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现状及问题

2018-09-18 05:18刘荣佳
银行家 2018年9期
关键词:银行

刘荣佳

2013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相关意见指出,可利用民间资本实行风险自担模式,尝试成立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同年11月9 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相关文件再次明确,注重金融市场体系完善,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力度,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2014年5月,银监会确定了5家民营银行试点,腾讯、阿里巴巴等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其中,“民营银行”申办的热潮被正式掀起。

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现状

截至2017年11月底,我国获批的17家民营银行已全部开业。民营银行的诞生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以往国有股份制银行垄断市场的格局。同时民营银行相比于传统银行“大而全”的经营模式,更注重于业务上“小而精”。区别于传统银行支行网点繁多、业务办理人员众多等情况,民营银行多致力于打造利用互联网平台实现银行的“轻资产”发展。其中,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和浙江网商银行更是只做“纯互联网”银行,不设物理网点。

目前我国17家民营银行经营模式主要分为两类,即互联网银行派与传统金融派。

互联网银行派与传统银行运营模式不同,这一部分民营银行主打互联网概念,做“纯互联网”银行,服务小微用户。部分银行不设物理网点。在表1中属于互联网银行的民营银行包括: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四川新网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江苏苏宁银行、福建华通银行、武汉众邦银行以及吉林亿联银行共计8家。

与互联网银行派相对应的就是传统金融派。这一类民营银行运营模式与传统银行模式类似,均设立物理网点。部分银行一定程度上结合互联网平台,为客户提供线上线下服务。包括上海华瑞银行、天津金城银行、温州民商银行、重庆富民银行、湖南三湘银行、安徽新安银行、威海蓝海银行、辽宁振兴银行、梅州客商银行等9家银行。

从目前国内成立的17家民营银行来看,8家银行明确打出“互联网银行”的招牌。对定位于互联网银行的民营银行而言, 其对互联网平台的自信源于股东背景和背后所依托的互联网资源。如:微众银行大股东是腾讯;网商银行最大股东是阿里旗下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新网银行背后有小米的支持;吉林亿联银行第二大股东是吉林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与美团点评紧密关联;苏宁银行的第一大股东是苏宁云商。这些银行,能够利用其强大的大数据处理系统来服务客户。因为摒弃了传统的网点模式而选用互联网模式,所以其服务对象主要为与互联网接触密切的群体,业务以消费金融、财富管理为主。

相比于打着“互联网银行”招牌的民营银行,另外9家民营银行虽在运营模式上同传统金融银行类似,但其定位有所区别。这些未能脱离传统模式的民营银行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服务于特定区域的银行,如上海华瑞银行、天津金城银行、威海蓝海银行。这些银行是伴随着我国自贸区、经济开发区的成立而出现的。它们的出现满足了自贸区、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对金融业务的需求,并根据政策导向与区域特点,合理地设计出许多具有区域特色的金融服务,成为当地企业的专属金融机构。

另一类是服务于特定对象的银行,如民商银行、富民银行、新安银行、客商银行、振兴银行、三湘银行。这类银行的股东多为当地的知名企业,服务对象也多为当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

根据银监会的数据,我国民营银行在2017年整体取得不俗的成绩。资产方面,截至2017年末,我国民营银行总资产合计已达3381.4亿元,同比增长85.22%,其中各项贷款余额1444.17 亿元,增长76.38%。盈利状况方面,2017年,民营银行总计实现净利润19.67亿元,是上年同期的2.09倍。同时,民营银行整体风险保持在较低水平。截至2017年末,民营银行不良贷款率为0.53%,低于商业银行平均水平1.22个百分点。

我国民营银行发展存在的问题

金融监管制度不完善

我国改革开放40年,经济飞速发展的过程中法制化的建设也在积极进行,但针对民营银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目前,我国虽然通过了一系列的金融法规和监管措施规范金融行业的发展,但是多适用于国有商业银行,而民营银行由于自身较为特殊的资金来源和运作机制,并不能完全适应现存的监管政策。在这种环境下,民营银行及所服务的客户将面临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当前民营银行的业务监管倾向于市场准入风险控制。对于退市的后续处置措施,无论是组织机构还是监管机构权责等问题, 并没有可以参照的细化规定。银行业的竞争和市场的优胜劣汰是现代金融市场有效运行的必然结果,能否成功退市与整个金融市场配置效率的高低息息相关。为了保障民营银行在金融市场的长足发展,当前监管机构应积极探索高风险银行的退出机制。

股权结构较单一

当前我国民营银行资本结构比较简单,多数股权集中在某个集团甚至某个人身上。少数大股东为了保障自身利益的稳定,利用民营银行实际控制人的优势地位,在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中行使表决权,将经营业务偏向于股东行业,致使关联贷款、关联交易增多。而大量分散的小股东无法行使投票权,这势必会使民营银行未来的发展面临着重大的经营风险。在当下中小企业与银行关系并不和睦的环境下,不排除部分民营银行控股股东,对民营银行控股的动机就是为了在企业贷款时获得先天有利的条件。如果如此,那么银行的信贷制度与风险控制将形同虚设。如何解决股权较为单一的民营银行关联企业违规贷款,以及怎样防范参股企业利用股东地位滥用贷款,这显然是现阶段民营银行所面临的最为紧迫的问题之一。

