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游发展笔谈

2018-10-25 03:19
旅游学刊 2018年9期
关键词:遗产遗址活化

主持人:吴必虎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旅游研究与规划中心主任,教授

文化遗产活化这个话题,近年来得到政府、学界、业界高度关注。这一方面是因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到了较高的收入及教育水平,人民对文化消费的需求大幅度提高;另一方面事关一个国家的文化自信与国家软实力建设大局,高层有意识加以推动。在多种活化途经之中,旅游领域的活化无疑是其中最为直接、受众面最大、社会及经济效益最突出的一个方向。邀请参与这次笔谈的作者来自不同学科,包括文博、考古、地理、旅游等领域。

为什么需要对遗产进行活化?厦门大学林德荣教授和浙江大学郭晓琳讲师从遗产与生活的关系角度,探讨了遗产源自生活应该回归生活的观点,从学理上回答了文化遗产的活化理论问题。遗产保护与活化理论与实践中涉及若干法律制度,北京大学吴必虎教授团队从文化遗产的原址性地理学解释、遗产活化涉及的特许经营、历史场景的活化呈现等角度,探讨了立法、管理规定等方面的顶层设计问题。文化遗产的活化不仅具有如何更好满足国民文化消费需求的作用,同时还肩负推进中华文化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从这个高度,北京大学杭侃教授分别对呈现可移动文物的博物馆、作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地的考古遗址公园的活化特点、存在问题和可取措施提出了较系统的阐述。

遗产活化不是单纯的理论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涉及非常具体的衡量指标和建设规范,其中“修旧如旧”这一提法是否科学、可行,四川大学杨振之教授团队从遗产原真性思想在欧洲的发展过程,从中国建筑史专家梁思成先生提倡的“整旧如旧”思想的源流演变,提出了文化遗产层摞理论,以期解决遗产遗址修建过程中的原则与技术问题。遗产活化中一个敏感的领域就是中国传统土木结构的古建筑不易长久保存及其是否可以“恢复重建”的问题,陕西省文化遗产研究院白海峰所长针对建筑遗址在活化过程中的“恢复重建”问题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应该允许重建的几个特定情形。

遗产活化不仅涉及物质遗产,同样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后者的活化更具有挑战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李江敏副教授团队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在旅游开发中进行活化的创新途径角度提出了几个建议。

让遗产回归生活:新时代文化遗产旅游活化之路

林德荣 郭晓琳

(1.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旅游与酒店管理系,福建厦门361005;2.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商学院,浙江宁波315100)

Doi:10.3969/j.issn.1002-5006.2018.09.001

历经数千年岁月的淘漉,遍布在祖国辽阔大地上的文化遗产承载着历史记忆,延续着中华文化的血脉,早已经凝结成为中华文明特有的基因和标识。如何让祖先在千百年实践中积累的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和传承,如今已受到各级政府、学术界乃至广大国民越来越多的重視。《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继通过实施,以法律形式奠定了文化遗产在当今时代的地位,确定了文化遗产保护原则和实施途径。

以前,当大家一提及“遗产”就使人想到保护,而保护似乎就意味着“隔离”和“固化”;一提“开发”就会想到“过度利用”和“破坏”。前者往往陷入行而不远或力有不逮的两难中,后者往往陷入迷失方向和远离初心的陷阱里。两种困境的关键都在于,对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仅仅是关注到政府和市场的作用,而没有看到人民群众的生活逻辑和社会的力量。让文化遗产不再仅仅是政府和市场的故事,而是更多地回到百姓的生活逻辑之中,让文化遗产融入文化旅游和户外教育,通过旅游开发,使文化遗产得以活化,或许才是新时代文化遗产的传承延绵之路。

一、远离生活:文化遗产始终是“遗产”

截至2018年7月,中国已有53项文化和自然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世界文化遗产36项、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4项、世界自然遗产13项,在世界遗产名录国家排名第二位(53项),仅次于排名第一的意大利(54项)。文化遗产包含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但目前进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还是物质文化遗产居多,如长城、故宫、兵马俑、庐山、丽江古城、苏州古典园林、龙门石窟等。

对于这些固定的建筑、景观和雕塑等,因为其具有长期的稳定性,所以人们容易以一种主客二分的逻辑来对待,“保护”的思维方式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严格来说,祖先的文化积累,用“遗产”来描述也未必特别贴切,因为遗产总是不免与死亡及财物关联起来。约定俗成的概念我们可以继续使用,只是这种使用要注意反思其带来的局限性。

