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兰王室的经济管理制度刍议

2018-09-10 22:50蒋继瑞
北方论丛 2018年2期
关键词:英格兰制度

蒋继瑞

[摘要]英格兰的“羊毛集中地”制度,于1313年正式建立,1558年结束。集中地制度规定羊毛等商品需通过议会指定的港口进行对外贸易活动。该制度虽然是中世纪英格兰中央权力支持商业活动的典型制度,但是随着1467年王室将集中地的管理权出让给集中地商人,集中地制度发展逐渐偏离,中央权力退居幕后,他们不再对集中地进行强有力的管理,而将其作为敛财的基地。15世纪后半期开始,集中地制度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

[关键词]英格兰;英格兰王室;“羊毛集中地”制度

中世纪英格兰的羊毛,是典型的大宗出口商品,但羊毛的出口份额从12世纪开始,就被外国商人控制,英格兰中央权力和本国商人从中获利有限。“王和英格兰商人因为羊毛出口商可以通过任意港口出口羊毛而损失颇多。”庞兹指出:“到14世纪中期,英国的出口主要包括羊毛、食物等,几乎都被佛兰德和意大利商人控制。”羊毛集中地制度(staple of the wool)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在英格兰商人的积极推动下,中央权力开始通过设立集中地来管理和控制英格兰的羊毛出口,以实现获利。

集中地制度是商人按照王室或议会的规定,将若干重要的出口商品经过统一的检查,在某一个固定的港口或城镇进行出口,中世纪主要的集中地商品虽然有羊毛、锡、铅等,但羊毛占据核心地位,且集中地的很多法令也主要针对羊毛出口,因此,很多学者也将集中地称为“羊毛集中地”。

一、羊毛集中地的发展轨迹

第一个国外集中地圣奥美尔(St.Omer)是根据1313年《商人宪章》设立的:“将当时海外主要的羊毛出口港安特卫普,迁移至圣奥美尔,集中出口至佛兰德、布拉班特、阿图瓦的羊毛。所有羊毛出口需由集中地商人或集中地长官经手。”在这项规定中,不仅强调羊毛出口必须集中在法国王室领地内的圣奥美尔出口,同时也强调羊毛必须通过“唯一的集中地”进行出口,对羊毛出口的混乱状况进行了法律层面的规范。

而羊毛集中地并没有在《商人宪章》颁布之后开始稳定发展,而是在海外的多个地方之间频繁的变动。1315年,将集中地从圣奥美尔迁至当时羊毛出口比较集中的安特卫普;1334年,在佛兰德等低地国家商人的干预下,羊毛集中地迁至低地国家;1343年,英格兰王室正式颁布法令,将集中地设立在布鲁日。“规定所有羊毛出口需遵循统一标准,而出口的标准和价格需通过王室、议会和商人公会共同通过。”

1353年王室颁布《集中地法令》(Ordinanceof the Staple),将集中地制度以法令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设立国内集中地。至此,集中地制度不再是王室政令中、临时性的支持外国商人垄断出口羊毛的规定,而成为有预设的组织规定的商业制度。有学者认为,该法令的颁布,标志着王室不再从法令上对外国商人表现出明显的偏袒,而是针对羊毛出口进行全面的管理。新的国内集中地的设立,是在本国羊毛生产基地已经具备一定的竞争基础的条件下,赋予本国商人和外国商人同等的贸易条件。

1363年,议会下令在位于法国领土、主权属于英格兰王室的加莱,设立海外集中地。并规定,英格兰出口羊毛,需在通过英格兰国内集中地后,运至位于欧洲大陆的海外集中地,在获得认证文书后方可出口。从此,国内集中地和海外集中地并行的时代开始。

国内集中地和国外集中地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由于集中地制度涉王室、外国商人、本国商人等多方面的利益,集中地设立后,屡次在英格兰国内和海外来回迁移。当王室将集中地设立在海外后,英格兰本国商人会马上通过议会提出海外集中地不利于关税的征收、本国商人的利益在海外难以保证等问题,而王室则会在议会和商人的压力下短暂的将集中地迁回国内。但当王室需要依赖外国商人的经济支持时,或者鉴于其他军事和政治需要时,又会将集中地重新设立在海外,这种反复到1391年结束,此后加莱成为固定的、唯一的海外羊毛集中地。

