务本归户文书中,黄册抄底和诉讼供状因学术价值高,业已引起学界高度关注*栾成显:《明代黄册底籍的发现及其研究价值》,中华书局编辑部编:《文史》第三十八辑,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增订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周绍泉:《透过明初徽州一桩讼案窥探三个家庭的内部结构及其相互关系》,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编:《徽学》2000卷,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0年;周绍泉:《退契与元明的乡村审判》,《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2期;阿风:《试论明清徽州的“接脚夫”》,朱诚如、王天有主编:《明清论丛》第一辑,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99年;阿风:《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阿风:《明清徽州诉讼文书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日]中岛乐章:《明前期徽州的民事诉讼个案研究》,’98国际徽学学术讨论会论文;[日]中岛乐章:《明代乡村纠纷与秩序:以徽州文书为中心》,郭万平、高飞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此外,对于《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学界也有所引用,但对其真伪、生成以及背后的社会关系,皆没有深入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契名为笔者自拟。收入周向华编《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5页。按,该书命名为《明永乐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祁门李务本卖田地住基屋宇契约》。为行文方便,文中也简称“永乐四年赤契”。现藏于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表面上看,该赤契与一般土地买卖契约没有两样,都包括买卖事主、出卖原因、标的、契价、推收过割、担保事宜、立契时间、中见人和画押等项内容。不过,细细审读该契约,会感觉该赤契与其他契约还是有所不同。该赤契原文如下:

十西都李务本自叹吾生于世,幼丧父亲,惟与母谢氏孤苦艰辛,再继义父不幸殒身。今务本方年一十四岁,忽感病患甚危,恐难全命,思知二父俱亡,全无追修斋七;有母谢氏,亦无依靠;兼以二妹年幼,未曾婚聘。今与母亲商议,将承祖田地、住基、屋宇,开列于中:

一、唐字四百一十六号,计田八分有零。东至能静及路,西至达先田,南至路,北至能静田,土名青林原恨丘。

一、唐字二百二十三号,土名过水丘,计田八分七厘一毛。东至谢开先田,西至谢显先田,南至开先田,北至显先田。

一、唐字二百二十四号,土名黄坞口,计田二亩二分九厘二毛。东至山及谢右田,西至坑,南至尚贤田,北至坑。

一、唐字六百七十八号,土名南山乔[桥]头,计田二分九厘二毛。东至溪,西至田,南至田,北至路。

一、唐字 号,土名李木坞,计田地一亩六分二厘五。东至地,西至田,南至坟山,北至山。

一、陶字二十一号,土名六保伦子坑口,计田五亩二角五十步。东至坑,西至山及李叔俊田,南至行路,北至坑。

一、唐字七百四十九号,土名郡坑源,计田五亩。东至山,西至坑及超然田,南至山,北至坑。

一、唐字一千五百三十七号,土名住基,并山,计地二亩七分。东至显先田,西至路、显先地,南至田及溪,北至岭。

右件前项田山基地屋宇,尽行立契出卖与本都谢能静名下,面议时价宝钞三佰贯,其钞并契,当日两相交付。其田地、住基、山、屋宇,一听买人收苗受税,永远管业。其税见在务本户内,候过割之日,听自起割前去,本家不在阻当,其田物件未卖之先,即不曾与内外人重复交易。如有一切不明及内外人占拦,一听赍此文赴官陈告理治,仍依此文为始。今恐无凭,立此文契为用。

永乐四年十二月廿七日

李务本(押) 契

同卖母谢氏荣娘(押)

依口代书族叔李仲积(押)

凭人谢曙先(押)

