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逃废债须补齐哪些短板

2018-09-18 05:18刘瀛洲
银行家 2018年9期
关键词:债务机构银行

刘瀛洲

近年来,企业逃废银行债务问题危机四伏,引起了相关监管部门的重视,并针对逃废债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为了解当前企业逃废债发展趋势、形成原因、产生影响以及打击逃废债面临主要障碍, 本文对湖南省内113个银行机构2015年至2017年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情况进行了调查,从调查结果看,当前逃废债的现象仍然普遍,有必要从法律、监管、政策扶持层面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管控力度。

企业逃废债基本情况

企业逃废银行债务问题覆盖面广。2015年至2017年,在受调查的113家银行机构之中,有51家发生了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事件,占比达45.13%。被调查银行机构共发生逃废债案件123起,涉及银行贷款15.97亿元,造成银行不良贷款10.96亿元。其中,仅2017年上半年便发生逃废债20起,涉及贷款2.1亿元,同比分别上涨33.3%、31.1%。

农合机构发生逃废债的比重较大。从银行类型看,被调查的银行中,农合机构涉及逃废债务数量多、金额大,共61起; 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涉及逃废债38起, 金额4.54亿元;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涉及逃废债务24 起,金额3.18亿元。

民营企业是逃废银行债务案件的重灾区。从企业性质和规模看,涉及逃废债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比为91.3%,中小微企业占比为99.2%。从行业看,涉及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主要以批发零售业、制造业为主,占受调查银行逃废债企业数的55.8%。其中占比最高的为制造业,占比为32.6%。

逃废银行债务手段花样翻新。近几年,逃废银行债务的方式从单一的“老赖”“跑路”,发展为采取假破产、破产重整削债、购买大额保单转移资产、隐瞒签署租赁协议等新招,过程看似合法合规,实则掩人耳目。调查数据显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企业占比为21.1%,法人逃逸的企业占比为26.1%,债务人以各种租赁对抗债权的企业占比为12.2%。

企业逃废债原因分析

经济下行造成企业经营困难。部分企业因行业不景气、市场订单不足等问题, 导致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难以维系,企业出现逃废银行债务现象。在受调查逃废债案件中,涉及“因宏观经济下行导致逃废债务”的案件56起,占比为45.5%。如2017年,湖南某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明显下滑,纺织行业信贷风险更是集中爆发,该市31家与银行建立了信贷关系的纺织企业,已有14家出现不良贷款。

企业管理不善,资金链条断裂。调查显示,样本银行机构共涉及“企业管理不善,资金链条断裂”的案件占比高达72.5%,其中“参与民间借贷”案件占比为31.2%。部分企业在经济景气时盲目扩大投资,长期借用民间资金高杠杆运营。主要负责人管理水平不够等因素等导致企业经营失败,资金链条断裂,进而逃废银行债务。

政府部门监管不力及地方保护主义。调查显示,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逃废债案件占比9.8%。政府部门出于政绩和地方稳定考虑,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企业不顾自身实际进行盲目扩张。在处理企业破产改制问题上,某些政府部门在制订改制方案时,未能考虑银行债权落实问题,采取默许的态度,对逃废债等损害金融生态环境的行为监管缺失,甚至干预司法,造成银行虽然诉讼生效,但判决难以执行。

银行自身机制缺陷。一是贷前准入把关不严、深度调查不够、轻易采信企业报表,使一些高息融资隐形负债潜伏其中, 甚至粗放引进一些自有资金不足、资产负债结构不优、比较优势弱化、边缘化倾向明显的项目。二是在贷前审慎准入失去安全性的同时,银行贷后风险跟踪不到位, 缺乏对企业经营动态与企业法人或经营主管品质、素质和个性等方面的综合监控, 贷后管理仅沦为企业报表移位与相关数据统计,预警监控失灵。

