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审判之魅:前瞻型法官有什么特色?
——记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尹小立

2018-08-30 11:11廖隆章
民主与法制 2018年32期
关键词:审判法官法院

本社记者 廖隆章

>>尹小立在庭审现场

2016年4月13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颁证活动现场,和49名优秀资深法官一道,尹小立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手中接过了印有烫金大字的“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证书。

今年50岁的尹小立,1990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分配到湖南高院后,从书记员做起,经历了多个岗位的审判和管理工作。他承办、参与办理和审批了数百件国内和涉外商事案件,其中不少是“疑难杂症”,但没有一起被最高法院发回改判。

引以为豪的专业成就

“作为全国法院系统的‘领军人才’、获评全国第四届审判专家之一,您能否介绍一下自己最引以为自豪的专业成就?”记者对尹小立的问题很直接。

“作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不仅要办理案件,而且还有业务指导职责,应该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省高级法院就是一个很好的平台,我对每一项工作都认真去做,全力以赴,从不敢懈怠,有几项工作,不敢说最引以为豪,但我感到特别有意义。”尹小立的回答很坦率。

尹小立所说的“几项工作”,至今看来仍意义非凡。

比方,运用破产法和相关的政策,指导全省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方面取得的成绩。

“国企改革既是法律问题,也是政策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中的政治问题。在每一个破产案件中,又涉及大量的具体法律关系,如借款、担保、联营、租赁等,从国有资产来说,涉及划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土地又有不同的用途,还有诸如水电分离、土地规划等,资产处理十分复杂。破产案件专业性强,每个法院研究破产案件的法官并不多,所以业务指导工作量比较大。”尹小立回头审视所参与的多起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不无感慨。其时,他作为省高院民二庭副庭长,协助庭长分管破产业务指导,参与这项工作的法官们提的问题很多,正是这些问题促使他去思考、去研究。

其时,在湖南省高院的安排下,尹小立还兼任了省属国企改革关闭破产部副部长,随同时任湖南省政府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深入到每个改制的省属国有企业,全面参与研究国企改革的方案,对国企改革可以说是全程参与,并对国有企业有了比较深刻的理解。

湖南省某大型省属国企在1998年进行股份制企业改制后,又于2003年通过拍卖方式由管理层承债式收购全部资产,再通过变更股权登记的方式过户。公司资产整体拍卖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数百名原国企股东、职工以资产处置不合法、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拍卖无效。一审判决资产受让人败诉。资产受让人不服,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该案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形式上是拍卖行为是否有效,实质上是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行为是否有效。这是一个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利益冲突明显,社会影响和处理难度都非常大的案件。湖南省高院非常重视,成立了由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审理该案,其中尹小立由领导点名参加。

>>第四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颁证活动现场 孙洁摄

经过仔细阅卷和审理,尹小立发现,该案中的资产处置经过了资产评估,通过了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处置方式也是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成交。自然人股东和职工反映强烈的原因是,他们认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对资产处置方案没有把好关,拍卖程序也存在问题,受让人与转让人及拍卖人之间构成了恶意串通,导致资产被贱卖,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因此,尹小立提出该案争议的核心是拍卖行为中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但由于缺乏直接证据,恶意串通在民事案件中往往很难认定。是否没有直接证据就一律不认定呢?尹小立在此案研究中提出,在认定民事案件中的恶意串通时,不应以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来衡量,否则会导致损害公共利益的恶意串通行为得不到法律的追究。合同是否涉及恶意串通,应以合同法第五条“公平原则”和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来审查合同签订前、签订中和履行的整个过程,看当事人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相关间接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结果是否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尹小立通过对涉案受让人的特殊身份、资产评估过程与结果、拍卖设置的条件、保证金的缴纳、拍卖底价的确定与泄露等方面的深入分析,确认相关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在资产拍卖之前就已经知道了成交对象和成交价格,且在资产评估中存在少评和低评的问题,依法认定涉案拍卖行为中存在恶意串通。通过充分说理和不断沟通,合议庭采纳了他的意见,依法认定整体拍卖无效。该案的审理维护了国有资产处置中公平公正的处理规则,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鉴于湖南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尹小立和他的同事们,研究起草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导意见》一百八十二条,成为各级法院破产案件的操作指南,为国企改革中破产案件审理方面在技术操作层面做了有效的工作。