据其所载,买卖事主分别为卖主李务本、买主谢能静,出卖原因为无以用度;标的共有田地8号,分别为青林原恨丘、过水丘、黄坞口、南山桥头、李木坞、伦子坑口、郡坑源和住基等,每号土地详细记录了字号、土名、田地属性、面积和四至;中见人为谢曙先,代书人为李仲积,契价为三百贯,推收过割为从卖主户内过割,担保事宜为“本家不在阻当”、“不曾与内外人重复交易”,立契时间为永乐四年十二月廿七日,画押为卖主母子、中见人和代书人等。除该契外,永乐年间李务本尚有卖给谢能静田地契约数份,面世的有北京大学图书馆所藏《明永乐四年祁门县李务本卖田白契》《明永乐五年祁门县李务本卖田白契(甲)》《明永乐五年祁门县李务本卖田白契(乙)》《明永乐八年祁门县李务本卖田地山场白契》*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723页、724页、725页、730页。和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所藏《永乐八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契名为笔者自拟。收入周向华编《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第18页。按,该书命名为《明永乐八年四月十五日祁门李和[务]本卖山田住宅基屋契约(赤)》。等5份。这6份田地买卖契约,不仅买卖事主相同,而且标的也多相同。具体如下:

《明永乐四年祁门县李务本卖田白契》,立契时间为该年三月二十日,卖主为李务本、母亲谢氏,买主谢能静,依口代书人李胜舟。在该白契所卖田地中,每号田地仅记录了土名和面积,没有记录字号和四至,所卖田地共6号,分别为黄坞口、恨丘、胡二坞、李木坞、南山桥头和郡坑源等。其中,黄坞口、恨丘、李木坞、南山桥头和郡坑源等5号田地,也为《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中所卖田地。

《明永乐五年祁门县李务本卖田白契(甲)》,立契时间为该年三月二十日,卖主为李务本、母亲谢氏,买主谢能静,依口代书人李胜舟。在出卖田地记录中,每号田地记录了土名、面积和四至,字号则或有或无,所卖田地共6号,分别为恨丘、过水丘、黄坞口、伦子坑口、胡二坞和郡坑源。其中,恨丘、过水丘、黄坞口、伦子坑口和郡坑源等5号田地,也为《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中所卖田地;恨丘、黄坞口、胡二坞和郡坑源等4号田地为《明永乐四年祁门县李务本卖田白契》中所卖田地。

《明永乐五年祁门县李务本卖田白契(乙)》,立契时间为该年三月二十日,卖主为李务本、母亲谢氏,买主谢能静,代书人李仲积。在出卖田地记录中,每号田地记录了土名、字号、面积和四至,所卖田地共两号,为伦子坑口和过水丘。两号田地,不仅为《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中所卖田地,而且也为《明永乐五年祁门县李务本卖田白契(甲)》中所卖田地。

《明永乐八年祁门县李务本卖田地山场白契》和《永乐八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立契时间皆为该年四月十五日,卖主为李务本、主盟母亲谢氏荣娘,买主谢能静,依口代书人李仲积,见交易人谢曙先。在出卖田地记录中,两契每号田地记录了土名、面积和四至,字号则或有或无。所卖田地共10号,分别为青林原恨丘、过水丘、黄坞口、南山桥头、李木坞、郡坑源、郡坑口、胡丘末、住基、东畔伦子坑口。其中,青林原恨丘、过水丘、黄坞口、南山桥头、李木坞、伦子坑口、郡坑源和住基等8号田地,为《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中所卖田地;黄坞口、恨丘、李木坞、南山桥头和郡坑源等5号田地为《明永乐四年祁门县李务本卖田白契》中所卖田地;恨丘、过水丘、黄坞口、伦子坑口和郡坑源等5号田地为《明永乐五年祁门县李务本卖田白契(甲)》中所卖田地;伦子坑口和过水丘等两号田地为《明永乐五年祁门县李务本卖田白契(乙)》中所卖田地。