文化本质上是一种观念,一种对生活方式的系统价值观念,尽管它经常附着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上,但毕竟要看到有形的物质只是某些特定观念在特定生产技术条件下的体现,而并非是观念本身。譬如故宫,其实是明清皇帝的生活和办公场所集合体,且其建筑群通过四方规整的格局体现了追求秩序稳定的价值理念。这种建筑背后的价值观才是文化的精髓,否则我们看到的仅仅是死物。生产生活场所合一,岂止是农业时代的皇帝一人而已?普天之下的农民基本都如此,生活住处与耕种的田地咫尺之遥,农业社会追求稳定规避风险是常态,秩序不仅仅是皇家的愿景,也是天下的愿景。但进入现代工商业社会之后,居住地与工作单位的交通距离和时间都大大增加了,大都市里的白领们每天花费两三个小时在上班路上也是常态,生产生活场所分离是今天的生活方式,分离则源于社会的高度分化。

当我们不能将文化遗产中所蕴含的传统智慧和生活方式引入当下人们的生活中时,只能仅仅将其当成需要被保护的死物——“遗产”。当然也可能有些生活观念本身确实已经无法在现代性社会中完全复制和体现,但其曾经蕴含的智慧和理念依然具有巨大的生命力和竞争力。比如生产生活合一,背后其实孕育着“完整的人”的追求,市场化带来的高度分化使现代人陷入冷漠的人际关系和孤独感之中无法解脱,拒绝市场化的粗暴而拥抱一种完整的人生体验,相信依然具有持久性。

人民群众中的多数还是本着“生产是为了生活”的心态,甚至极少数的精英和英雄,其所奋斗的目标也正是为了让千千万万大众“更好地生活”。而生活的重要内容就是家庭与休闲,或者说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休闲。旅游无疑是当下的家庭休闲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因而也对文化遗产的传承具有了更深层次的意义。

二、回归民众:让文化遗产走进“生活”

对文化遗产以保护为第一要务,无疑是具有历史合理性的,但其软肋也是明显的,其保护所需要的费用是日益沉重的。而且考虑到越来越多的遗产需要保护时,这种捉襟见肘和力有不逮就会更加凸显。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专业性强、受众群小,传承人少,正在式微中走向衰亡。面对日益增加的文化遗产名录,开辟新的可持续传承之路,成为更加紧迫的任务。简单交给市场去解决这个问题,其弊端已为政学两界所熟悉,无需赘言。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引入新的力量来参与且能够持续有效?

在政府和市场之外,无疑是社会的力量。文化的源头是生活,其反映的是民众过去和现在的生活实践,其传承自然离不开民众的参与。文化遗产只有与时俱进地融入现代社会,才能“活”得更加滋润。

以社会的视角重新审视文化遗产,让文化遗产更多地体现其“大众性”,是走出政府——市场二元框架的有效途径。以恰当的符合生活逻辑的方式展现和传承文化遗产,是大潮流大方向。如鼓浪屿打造的“社区博物馆”和“特色民宿”,将“当下真实社区生活”和“历史国际社区”进行了很好的融合。那些重新恢复昔日功能或增加新功能的特色民宿、旧咖啡馆、旧邮局、旧银行开始运转起来,成为游客眼中难忘的风景和社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通过这种形式,鼓浪屿曾经沉睡的遗产资源“活”了起来,文化内涵得以有效地传递给受众,也激发社区文化焕发出活力,自发保护老建筑渐成潮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中国人民已经不是过去的一穷二白的生活水平,大量的中产阶层和富裕群体已经產生,追求物质之外的生活状态已经成为一种相当数量人群的广泛可能。人民本身出现了新的变化,对于变化的人民的新需求值得关注。引导这批人中对文化事业感兴趣者,逐渐走上对文化遗产的传承之路是完全有可能的。尤其是当文化遗产中蕴含着调节市场化时代人们浮躁内心的功效时,就会保障潜在的经济支持条件。

三、融入旅游:新时代文化遗产的活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富起来之后,全体中国人民的精神文化需求更加普遍、更加强烈。美好的生活,是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是一种在生产劳动之余还能休养生息的生活。在生产生活已经日趋分离且难以根本改变的大背景下,旅游成为家庭休闲的重要方式,也是家庭“内建”的有效形式。逃离“麦当劳化”的城市日常,寻找那一抹生活的本真,正是广大旅游者所孜孜以求的。

因为旅游需求的产生,很多物质和非物质遗产的价值重新被人们发现和认识,成为了重要的旅游吸引物。当VR、AI技术引领游客全方位地探索古迹的奥秘,当少数民族的节庆礼俗以舞台化真实性的方式再现,当百姓的日常生活用品也打上了非遗的标识,我们看到了文化遗产在新时代旅游需求下生命力的涌动。