回头来看,湖南妥处“德隆系案件”和湘西非法集资系列案等大要案,正是发挥了商事审判对经济的规范和促进作用。“这类复杂案件,必须全局考虑。既从政府角度又从法律角度,还得从稳定角度。”尹小立颇有感触。

2008年,尹小立发现,全省法院公司类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其中又以股权转让纠纷为最多。“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一度占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所受理的商事纠纷的20%,是最主要的公司纠纷类型。”由此,尹小立开始思考,如果从一个法官的视角,结合所审结的案例,写一本股权转让纠纷如何处理的书,既站在法律工作者的角度研究案件的审理,又从企业和经济工作者的角度切入,探索正确处理股权关系避免出现股权纠纷的途径,或许能让更多人受益,对全省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案件也能起到较好的引导作用。基于这一认识,尹小立开始着手著述。但工作依然忙碌,这份“额外”的事情只能利用工作之余来完成。为此,他取消了球场挥拍的闲暇时刻,压缩了陪伴家人的快乐时光,还牺牲了许多的睡眠时间,但书何时完成看起来依然遥遥无期。“特别累的时候,我甚至想到了放弃,但开弓没有回头箭,职业使命感告诉我,我必须坚持下去,而且写一本书,是我在孩子面前说过的话,我不能食言。”尹小立笑言。一字一字地“敲”,一天一天地“磨”。功夫不负有心人。三年之后的2012年4月,他终于独著出版了35万字的《股权转让诉讼——理念、方法与案例》一书,该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指导性强,在网上很快就销售一空。

除了写,尹小立还极其擅长“说”。由于破产案件的大力推进,国有企业的生产要素得以释放,后来成为湖南招商引资工作的一个良好基础。在湖南省政府主办的“9+2泛珠三角合作与发展高峰论坛”,他作为省政府的特邀演讲嘉宾,发表了《推进破产财产入场交易》演讲,其主题演讲稿还被《上海国资》等媒体转载,在业内获得积极评价。而类似于法院系统的培训、高等院校的讲座和演讲,尹小立至少主讲了百场。

“再比如,我们还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指导意见》。”尹小立介绍,他在实务中发现,由于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形成了公司僵局,这类案件的增加对于公司的发展非常不利。但公司法在立法上偏于原则,对于解决这些纠纷案件给予不了具体指引,让各级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方面感到困难重重。一些公司的矛盾因此陷入僵局,且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尹小立在工作中

为解决这一法律适用的难题,尹小立和同事们经过调研,起草了《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指导意见》,对于管辖、诉讼保全等各个主要审理环节进行了规范。这在全国是一个首创,《法制日报》以题为《湖南高院率先推出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指导意见》作了报道,这些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有很多规定完全一致。

尹小立在担任民三庭副庭长期间,协助庭长分管涉外审判,他带领民三庭涉外审判组的同志们,对省法院几年间受理的涉外案件全部进行了调卷分析,制作成了卡片,从外商投资来源、领域、纠纷类型、纠纷原因、裁判的法律适用、裁判结果、投资法律环境改善等方面,形成了《湖南外商投资法律环境评估报告》,提供给省委、省政府和省法院领导作为改善湖南外商投资法律环境的决策参考。同时,尹小立还参与在长沙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了与国际接轨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ADR),设计了制度并译成英文,从商会、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退休法官中聘请了调解专家,进行了培训,正式开展工作,在双方当事人自主的调解方式中解决了许多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09年,尹小立被湖南省政府评为处置湘西非法集资先进个人,还多次被省政府省属国企改革办公室评为优秀工作者。

互联网+时代的审判管理

20多年、多个岗位的审判和管理工作,让尹小立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2012年10月,尹小立出任湖南高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

“我们法院,学法律的人很多,但是,谁都没有学过审判管理。刚来时,疲于奔命。干了两个月后,明显感觉,审判管理工作不能这么搞。”尹小立面对这一新挑战时,没有退缩。

全省143家法院,一年有几十万件案件。

两个月后,尹小立开始抓审判工作信息化。“法官普遍比较保守,要把他们都拉上现代信息化轨道,得费狠劲。”