由此不难看出,这6份田地买卖契约,不仅关联性极强,而且也十分令人不解。为什么同一田地在数年间能够多次卖给同一人?为什么同一田地在同日可以两次立契出卖?为什么《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中所卖田地仍能在其后的永乐五年、八年中出卖?为什么《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和《明永乐八年祁门县李务本卖田地山场白契》两份不同年份契约皆载“今务本方年一十四岁”?为什么《明永乐八年祁门县李务本卖田地山场白契》和《永乐八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两份相同年份契约所载李务本年龄却分别为“十四岁”和“十八岁”?一份田产在当年或连续数年间被多次出卖,在正常情况下是不允许的。同一人的年龄,在不同年份相同,在同一年份却不同,这种情况也是不可能的。如此种种,其原因究竟是什么,值得深究。

二、契约真伪考

根据《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所载,以及同其他文书比对,可以断定该赤契为一份伪契。其理由如下:

字迹迥异。永乐四年赤契载明为李仲积“依口代书”。在李务本数份田地买卖契约中,除该契外,《明永乐五年祁门县李务本卖田白契(乙)》《明永乐八年祁门县李务本卖田地山场白契》和《永乐八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中,其依口代书人也为李仲积。遗憾的是,《明永乐五年祁门县李务本卖田白契(乙)》和《明永乐八年祁门县李务本卖田地山场白契》藏于北京大学图书馆,原件一时难以检阅,无法与该赤契进行比对。所幸的是,《永乐八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可以检阅。通过两契比勘,该赤契的字迹与永乐八年赤契明显不一样。永乐八年赤契字迹工整、流畅,而永乐四年赤契字迹粗糙、生硬,模仿痕迹十分明显,尤其是,永乐四年赤契中李仲积的画押模仿痕迹极为明显。一般而言,同一人笔迹应该相同,如《明永乐二年七月十三日祁门谢曙光卖祖山地契约(赤)》《明永乐五年三月初八祁门谢曙光卖山地契约(赤)》和《明永乐六年十月初十日祁门谢志中卖山田契约(赤)》等3份契约*原件藏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见周向华编《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第13页、19页、20页。,依口代书人皆为谢能政。通过比对,这3份契约的笔迹一致,明显出自一人之手。

叙事抵牾。永乐四年赤契所叙之事多与其他文书所载抵牾。

一是李务本的年龄。该赤契载:“今务本方年一十四岁,忽感病患甚危,恐难全命。”按此所载,永乐四年(1406)李务本为14岁。前引《明永乐八年祁门县李务本卖田地山场白契》载,“今务本年一十四岁”。按此记载,永乐八年(1410)李务本14岁,则永乐四年李务本应为10岁,而非14岁。又前引《永乐八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载,“今务本年一十八岁”。按此记载,永乐四年李务本应14岁,这与永乐四年赤契所载相符。两份永乐八年契约所载李务本年龄互为抵牾,因此从这两份文书中还无法断定李务本年龄。不过,据《永乐元年、十年、二十年、宣德七年祁门李舒户黄册抄底及该户田土清单》(下文分别称《李舒户黄册抄底》和《李舒户田土清单》)*原件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见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1,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第54~56页。按,李舒,乾隆《三田李氏宗谱》卷7《新田廿一至廿五世》载为“李舒原”。载,李务本“系洪武二十七年生”。即洪武二十七年(1394),李务本1岁。按此推算,永乐四年时,李务本应为13岁,而非14岁,这与永乐四年赤契所载年龄也不符。又据《宣德八年祁门李阿谢供状》*原件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转引自阿风《明清徽州诉讼文书研究》,第264~265页。载:“阿谢思得男李务本,永乐元年册内年壹拾岁,承故父李舒户,永乐拾年壹拾玖岁病故。再继义父不幸殒身。”按此所载,永乐元年李务本10岁,则李务本1岁时当为洪武二十七年,这与黄册抄底记载相一致。由此推知,永乐四年李务本应为13岁而非14岁,也与该赤契所载年龄不符。综合而言,永乐四年李务本应为13岁而非14岁,该赤契所载应属错讹。

