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发高校办学活力

2018-10-16 17:12
云南教育·视界 2018年8期
关键词:职称机制人员

近日,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云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教发〔2018〕9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各高等学校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7年4月,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制定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列入新增动态台账。为破除束缚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激发高校办学活力,根据“教政法〔2017〕7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制定了《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包括8个部分、20项内容。

(一)完善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机制。完善学位授权审核机制,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由高校自主开展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优化本专科专业设置,完善专业建设信息服务,定期发布全省本专科专业结构分析报告,公布紧缺专业和就业率较低的专业名单,建立新增、停招及撤销专业的动态调整机制。

(二)改革高校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研究制订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标准和试点方案。支持高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和岗位,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三)改善高校进人用人环境。优化高校进人环境,完善高校用人机制,高校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需要,自主制定招聘或解聘的条件、标准和方案,自主公开招聘人才。有关部门不统一组织高校人员聘用考试。

(四)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下放教师职称评审权,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高校,制订下放高校高级职称评审权的实施方案。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机制的导向作用,将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聘的首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制;提高教学业绩在评聘中的比重,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不良倾向。

(五)健全高校薪酬分配制度。推进高校内部薪酬分配制度改革,改进高校绩效工资管理,鼓励高校按照规定对高层次人才采用协议工资、年薪制、项目工资等分配方式,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实行项目单列、动态调整。

(六)完善高校经费使用管理。改进高校经费使用管理、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扩大高校对项目资金的统筹使用权限,允许高校在达到项目目标以及主管部门设立的年度绩效目标的基础上,自主统筹项目资金。

(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体系。全面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强化院(系)党的领导。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支持高校依法依章程行使自主权。完善高校民主管理和学术治理。强化信息公开。

(八)强化监管优化服务。通过完善信用机制、“双随机”抽查、行政执法、督导、巡视、第三方评估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托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推动高校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减轻高校教学科研人员负担。

三、政策亮点

(一)关于完善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机制。已有学士学位授权资格的高校自主审核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需报教育部审批外,高校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报教育部备案;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关于改革高校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省委编办会同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标准和试点方案,按照积极、谨慎、可控的原则,在部分省属高校开展试点。试点高校人员总量实行动态调整。鼓励高校适时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试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改革后要保障高校内设机构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有关待遇。

(三)关于改善高校进人用人环境。高校自主制定招聘或解聘的条件、标准和方案,自主公开招聘人才,根据其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自主做好人员聘用管理。对总量内人员,高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在人员总量外,高校自主灵活用工,依法签订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关于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高校,由高校按照规定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等方式进行。各高校按照《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特点,按照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类型,分类制订评价标准。

(五)关于健全高校薪酬分配制度。高校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层次等因素,自主确定本校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方式。加大对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创新团队的奖励力度,高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益中用于奖励参与研发的科研人员及其团队的资金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六)关于完善高校经费使用管理。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进一步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适时调整公办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收益留归学校使用。鼓励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转化收入留归学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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