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缘世界里的“银色罪犯”

2018-09-06 11:01黄磊
检察风云 2018年16期
关键词:性需求监狱犯罪

黄磊

房间里的大象

不同于其他犯罪,老年人犯罪更多是个体因素和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它不仅是一个刑法问题,更是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在刑法领域的投射。综合多地老年人犯罪数据,其大体呈现以下特征:一、老年人犯罪占总体的犯罪率低但呈逐年上升趋势;二、犯罪主体方面呈现出“三高三低”的特点,即农村老年人犯罪比例高、初犯比例高、单独犯罪率高,且总体文化水平低、女性比例低、共同犯罪率低;三、所涉罪名中,性犯罪、暴力犯罪、侵财犯罪比例较大,但随着老年人身体素质的普遍增强,犯罪类型日益多样化。

老年人犯罪的心理驱动主要有几种:一是因为子女不在身边、配偶病亡缺乏陪伴等孤独落寞型,这些心理问题下容易滋生猥亵、强奸等性犯罪;二是因为年老生理变化带来心理变化,固执猜忌、抑郁寡欢、脾气暴躁、人际交流困难带来的抑郁狂躁型,这些心理问题容易导致暴力犯罪或者自杀的发生;三是因为贫困或自我定位失衡,缺乏财产安全保障的贪利型心理,在这种心理驱使下容易表现为盗窃类或“59岁现象”的职务类侵财犯罪。由此可见,老年人犯罪在同种类型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特征,而这种普遍性大都建立在生理及心理变化、社会机制的匮乏、文化因素影响之上。相对突发性的激情犯罪,有预谋、有组织的贩毒、诈骗犯罪,高智商的经济类犯罪等,老年人犯罪的因素相对可知、可预测、可调整、可干预,这决定相应的预防机制理应更具普适性和可操作性。

这恰如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指出的那样:“事实上,犯罪的差额是由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决定的,通过改变最易改变的社会环境,立法者可以改变自然环境及人的生理和心理状况的影响,控制很大一部分犯罪,并减少相当一部分犯罪。”由此,对老年人高频犯罪的心理、文化、机制进行剖析,寻找针对性的预防机制就极具意义。毕竟法律着眼于未来,而不着眼于现在,犯罪行为虽然是犯罪人实施的,但理想的是根除恶行而不是根除实施恶行的人。

被忽略的性需求

老年人实施性犯罪的案例并不少见:今年5月15日上午,据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官方微博警情通报,近日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破获一起强奸案,一名69岁的男人在家中强奸一名精神病女子,在性侵过程中,同村一名74岁男子也参与其中,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强奸之外,老年人猥亵未成年人案也屡见不鲜,今年5月13日,江苏省苏州市一八旬老人在电梯内猥亵女童视频曝光,目前嫌疑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是老人变坏,还是坏人变老?民众热议的背后实则透露出一个信号——我们大多数人更倾向将老年人性违法犯罪归根于个体品质,而忽略了背后普遍性的复合因素。其一,在生理认识方面,很多人陷入“老年无性”的误区。据有关医学专家证实,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体能的增强,绝大多数70多岁的老年人有性需求,个别80多岁也有性需求,而且中老年男性比老年女性的需求更为强烈。

其二,从传统文化来说,中国人性观念较为保守,更多只是用来传宗接代,步入老年之后更对老年人性需求持否定态度,老年之后谈性往往被斥之为“老不正经”“不要脸”。不仅如此,老年人丧偶或离异后再婚的阻力很大,丧偶未娶或终身未娶的情况也比较普遍,这就导致不少老年人性需求长期保持压抑状态。

其三,农村社会的空心化,外出务工青壮年增多,留下的大都是未成年儿童以及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这些人得不到充分照料的同时,也会因为缺乏辨认和反抗能力,成为老年人性侵的犯罪对象。不少老年人罪犯往往都是通过小恩小惠、恐吓威胁等方式对这些弱者实施犯罪的。

其四,思想观念落后,文化水平低。农村老年人性侵犯罪较城市更高,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文化程度低下、对犯罪行为认识不足,更有甚者,还会出现整体性的包庇态度。

可见,在老年人性需求的生理基础上,在压抑、得不到理解的情况下,再加之思想观念落后、法律意识淡薄,一旦遇到来自外界的性刺激时,伦理意识和道德防线都很容易就崩溃,进而实施侮辱、猥亵乃至强奸等犯罪行为。由此,性犯罪之所以在老年人犯罪中占据重要位置,不能仅限于探讨犯罪者个人品质及操守问题。