“审判管理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和写书一样,需细细研究打磨。”在尹小立看来,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犹如操作一架设计精密的飞机,管理者必须把握飞行方向。审判管理流程涉及诉讼各个环节,必须确保各环节的有效制衡和监督,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充分考虑效率指标与公正指标的相互均衡与制约,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比翼齐飞。

尹小立认为,在大数据时代,审判管理工作必须在大数据支撑下逐渐走向精细化。“数据建立诚信,公开拉近关系,公正促进公信已经成为法院管理的共识。法院的大数据建设构成了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部分,在共同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服务和提高湖南的法治水平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

尹小立介绍,信息管理平台好比飞机驾驶舱里的仪表盘,通过数字、图形动态显示信息。信息化审判管理流程要求案件同步扫描上传信息,“全程留痕”地监督案件运行过程。在收集完数据的基础上,要加强对数据的分析研究,建立月度统计、季度分析、年度总结为节点的审判运行态势分析体系,发挥绩效考核“风向标”和“指挥棒”的作用。

“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上网,能倒逼法院提高审判水平,统一裁判尺度。所有考核指标数据设计必须围绕提升审判能力与审判效果的目的而进行。”尹小立指出,审判管理办公室会对所收集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等科学管理,以月度、季度和年度为单位对数据进行分段统计与整合分析,以此了解审判工作的运行动态,掌握其中的问题和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为尹小立颁发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证书

尹小立觉得,他既要积极当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参谋者”,又要努力做好规范审判执行行为的“推动者”,“管理的目的就是提高效率”。

“审判管理是法院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科学合理的审判管理才能保证法院工作的正常进行。”尹小立说,抓审判管理工作,要借鉴学习企业管理方法,必须让法官自我驱动、自我控制,尊重法官的自主权。

“担任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与此前在审判庭室工作有什么区别呢?”记者问道。

尹小立认为,现在负责的审判管理工作和此前担任一线审判庭室负责人的工作,虽然都是审判和与审判相关的工作,法律的专业性都很强,但两者还是有很大的区别,至少有三个不一样的方面。

首先是宏观思维的意识要求更强。作为庭长、副庭长,主要关注点是自己和所在法庭法官所办理的个案,是本庭里业务范围内的法律适用、裁判尺度统一的问题,是本庭里的绩效。而省高级法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则要考虑如何更好地为院党组提供好决策服务,关注的层面就更宏观,需要认真领会中央和最高法院对人民法院工作和司法改革的要求,关注全省宏观层面上的公正与效率,在全国范围内与兄弟高院相比有哪些差距?更加关注队伍整体职能的发挥,对于各项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如何改进?全省各个法院的审判业绩都要纳于思考范围,对于宏观形势的把握要求更高,视野更加开阔。

其次是信息科技与大数据意识更强。使用什么样的工具就体现了有什么样的思维,对于海量的各类案件,如果离开了信息技术,就谈不上管理。所以,必须在法院内部实施“互联网+”战略。在此基础上,分析数据,让数据产生价值,大数据之大,不是在于数据多,而是在于数据产生了更大的价值。所以,尹小立和他的同事们,坚持从各个方面来进行数据分析,挖掘数据价值,提出审判建议,通报全省法院。五年来每个月都选择角度进行通报,从没有间断过,得到了全省各个法院领导、全体法官和工作人员的重视,有效地促进了全省法院的业务工作。省高院定期发布的《全省审判态势分析报告》,成为全省法院工作会议材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了一些大学等学术机构的高度评价。对于法官绩效指标体系的研究与考核工作、对于法院绩效的提高,产生了积极的作用。“这也是我和我的同事们倍感自豪的事。”尹小立的“成就感”洋溢在脸上。

最后是改革创新的意识更强。基于政策法律水平高、思路开阔、开拓创新意识强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早在2004年任湖南高院院长时期,就在湖南法院率先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全面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有效地提高了湖南法院案件质量水平。尹小立回忆:“尔后,最高法院和全国各高院相继成立了审判管理部门。”

