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的公平分配观及启示

2018-10-23 09:02李霞
学理论·下 2018年6期
关键词:生产方式

李霞

摘 要: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批驳了拉萨尔荒谬的“公平分配观”,并指出该观点是由混乱的逻辑思路引起的,其公平分配观的实质就是资产阶级法权原则指导下的形式公平;马克思的分配公平观是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之上的、按需分配的实质公平,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是马克思公平分配观的逻辑前提;只有不断发展生产力、健全民主法治建设、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才能逐步实现我国分配领域的公平。

关键词:公平分配;按劳分配;按需分配;生产方式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06-0032-03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来许多新概念、新观点、新理论,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对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阐述,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党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一次全新阐述,表明中国的发展进入新时代后,应主要解决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发展的不充分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发展不平衡与分配领域中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密切相关,这都是影响中国未来发展的隐患。

分配是人类经济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分配是否公平关系个人是否得到应该属于自己的劳动成果,而且直接关系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能否实现。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经济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但过大的贫富差距已经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严重的贫富分化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相去甚远。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马克思从批判拉萨尔荒谬的公平分配观为切入点,从科学的唯物史观出发,阐释了公平分配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相对性,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是马克思公平分配观的基本原则,只有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基础上的按需分配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公平。当前,要解决中国现阶段的公平分配问题,就必须不断发展生产力、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才能逐步实现分配领域的公平。

一、拉萨尔公平分配观的逻辑思路及实质

拉萨尔的“公平分配观”以抽象的劳动为出发点,遵循了这样的逻辑思路,从“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有益的劳动只有在社会中和通过社会才是可能的;劳动是一切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这些前提出发,得出“劳动产品应当不折不扣的属于一切社会成员”的结论。通过上述混乱的逻辑推演过程,拉萨尔得出了人人劳动、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产品应公平分配的“公平观”,其实质就是“形式上的公平观”。

1.拉萨尔公平分配观的逻辑推理过程及其不可避免的矛盾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拉萨尔提出:“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而因为有益的劳动只有在社会中和通过社会才是可能的,所以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1]428对于拉萨尔的观点,马克思首先从逻辑上予以反驳。马克思认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因为“只有一个人一开始就以所有者的身份来对待自然界这个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把自然界当作属于他的东西来处置,他的劳动才成为使用价值的源泉,因而也成为财富的源泉。”[1]428马克思这段话表明,只有在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前提条件下,劳动才是创造物质财富和文化财富的源泉。而拉萨尔恰恰忽略了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个前提,抽象谈论财富的创造和归属,因而是不科学的。其次,“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中的“劳动”强调劳动者对劳动的所有权,只有参加劳动的社会成员才能参与公平分配劳动产品,而不参加劳动的成员就不应参与产品分配,而按照拉萨尔的结论,劳动产品在一切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那还能体现权利公平原则吗?显然,拉萨尔公平分配观的前提与结论之间缺乏逻辑的连贯性,推出的结论也是站不住脚的。拉萨尔公平观的逻辑前提是错误的,论证过程充满了矛盾,因而结论也是荒谬的。

2.拉萨尔的“公平分配观”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形式公平观”

拉萨尔指出:“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劳动的解放要求把劳动资料提高为社会的公共财产,要求集体调节总劳动并公平分配劳动所得。”[1]431对以上两段话马克思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其一,马克思认为拉萨尔对“劳动所得”这个概念界定不清,是一个模糊的概念。马克思认为:如果把劳动所得理解为劳动的产品,必须扣除六个部分,即“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來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1]431-432因此,作为消费资料的分配品并不是劳动所得的全部产品,是扣除了消耗掉的生产资料和一部分必要的公共消费资料后剩余的产品。其二,拉萨尔谈论的“平等的权利”“平等的国民教育”都是虚伪的、超阶级的说教。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条件下,资产阶级的平等观只不过是形式上的、虚伪的平等观。马克思写道:“他们怎样理解这句话呢?是不是以为在现代社会中(而所谈到的只能是现代社会)教育对一切阶级都可以是平等的呢?或者是要求用强制的方式使上层阶级也降到国民学校这种很低的教育水平,即降到仅仅适合于雇佣工人甚至农民的经济状况的教育水平呢?”[1]446-447这段话表明只有资产阶级真正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利,无产阶级无权获得和资产阶级同样的受教育权。其三,拉萨尔的公平观主张社会一切成员公平分配劳动所得,马克思认为这种想法是不切实际的空想。一切社会成员中也包括不劳动的成员,既然不劳动的成员也可以获得劳动产品,那么这种分配肯定是不公平的。

综上,拉萨尔的公平分配观是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虚伪的公平观,资本家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资本家购买工人的劳动力,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生产,生产出的产品归资本家支配,资本主义社会分配的实质是平等交换掩盖下的按资分配。“权利平等的交换”原则和按资分配的实践之间存在着矛盾,因此拉萨尔主张的公平仅仅是形式上的公平,绝不可能达到实质上的公平。

二、马克思公平分配观的逻辑思路及实质

马克思从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出发,把无产阶级的公平分配观看作是一个不断由按劳分配走向按需分配的发展过程,只有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按需分配基础上的公平观才是马克思所追求的彻底的、实质上的公平观。