二是胡为(一作“惟”)善去世年份。永乐四年赤契载:“十西都李务本自叹吾生于世,幼丧父亲,惟与母谢氏孤苦艰辛,再继义父不幸殒身。今务本方年一十四岁,忽感病患甚危,恐难全命,思知二父俱亡,全无追修斋七。”其中的“义父”即胡为善。据此可知,该赤契立契时,胡为善已经去世,即胡为善在永乐四年十二月廿七日前业已去世。而据《李舒户黄册抄底》载:“正除男子成丁二口:义父胡为善,永乐九年病故。”可知胡为善死于永乐九年而非永乐四年。该黄册抄底又载,永乐十年,“正收妇女小二口:姐贞奴,永乐四年生。姐贞常,永乐六年生”。“姐贞奴,年七岁。姐贞常,年五岁。”贞奴和贞常系胡为善和谢荣娘所生之女,由此可知胡为善不但永乐四年健在,而且永乐六年(或五年)仍然健在。故而,永乐四年赤契所言胡为善去世年份也属错误。尤为重要的是,既然该赤契明言李务本出卖田地是在“再继义父不幸殒身”之后,就是说,该契立契时间是在胡为善去世之后,而胡为善永乐六年(或五年)仍然健在,这就说明该契立契时间不会早于永乐六年(或五年)。若《李舒户黄册抄底》所载胡为善去世于永乐九年属实,则该赤契立契时间不会早于永乐九年。不管怎么说,该契不可能为永乐四年十二月廿七日所立,立契时间应该在永乐六年(或五年)或以后。

三是所卖田地。前文已述,永乐四年赤契中所卖田地在其后又多次立契出卖,此情有悖常理。所幸的是,《宣德十年祁门县谢能静供状》*原件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见《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1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6页。明确载道:“永乐八年,务本久患,思借本家财谷无还”,随“将户内田产,凭族叔李仲积评价,卖与谢能静”。按此记载,李务本将家内田地卖给谢能静是在永乐八年而非永乐四年。又《宣德八年祁门李阿谢供状》也载:“及将田地准还亲弟谢能静一节,彼时夫亡子幼,应用、丧葬、日用等项,节借父弟家财谷应用,事系务本存日,主将前项田土,凭族叔李仲积评价,立契明白,准还能静及备贰妹装具。永乐拾年册内,能静将准还产土及比先诡寄田亩,改收过户输纳,又非阿谢因男故后破荡李氏家业。”据其所载,李务本出卖田地为备两妹装具,是在义父胡为善去世之后,而非胡为善健在的永乐四年。同样,《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中卖田地的时间也不正确。又,若胡为善去世于永乐八年属实的话,则据上所述,《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立契时间不会早于永乐八年,就是说,该赤契不可能为永乐四年所立。

虽然胡为善去世时间一说是永乐九年,一说是永乐八年,但不管怎么说,《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明言李务本出卖田地是在“再继义父不幸殒身”之后,则该赤契立契时间是在胡为善去世之后,不可能为永乐四年。退一步说,即使胡为善去世时间既不是永乐九年,也不是永乐八年,但据上所述,一定不会早于永乐六年(或五年),所以,《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立契时间也不可能为永乐四年,最早也在永乐六年(或五年)。由此推知,《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为永乐六年(或五年)或之后所伪造。

三、伪造的原因

《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应系谢能静伪造,伪造的原因与宣德年间谢李互控案有关。具体说来,应是谢能静在谢李互控案中提供的一份证据。