一名优秀法官必须具备一些人文素养

跟尹小立交流,除了法学理论功底、司法技能等概念外,“人文素养”方面的话题一直贯穿始终。

尹小立认为,法学理论功底可以提升法官的视野和对案件的理解力,司法技能可以帮助规范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形成符合实际的判断,而宽厚的人文素养使法官对人性的体察,具有人文关怀和同情心。只有这三者的结合,才能成为一名人民满意的优秀法官。

尤其是人文素养,在办案中要体现以人为中心、以人为对象,其核心就是对人的关心,关注人的感性和情感、人的感受。如何实现这个方面的要求呢?尹小立的体会就是在案件审理中要注意直接倾听当事人陈述。具体来说,一是不能因为当事人有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就不直接听取当事人陈述了,代理人不能等同于当事人,对于事实必须听取当事人本人的陈述,有助于充分查明案件事实;二是只有直接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才能真正理解商业行为,全方位了解当事人纠纷的发展由来,有助于我们判断是非曲直;三是每一个当事人陈述事实经过、阐述自己的理由,对当事人来说不仅是行使诉讼法赋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是一种情感的宣泄,对于法官来说,当好倾听者,体现的是司法的温度,体现的是尊重当事人,对当事人情感的关注。

尹小立曾经办过一个专利权的案件,时间已经过去了20多年,但他仍然印象深刻。

当时有一家国有企业在引进一名拥有专利技术的人才时,与其签订了《专利许可使用协议》。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专利使用费发生了纠纷,这位专利权人是一名典型的“技术控”,执著于研究,性格内向,不擅长与人打交道。在这个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企业违约而背上了沉重的思想负担。尹小立在接待他时,花了整整一个上午的时间,充分听取了他的意见,他的陈述范围包括:学习研究、申请专利、市场同类产品的技术现状、专利的创新点、合同签订的过程、履行的过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主体的态度前后变化、他从一件件小事中所受到的委屈和心里的感受等等,反复陈述。“整个过程中,我都很诚恳地倾听,理解他,重视他的一切想表达的意见,在他重复的时候也不打断他。当他走的时候,这位当时50多岁的工程师双眼噙满泪水,握着我的手说,纠纷发生几年来,第一次有人肯花这么长时间听我讲,我心中的委屈都说不出来,我今天全部向法官讲完了,我心中轻松多了,非常感谢法官的重视。我相信法官是公正的。不管法官怎么判,我都接受。”尹小立说这个案子对他触动很大,从那个案件之后,不论坐在对面的当事人是谁,也不管其年龄、文化、职业、性别、衣着等有何差别,他都能诚恳倾听,一定让当事人把话讲完。

辛勤付出必有收获。除了享誉湖南乃至全国法院系统的口碑,尹小立又一次获得了法官职业的最高荣誉——“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站上了事业的新巅峰。可谓“小立中流已成砥柱”。

|记者采访手记|

采访尹小立,必须见缝插针。在经历过数次预约之后,终于成行。眼前的尹小立,谈及这份殊荣,谦卑有加;聊到法治初心,民商事审判,审判管理信息化,他却激情四射,滔滔不绝。

尹小立的兴趣爱好甚广。在他的生活中,打羽毛球、阅读财经类杂志、看电影等都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他认为,法官的工作主要是研究与裁判,主要工作形式是伏案工作,静的时候多,静应辅之以动,打球能保持体力与精力充沛。由于法官的案件裁判工作,都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如财产和被告的自由等重大事项,法官工作的思想压力很大,打球对工作的好处是可以在流汗中减压。他说,这一点感受很深,受益良多。

另一个爱好阅读财经类杂志,则是拓宽办案思路的有益途径。阅读,作为从事民商事审判的法官来说尤其重要。现在创新的经营模式很多,这些模式的合法性如何,如果诉到法院来,作为法官应该有怎样的判断思路?这是其阅读的动力之一。“至于看电影,那就纯粹是娱乐了。”公映的有影响的国外和国内的大片,尹小立一般都会去看,“主要是欣赏导演和演员讲故事的水平”。

采访过程中,尹小立很随和,温文尔雅,目光中却透着坚毅和执著。“我热爱审判工作,热爱法官这一神圣职业。”职业的尊荣感在尹小立这里显露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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