1461年,桑维奇和南安普顿作为临时性的羊毛集中地,短暂的替代加莱承担了不到两年的羊毛出口工作。1463年,王室和議会共同颁布的法令规定:“英格兰北部诺森博兰、昆伯兰和威斯特摩兰、达拉谟主教区,阿勒顿、里士满郡(Richmond)的羊毛,经纽卡斯特出口,其他地区的羊毛需经加莱集中地进行出口。”这项羊毛出口的规定持续到1558年,随着加莱被法国占领,羊毛集中地制度结束。

二、王室与羊毛集中地制度

集中地制度建立后,王室表现明显的参与感。究其原因,首先是出于关税和补助金收入。从下表中可以看出,14世纪末,通过集中地进行出口的羊毛比例,除了个别特殊年份,都在75%以上,其中1386-1389年,甚至超过90%。中央权力通过设置集中地的形式对羊毛贸易进行的规范,是有成效的。

在集中地制度的管理下,理查二世时期平均每年的关税收入为47734英镑,亨利四世时期平均每年的关税收入为3万英镑,亨利五世时期为3万英镑,亨利六世时期为2.5万英镑,爱德华四世时期为3万英镑。由此可见,王室的关税收入数额巨大且保持稳定。根据15世纪的议会档案可见,在贸易繁荣的年份,加莱集中地的关税和补助金的总收入高达32861英镑。从1472年开始,集中地每年向王室缴纳固定的10022英镑4先令8便士的税金,也是根据历年加莱的关税和补助金的收入进行评估后确定下来的。

为了能够征收更多关税,王室通过法令确定外国商人在英格兰从事贸易活动的合法性,并对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在1351年的法令中,王室明确保护外国商人在英格兰的贸易权利,1353年再次颁令:“对外国商人在英格兰的国内集中地进行贸易的自由权利进行保护。同时,给予外国商人快速直接的上诉权利。”另一方面,中央政权多次颁布禁止本国商人参与羊毛出口的法令。1352年、1365年1月31日至5月17日,王室下令禁止本国商人向欧洲大陆出口羊毛。1369年再次重申对本国商人的禁令,1390年,议会规定:“本国商人不得参与羊毛出口,在支付相关关税和其他费用的条件下,外国商人在拥有特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羊毛出口贸易。甚至有学者认为,1391年,王室和议会决定将集中地从国内迁至国外,也是限制本国商人参与羊毛出口活动的行为。

但王室对外国商人的这种支持并没有使外国商人增加甚至是保持原有数额,以1351年的禁令下的羊毛出口数量来看,“1351-1352年间,出口2.3万袋,而1352—1353年间仅1.7万袋”。有鉴于此,中央权力逐渐开始改变贸易政策,从1353年颁布的《集中地法令》中可以看出,虽然依然保证外国商人的贸易权利,但是并没有明显支持或者压抑商人的条款,而是全面性的支持羊毛出口。

到15世纪,英格兰商人和城镇议会关于外国商人的抱怨越来越多,包括“外国商人不经过集中地进行羊毛出口贸易的情况严重;外国商人在加莱破坏原有市场秩序,压低价格进行商品的买进等活动使本国商人受害严重”。

鉴于内外压力,王室开始逐渐减少对外国商人的贸易活动,转而颁布了对本国商人有利的一系列法令。“1435年议会同意从1435年10月至1437年11月1日期间,约克商人公会可以免补助金每年经过加莱出口50袋羊毛”。“从1452年开始,王室允许英格兰商人通过除了集中地以外的港口出口羊毛,且这种特许随着15世纪的发展逐渐增多”。1453年议会规定:“任何在英格兰出生的商人,凡经过加莱出口羊毛和羊毛制品时,可享受每袋10先令的补助金减免,每240张连皮毛享受同等比例减免,从本年4月3日开始持续5年。”

到15世纪后半叶,王室给本国商人颁布更多的特许。“1456年,诺森博兰伯爵获准在一次性支付6000英镑的费用后,自由出口羊毛、皮革、锡等商品至意大利,无论水路,还是陆路,都得到允许。”1457-1458年间,英格兰王室授予约克公爵特许:“在支付1万马克的费用后,任命其为爱尔兰副官,自由的经水路,通过加莱进行羊毛出口,或者由海上直接出口羊毛至意大利。”“这种严重损害加莱集中地的唯一性的特许,在之前是不曾颁布过的。”

