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网络分析理论在经济犯罪中的应用
——以湖北省2016—2017年“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判决为样本

2018-09-06 07:00
社会科学动态 2018年8期
关键词:星型网络分析领导者

刘 赫

一、引言

传销犯罪活动并不是一个新出现的犯罪类型。早在20世纪,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活跃,各式各样的经济贸易模式在我国开始出现,传销犯罪便是经济开放所带来的副产品。我国实施了 《禁止传销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等文件对非法传销的行为进行行政法的调整,同时在 《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了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传销活动进行刑法上的规制。

“信息化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为犯罪活动注入新的动力,犯罪方式和手段发生了演变。”①传销犯罪活动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就是下线的发展,而互联网由于具有高度的便捷性,使得现阶段的传销犯罪活动都与之相关联。这种结合,又使得犯罪活动显现了新的犯罪行为特点和行为模式,并随着众多大学生陷入传销的新闻爆出,众多传销犯罪活动也随之浮出水面。本文将犯罪网络分析理论引入传销活动的犯罪学研究,以传销组织的人际关系网络为切入点,结合具体犯罪网络分析理论,以剖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特点和行为类型。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的主体特征及其分析

我国刑法仅对于在传销活动中起领导、组织地位的行为人进行了规制。基于此,对于传销活动的犯罪学研究,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为研究的起始点,对此从整体情况和人员概况两个方面,进行研究,详细内容如下: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的整体概况及其分析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的数量分布情况

人是犯罪得以实施的主体,往往一个犯罪所造成的影响是与犯罪参与人数成正比例关系的。特别是,在传销犯罪中,有组织的传销活动往往依靠众多的组织者、领导者才得以发展。通过对样本中涉及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构成数量进行分析,结果详见表1。

从表1不难发现,有17个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者在1—4人的区间,占所有案例样本的58%;有7个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者在5—8人的区间,占24%;有3个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者在9—12人的区间,占10%;只有1个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者在12人以上的区间,占3%。这种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人数越多,往往传销组织结构越为庞大、复杂,可见组织、领导人数与该传销组织的社会危害性呈正相关。

表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的数量分布情况②

整体而言,湖北地区的传销组织,大部分的构成是由4人以下组织、领导传销者构成,这类传销组织一般处于发展旺盛阶段,具有强烈的生命力,虽然造成的影响力较小、易于打击,但是由于数量较多,公安等国家机关难以有效进行治理。而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在9人以上的组织,这类组织社会危害性程度较大,由于组织体系庞杂、发展成熟,难以在短时间内有效打击。基于此,在湖北地区传销犯罪活动的治理中,应当加强对组织、领导人数少的传销组织进行打击,做到打早、打小,才能避免大规模传销组织的出现。

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中公司制运营的数量情况

公司制作为有效经营团队的管理模式,已经成为了市场经济中活跃的组成部分。对于有组织的传销犯罪活动而言,公司制度的运营情况为其发展提供了更强的助力。特别是,有些传销组织因具有公司法人的合法外衣而更具隐蔽性。这种公司制度运营的传销组织更难发现和打击,同时这种公司运营的传销组织因具有高效的管理模式,也使得这类传销组织发展得更为迅速。通过对样本的分析,湖北地区中传销组织采用公司制运营方式的情况如下:有22个传销组织采用传统的传销模式进行发展,占74%;有7个传销组织借用公司的合法外衣进行发展,占26%。这个数据说明,湖北地区的传销组织的运行依旧以传统模式 (非公司制)为主,但公司制发展的传销组织已经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值得警惕和注意。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的人员概况及其分析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的性别情况

在犯罪学研究的领域内, “大部分的学者认为,性别是犯罪的一种主要、持续性的相关因素。”③传销犯罪活动中的组织、领导者,一般具有能言善辩、不安现状、煽动群众的性格。根据统计数据,湖北地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的性别中,男性的组织、领导者占有绝对比例,占83%,在样本中涉及98人;而女性的组织、领导者仅占17%,在样本中涉及20人。男性成为了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的主力军。在各个领域,组织、领导者一般都是男性居多数。

表3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接触传销的年份分布

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的职业情况

根据美国社会学家默顿提出的犯罪学紧张理论④,当一个人所希望获得的经济地位或目标,在其现有的合法手段内达不到时,往往就会通过非法的手段进行活动。因而,对于犯罪者的职业研究也是可以分析出其走向犯罪道路的可能性的。经统计,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2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的职业情况