1.马克思“公平分配观”的逻辑推理过程及其科学性

马克思公平分配观是立足于唯物史观的基础上,遵循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公平观)这样的逻辑思路展开的,因而把“公平觀”的实现过程看作是一个相对的、具体的历史过程。公平作为一种人类追求的价值理念,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观念形态。不同的利益主体从自身的经济关系出发,对公平观有不同的认识,形成不同的公平概念与标准。马克思谈道:“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1]432可见,在不同的社会生产关系状态下,人们对公平概念和标准的认识各不相同,都把反映主体需求与经济基础相一致的公平看作是最公平的。同样,资产阶级也断言资本主义社会的按资分配这种分配模式也是公平的,因为它反映了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性质和要求。

马克思不只是就分配而分配,而是把分配与生产紧密联系起来。马克思进一步深刻指出:分配方式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着分配兜圈子”[1]436。由此可看出,分配公平是一个相对意义上的公平,它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同状况,马克思分析了共产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公平观的弊病和高级阶段按需分配的实质公平观,只有实现按需分配的公平观才是一种实质的公平观。

2.共产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公平观的局限性

马克思在谈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观时指出:“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个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1]434“公平分配”作为一种权利,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这种社会的经济基础的状况决定了社会的分配方式只能是“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1]434由此可知,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按照个人贡献分配劳动产品,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这种按劳分配的公平观是相对的公平,而不是绝对的公平。因为“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于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1]435按照马克思的理解,按劳分配原则中以劳动为标准实现等价交换,表明资产阶级的平等权利仍然在社会主义社会起作用,因此它是不彻底的。它默认了不同劳动者有不同的工作能力,实际上承认了劳动者的权利是不平等的。不仅如此,即使在提供相同劳动量的条件下,如果劳动者的家庭负担不同,也会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即一个人比另外一个人所得就多些、富些。也就是说,就算拥有同样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也会因家庭负担的不同而有差别。以上按劳分配所产生的这两个弊病,马克思认为都是各种偶然因素造成的,这种不平等的后果不应该由个人来承担,这在道德上是不应该的。共产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导致的弊病与生产力状况密切相关。正如马克思谈道的“权利绝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435因此,按劳分配的公平观是由共产主义初级阶段不甚发达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

3.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按需分配的公平观是一种实质公平观

按照马克思的理解,只有在生产力充分发达的共产主义阶段,“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它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435-436马克思的这段话阐明了实现真正公平的社会条件。首先,生产决定分配,分配的数量和质量都是由生产力的水平决定的;在生产力水平充分发展的条件下,人类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得到全面满足;其次,劳动成为人类的存在方式,以劳动为中介的自然界和人类成为生命的统一体,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个人通过自己的实际需要以及对社会的贡献获得自己所需要的消费品,因而人与人之间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的能力水平,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实现过程。

三、马克思“公平分配观”对我国分配现状的启示

1.发展生产力是实现我国公平分配的物质前提和基础

我国当前的不公平现象一定程度上与物质财富的相对匮乏相关,这就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的发展不足够的表现,是生产力有所发展但又发展不充分的表现,也就是说生产力的充分发展是实现公平分配的重要条件。马克思说:“生产力的这种发展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还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就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也就是,全部陈腐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2]306也就是说,在已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前提下,生产关系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发展不充分,意味着创造的社会财富非常有限,这是导致人们之间争夺有限生活必需品的根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强势,劳动者弱势的现象很普遍,因此,应该对资本进行必要的约束和限制,而约束资本扩张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要以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相应的物质条件为基础,把社会总财富的“蛋糕”做大到能够满足所有人需要的规模和程度,结束资本靠着牺牲劳动者的利益来满足资本需要的局面。

2.健全民主法治建设是实现公平分配的制度保障

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贫富分化问题需要政治体制的改革来推进。我们当下的主要任务就是深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解决政治上权力为谁所用的问题,斩断特权阶层的利益之手,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前提,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政治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充分体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把人民主体论从原则变为事实,让人民群众充分享有主体的权利,同时真正承担起主体的责任。“从理论上说,任何主体都必须是一定权利与责任的统一担当者。只有权责统一的主体才是真正到位的主体。权责的统一决定着主体的自我担当和自我约束,而任何权利与责任的分离,同时也就意味着主体的分解。任何没有权利的责任和不负责任的权利,在实践中都不可能真正得到保障。”[3]451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在于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占有社会资源的各项权利:诸如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等,在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等的同时,承担相应经济、政治、文化方面应尽的义务。涉及我国目前分配领域的现状而言,贯彻任何主体是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体,就应对不同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现状进行具体分析。比如对既得利益集团而言,他们占用了大量的公共资源,享受了特殊的公权利;同样,他们应承担起和他们所享受的权利相一致的社会义务;那些富裕阶层更应该拿出一部分资金通过投资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回馈民生。

3.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是实现公平分配的重要途径

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4]1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制定的制度应当为实现每个人分配结果的公平而努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分配领域的不公平,需要政府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在分配收入政策上向劳动者弱势群体倾斜,任何发展经济的措施都不能以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为代价,而是以能增加他们的利益为理想。首先,政府应通过收入分配政策的调整,不仅要确保初次分配的公平,而且还要防止二次分配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的可能性,努力做到“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5]46其次,要加强政府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监管的职责。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提供满足大众基本生存需要的公共产品,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劳动者平等地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再次,建立第三次分配制度,进一步促进分配公平,通过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为低收入的劳动者弱势群体提供各种福利性的基本生活保障,通过社会救济、社会养老保险、失业劳动保险、社会福利等来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总之,完全实现不计自然禀赋、能力等差异的实质公平必须是在生产高度发达、物质产品足够丰富、全体人民或公民的权利与责任到位并彼此统一的时代才能实现,这就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追求的实质公平。只有彻底实现人类的解放,使每个人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才能实现真正彻底的公平。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3]李德顺.我们时代的人文精神[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4][美]約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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