该赤契出自谢能静之手。遗存徽州文书中,《李舒户黄册抄底》和《宣德十年祁门县谢能静供状》两份文书应由谢能静书写。比对两份文书,不难发现,两份文书笔迹一致,可以断定出自一人之手。将这两份文书同《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比对,可以看出,前两份文书书写工整、流畅,后者笔迹生涩,似乎非出自一人之手。不过,细细比勘,不难发现,三份文书所写的“李务本”三字,极其相似,高度吻合。由此看来,《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可能为谢能静所作。现存的《明永乐十八年正月二十五日祁门谢阿胡出卖山地契约(赤)》*原件藏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见周向华编《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第25页。就是出自谢能静之手的一份文书。该赤契书写不整、笔迹生涩,与《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十分一致。尤其“谢能静”三字,与《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简直如出一辙,极为契合。由此看来,《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为谢能静所作殆属无疑。

另,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还藏有《明洪武三十五年八月中秋日祁门谢氏兄弟(谢志显、谢志中)卖山地契约(赤)》《明永乐元年九月二十四日祁门谢阿许卖地基契约(赤)》《明永乐二年七月十三日祁门谢曙光卖祖山地契约(赤)》《明永乐五年三月初八祁门谢曙光卖山地契约(赤)》《明永乐六年十月初十日祁门谢志中卖山田契约(赤)》《明永乐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李茂瑞出卖山契约(赤)》《明永乐十年十二月初七日李阳生出卖山地契约(赤)》《明永乐十一年二月初一日祁门方氏荣弟娘出卖山地契约(赤)》《明永乐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谢福恩[兴]、谢福巧兄弟出卖山地契约(赤)》《明永乐十三年十月十二日祁门汪奇宗出卖山地契约(赤)》《明永乐十五年九月十五日祁门谢曙光出卖山地契约(赤)》《明永乐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祁门李双荫立卖山地契约(赤)》《明永乐十六年二月初三日祁门李茂昭出卖田契约(赤)》《明永乐十七年五月初三日祁门谢曙光出卖山地契约(赤)》《明永乐十九年十月十五日祁门李乙昌出卖山地契约(赤)》《明永乐二十年八月初一日祁门李诱循卖山地契约(赤)》《明永乐二十二年正月十六祁门谢则贤卖山地契约(赤)》和《明宣德元年五月初三日祁门李道弘立卖基地屋宇契约(赤)》*原件藏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见周向华编《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第11~28页。等18份谢能静购买田地的赤契。这18份赤契书写者皆非谢能静,在书写“谢能静”三字时,与《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和《明永乐十八年正月二十五日祁门谢阿胡出卖山地契约(赤)》中所书明显不一致。这说明,不同的人在书写“谢能静”三字时,笔迹是不一样的。由此可以为《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出自谢能静之手提供反证。

该赤契与宣德年间谢李互控案有关。对于宣德年间谢李互控案,学界多有论述,这里再略为简述。宣德年间谢李互控案涉及祁门十西都王源谢能静、孚溪李舒和杨源李胜舟三个家庭,三方诉讼参与人分别为谢能静家庭的谢能静,李舒家庭的谢荣娘,李胜舟家庭的李景祥和李景昌。其中,谢荣娘为李舒之妻、李务本之母;李景祥、李景昌两人为兄弟,为李胜舟之子。三家关系相当密切,谢能静为谢荣娘之弟、李胜舟好友,谢荣娘为谢能静之姐,李胜舟为谢能静好友、谢荣娘夫李舒同族。该互控案案由大致为:洪武年间,谢能静姐姐荣娘招赘孚溪李舒,洪武二十七年,子务本出生。三十一年(1398),李舒去世,留下相当田地。约永乐初年,因母寡子幼,荣娘招赘十四都一图胡为善来家。永乐四年(1406)、六年(1408)生有两女。九年(1411)(一说八年)为善去世,十年(1412)务本病死。务本去世后,李氏族人、务本族叔、与能静交厚的李胜舟,私下通过能静将自己次子景祥过继给务本为子。宣德七年(1432),荣娘以昭穆失序、疏违,不行奉养为由,经投里老及首告本县,将景祥改正归宗。景祥归宗后,在姻亲谢彦良的唆使下,景祥兄景昌向府县控告谢能静侵占李舒家产。

