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船员上海讨薪

2018-11-10 02:28吴蓉邹勤
上海工运 2018年9期
关键词:优先权海事劳务

◎吴蓉 图/邹勤

31名菲律宾船员在上海联合讨薪,告的是他们印度尼西亚籍的老板。历经半年时间,这些船员终于拿到了他们被拖欠的工资。

案情回放

集体下船打官司

戴特是被欠薪时间最长且欠薪金额最多的船员之一。2014年12月31日,Pos船舶管理公司与戴特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约定:聘用戴特在“MAHONI”轮上担任三副一职,月薪2600美元。从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戴特被拖欠工资总计46800美元。2016年5月,“MAHONI”轮抵达上海港,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戴特等31位船员聘请了中国律师,一起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扣船。海事法院经审查后,在上海港扣押了“MAHONI”轮。

经查,“MAHONI”轮为巴拿马籍,船舶所有人为印度尼西亚的PT莫兰蒂海运公司,船舶管理人为Stx海事服务公司。2014年8月13日,Stx海事服务公司又与Pos船舶管理公司签订船舶配员协议,约定由Pos船舶管理公司为Stx海事服务公司招聘并管理船员。

2016年7月26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PT莫兰蒂海运公司既未应诉答辩,也未到庭参加审理,被视为其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

法院认为,原、被告均为境外主体,本案具有涉外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涉外合同纠纷的准据法,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原、被告未能一致选择解决本案纠纷的准据法,故本案应适用与涉案船员劳务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MAHONI”轮被扣押在中国海域,原告选择在中国境内申请扣押船舶,原告亦是从中国上海港离船的,中国系与涉案船员劳务合同有着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审查船舶优先权应当适用的法律。因此,法院确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审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

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船员劳务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现有证据显示,原告作为“MAHONI”轮船员已按约履行了船员义务,“MAHONI”轮的船舶管理人Stx海事服务公司及其代理人Pos船舶管理公司均确认拖欠原告工资,但被告作为船舶所有人至今未支付船员工资,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因此,原告作为在“MAHONI”轮上工作的船员,其工资给付请求及利息损失对“MAHONI”轮享有船舶优先权。

Stx海事服务公司和Pos船舶管理公司共同出具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间拖欠船员工资明细表,确认被告拖欠原告戴特工资46800美元,并将拖欠船员工资情况发送给被告。原告戴特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46800美元及利息损失,在上述欠付工资及利息损失范围内对“MAHONI”轮享有船舶优先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诉前扣船申请费。最终,法院判决PT莫兰蒂海运公司应向原告戴特支付船员工资46800美元及利息损失。

淘宝网上拍卖被扣船舶

案件判决生效后,PT莫兰蒂海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1名菲律宾船员向法院申请了拍卖“MAHONI”轮。之前,各海事法院多采用传统的现场拍卖方式对扣押船舶进行拍卖。因市场不景气,工作难度不断加大,相当一部分待拍卖船舶出现无人竞价或多次流拍,导致看船费用高、船舶损耗大、贬值快等问题。此次,上海海事法院在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第一次尝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外籍船舶进行网络拍卖,并最终顺利拍卖成功。

2017年1月5日,网络拍卖会共吸引了12112人次围观,经过63轮激烈竞价,最终“MAHONI”轮以人民币1689万元成交,溢价率为17.7%。31名船员全部从上海海事法院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

专家点评

“此案很特别,船员和船东都属境外,而船员却选择在中国打官司,最后不仅赢得了官司,还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这就是海商事案子与一般民商事案子的不同之处——管辖权。”上海百司林律师事务所的朱理亮律师认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将船员的劳务合同纠纷诉讼的管辖权列入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是从海事活动的特点出发的。船员的劳务执行是围绕船舶进行的,如果船东无法履行工资的给付,通过扣押船舶甚至拍卖等方式来执行是大概率的事件。如果是仲裁机关仲裁或其他法院判决会在最终的执行上存在协调的问题,对船员来说可能将丧失船舶优先权的机会。从优先权的角度出发,将船员的劳务合同纠纷列入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可以更好地保障船员的权益。为此,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不用进行仲裁前置,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如对其判决不服可向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

另外,在管辖权上,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和普通的民商事案件不同在于不是简单的 “原告就被告原则”,而是有许多选择。它既可以是原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也可以是被告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在本案中,船员选择的是离船港所在地即上海海事法院,这与国籍无关。

法规宝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条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1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2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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