和现实生活、情感需求紧密相连,让文化遗产的价值“易于理解和展现”,是文化遗产保持生命力的源泉。在苏州,昆曲的表演者走入园林,以园林景观为布景“实景演出”,让游客身处画卷中,情融戏曲里,这是昆曲传承者在旅游发展背景下对昆曲的创造性发展。把民族刺绣做成眼罩、靠枕、笔记本封面,变成游客爱不释手的旅游商品,是文化遗产融入日常生活的体现。再如都江堰、大运河、客家土楼、曲阜孔庙等,本身就蕴含着重大的生活哲理和智慧,其意义和价值至今仍具有激活的可能性,值得深入挖掘和探讨。

让文化遗产脱离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得以存续,显然过于浪漫,而任由商业资本驰骋则会让文化遗产在原真性的轨道上渐行渐远。让生活的逻辑渗入文化遗产的传承开发之中,让市场的利润保障文化遗产的持续运作,才是平衡之道。如何开发文化遗产中体现先人生产生活智慧的内容,更多设计游客能有效参与文化活动的环节,使其更契合中国家庭阖家欢乐式的旅游理念,则是生活逻辑视野下的文化遗产的激活思路。在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过程中,恢复文化遗产在当下的某种生活功能,使其成为当地人和旅游者生活的一部分,让本地民众和外来游客共同参与文化遗产的传承之中,让广大人民共享保护成果。

可见,让遗产回归生活,通过旅游活化遗产,是新时代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之道。

(第一作者系该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二作者系该院讲师;收稿日期:2018-07-16)

遗产活化、原址价值与呈现方式

吴必虎 王梦婷

(1.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旅游研究与规划中心,北京100871;2.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北京100871)

Doi:10.3969/j.issn.1002-5006.2018.09.002

一、遗产活化“保留风景”的哲学思考

在“2018中国旅游风景大会”上,笔者曾经提出“四个风景”理论框架,其中一道“风景”,即“保留风景”,就是强调“我们已经知道的风景,要把它们世世代代传承下去,但是这个传承是在利用的前提下”。我们知道,文物界一直高呼“保护第一,利用第二”的口号,对此我们并不认可,保护和利用应当同时讲,才能实现真正的保护。基于中国文物建筑大多以土木结构为主的特点,需要不间断地修缮维护,也就是说,使用反而是对建筑更好的保护。所以文化遗产通过旅游互动进行活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真正用起来的文物,才能保护好。

旅游驱动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是所有地方政府、包括保护部门应该共同承担起来的一个社会责任。遗产的活化要通过利用来保护,而不是关起来保护、“福尔马林”式保护——那样操作易行,没有技术含量,更实现不了代代传承的目标。习近平同志多次在讲话中强调,要让文物“说话”,要让遗产在保护的过程当中适度利用,在利用的过程当中实现双重的目标——简而言之,就是要实现遗产活化。

国际上有很多世界文化遗产活化的案例,譬如说,挪威布里根有很多木质房屋,但一直在商业使用,对于社区的可持续发展也是一件好事;英国的爱丁堡是世界文化遗产,它的历史建筑里面就有餐厅;意大利的那不勒斯的SantaChiara歷史综合体,下面在考古,上面在开会;土耳其棉花堡属于古罗马时期的世界文化遗产Hierapolis古城遗址,过去贵族在这儿洗温泉,现在当地居民和外国游客依然可以继续体验和感受温泉浴;瑞士卢加诺的MorcoteCastle古堡里面召开露天音乐会,也召开国际学术会议……都是非常好的案例,不再赘述。

所谓遗产,可以看作是过去生产和生活的结果,如果我们现在把它和生产生活隔断——这也是过去的文物价值观当中一个很大的问题,自然是不对的。自然保护、文化遗产保护都一样,一定要活化。未来怎么去做文化遗产的活化?主要在3个方面:文化内涵、教育功能以及休闲服务功能,这是所有进行遗产活化工作都最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活化,特别是旅游活化,是副作用最小的保护发展,是最好的遗产活化方式。

二、国有文物“三权分离”的法理基础

国有文物的“三权分离”指的是国家的所有权、文物局的管理权、社会企业的经营权,建议对这三权分离进行开放尝试。国有文物的特许经营是国际上流行的做法,可行的方法是分开经营权和所有权:文物局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文物专家承担学理及法理方面的技术支持,对文物的保护和利用提供专业指导即可。把经营权让渡给市场,对于文物保护和活化来说具有更为积极的意义。

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现行《文物保护法》产生于特定历史背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部门法特色,根据目前和未来文旅融合、文物活化的社会要求,修法是势在必行的。

首先,应该树立“国有文物属于全民所有”而非文物部门或文物专家所有的物权、产权观:《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那么已经发掘或存在于地表的不可移动文物属于谁呢?大多数属于国有,也有一部分位于乡村地区的不可移动文物属于集体所有——既然国有文物属于全民所有,那么关于它的使用方式、能不能资产化、哪一部分权属可以拿出来资产化、谁能执行资产化,就不再是文物专家内部的事情,而应该全民参与讨论和决策。