打击逃废债面临的主要障碍

违法成本低。近年来,监管、自律组织和司法部门都对恶意逃废债进行了严厉打击。2013年,中国银协修订完善了《“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要求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严厉惩戒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然而, 这些措施尚处于规范性文件层面,难以对企业逃废债务等各种失信行为施加足够的约束。当前,逃废债在法律上仍然定性为民事行为,只有恶意逃废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可能涉嫌犯罪。有些逃废债行为虽然具有主观意愿,但却难以认定其为违法行为,降低了企业主逃废债的成本。调查显示,14%的银行机构反映逃废债违法成本仍然偏低。部分政府部门对该类事件的处置往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借口,不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企业的法律责任进行追究,进一步促使一些企业在利益的诱惑下铤而走险,不断产生违约动机。

司法胜诉执行难。为缓解执行难问题,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从调查情况来看, 27.7%的银行机构仍反映案件胜诉后执行难度较大,16.8%的银行机构认为“司法程序偏慢,执行力度不够”。目前, 涉及企业逃废债务事件时,银行大多陷入“赢了面子,输了里子”的窘境。一方面,企业信用、法治意识淡薄,常以“拖”“赖”“躲”“逃”等方式逃避执行。据被调查银行反映,金融债权类案件虽胜诉率较高,但多数逃废债企业事先隐匿、转移、变卖财产和抽逃资金。部分企业在贷款出现不良后,不仅不考虑归还贷款,还视银行信贷资金为“财政补贴”和“救济款”,无视金融政策法规,为银行处置抵押资产设置障碍,如不签收法律文书、将抵押资产出租导致司法程序延长、在尚未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等,严重影响银行依法维权。另一方面,由于司法程序复杂、标准严格、费用过高,致使司法执行难。同时,由于银行管理不到位,导致抵押物存在手续不到位、权利瑕疵、不易流通等问题,影响了司法执行进度。

部门协调处置难。银行债权维护工作涉及地方政府、公安、法院等多个部门, 但因部门联席会和工作联动等相关机制缺位,导致银行债权未能依法维护。15.46% 的银行认为上述问题是打击企业逃废债的主要障碍。银行与地方政府、公安、法院等部门协调不畅,如在处置银行债权时, 相关部门在资产处置意见方面与金融机构存在分歧,银行难以掌握企业真实的财产状况。17.4%的银行机构认为取证举证较难。同时,银行之间协调不力、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导致逃废债企业难以受到银行业的一致抵制。

打击逃废债的建议

完善法律。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逃废债行为的认定标准。建议最高法院出台企业逃废债司法解释,制定认定标准,对于数额较大且经人民法院认定为逃废债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可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以增加逃废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违法成本。同时,在条件成熟时将惩戒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制定《失信人惩戒条例》,从民事、行政、刑事方面进一步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加大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侦查、惩处力度,完善破产法律法规,严厉惩治借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保持对逃废债行为的高压态势。

强化监管。首先,应健全司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银行机构、政府部门的合作机制,形成风险管理合力。银行业监管机构应牵头协调行业自律组织、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管控和惩戒工作,提高监测、识别和应对企业逃废债的能力。其次,要联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拓展银行对债权企业的资产、负债等信息的共享渠道,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促使各银行对逃废债企业在开户、存贷款、结算方面实行联合制裁制度。联合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企业财务信息的共享机制,发挥多部门联动监管优势,构建多部门的债务追偿机制。最后,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加强银行债权维护的宣传和教育,进一步提升企業和个人信用意识。

加强政策扶持。一是设立企业还贷准备金,重点支持守信用、会经营的企业还贷,帮助其尽快摆脱资金困扰。二是设立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补贴基金,对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供贷款贴息补助,帮助其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三是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减轻企业经营成本,推动企业有效经营和投资。四是持续开展金融环境综合治理行动,并根据治理结果实行“有保有控、区别对待”的差异化信贷政策。加强树立诚信客户旗帜,在打击负面典型的同时,加大对依法合规经营、配合信贷监管企业的宣传力度,达到树正气、压邪气的效果。五是进一步打击骗贷、恶意逃债和威胁银行正常经营的违法乱纪行为,促进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办事。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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