该互控案核心是争夺李舒户土地。据《李舒户黄册抄底》载,洪武二十四年(1391),李舒已独立门户*李舒户是如何承继的?现存文书有两说,一是如《李舒户田土清单》所言承继其父李得新,一是如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藏明代《十甲百户三代总图》所言“洪武十四年承继妻父谢云龙”。兼之《李舒户田土清单》和《十甲百户三代总图》两份文书疑点重重,孰是孰非,更难以断定。,并拥有一定的家产。这些家产包括民田地18.525亩、诸多山场和瓦房2间。在洪武二十四年黄册攒造后、永乐元年黄册攒造前,李舒户又相继购买了数次田地,主要有谢尹护户下田10.43亩、谢乞安户下田5.585亩、谢天锡户下田0.721亩、谢兆保户下田0.817亩和谢尹晓户下田1.637亩。至此李舒户田地达37亩之多。其中,所购谢尹护和谢乞安两户田地实为购自谢能静,购买时间在永乐元年、黄册攒造前夕。对于这两户田地,李景昌和李景祥兄弟认为是购买,谢能静说是诡寄。诡寄的原因是,永乐元年李务本承继李舒户,年仅10岁,属于“年幼无差”,通过诡寄谢能静可以逃避赋役*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增订本),第138~139页。。从当时李舒户家庭经济情况看,这两号田地应为诡寄而非买卖。至永乐八年(一说九年),胡为善病故后,荣娘怕李姓谋夺其田产,也为自身日后着想,兼之从其弟谢能静那里多次“借用财谷”,于是趁务本尚在,将其夫李舒和胡为善在世时置下的田亩、屋基房屋卖给其弟谢能静。待李景祥过继后,谢能静批给李氏田地11亩。这11亩包括李舒生前购买的上坞田和胡二坞等田地。宣德七年,李景祥归宗后,李景昌、景祥兄弟并不甘心,“仍前贪财”,“捏计贰岁男善庆继务本为子”。李阿谢与族长李可大等商议,“摘应继亲族李永福男用通继务本为子”,以杜李景祥兄弟“挟从贪财私谋”。李景昌兄弟无计可施,于是便告荣娘将李氏财产诡寄给其弟能静、谢能静侵占李氏财产。

该赤契应为谢能静在互控案中提供的证据。《李舒户黄册抄底》载:永乐十年,李景祥承故兄李务本户开除事产,“转除民田三十七亩七分六厘九毫。田三十五亩五分八厘二毫”。其中,“田二十九亩二厘三毫,永乐四年二月卖与谢能静为业”,“田陆亩伍分伍厘玖毫,永乐五年四月卖与汪进得为业”,“地二亩一分八厘七毫,永乐四年二月卖与谢能静为业”。显然,该赤契与《李舒户黄册抄底》记录相一致,用以证明《李舒户黄册抄底》相关内容。而《李舒户黄册抄底》应是谢能静在互控案中提供的证据。由此推知,《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也是谢能静在互控案中提供的证据之一。