其次,应当对现有的《文物保护法》进行修改:现行《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如果不修改,国有文物三权分离和经营权资产化就会触犯法律。因为该法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这一条款相当于说,国有的文物资产,不得将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分离;不得将经营权分离进入市场流通。所以《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建议修改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实行国家所有、专业管理、特许经营。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经营权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其经营权可以按照特许经营要求,作为获得法定资质的企业的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三、原址保护“地理价值”的学术背景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说原址重建是保护工程中极特殊的个别措施。这条法律是非常违背地理学精神、科学认知的,也是违反法理与学理、违反历史唯物主义的。

纵观中国历史,文化遗产多是在不断原址重建中形成的,如白马寺,作为中国官方第一个寺庙,历史上它的建筑被战乱等天灾人祸屡次毁掉,但随之又原址重建数十次,史册有载;甚至其建筑风格都从开始的印度式,后来逐步发展为中国宫殿式。文学作品也有佐证,如范仲淹《岳阳楼记》里面记载,岳阳楼不仅“重修”,而且“增其旧制”。据统计,第一批全国重点文保单位中的古建筑一类遗产地,近90%的古建筑系毁坏后原址重建,移址重建的仅占比10%左右。所以说在中国语境下,土木结构的文物如若不能重建,不出100年,中国的文化遗产将会消失大半。

从地理学的角度看,要保护中国传统文化,就必须原址重建。西方地理学中针对遗产这种“有意义的地点”有一个学术名词叫地方感(sense ofplace),即topophilia,说的是人类对特定地方的心理依赖,相关的概念还有地方依恋(place attachment)、场所精神(genius loci)等,中国传统地理中还有文脉、风水等概念。与西方相比,中国重农抑商、安土重迁的文化,对风水意义上的原址更具有不可动摇的信念。比如在长江边镇风水所建的黄鹤楼,各朝代都有重建,但是建筑形态可变、地址不可变,风水格局也不可更改——这就是地理学中解释的风水或者是场所精神,主要是体现它的场所价值,强调了必须原址重建。事实上,场所精神比建筑本身更需保护,原址重建才能真正表现特定的地方感、地标意义和文脉传承,原址重建的意义就在于承继了特定场所基因,即特定地理位置和建筑空间所携带的场所基因,特定原址的地方精神价值,远远大于文物建筑本身的价值。

四、历史场景的呈现方式

基于中国人具有更显著的地方执念和地方依赖感,因此场所精神比建筑本身更需要保护与呈现。前不久,我们在故宫南迁的学术研讨会中提出一个新的学术名词:历史场景(historical eventscape),鉴于特定时期、特定事件烙印于地方的重要寄托意义,对历史场景与历史地方(bdstorical place)的固守与呈现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历史场景与历史地方都会成为中国人当下与未来重要的精神消费产品。

活化呈现的模式有很多,学者们将其划分为3种基本范式:第一是方式客观主义的活化模式(静态博物馆模式),比如说长城、故宫、颐和园,拥有较好的客观主义原真性,不需要进行更多的“加工”,保护工作相对重要。第二种方式是建构主义(实景再现)模式,更为适合历史场景的活化;它通过建构主义原真性(constructivism authenticity)实现某种视觉形式的呈现,提高文化遗产传播的效率和广度,如西安唐大明宫采用的框架展示方式,以及唐洛阳城定鼎门保护罩再现方式等。第三种方式是述行主义(舞台化表现)模式,开封在北宋汴梁地方性基础上建设的清明上河园,杭州在南宋都城文脉基础上开发宋城千古情等,都是舞台化的述行呈现方式。

关于遗产活化的方式实在各有千秋,不再详细展开,但是其活化的基本路径都要考虑以下4点:尊重场地特征和文脉延续,同时考虑遗产空间的保护与利用,提炼特定的文化主题以区别于竞争者,提供更多样的游憩性和参与性活动。从而通过旅游,对历史地方、历史场景,甚至于更广泛的文化遗产等,进行更好呈现,实现护用并举的目标。

(第一作者系该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二作者系该院博士研究生;收稿日期:2018-07-13)

文化遗产资源旅游活化与中国文化复兴

杭侃

(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北京100871)

Coi:10.3969/j.issn.1002-5006.2018.09.003

我们现在经常说文化遗产是一种特殊的宝贵资源,是资源就应该可以讲利用,之所以特殊,是由于其不可再生。所以,笔者认为,只要是文化遗产资源的本体得以妥善保护的前提下,应该倡导多种形式的活化利用。

文化遗产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笔者主要从事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按照专业内的划分,我们一般将物质文化遗产称为文物,文物又分为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可移动文物为大众所接触的途径,主要在博物馆;不可移动文物与大众接触的途径,主要在旅游景点。不同的文物活化有其不同的难点,需要我们有不同的对策。

