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平对于效率的优先性关系

2018-11-12 03:54李铖豪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8年8期
关键词:公平商业银行效率

摘要:公平和效率两者优先性问题历来都是人类思想、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热点话题,而于现实中往往通过暂时的减损一方而追求另一方,从而达到阶段性的均衡,本文将以公平和效率的理念基石,在此之上概述以往学术界通常所赋予公平的四种不同的含义,并结合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网点滥设行为,界定商业银行其行为的性质,浅析在现今的社会的发展中、市场經济的背景下,商业银行行为于公平、效率的视角下的合理性。

关键词:公平;效率;优先性;商业银行

一、公平和效率

在人类的发展史上,“公平”和“效率”是两个不同层面却又是相互关联的概念。人们往往会用一些很通俗话的文字来形容,那么公平常常会被表达成公道、正义、平等等概念,而效益、效用则是用来阐述什么是效率。因为这两个词的含义很广泛,所以也就很容易引起人们的争议,因而对两者进行一个详尽的阐述是必要的。

(一)公平

“公平”含有公正(也可以说是正义)和平等两方面的意思,通俗地来说就是得其所得。早在古希腊时代人们就把公平正义看作是人类社会发展、追求的目标。柏拉图认为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之上,人们按照每个人不同的才能和天性形成不同的等级来担任适合其天性的不同职务;不同的等级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其所得就是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就是平等,服从法律并得其所应得,它包括分配正义和平均正义。前者指的是,人们根据其才能、地位、职务等特质按比例取得与之相称的物品;后者指人们获得同样的对待或同样的物品,既包括机会均等有包括结果上的平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洛克、卢梭等人将平等归入天赋人权。他们主张人依照自然生来而具有平等的权利,即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其中包括自由生存权、财产权、追求幸福和反抗压迫的权利。资产阶级革命后,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部门,现代生活中保障人权必不可少的宪法。天赋人权也就开始被写入宪法中,平等也就被诠释为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

那么不难看出,公平常常被赋予的含义有:一是指在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这是一种具体竞争规则的平等;二是指机会的均等,由于自然以及历史的原因,人与人之间在占有资源上具有天然的不平等,机会的均等也就意味着是国家干预为每个人提供相应的资源,让他们从而可以享受到平等的机会;三是分配公平,即分配正义,不过这里是以第二层意思为前提即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每个人可以获得的收益与自己投入的资源在价值抑或是量上具有一定的相称性;四是结果平等,也就是说人们参与活动后待遇、分配等具有公正性。

(二)效率

“效率”的含义就比较清晰明了了,一般是指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之间的相关关系。这里的产出或收益是指对人有用的物品,因此效率也就成了投入与效用之间的最佳函数关系。还有一种指的是制度效率,即指整个经济制度的安排是否促进生产效率,制度效率有时候也被笼统地称之为经济效率。

二、商业银行的网点设置

按照现行流程,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网点设置由其分行筹建申请,其总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再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最终由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2008年的金融危机之后,中国的经济进入下行周期,截至今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一直保持稳健地变革方式,看似风平浪静,实则却波涛汹涌。其中对于机构设置方面,关于审批权下放到地方银监,这其实大大地降低了银行网点设置的准入门槛。

而根据《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之分则,对于境内商业银行申报的新设网点是存在对网点的盈利状况、资产状况及风险控制等项目的具体审核,且商业银行的网点设置数量必须满足年度的境内新增机构计划。

诚然,分则中的审核内容并不经得起推敲,其审核的重点一直实在强调新设网点的盈利状况及风险控制目标的完成,这就会导致各个银行在看似公平的市场竞争大前提下,又关起门来只顾自家经营。加之,地方银监在审核过程中出于地方优先发展的目标,也必定会出现一定的灰色操控空间,那么新设银行网点机构的于区域市场内已有机构数量、区域内网点覆盖情况及区域经济发展三者的适应性问题,必定会被忽略。

据相关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末,全国主要商业银行网点机构数量排名,第一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拥有营业网点近4万个;第二是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有23682个;第三是中国工商银行,设置网点16429家,自助银行29385家;第四是中国建设银行,设有分支机构14985家;第五是中国银行,设有境内机构11556家。

以上只是网点数量排名前五的银行,也就仅仅这五家银行网点总数已达10.6万,于全国660个城市而言,平均每个城市160个物理网点,这是一个极为恐怖的数据。再者,银行网点每年都在新设,也在160的均数上还在不断得增,以至于很多城市的金融街上,三步一家银行五步一家信用社这种现象并不少见。

三、商业银行行为中公平和效率的关系

显然,效率,其作为一个经济词汇,在法律的经济分析过程中真切地占据了一定的地位。然而,过多地去强调经济效率的导向作用,就像经济分析自身一样,会走入一种充满假设、无法与实际接轨的困境,也会逐渐使得我们在分析现实问题的时候会不断地陷入无法完美论证的困境,也会使得一些关于经济性的法律法规不能享有其应有的法律规制属性。