市场化竞争较为激烈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内银行在种类和数量上与日俱增。对于新设立的民营银行而言,面临着吸储能力较弱、业务结构单一、信用等级较低等问题。无论是采取存款导向型發展战略,还是以金融创新来谋求发展,在经营初期都面临着要与其他银行展开激烈竞争。一方面,对于成熟的国有银行而言,新生的民营银行无论是开展金融产品创新还是差异化服务, 都很难从国有银行现存的市场份额中博得一杯羹。另一方面,对于其他规模较小的银行如城商行和农村信用社而言,其业务发展存在着交集,即服务对象主要为三农、中小微及个人。加之监管部门为鼓励民营银行差异化经营,对其业务的开展加以控制,如经营区域布局、业务种类、发起人资质条件等,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营银行业务多样化的发展,致使其市场竞争力较弱、抗风险能力较差。

促进民营银行有序发展的对策

完善民营银行市场退出机制

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现实情况,遵循优胜劣汰发展规律,应加快制定和完善规范民营银行市场退出的相应政策。一是要构建银行破产预防机制。民营银行一旦退市,不仅会造成支付危机的扩散,同时也会导致信任危机的滋生,对社会的影响难以估量。从发达国家的民营银行退出机制来看,他们较为侧重接管和重组等预防制度。为最大限度地减小民营银行破产后的负面影响,有必要参照国外民营银行的做法。科学制定风险指标进行日常监测预报,将风险控制在萌芽中。完善银行危机处置机制,对经营不善的银行,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风险评估、鉴定,并采取救助及重组。对于在运营中难以为继的银行,破产清算将作为最后的实施措施。二是建立法院和银行监管机构相互配合的破产程序。银行监管部门在准入及运营过程中掌握了大量银行信息,其负责民营银行退出具有天然优势。对于银行是否达到破产标准、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条件、机构关闭及撤离等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应由银行监管部门鉴定解决。在破产清算方面,法院具备较强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不易受行政因素影响,能有效规制监管机构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保证清算过程依法合规进行。三是完善银行并购市场。民营银行通过并购业务,能够在短时间内有效整合银行资源,达到民营银行实现规模化经营的目的。因此,对于选择主动退出市场的民营银行,应充分发挥市场中金融主体的积极性, 淡化政府行政干预,鼓励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市场化手段完成退出。

构建多元监管体系,保障股权制衡机制

针对民营银行股权较为集中的问题,可以从外部构建监管体系、内部保障股权制衡两方面入手,规避由股权单一引发的经营风险。一是构建多元监管体系。根据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多元监管主体要包括中央银行、银保监会、行业自律协会、存款保险机构和民间审计机构。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还不够健全, 针对民营银行的社会监管领域较为缺失。我国民间审计机构发展时间不长,大多没有相应的信用评级部门对其进行评级和分类。并且我国民营银行虽然其大股东为多为上市公司,但其本身为非上市企业,没有披露年报的义务。为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管效用, 银行监管部门可以通过鼓励民营银行积极与民间审计机构合作, 及时在官网披露较为详细的公司年报、经营数据、风险评级等信息,帮助中小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除此之外,审计机构所提供的会计、税务及管理咨询等服务,也有助于起步中的民营银行解决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同时弥补了社会监管这一环节的疏漏,制约由于股权集中引发的金融风险。二是要保障有效的股权制衡机制。在保障股东数量和资质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几个大股东共同分享控制权,形成管理层内部的相互制衡,使得无法由单一的股东掌控民营银行的运营决策。这样既能保证股权的相对集中,确保民营银行运营期间决策的高效性,又能有效的抑制滥用权力所引发关联交易。除此之外,还可以建立股东信息公开和责任评估机制,增强民营银行的企业信用。

与传统银行错位发展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为了适应现存的不利因素,民营银行应积极调整、拓展适合自身条件的金融业务。一是与传统银行开展业务合作。传统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在大额信贷业务方面经验丰富,但对于小额业务,从综合效益、人员配置、风险评估等因素综合考量,比较“力不从心”。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业务大多难以通过国有大行的信贷部门审核。因此民营银行可以与之开展同业合作,一方面可以学习先进的风险评估经验,另一方面能增加信贷规模,由此形成长效合作机制,达到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二是与农商行、农信社开展业务合作,发展普惠金融。对于农村来说,互联网的普及程度远不如城市,金融服务业务品种比较单一,办理的时间成本较高,农村地区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存在着可拓展的空间。民营银行可与农商行、农信社开展业务合作,一方面为现存的业务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共同探索提供第三方支付业务,降低银行交易成本;另一方面由此深入了解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需求,因地制宜地研发针对农村市场的信贷产品。三是依托于大股东供应链上下游、股东本身拥有的当地企业资源,利用自贸区、开发区优惠政策导向等,深入其他商业银行不愿涉足或难以涉足的领域。互联网类型的银行可利用独一无二的互联网平台优势,发挥业务办理的高效性、便捷性。以上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同样能够与其他商业银行进行互补发展、错位竞争。

总结

民营银行的出现对完善我国金融体系、保障金融市场的长足发展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民营银行的建立,有助于扩大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增强银行业竞争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便利。目前,我国17家民营银行均已开业,并取得了一定得成绩。但是发展的道路绝不是一帆风顺的,民营银行在未来是否能继续稳健的发展,在金融市场中是否能发挥自身作用,还需要其自身及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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