博物馆中的文物通常是通过考古发掘,经过整理之后入藏到博物馆的,这些文物和现代人有着时空的隔膜,如何减少这种时空隔膜,需要博物馆工作人员去做大量工作。最近两年,随着政府文化部门的提倡,借助于《國家宝藏》《假如国宝会说话》等节目的成功播出并引起受众广泛关注,去博物馆参观的人数越来越多,有的时候个别博物馆甚至人满为患。故宫博物院举办石渠宝笈特展的时候,为了看《清明上河图》,甚至引发了“故宫跑”;上海博物馆在举办“晋唐宋元书画国宝展”的时候,观众通常需要排队好几个小时才能进入展厅参观,这些现象似乎说明博物馆的展览正在越来越受到社会大众的欢迎。但是,人多未必是真看懂了,这两个展览都有许多著名的书画作品,不过,引起观众兴趣的,还是《清明上河图》,就每个人只能有几分钟在画前参观的时间看,观众更多的是好奇和从众心理。我们的许多展览动辄以一级品超过百分之多少作为宣传的热点,这样的展览筹备时间短、精品又集中,对于馆方而言做起来简单,对于观众而言看起来热闹。但是,实际效果如何呢?以2014年北京AFEC会议期间主办的丝绸之路展为例,业内一位资深人士在微信中评论:“这场‘丝绸之路展无法复制”“因为出借文物,陕西历史博物馆还关闭了一个展厅”“除了媚宝,没觉得什么历史文化,感觉展览水平真对不起文物”。现在博物馆千馆一面,展览的同质化日趋严重,为了拉近和观众之间的距离,增加观众体验,很多博物馆过度依赖数字技术,片面强调博物馆文创,而没有在深入探讨文物本体的价值内涵上下工夫,也就无法真正将博物馆的资源转变为国民素质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

不可移动文物又可以分为考古遗址和地面上保存的古代建筑两大类。考古遗址中尤其是规模大、价值高的遗址,被称为大遗址,其中,有一部分还被列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名单或预备名单中。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大遗址保护工作进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2008年10月21日,首届“大遗址保护高峰论坛”在西安召开,与会代表围绕着“做好大遗址保护,推进城市和谐发展”的主题展开讨论,形成了《关于大遗址保护的西安共识》,并启动了西安唐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建设项目。2009年6月12日,大遗址保护论坛在杭州召开,这次论坛的主题是“大遗址保护与考古遗址公园建设”,会议形成的《关于建设考古遗址公园的良渚共识》,正式发出建设考古遗址公园的倡议。

2009年12月17日,国家文物局发布《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10月,根据《2010年国家文物局重点工作计划》,国家文物局在四川成都公布了首批12个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和23个立项名单,这一举措标志着大遗址保护工作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定位是以重要的考古遗址及其背景环境为主体,具有科研、教育、休息等功能,在大遗址保护和展示方面,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的特定的公共文化空间。”应该说,这种想法是可取的。但是,中国的考古遗址以土遗址为多,不同于西方的砖石建筑,土遗址的保护和展示保护难度大、观赏性差,而目前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没有充分考虑到中国考古遗址的特性,也没有充分考虑到其公园属性。依笔者的看法,只要遗址本体能够得到有效保护,遗址的展示利用应该允许尝试不同的方式。比如,在考古发掘中,过去的做法都是发掘到生土,既然发掘到了生土,为什么不能在发掘过的地方考虑适当的复建,或者考虑公园属性的公共设施建设?片面地强调保护,容易占据道德高地,但近几十年的实践表明,由于没有综合考虑到国计民生和中国考古遗址的特性,许多部门并没有将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加以妥善利用,而是当成了社会发展的一种羁绊,实际的保护效果并不理想。