需要说明的是,该赤契在今天看来还存在不少瑕疵。一是涂改文字。该赤契文字涂改至少有5处,其一,在“唐字四百一十六号,计田八分有零。东至能静及路,西至达先田,南至路,北至能静田,土名青林原恨丘”中涂改有两处,一为“八分”两字,细细辨认,可知“八分”原文为“一亩”;二为“达”字。其二,在“唐字 号,土名李木坞,计田地一亩六分二厘五。东至地,西至田,南至坟山,北至山”中涂改有一处,为“李木”两字。细细辨认,可知“李木”原文为“胡二”。其三,在“唐字一千五百三十七号,土名住基,并山,计地二亩七分。东至显先田,西至路、显先地,南至田及溪,北至岭”中涂改有一处,为“南至田”的“田”字。其四,在“面议时价宝钞三佰贯”中涂改有一处,为“佰”字。细细辨认,可知“佰”原文为“仟”。二是该赤契卖主“李务本”签名画押两次。就文字涂改而言,明代前期徽州田地买卖契约中,这种现象相当普遍。在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所藏明代洪武、永乐年间卖田地赤契中,就有《明洪武十九年七月十五日祁门李茂怡卖山契约(赤)》《明洪武二十四年六月十二日(十二都)冯伯润卖山地契约(赤)》《明洪武二十八年三月初七日祁门谢永寿卖山契约(赤)残》《明洪武三十年八月二十一日祁门李(鹏)宗铭卖山契约(赤)》《明永乐十一年二月初一日祁门方氏荣弟娘出卖山地契约(赤)》《明永乐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谢福恩[兴]、谢福巧兄弟出卖山地契约(赤)》《明永乐十三年十月十二日祁门汪奇宗出卖山地契约(赤)》《明永乐十四年九月十五日李祖生出卖山契约(赤)》《明永乐十七年五月初三日祁门谢曙光出卖山地契约(赤)》《明永乐十八年正月二十五日祁门谢阿胡出卖山地契约(赤)》*原件藏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见周向华编《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第3页、4页、8页、9页、20页、21页、24页、25页。和《永乐八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等,存在涂改现象。如《明永乐十七年五月初三日祁门谢曙光出卖山地契约(赤)》中存在多处涂改插字现象,明显涂改的有“土名仙人岩”“伍拾”“土名金”和“买人□行用”等处(下划线文字);“唐字二千壹十三号”中的“三”字、“唐字一千一百六号”中的两个“一”字,也似乎涂改了。又在“计山肆亩”和“又将土名”之间插入“令”字,在“水竹坞”和“经理唐字”之间插入“磨刀石”三字。由此看来,《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中的多处涂改,还不是判定其为伪作的依据。至于《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中李务本两次签名画押,原因不明,难以深究。

四、几点认识

据以上对《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文书层面。该契是一份伪契无疑,作伪痕迹极其明显。该契应为宣德年间谢李互控案中,谢能静伪造的一份契约,主要用来证明《李舒户黄册抄底》内容。遗留下来的《李舒户黄册抄底》和《李舒户田土清单》等文书,也应是宣德年间谢李互控案中谢李两家的证词或证据。前者为谢能静提供的证据,后者为李景祥提供的证据。因而,这两份文书内容也不完全真实可靠。由此看来,遗存的李务本归户文书,利用时应加以辨正。若不加以辨正,以此来探讨家庭史、法制史和赋役制度史恐有失偏颇。利用和研究徽州文书,首先需辨其真伪,其次应客观释读,再次是充分了解文书产生环境。这应是探讨遗存文书的基本路径。徽州文书众多,伪契可能不少,探讨徽州文书中的伪契也非常有意义。若能将徽州文书伪契一一辑出,探讨其产生的各种因素和社会背景,可以充分发掘伪契独特的学术价值。

尤应注意的是,数份李务本田地买卖契约,在书写和抄录过程中,也是错漏迭出,同一号田地的字号、土名、面积和四至在不同的契约中记录多有差异。如“唐字416号恨丘”,其字号在《永乐八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中记录为“唐字四百一十八号”,而在其他各契均记录为“唐字四百一十六号”;其土名在《明永乐四年祁门县李务本卖田白契》和《明永乐五年祁门县李务本卖田白契(甲)》中记录为“恨丘”,而在其他契约中记录为“青林原恨丘”;其面积在《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中记录为“田八分有零”,在《明永乐五年祁门县李务本卖田白契(甲)》中记录为“田一亩有零”,而其他各契均记录为“田八分八厘七毫”;其四至在《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中记录为“东至能静及路,西至达先田,南至路,北至能静田”,在《明永乐五年祁门县李务本卖田白契(甲)》中记录为“东至路,西至超路田,南至谢定显田,北至能静”,而在其他契约中记录为“东至谢能静田,西至谢能迁田,南至路,北至能静田”。如此种种,难以尽举。显然,属于民间文献的徽州文书,书写不够严谨,因此在利用时需格外小心。

