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在交通事故中眼部损伤及伤残等级鉴定

2018-10-21 04:09李思贤
健康科学 2018年11期

李思贤

摘要:目的:分析交通事故导致眼部损伤被鉴定人的相关情况以及伤残等级鉴定问题。方法:对 50 例鉴定后的交通事故导致眼部损伤致残案例进行针对性的分析,探讨其中的致伤方式、損伤特征、伤残等级鉴定等相关问题。结果:交通事故至眼创伤多发,多伴有颅脑损伤眶壁骨折视神经损伤泪器损伤眼睑外伤以及眼球缺失。大部分被鉴定人为单眼损伤,在伤残鉴定等级上主要是 VII-X 级。结论:视力障碍是交通事故导致眼部损伤致残最主要的原因,损伤特征上为单眼损伤,伤残鉴定等级主要是VII-X 级。同时在鉴定过程中使用视觉电生理技术以及测试方法可明显提升鉴定效果,有着较高应用价值。

关键词:交通事故眼部损伤;致伤方式;损伤特征;伤残等级鉴定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目前我国的交通情况也得到了较好的发展。但由于这一特点,目前我国的交通事故情况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交通事故是导致眼部损伤较为主要的一类因素[1] 。眼部损伤是导致面部外观受损以及视力受到损伤的主要原因,会对被鉴定人的身体健康以及生活质量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同时也会对被鉴定人家庭和社会造成比较大的负担。因此,对交通事故导致的眼部损伤被鉴定人实施有效的司法鉴定,并找出致伤方式、损伤特征等情况就显得极为重要[2] 。在本次研究中,通过实例分析的手段探讨了交通事故眼部损伤的致伤方式、损伤特征、伤残等级鉴定等相关问题,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在研究对象的选择上,为某鉴定机构在2016年3月到2017年3月内鉴定的50例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的眼部损伤的被鉴定人。在性别上,男女分别为31例和19例,年龄在19~78 岁之间,平均(46.96±14.12)岁。在受伤方式上,机动车撞击行人19例,交通车相撞15例,机动车撞击非机动车为10 例,机动车单方面肇事为 6 例。

1.2研究方法

对所有被鉴定人的鉴定后伤残等级、致伤方式、损伤特征等相关信息进行针对性的分析。

2、结果

2.1受伤类型的分析

本次研究中,所有被鉴定人中最主要的是视力障碍,此类被鉴定人数量为35例,占比70%,其余原因为泪器损伤,此类被鉴定人数量6例,占比12%。眼睑外伤被定人5例,占比10%。眼球缺失被鉴定人4例,占比8%。大部分被鉴定人为单眼损伤,单眼损伤被鉴定人为47例,占比 94%,双眼损伤被鉴定人 3 例,占比 6%。

2.2伤残等级评定结果的分析

本次研究中在伤残鉴定等级上主要是 VII-X 级。II-IV级被鉴定人数量3例,占比6%。V-VI 级被鉴定人 5例,占比10%。VII-X 级被鉴定人 42 例,占比84%。

3、讨论

3.1交通事故眼部损伤的特点分析

在特点上,本次研究中的被鉴定人的年龄主要是集中在青年和中年,即20~50岁这个年龄段,并且男性多于女性。在眼部损伤的特点方面,单眼损伤被鉴定人的数量是最多的,双眼损伤被鉴定人的数量仅为3例。在损伤致残被鉴定人的类型上,大部分被鉴定人为视力障碍,其次就是眼球缺失、泪器损伤以及眼睑损伤。同时视野受损、眼内异物以及外伤性白内障也有所发生,但这些被鉴定人的数量比较少。眼部损伤致残的等级主要集中在VII-X级之间。而在交通事故眼部损伤被鉴定人的严重程度上,眼眶壁骨折比较常见并且较为严重,被鉴定人在发病后往往会出现复视的主诉。除开这一点,被鉴定人也会出现双眼视力下降的情况,尤其是这类被鉴定人在发病时往往无法较好的配合检验,检验难度较大也是这类被鉴定人的特点。在视力障碍的原因上,最为主要的原因就是在交通事故伤后会对被鉴定人的眼球原有结构造成损伤。另外交通事故过程中也会对被鉴定人的视神经等造成损害,这是导致视力障碍最为主要的一类原因。

3.2交通事故眼部损伤被鉴定人在鉴定时的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眼部损伤鉴定时应注意一下几点:(1)排除诈盲;(2)鉴定时机的把握;(3)选择正确有效的检查手段认定损伤和排除疾病;(4)正确分析评价损伤与疾病的关系。被鉴定人往往会出现求偿心理,因此在检验时往往不愿意配合检验,希望主动将眼部损伤情况夸大,同时视力功能的检验在很大程度上是心理物理学的实验,因此在目前很多研究已经将视觉功能的评价认定为法医学检验时的重难点,而如何对被鉴定人实施准确并及时的检验已经成为了交通事故眼部损伤鉴定中的关键点[3] 。

3.2.1视野检验

在对被鉴定人实施视野检验中,最为常见的一类手段即电脑视野的动态视野检验程度进行检验。而对不规则视野缺失的被鉴定人,则可以使用视野有效值的计算手段,对其残余视野半径进行计算和确定。而动态视野检验和视力检查也可以对被鉴定人被鉴定人起到较好检验效果,尤其是相比视力检查,被鉴定人夸大损伤的难度会明显提升。

3.3对诈盲的鉴定

诈盲又被称为伪盲,主要指的是在发生了头部外伤或是眼部外伤后,被鉴定人出现的双眼视力或是单眼视力减退的情况,也可被伪装成视野缺损或是夜盲。伪盲可以表现为双眼或是单眼盲,由于双眼盲的伪装是比较困难的并且难以持久的,因而很多被鉴定人为单眼伪盲。在对其进行鉴别的过程中,双眼伪盲的被鉴定人往往需要使用拐杖或是需要让别人搀扶行走,在行走过程中也会故意的碰撞障碍物。

综上所述,视力障碍是交通事故导致眼部损伤被鉴定人最主要的损伤机制,损伤特征上为单眼损伤,伤残鉴定等级主要是VII-X级。而在临床鉴定时,需要将多种鉴定方法联合检验,以期对被鉴定人起到较好的鉴定效果。

参考文献:

[1]魏振军.34例酒瓶所致眼部损伤分析[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2,27(z1):67-69.

[2]张运楼,王立新,于国红等.交通事故致眼部伤残84例分析[J].法医学杂志 ,2009,25(3):195-197.

[3]安放,侯胜利,张建恒等.眼外伤致眼眶骨折2例法医学鉴定[J].新乡医学院学报 ,2012,1(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