在这种政策性的偏重下,以伦敦商人为代表的英格兰商人迅速发展壮大。“英格兰商人以伦敦商人为代表,开始从单纯的羊毛出口贸易扩展到各个贸易领域,商人资本也开始流向各个领域。1371-1376年间,超过90%的加莱的羊毛出口都由伦敦商人经手”。从下表可以看出,15世纪伦敦商人参与各个数量级的羊毛出口贸易,伦敦商人在这一时期内共出口4171袋羊毛,约占总出口量的37%。在出口量100-200袋的分级中,伦敦商人出口约52%的羊毛,200袋以上的出口中,伦敦商人控制86%左右。其次的赫尔商人、波士顿商人和伊普斯维奇的商人占据一定数量的羊毛出口比例。

三、羊毛集中地制度的转折点

1467年,瘟疫肆虐英格兰,一度影响议会的召开,王室面临严重的财政危机。议会颁布法令:“加莱的集中地商人每年一次性向王室提供5000英镑的款项,而王室将加莱为期8年的管理权让渡给集中地商人,集中地商人可以支配国内外商人通过加莱所缴纳的关税和补助金。从1468年5月28日开始计算。”从1468年开始,集中地商人拥有加莱集中地的管理和经营权,而中央权力则退出一线经营者位置。同时,加莱的军事修复和防御费用也由集中地商人和商人团体负责支付。

这项协议表面上看来商人获利很大,他们同时拥有了集中地贸易和商业管理的自主权,对他们进行羊毛出口等贸易活动有积极意义。但在实际施行中,随着中央权力对集中地商人越来越多的支付要求,协议将集中地制度引向衰落。

上述协议颁布当年,议会即出台修正法令,将加莱集中地商人的年支付款项,由5000英镑上调至10022英镑4先令8便士。而这仅是一个开始,王室陆续提出各种集中地商人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1000马克的王室法庭的费用、500马克的修建城镇的费用、2000马克加莱的军事防守人员的工资费用等。

1473年,王室与商人再次签订协议,“王室同意集中地在未来的16年间不会从加莱转移至其他地区,答应不再颁发允许通过其他港口出口羊毛的特许。而商人需要支付王室的账单,并保证加莱的军费需求。这项协议切实实行了16年,到1488年结束”。这时集中地需要支付的固定費用包括:10022英镑4先令8便士;当集中地所征收的关税和补助金总额超过10022英镑4先令8便士时,需要向伦敦支付100英镑的补助金;1000马克王室法庭的审判费用。

从协议签订不到10年间,商人需要支付的费用迅速增加,虽然官方档案中直到16世纪一直保持这个数字,但实际的征收远不止这些:“1481-1482年,关税和补助金总收入仅为14516英镑,而当年需要支付给王室的费用为15022英镑4先令8便士。”

据王室档案等材料可知,在15世纪,守卫加莱所需要的军费数量巨大,“有学者估计,其费用相当于当时王室全部收入的一半以上”。根据1404年的统计,“守卫加莱所需的人员工资,超过1100英镑”。1421年,王室用于守卫加莱的支出为19119英镑1462年,在王室负债的40918英镑中,大部分被用于加莱的军事防卫。由此可见,守卫加莱的沉重的军事负担,随着王室和商人之间协议的生效,从王室身上转移到了加莱集中地商人的身上。

而与此并不相称的,是羊毛出口的关税和补助金收入。按照1484年新颁布的新关税和补助金的规定:“本国商人每袋羊毛需缴纳关税和补助金共40先令,外国商人需缴纳76先令8便士。”从表3中可见,1484年开始每年的关税和补助金总收入维持在1.5万英镑到2万英镑左右。也就是说,加莱商人常常需要交出征收的全部关税和补助金,甚至支付更多的费用来获取贸易的畅通。

繁重的支付义务使得集中地商人虽然拥有管理集中地的权利,但商人的贸易资金却被中央权力束缚。波斯坦也认为:“集中地商人面临的越来越沉重的经济困境,是集中地瓦解的原因之一。”

四、小结

因此,随着1467年议会法令的颁布,王室由集中地制度的经营者转为“剥削者”,一方面将英格兰商人推到经营的前台;另一方面,却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他们的资金。集中地制度虽然在发展中期成就了本国商人,但是也使得相当一部分从事羊毛出口的商人在中世纪晚期走入了负债的漩涡。最终这个曾在中世纪英格兰舞台上占据重要地位的商业制度,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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