根据表2所示,无业者有80人,占样本人数的68%;务农者有17人,占14%;公司职员有11人,占样本人数的10%;个体有6人,占样本人数的5%;职业不详有4人,占样本人数的3%。由此,可以总结出组织、领导传销者在职业方面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正常收入较低,都是处于社会的底层人员。当这些人员想要追求高收益,就极易走上传销的道路。特别是从无业者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中占有最大比例可以看出,无业群体作为经济发展中的弱势群体,政府应当鼓励、刺激无业人员进行就业,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通过提高就业比例,来规避一部分无业者转向犯罪的道路。

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开始接触传销的年份分布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实施,是以开始接触传销为前提的。越是接触传销这一犯罪活动越早,就越可能发现通过传销谋取暴利的方式,进而在传销组织中走向组织、领导者地位。由此,通过对被告人开始接触传销年份的分析,可以对传销组织的发展到案发有更为直观的认识。经统计,详情的结果如下:

由表3可以看出至2016—2017年判决时为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最早接触传销是从2015年开始的。2007—2011年有5个案件,占样本案件数的17%;2012年有10个案件,占样本案件数的34%;2013年有7案件,占样本案件数的24%;2014年有5个案件,占样本案件数的17%;2015年有2个案件,占样本案件数的8%。通过对年份的观察,从开始接触传销到成为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绝大多数人都是有4年以上的接触。这也说明了,接触传销活动越早,对于发展传销组织的经验掌握更加丰富,也更容易成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至于2015年才开始接触,至案发时成为组织、领导者的两个案例,是由于通过网络平台,以公司制进行运营,在较短时间内成为有影响的传销组织者,这也从而吸引了公安机关的注意,进而导致案发的。现阶段的传销犯罪活动,借助网络平台、公司制等方式,导致成为组织、领导者的时间大大降低,基于此,未来传销犯罪可能较以往更加活跃。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网络分析

犯罪活动是对社会规范的违法,是发生和根植于社会之中的。 “从产生原因、发生过程及危害等方面来看,犯罪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社会性是犯罪行为的根本属性。”④因而,犯罪学研究往往会借助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在社会学中,社会网络分析是对社会关系结构及其属性作为研究对象的研究范式。犯罪网络分析理论是以社会网络分析理论为基础发展而来的。具体而言,在网络中的节点代表犯罪分子;节点之间的距离代表了犯罪分子之间的联系;各节点的位置关系则体现在犯罪中的地位。基于此,借用犯罪网络分析理论能够很好地分析犯罪网络中的核心人物、团伙、结构类型,进而针对不同的网络关系采取差异化预防和治理措施。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的人员关系

在犯罪网络理论中,犯罪分子之间会构成不同的网络结构。一般而言, “犯罪网络的典型拓扑结构有星型结构、链式结构和网状结构三种结构。”⑤

如图1所示,具体而言:星型结构是由一核心向四周辐散的放射性结构。由此可以看出,星型结构中,在结构中居于核心位置的便是星型网络的核心。这种模式因犯罪核心人物如众星拱月般,故网络内的其他犯罪人员只与在核心位置的人员发生联系与关系,而其他犯罪人员之间是彼此独立的,很少发生关联。若网络中的人物之间要发生关联,则必须通过核心人物。故而,这种星型结构的犯罪网络组织结构层次不复杂,结构清晰,运转方式较为灵活。针对这种犯罪组织的打击,对处在核心位置的任务进行打击,便可高效地摧毁整个犯罪网络。

图1 犯罪网络人员关系类型图

链式结构可以由图1清晰显示,是属于由若干星型结构组成的,每个星型结构的核心人物结合成为了新的犯罪网络。这种链式犯罪网络的运行是需要依靠各个星型结构核心人物的相互管理和配合。在这种犯罪网络结构下,出现了多个核心。因而,组织网络内部不存在具有绝对领导力和绝对权威的核心人物。这种多核心人物起到了沟通、协调、联系各个小组织的作用,从而维系整体犯罪网络的平衡发展。

网络结构可以清晰地看出,这种结构下不存在明显的中心链接点,但犯罪网络中的各个成员之间联系更为紧密、平等。所有犯罪网络内部的成员都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与其他人产生联系。这种犯罪网络组织结构,内部比较松散,由于不存在绝对权威,故而各个犯罪成员彼此独立,但正是这种相互独立,若干人极易随时组成星型结构的犯罪网络。