在涉及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展示问题的时候,有些学者认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不同于一般的城市公园,或者主题公园,是以遗址为内容,以公园为形式,包含了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历史底蕴,与单纯的遗址相比,它更加强调公益性,更加注重遗址的展示与阐释,更加注重文化遗产保护成果的全民共享”。这样的说法似乎很有道理,但是在笔者看来,每一个考古遗址公园都是有主题的,就应该让公民认识到所在公园的主题性,只是这种主题应该用什么形式加以展示和阐释,是我们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不可移动文物中还有许多地面上保存至今的古代建筑,不少建筑群已经成为旅游的目的地,对于地面留存的种类丰富的古代建筑,在妥善保护的前提下,笔者以为规划不同的文化线路,应该是今后此类文化遗产资源活化利用的一个侧重点。1987年欧盟委员会(Council ofEurope)推出了旨在以“时间范畴”与“空间范畴”上的旅游为手段,向社会展示欧洲不同国家和文化背景下的文化遗产,是怎样构成一个有共同文化背景的整体的文化线路;1993年,欧盟第一条文化线路遗产“圣地亚哥·德·孔波斯特拉——西班牙段”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1998年,ICOMOS(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成立了CIIC(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文化线路科技委员会)。文化线路上聚集了众多的古代建筑,这些建筑不应被视为独立或偶然存在的实体,它是地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正如冯天瑜先生所说:“地理环境对人类文化创造的影响是真实而多侧面,持续而深刻的,但这种作用主要又不是立竿见影的。在通常情况下,地理环境只为文化发展提供多种可能性,至于某种可能性以某种形态转变为现实性,则取决于人类的选择。人文因素(经济的、政治的、心理的)具有选择能力,使人类可以在同一自然环境内创造不同的文化事实。”我们只有认识到这些建筑物不是孤立存在的,才能更好地阐释它们的价值,它们给参观者带来的不仅仅是旅游的愉悦,同时也会带来潜移默化的文化熏陶。将独立的古代建筑置于不同的文化线路之下予以阐释和展示,需要更多部门的有机协作,对旅游和文物部门都会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些工作是将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特殊的战略资源,通过旅游活化的方式,为广大人民所喜闻乐见,参与其中,从而达到中国文化复兴、建立文化自信的目的。

(作者系该院教授;收稿日期:2018-07-16)

“修旧如旧”“修新如旧”与层摞的文化遗产

杨振之 谢辉基

(四川大学旅游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Doi:10.3969/j.issn.1002-5006.2018.09.004

一、修旧思想的起源及流派

在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领域,修旧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思想指导。它的形成与发展可以追溯到人们对于文物古迹的态度,这一态度在英文文献中通常用“authenticity”一词来进行表达,其中文译文为“原真性”,词源上有“权威的”(authoritative)、“起源的”(original)、“可信的”(trustworthy)等多重含义。首次适用于遗产保护领域并作为一种纲领性的文件被传承下来的,是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在此之前,遗产的修复实践在欧洲已经形成了3个主流的学派。这3个学派对修旧原则的形成和理解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首先是法国。法国建筑学家Viollet-le-Duc(1814-1897)在修复理论上的探索具有先驱性的意义。在题为《11至16世纪法国建筑分类辞典》(Dictionnaire Raisonne de LArchitecture FrancaiseDu Xle au XVIe Siecle)的专著中,他对建筑物的修复理念进行了集中的阐述。这种阐述在李军(2006)等的分析中被进一步揭示为“修旧如初”。这里的“初”既是“最初”,也是“理想”。在Viollet-le-Duc看来,建筑的修复就是一种风格的修复,这种修复旨在使建筑恢复到一种前所未有的完整状态,这个状态可能并不存在于任何一个时代,但却是最符合风格特征的状态。为实现这一目的,必要的增删是可以接受的,但前提是“不有害于建筑风格的纯一性”。换言之,建筑风格的整体性和纯一性在Viollet-le-Duc的风格修复理论中居于首要地位。他对“旧”的处理以服从整体风格为前提,同时强调“有必要对各时代增添修补的痕迹进行保留”。这种保留不仅是要留下其有用的部分,同时各时代间的修复差异也应区别对待,要让后人能够识别出它们修造于不同的时期。

其次是英国。John Ruskin(1819-1900)是与Viollet-le-Duc同时代的英国诗人。在《建筑七灯》(TheSevenLamps ofArchitecture)中,他对Viollet-le-Duc等以“追求风格的纯一性”为目标的修复方法进行了批判。在他看来,建筑上的历史痕迹是一种财富性的存在,这种存在展现了一种古旧的价值,这种价值是由历史与时间共同赋予的。修复的最好状态,不是去消除各个时代的痕迹,而是使这种状态盡可能地持续下去。悉心维护,进而使之免于破坏性因素的威胁是修复最终要达到的目的。这一目的旨在保持它们传承给我们时的实际状况,简而言之即“修旧如现(现状)”。“修旧如现”有着很强的反修复性,它将古代建筑连同它所经历的各种改变和添加视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认为保护和修复的目标就是要“尽可能地把这些信息连同它的物质载体传给后人。”

再者是意大利。意大利人Camillo Boito(1836-1914)对新修部分需要加以识别这一原则进行了推进,主张以镌刻修复时间等方式对历史添加物加以识别。这一观念后来被《雅典宪章》等文件所吸收,成为指导遗产修复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此,Cesare Brandi(1906-1988)的《修复理论》(Teoria del Restauro)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节点,他将修复纳入了保护的视域,进而实现了修复与保护的有效连接。在他看来,修复的目的为的是传承后代,尽可能地延长作品的物理持存是当代人的责任;可以重建作品潜在的一体性,但不应以牺牲历史痕迹为代价;任一形式的修复都需要坚持一个根本性的原则,即在未来可以被重新修复。以上观念被吸收进了《威尼斯宪章》,奠定了当代遗产修复与保护领域的国际原则。

修旧原则的源始起于以上三者。主要表现是对整体性与原真性的坚持在理解和操作上存在显著差异。3个流派的看法在今天也依然适用,然则孰优孰劣?仍无定论。

二、“修旧如旧”?“修新如旧”?