“牢”有所养的黑色幽默

为改善生活而主动入狱,这似乎是《警察与赞美诗》里的桥段,然而现实中并不乏此类案件。2016年年底,山东潍坊青州一名尚在假释期的65岁老人李某为了能回到监狱去养老,选择故意实施抢劫犯罪。2017年,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村民付某参加卫视一档节目时也谈到“实在不行就再抢劫,然后回监狱里养老”。之前他为了养老就曾故意抢劫,不仅要求法官多判几年、不想被减刑,出狱后还抱怨敬老院生活比不上监狱。

黑色幽默的背后,却投射着客观的养老现实。付某入狱前兩年没有吃上肉,而在监狱伙食条件大有改观,能按时就餐,还有例行体检,并且作为60岁以上老人不需要参加劳动,对他来说简直就是梦想的生活。同样的故事发生在86岁河南老囚犯孙某身上,由于年老体衰而瘫痪,监狱为他配备两名护理人员,饭食也是监狱特供。出狱后民警回访,他的第一句话就是:“政府,我想回监狱。”

在贫穷的驱动下,农村的侵财型违法犯罪依旧多发,而且往往都是小额的偷盗,这些人大多无儿无女,盗窃所得主要为家禽、油米等维持生活的必需用品。基于金额低、报案少、破案难等原因,这种侵财型犯罪其实存在很大的犯罪黑数,即有很多犯罪发生但并没有进入刑诉程序。这从另一个方面也恰恰证明,农村地区老年人在基本养老方面依旧还需要政策更多的倾斜和照顾。

不可否认的是,随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养老问题的重视,尤其是扶贫工作的深入推进,城乡社会保障、社会服务水平日益的提高,老年人侵财型犯罪将日益减少。但随着社会发展,经济水平不断提高,我们还需防止另一个极端,即老年人富有但因为精神空虚、缺乏陪伴而故意入狱的“奇葩”行为。

日本当前就面临此类危机,监狱中高龄囚犯越来越多,其中不少还是慈祥的老奶奶。日本法务省研究所2017年11月17日公布的《犯罪白皮书》显示,全体出狱人员再入率下降0.6个百分点,呈下降趋势,而65岁以上老年人,再入率则是23.2%,反过来上升2.8个百分点,而犯罪的驱动力则在于“入狱是为了寻求家的感觉”。需提及的是,当前中国精神赡养的程度并不容乐观,只是当下更多被物质贫瘠所掩盖,未来是否会发现类似情况尚难定论。

但无论如何,刑罚的目的在于消灭犯罪而不是鼓励犯罪。“牢”有所养将被教育改造者变为被照顾者,监狱机关异变成了养老机构,这显然违背了刑罚的初衷。不仅如此,监狱机关的成本也成问题。据估计,我国监禁一名罪犯的年平均费用可能超过1万元人民币,加之一些老年人患病的情况,需要额外的特殊照顾的情形,执行机关还要承担医疗费用,这将大大加重监狱机关的负担。

老年人犯罪的预防

解铃还须系铃人。老年人犯罪的特殊特征,正是需要针对性预防之处。可以说老年人犯罪治理既在刑法之内,更在刑法之外,需要有更多的综合治理手段,而不是仅仅依靠刑罚威慑治理。

从基础性工作来讲,必须加强对老年人实施法律道德再教育,通过社区、村委组织老年人终身学习、技能培训,构建老年人自我价值实现的群体性、整体性社会预防,通过参加公益劳动和社区活动,增加老年弱势群体的社会参与度,不仅强化其自身的充实感,也能在参与公共事务的过程中重新找回自身存在感。

针对老年丧偶或者老年离异者,也需搭建相應的交往平台,让老年人所压抑的情感能够得到恰当的释放,对于子女强烈反对再婚的,是否可适当容许“同居不婚”等方式的存在,减少财产纠纷、赡养纠纷以及压力阻碍。

对于因贫犯罪的,需特别注重“精准扶贫”的社会预防。对贫困老年人口应建档立卡、摸清贫困底数,强化结对帮扶,解决生活困难问题;同样,对于老龄释放犯、假释犯,也需要通过专项资金、产业扶贫等方式帮助他们尽快适应生活,解决老年人刑满释放后因贫、因技能缺失、因孤独而再犯的问题。

与此同时,成年子女也应强化精神赡养,减少老年人孤独感;对于出现异常敏感、任性孤僻、暴躁冲动等心理变化的老年人,需要进行心理干预,做好心情纾解,强化调解纠纷,防止激发、激化不必要的矛盾冲突。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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