星型结构是一个紧密型网络,链式与网状结构属于分散型网络。对于紧密型网络,打击其核心人物就可摧毁整个犯罪网络,而分散型网络则比较难以摧毁与打击。

在传销犯罪活动中,每个案件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之间的人员关系按照犯罪网络分析理论的研究范式,也可以分为三种类型。通过对样本的统计,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之间关系的结构中,链式结构占55%,星型结构占35%,网状结构占10%。具体到样本中,可以发现:

链式结构的案件有查理梁案、黄怡发案、蒋某案、冉秋案、孙佳案、王健案、温某案、吴某丙案、奚吉东案、夏某某案、袁某案、陆海峰案、汪勇军案、王某案、赵勇案以及朱永洪案。这些案件都出现了不止一个传销犯罪的核心,都呈现出多核心的链式结构,这种具备链式结构的传销组织均为体系庞杂、涉案人数众多的大型传销组织。对于这种链式结构的构成体系,由于多核心的存在,加大了打击和治理犯罪活动的难度。往往这类传销组织,一旦不彻底清除,很容易再次萌芽和发展。

星型结构的案件有陈某甲案、方少纳案、刘某案、谭中君案、肖某甲案、辛某甲案、张敏案、何炳泉案、江宇案及刘某峰案。这些案件的特点是有一个犯罪核心人物,依照犯罪的核心人物向下发展。而这类犯罪案件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初步发展的传销组织,由于组织、领导人数较少,尚未形成多核心的链式结构;另一类是依靠公司制运营的传销组织,由于公司制的运营模式,导致了依据公司内部的不同职能进行人员的分布,这种组织的发展方向全部依靠公司成立者的意志。这两类星型结构的传销组织由于单核心的存在,其他犯罪成员对犯罪核心的依赖程度较高,这种情况往往治理起来相对容易,对犯罪核心进行打击,便可以达到肢解该传销组织的目标。

而网状结构的案件只有丛某某案、项明案与柳某某案,这种网状结构在传销组织结构中并不常见,这是因为传销组织往往具有人员分级的内在窑桥。而该三个案件之所以是网状结构,是因为该案件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并不是上下级的关系,而是同级不同地域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者,这些犯罪人员彼此之间互不隶属,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但是在组织知名度扩大等方面又共同起到协同作用。网状结构也属于分散网络,也是治理和打击的难点。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新特点

现阶段的传销活动,由于借助了网络平台和公司制运营,较传统的传销活动具有了不同的行为特点,根据样本的分析,具体特点如下:

1.隐蔽性

信息网络的发展,为犯罪组织内部之间的联系也提供了巨大的帮助。第一,联系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犯罪组织内部上线与下线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直播或连线,从而避免了以往实地接触,进而降低了被公安机关查获的风险。这种利用互联网平台联系的方式具有更大的隐蔽性。第二,资金的隐蔽性。在网络传销活动中最为关键的资金流转环节业更为隐蔽。重点表现在,通过网络支付平台进行资金的分配和收支,将犯罪所涉资金与正常资金流转都在网络支付平台进行处理,这加大了侦查机关对资金的甄别,从而加大了侦查难度。第三,身份的隐蔽性。这种依靠网络平台所发展的传销成员,由于都是在虚拟网络空间进行交流,网络昵称代替了真实姓名,网络账号代替了身份证号,这使得很难在现实生活中对传销人员进行及时控制。

2.虚拟性与低成本

在传统的传销模式下,传销团伙一般是以推介产品进行所谓的营销活动。而这种推介活动,需要以实在的物品作为媒介。纵使往往这种实在的物品远远低于推介的价格,但毕竟具有一定的实在价值。而随着传销活动进入网络虚拟世界,这些传销犯罪组织假借互联网金融理财等方式,推介并不存在的虚拟的金融产品。传销组织通过利用互联网平台,来推销虚拟的物品或服务,就可以达到聚敛钱财、发展组织人员的目的。即,现阶段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传销活动的虚拟性就凸显出来了。

3.播速度快

网络时代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即时性。传销组织利用网络通讯的即时性,在网络平台内传播传销信息、发展团队成员,这一步骤都可在网络信息传播中短时间内完成。这点也可以在上文所分析的 “开始接触传销的年份统计”可以看出,在网络便捷联系的条件下,成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的时间成本大大降低,这也使得传销组织传播的速度加快。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类型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传销活动也由传统的货物传销模式向电子商务、投资理财等模式多元发展。根据样本统计,2016—2017年湖北地区的传销活动主要还是以传统货物传销为主,占样本数的69%,但同时以投资理财、电子商务为旗号的新兴传销模式也开始占有一席之地。具体而言:

第一,传统的货物传销模式。依据统计,传统的货物传销模式有20例,占样本总数的69%。该类传销依旧是靠所谓的 “货物直销”模式兜售货物,但核心收益是依靠上下级的发展,收取数额远超于货物价值的会员注册费或区域的独家代理经销费。

第二,新型网络投资理财的传销模式。值得注意的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开展的传销案例有7例(张敏案、陈某甲案、从某某案、黄怡发案、蒋某案、项明案及朱永洪案),占样本总数的24%。这类案件中,传销分子假借投资理财的名义进行宣传,或募集基金、或称发行原始股份,同时借由网络平台进行宣传,在较短时间内形成涉案金额巨大的传销网络。其中,项明案较为典型,犯罪分子通过设立 “必赢亚洲网站”,借助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以投资该公司可以获取高额利润为诱饵,以发展下线给予奖励的方式运作,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第三,新型网络电子商务的传销模式。第三种新兴的行为类型也值得关注,其是以电子商务为由进行传销犯罪活动。伴随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倡导中小型电子商务企业、微信商务企业等充分利用网络经济平台进行商业活动。然而,传销犯罪团伙有不少利用这种电子商务模式展开传销犯罪活动的。其中,最为典型的行为模式是以网络直销的名义,在网络平台上设立各级会员奖励制度,诱使被害群体缴纳各种网站管理费、会员管理费等,并鼓励网站内部会员发展下线会员以获得更多奖励。

在样本统计中,湖北地区有2例是假借电子商务为名展开传销活动的,包括了肖某甲案和查理梁案。最为典型的是查理梁案,犯罪分子加入易沃公司,该公司以直销的电子商务销售模式在全球销售保健品及化妆品。公司制定了 “推荐奖、业绩奖、辅导奖”的会员奖励制度,要求新发展的会员必须具有会员资格的人推荐后才能注册,注册后一个月内将购买公司价值不等产品的货款及邮费汇入公司位于美国的账户,公司确认后将新会员激活,才能成为公司的铜级、银级、金级、钻石级会员,以会员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和会员的销售业绩进行返奖提成。这种电子商务实质就是采取拉人头的方式,通过不断发展下线会员以获得暴利。

注释:

① 胡玉明: 《对网络传销犯罪的社会网络分析法解析》,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

② 该样本选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湖北省2016—2017年有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判决,样本容量29份。具体的判决编号如下: (2016)鄂03刑终66号、 (2016)鄂01刑终369号、 (2016)鄂06刑终66号、 (2016)鄂96刑终46号、 (2016)鄂02刑终156号、 (2016)鄂01刑终537号、 (2017)鄂01刑终910号、 (2016)鄂01刑终1361号、 (2017)鄂01刑终622号、 (2017)鄂28刑终72号、 (2016)鄂12刑终102号、 (2016)鄂01刑终1105号、 (2016)鄂01刑终59号、 (2016)鄂01刑终94号、 (2016)鄂12刑终108号、 (2016)鄂09刑终43号、 (2016)鄂13刑终2号、 (2016)鄂09刑终 141号、 (2016)鄂 01刑终 1178号、 (2016)鄂刑终66号、 (2017)鄂09刑终47号、 (2017)鄂09刑终8号、 (2017)鄂01刑终861号、 (2017)鄂01刑终516号、 (2017)鄂01刑终132号、 (2017)鄂01刑终256号、 (2017)鄂01刑终446号、 (2017)鄂07刑终59号、 (2017)鄂06刑终256号

③ [美]迈克尔·戈特弗里德森、特拉维斯·赫希:《犯罪的一般理论》,吴宗宪、苏明月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7页。

④ 参见林山田、林东茂、林燦璋: 《犯罪学》 (第5版),台湾三民书局2012年版,第129页。

⑤ 马方: 《犯罪网络分析:社会网络分析在有组织犯罪研究中的应用》,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

猜你喜欢
星型网络分析领导者
基于ISM模型的EPC项目风险网络分析
增加断电连锁 减少绞伤风险
金银点缀
铁路有线调度通信的网络分析
闭目塞听,才是领导者的第一大忌
真诚是领导者的最高境界
2016年社交网络分析
D-π-A星型分子的合成及非线性光学性质
大班幼儿同伴交往的社会网络分析
金圣节能清净剂 节能减排领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