“修旧如旧”是一个很有中国特色的说法。由这一说法展开,又有“修旧如新”与“修新如旧”等多个提法。在遗产保护领域,选择“修旧如旧”还是“修新如旧”,一直存在争议。争议的源头可以追溯至知名建筑学家梁思成,在20世纪30至60年代所倡导的“整旧如旧,带病延年”的修复手法。时间线上,梁思成修旧思想的形成与CesareBrandi《修复理论》的刊行几近同期,但又带有显著的中国特色。

1935年,梁思成撰写的《曲阜孔庙之建筑及其修葺计划》是“整旧如旧”思想的源头。他在文中创造性地提出,“保存或恢复历史建筑的原状”是修复工作的重中之重,“复原部分,非有绝对把握,不宜轻易施行。”反对“拆旧建新”是“整旧如旧”的思想根基,这一概念在当时的中国具有革命性的意义,因为彼时的中国修复理念往往只是“拆了重建”,即便是修理,也务求“焕然一新”。1963年,梁思成在《闲话文物建筑的重修与维护》一文中,对“整旧如旧”进行了系统的论述。论述认为将具历史和艺术价值的文物建筑修得焕然一新“犹如把一些周鼎汉镜用桐油擦得油光晶亮一样”,严重损害到了它的历史和艺术价值。以上观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1条“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是一致的。“原状”不能狭义地限定为“古貌”,而应该理解为“整体可以彰显原有功能”。此外,梁思成对“整旧如旧”还有一个形象化的表述,他说“保护文物建筑就是要使它带病延年,而不是返老还童。”

显然“整旧如旧”的核心并不在于修缮和整理,而是要尽可能地保存或恢复原状,“以求现存构筑物在寿命上实现最大限度的延长。”应当予以指出的是,“整旧如旧”的原则虽然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应用,并以“修旧如旧”的形态广为人知,但这一原则并不存在于任何的官方文件或是法律条文中,同时也没有一个严格的操作定义。作为修复结果的“旧”用于说明“带病延年”,这是梁思成“修旧”思想的核心。然而,“旧”与“病”仍旧是非常模糊的概念,在理解上也存在很多分歧。这类分歧甚至可以追溯到“修旧如初”与“修旧如现”这两种修复观念上。具有历史价值的遗存物,它的“旧”就时间线索来看,至少存在3个层面:一是初建之时的“旧”;二是某一历史时期的“旧”;三是现存状态的“旧”。所谓之“恢复”,究竟要以哪一个作为操作的标准?目前仍存在很大的争议。

对象的“高龄”是人们对于“旧”的一种直观感受。这种感受并不以具体的时间来作为界限。相反它是面向于当下的。Cesare Brandi用“锈色”(patina)来说明因岁月的流逝造成的古旧感,在此锈色实际上就是一种历史添加物,它与后人在修复及使用中留下的改变并无本质区别,却又充当了另一种形式的题刻。这一特质表明所谓的原真性,其实在作品被生产出来之后就已经在变化了,这种变化并不以人的干涉作为前提。换言之,它在每一时代所经历的各种改变不正是它的真实性的来源吗?如果否认这一点,那么原真性就只能被追溯到作品刚被制造出来的时候。这个时候距离现在已经存在时间的距离,尽管按照现在工艺可以尽可能地把它恢复到最初的状态,但是工匠已经不是那个时候的工匠了。甚至与之相关的事物,乃至于“场所精神”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遗产被定义为某种来自过去的遗存,这句话的意思是说,与之并生的那个世界已经崩落。换言之,“修旧如旧”在恢复历史状态这一要求下,实际上很难保证其原真性。

就保持现状这一操作来说,如果已有的修改是可以接受的,那么现在的修改必然也是遗产在未来的一个组成部分。于是这里存在一个冲突:如何使现在的修改在未来被视为不可或缺的部分在遗产中被接受?相对于对整体性和原真性的强调而言,这是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然而这一问题并未在“修旧如旧”与“修新如旧”的分歧下得到有效解决,前者偏重于对历史之“旧”的维护,后者则有“造假”的嫌疑。总的来说,实质上都是相对消极的遗产利用方式。

