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法经济学分析

2018-10-16 11:40王琳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5期
关键词:法经济学社会责任企业

摘 要 利润是唯一目标,这是企业的传统理念,而企业的社会责任对企业的要求是超越这一理念的。其强调的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价值的重要性,还强调其对环境要有积极影响、对消费者要有向上责任、对社会要有贡献。本文进行了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法經济学分析,包括我国相关的法律发展和立法现状。

关键词 企业 社会责任 法经济学

作者简介:王琳,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075

一、 企业的社会责任立法发展状况

自改革开放时期开始,我国的一些有志之士就开始大力呼吁实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近些年来,呼吁的力度更是大大增加,而现阶段国家的相关立法也确实开始慢慢重视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的完善和发展。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已经不仅仅停留在各学界的学说之中,而是在相关法律中都有了相关概念的提及和规定。这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一极大适应现代潮流的概念,发展到现在的必然,也是未来的发展必然。现如今,我国的《公司法》无疑应该是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方面的“一把手”,对企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都应该进行详细规定;而《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法》顾名思义,应该就环境保护这一维度做出相关规定,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的立法手段,它应该不仅具有原则性的规定,还应该具有具体的规定和惩罚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进行了修订,有了在企业的社会责任顾客顾客至上/客户导向维度的相关保护和措施的规定,但是还应该更加具体和强有力;《劳动法》天然地应该为员工发展/以人为本这一维度站台,保护劳资两方中的弱势劳方;《公益事业捐赠法》作为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在社会捐赠慈善事业/公益事业方面也有相关规定,但不应模糊,应该更加切合实际并且具体且可操作;《社会保障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也应该就我国特有的企业的社会责任的维度中的就业、商业道德、社会稳定与进步来进行背书。遗憾的是,在上述法律以及其他的一些有关企业规范的法律法规中,近年的法律大修都使得里面的条文是有的,但是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还是有待商榷的。《公司法》的五大原则是:(1)责任有限原则;(2)股东保护原则;(3)管理科学原则;(4)交易安全原则;(5)利益分享原则。公司股东是应当对公司承担一定的责任的,“一定责任”以所持股份或出资为限,这种组织形式有利于分散公司风险和广泛集中资金,这也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由此也可以看出,《公司法》天然地要求企业,在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顾客至上/客户导向、商业道德、社会稳定与进步等多个维度,来履行其应履行的企业的社会责任。而我们要注意的是,企业对其重大的决策是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的,而且,资产收益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也是企业的天然权利,在这些权利的践行中,即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时代为企业提出的新的要求就是考虑到企业的社会责任的以人为本的维度,在方方面面全面履行其应履行的社会责任。

就目前的局面来分析,也从上文的数个“应该”来看,我国在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方面进行规制规范、调整惩罚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是不完善的。比如,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公司法中,虽然其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重视明显增重,但是其也存在很大的不足。明确将企业社会责任写入公司法,其重大意义不言而喻,但是,其法条规定是原则性的,而且没有具体条例进行细化,这就使其操作性大大降低了。在这种情形下,即缺乏整体完善的具体的有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的法条,我国一些企业的履行社会责任不力的现象仍然较为严重。比若说,某些企业将追求经济利润放在第一位,一切向金钱看齐,利用其相关经济能力和不对等的信息优势,逃避履行其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对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还有某些企业,鼠目寸光,祝追求眼前的短期利益而不进行长期投资,也不顾国家可持续发展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等,造成了几位严重的环境污染,危害全人类的生存环境;还有某些企业昧着良心生产或者销售明知是假冒伪劣的产品,尤其是食品和药品,丝毫不顾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健康,不仅对消费者是莫大的伤害,对整个社会都是鲜血淋淋的一刀。还有许多如劳资双方雇佣问题、管理问题、危险行业如小煤矿等地的安全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说明了现阶段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和对其进行完善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可以看出来,如果还是坚持传统的企业利益优先、股东利益为上的理念,就会对整个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影响我国的和谐的社会主义建设。

二、 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法经济学分析

无论是就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个概念的发展来看,还是从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思想的转变来看,企业的社会责任,一直都不只是、不单单是某个企业,或者某个行业的问题,这个问题是时代发展给所有的现代企业所提出的问题,甚至不仅仅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域的问题,这是全球范围面临的问题,应该在整个社会层面进行考量和解决。那么,在将问题上升到整个社会的层面之后,法律法规制度,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不二手段了。这是因为法律制度是能够影响和制约企业的行为的,它不仅仅是一个外部条件,更是一个内生变量。当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法律制度进行变迁,将势必导致企业的行为的调整。企业将基于能力约束,其外部规则和其他方可以以期望行为模式选择或者调整行为策略来作为学习的过程中的有关试验和错误。也正是因为这个缘故,当企业的社会责任形成了一个体系,作为了一个法律制度,用来解决整个社会层面的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时,它就需要拥有其明确的一般规则的权利和义务了。而在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法经济学分析时,我们需要知道的是,当企业存在交易成本时,也可以说,现代企业在法律制度的约束下进行种种活动时都是需要交易成本的,最适合的法律,或者说最为社会所普遍接受的法律,再或者是为企业所认同的法律,是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如果在实践中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甚至能够促进市场的经济规律的基本理论都能够满足社会的法律需要。只有在进行法经济学分析时,遵守法律主体的法律选择,即使法律对企业造成的成本达到最低,法律带给企业的利益达到最高,那么这种法律才会使企业自觉遵守,这也正是法经济学分析的意义所在。

当企业被视为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主体时,其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和其在法律上应履行的义务都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是非常明确的。那么,它就会考虑其行为所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和发生这种后果的可能性大小,并根据其行为偏好选择最有利于其自身的方式来进行经营等活动。由此可见,即使有明确的法律法条对企业所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进行规范,企业也不会变为他利性的。企业所进行的每一项经营活动,都是基于其收益相对成本来说更大,即有利可图,这是企业的基本性质所决定的,这意味着它并不会主动地去预测未来所发生的事情。而企业所进行的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行为,并不是无私地、积极地活动只为利他,其所有活动的本质都是利润最大化。

马克思曾经说过:“资本来到世间, 从头到脚, 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 ”他还引用“评论家季刊”的话:“有足够的利润,资本是大胆的;如果10%的利润,它可以用来确保无处不在;20%的利润,它是活跃的;50%的利润,它会陷入危险;为100%的利润,它敢于践踏世界上所有的法律;300%的利润,它敢于犯任何罪行,甚至在被吊死的风险。 ”这段马克思的话,准确地说明了公司可以不择手段地追求利润。由此可见,我们所说的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不是指企业的利他行为,我认为企业没有单纯的利他行为,在履行其应履行的社会责任的活动的同时也在追求着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也就是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活动,不管是经营活动,亦或是慈善活动,都算是在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也当然是企业在追求最大利益,这些活动都是外在化表现,其内里是不变的。

注释:

[德]马克思著.陈越,等译.资本论.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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