经济层面。徽州处于群山之中,土地贫瘠。两宋以降,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人地矛盾日益突出,生存压力陡增。明代初年,徽州人均耕地仅有2.75亩*刘和惠、汪庆元:《徽州土地关系》,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8页。。而谢李两家所争田地达26亩之多,相当于明初徽州人均10人的耕地。在农耕社会,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26亩多田地对于徽州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财产,引人争夺势必难免。该讼争中,李胜舟之所以将自己之子过继给务本为子,目的想通过继嗣而占有务本户的家产。荣娘之弟、务本之舅谢能静之所以不采纳荣娘意见,自作主张,答应立胜舟之子继嗣李务本,应与李胜舟私下有所交易,可以侵占务本户部分家产。在利益面前,往往并不顾及亲族关系,而且所有友情、亲情和族情皆抛诸一边,有时敢于违背民间习惯和礼俗,甚至不惜违反国家法令。

社会层面。明清时期,徽州乏嗣家庭广泛存在,数量不少,所占比例应当不低,虽无具体统计,估计应不低于15%*栾成显《明清徽州宗族的异姓承继》(《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曾对同治《腴川程氏宗谱》进行统计,该宗谱登载人口4460人,无传计1083人,占总数的24.3%。。家庭承继是明清徽州一个重要社会问题,常常会引起继嗣纠纷和产业诉讼,有力冲击各种社会关系。其一,对私人关系的冲击。谢能静和李胜舟两人关系密切,待李胜舟去世后,两家为了争夺李舒户家产,反目成仇,不惜对簿公堂,两家友好关系到此结束。其二,宗族内部控制相当有限。明代前期,孚溪李氏虽然建立宗族组织,但李氏宗族对李胜舟将子景祥过继给李务本为子,明知有违族规,却没有干涉。又,谢能静和李胜舟作为谢荣娘的亲族,却在争夺务本户的家产,对荣娘漠不关心。同样,唆使李氏兄弟控告谢能静的,正是能静族人谢彦良。彦良对族人能静的利益并不关心,反而关心自己亲家异族李氏兄弟。由此可以看出,明代前期,徽州宗族对族人管理能力不及明代中后期强化。

法律层面。两宋以降,徽州为名副其实的健讼之区。明初,徽州健讼之风仍相当盛行。对此,时人深有感触。洪武年间,绩溪舒说道,徽州虽为“文公讲学之地”,奈何“讼狱之繁剧”*(明)舒:《贞素斋集》卷3《绩溪县上梁文》,“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17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89页。。稍晚于舒的绩溪程通也说,“(徽)人好斗,故其俗好讼”*(明)程通:《明辽府左长史程节愍公贞白遗稿》卷2《送黄太守序》,沈乃文主编:《明别集丛刊》第1辑第20册,合肥:黄山书社,2013年,第201页。。一般而言,徽州争讼主要集中于田土、坟墓、继承三大方面。其中,因继争讼,往往又多因争夺继户财产而起,使得争继和争田两者相互交织,争讼因素更为复杂,波及面更广,诸多家庭和宗族牵涉其中,屡讼不止,危害较大。《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所反映的谢李互控案就是典型之一。由争继到争田,从宣德七年至宣德十年争讼不已,涉及谢李两族三个家庭,虽经里老调解,却未能达成妥协,直至对簿公堂。争讼过程中,两造为了自身利益,不惜以身试法,篡改、伪造证据,不论是谢能静的《李舒户黄册抄底》还是李景昌的《李舒户田土清单》,都不同程度地篡改事实,同时又伪造部分李务本田地买卖契约。由此亦可见利益驱使下的徽州基层社会的某些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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