三、文化遗产的层摞与活化

回到对遗产的有效利用上,文化遗产的层摞性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点。每一时代都在面向于当代人的需要对遗产进行使用,每一次使用都将产生新的场所精神。场所精神的不断叠加层摞,正是遗产价值的再造过程。这一过程表明,文化遗产的本质就是每个当下、每个时代不断层摞下来的生产生活场景。这些生产生活场景的层摞,构成了遗产的根本价值。这种价值并不拘泥于守旧,反倒是有必须创新的要求。

修复的根本目的为的是实现对遗产的有续利用。有续一词说明了遗产的可持续再生,这种再生并不是说遗产的物质载体在被重复创造,而是说遗产的内在价值仍处在创造之中。有两层意思:一是每个时代对已有物的增删,都将以另一种形式在未来成为该遗产物的一个组成部分;二是从现有遗产物获得的非物质成分,允许当代人为未来创造遗产。概而言之,每一个时代都在创造每一个时代的遗产,这就是文化遗产的层摞性。进一步的理解是,每一个时代应该、而且有义务为下一个时代创造并保存这一个时代的遗产。借CamilloBoito的话来说,历史的添加物需要留下清晰的题刻以供后人辨识。

如何以更積极的方式保护并使用文物,是遗产的层摞性被引入后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探索,如果局限于对整体性和原真性的争执,显然难以找到满意答案。但这种处理方式却有一个好处,即在修旧与守旧的原则下,已有的遗产不至于因为当代人的干预而迅速消失。代价是限制了当代人为下一个时代创造并保存属于这一个时代的遗产。对于当代人来说,“如旧”的结果还有一个隐性的危机。对遗产利用不能有效解决当代人的需求,拥有遗产则意味着负担。这种负担不仅“动不得”,而且还会不断累积。遗产的存续对当代人需要的满足造成了持续性的挤压,其直接后果是遗产物会持续的增加,但人的生存质量却会因此下降。这是有悖于遗产保护的初衷和有续原则的。

就层摞性来看,对遗产的使用有活化的性质。所谓之活化,梁启超曾指出是“因其结果以推得其情态,使过去时代之现在相,再现于今日也”。再现并不是要去重复过去,相反是连结过去、现在和未来。因此,基于现时使用的活化才是遗产的价值所在。哪怕只是作为展品呈现也是活化方式的一种,但其活化程度却相对较低。探索更积极的活化利用方式,是实现遗产有续利用的重要支撑,也是增加遗产层摞性的积极路径。一个可资借鉴的活化例子是,梁思成等在1950年所主张的将北京老城墙织补成为一个环城立体公园的设想。这一设想既留下了老城墙,也让遗产的存续能够满足当代人的现时需要。

另一个反映遗产层摞性的例子是巴黎奥赛博物馆(OrsayMuseum)。它由修建于1900年的旧火车站改造而成,却被誉为欧洲最美博物馆。车站在1940年即已没落。在闲置了近47年后,这个已经是文保单位的废弃车站被“活化”为奥赛博物馆,目前大厅中仍保留着当时车站的大钟。物质载体自然还是原初的那个创造,但是场所精神却已经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是逐层累积的。每一个时代都在根据自己的现时需要对遗产进行使用,这种使用本身就是一种活化。活化面向于当代人的需要,因此每一次的使用事实上都在创造新的场景、新的价值,进而形成新的场所精神。在这层意义上,不但修旧不能如旧,修新更不能如旧。因为人与遗产实际上是生命的共同体。保护遗产就意味着要保护人。然而人不同于砖瓦,保护遗产的物质部分可以就物论物,但对人的保护却只能由对遗产的活化利用入手,这是遗产层摞性的内在要求。

(第一作者系该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二作者系该院博士研究生;收稿日期:2018-07-15)

浅析建筑遗址活化利用中的“恢复重建”

白海峰

(陕西省文化遗产研究院保护规划所,陕西西安710075)

Doi:10.3969/j.issn.1002-5006.2018.09.005

我国传统建筑大多数为砖木结构或土木结构建筑,建筑使用寿命相对较短,且容易损毁。因此,现存文物建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大都经历过次数不等的恢复重建。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陕西安康文庙大成殿为例,其国保单位公布的时代为“元~清”。一个文物建筑为什么能被公布成这么长的历史时代呢?其实就是因为其在历史上不断的恢复重建。安康文庙大成殿始建于元代,明永乐十四年(1416)、成化八年(1472)、万历十一年(1583)三次被汉水冲毁,又三次重建,重建时建筑改用了明代的建筑风格,同时又使用了大量的元代构件。清康熙四十五年(1706),安康文庙大成殿再次被汉水冲毁,为了保证文庙的安全,不得已将文庙迁至地势较高的新城。迁建后的大成殿改为清代建筑风格,但是其大量的梁柱及建筑构件使用了明代及元代的遗物,所以在一个建筑上出现了从元到清,各个时期时代特点非常明显的不同特征,而这也正是这座建筑的价值及魅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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