在回顾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历史发展中,也不难发现,由原先“大一统”,即中国人民银行一家独居市场到后来的四大国有专业银行,再到交行作为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建立,各类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兴起、三大政策性银行的开辟以及农村信用社在全国范围内的遍地开花,如今的工行坐领世界第一行,而城商行、农商行于各地平分秋色。

因历史发展原因,决定银行市场地位的独特性,一家独大的话语权一直在被稀释,但却从未被动摇。正如前几年很受人关注的银行协同提价行为,金融消费者作为信息享有的弱势一方,在与银行进行交易前,的确是一个意思自治的独立人,但是在基于没有其他任何不一样收费标准的银行机构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作为选择的情况下,面对银行的协同提价,金融消费者就不得不买单,也就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意思自治,此时,显失公平,更无效率而言。

当然这是关于银行垄断行为的分析,于我们所要探讨的其网点滥设行为中的公平和效率关系似乎并无太大关系。可当我们再进一步深入了解,就会发现,正是银行在我国金融业发展中的独特地位、其不可动摇性,导致了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银行营业网点的业务很难以适应多变、复杂的环境,也正因为是这般,才会出现银行网点设置频繁增加。

而这种通过网点增设来达到规模经济的商业模式,是各大银行于自身部门改革、业务创新等举措中最容易去执行,也是保证自己收益稳定最容易出效果的一种措施,但网点的频繁增设就会导致滥设,网点滥设往往会很容易引发各个银行擅自提高利率,以超过存款基准利率上限的利率吸收存款;采用名义上为正常利率、而实际上为高利息的“阴阳合同”揽储。以上的这两种揽储行为实际上都是银行间同业机构为对抗同业网点增设来保持竞争力的一种方式。而这些抬价性质的变相“压价”行为直接能够起到排挤竞争对手的作用,加剧内部的恶性竞争,实有“压价排挤竞争对手”之嫌。

关于网点的增设,看似每个银行机构都享有竞争机会的平等,实际上大型国有银行在这方面反而较为劣势,源于其制度的严格,而作为中小型的商业银行来说,制度更为灵活,能够用于市场开拓的资金更为宽裕。所以,网点的设置方面,大型国有银行想要在原先基础上增设网点相比于中小型银行来说,是较为困难的。

随着网点数量增多,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办理业务的确是更为便捷、更为效率,此时经济效率的优先性得到充分的证明,网点的选择多了,竞争也就激烈了,同业网点的竞争机会以及作为第三方的金融消费者其享有的选择机会的公平性也得到充分保障。对于整个银行业来说,规模经济暂时地提高服务效率的确是具有绝对的可行性。而长久地看待网点胡乱新设这一问题,对于维持金融存储借贷秩序是非常不利的。具有成本优势的银行在网点增设过程中,更为自由地在城市中添置新网点,可获得规模经济,成本劣势的银行则会陷入业绩突落严重的甚至会导致业务开展停滞、经营困难,以此恶性循环就会导致几家银行的寡头垄断。那么无论是站在银行自身对于新设网点的边际成本与实际带来的边际效益的大小對比,还是站在整个银行业金融市场来说,与建立多元化、多层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维持金融环境的稳定相比较,几家银行寡头垄断,恶性竞争,其新设网点的效率与公平都是难以让人苟同的。

结语

银行网点的频繁增设,以导致滥设,实际破坏了原有的竞争秩序。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集团下的银行机构的确是存在跨度很大的社会资源不均等,而要保证长久的健康发展,却通过减损公平来追逐暂时的利益最大,这并不是一个很明智、很正确的举措。

随着时间的推移,网点滥设、变相揽储等各个问题的交错、融合,更会对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产生很大、很复杂的影响。正如康德所说那般,要是某种东西在道德上成为善的,它不仅要符合道德法则还不够,而且它还必须为了道德法则的缘故发生。这时候,我们再反过来想,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增设这一行为不仅不是为了保证、促进金融环境的稳定而采取的行为,更不符合金融环境稳定这一基本目标的实现。所以其该行为以出于全体的经济效益这一目的是不存在的,而其在法理上其公平性、效益性也存在很大的欠缺,更不可能说这种行为是道德的,相反,时间一长,整个金融领域内的银行机构都会受到不利的影响,也就是损人也不利己。

金融环境的稳定是我国目前金融发展的一个大方向、大目标,我们必须以审慎的态度,去严格执行具体规章制度,不能为一时之利,采取一些投机的方法、方式,破坏长期效率和公平。也结合近几年来,银行转型从1.0的硬件设备转型到现在2.5的服务转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改革也确实迈出了很大一步。不过,怎样要在今后通过双支柱调控引导金融稳健运行,以监管权对银行市场优势地位主体再塑造,地方政府对于地方性银行政策支持,追求金融业稳定发展、市场化发展所要规制的重点与难点。而更要明了的是,必须时刻牢记,银行业机构的发展,千万不能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率,而忽视、轻视公平的重要性,将长久的竞争机会公平与分配公平抛之于暂时的利益之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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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苏心,刘柏霞,我国商业银行盈利能力及影响因素的研究.中国集体经济,2018(04)

作者简介:

李铖豪(1994- ),男,汉族,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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