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干预专业机构进一步查验渗漏原因,结果……

2018-11-12 07:46杨金军
中国建筑防水·悦居 2018年7期
关键词:起居室意见书漏水

杨金军

基本案情

王某购买了某开发商开发的房产一套,并取得了房产证。人住后发现下雨时房顶出现漏水,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及楼上业主李某多次协商解决办法,均未达成一致意见,至今漏水原因未找到,问题仍未解决。无奈,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及楼上302室业主李某对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害进行维修,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

由于楼上业主李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庭审期间王某申请对漏水的原因进行鉴定。依据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①楼上房屋起居室南侧开敞式阳台地面及周围墙面防水工程局部可能存在缺陷;②楼上起居室南侧阳台地面南高北低;③南侧阳台栏杆在起居室南墙上穿钉固定,穿钉部位密封不严。上述3种情况可能是导致楼下房屋漏水的原因。

李某虽然否认其装修行为与漏水存在因果关系,但502号房屋及402号房屋均为新交付商品房,房屋交付时均通过验收,且为毛坯房,故综合以上情况,可以认定李某的装修行为与漏水现象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为:李某在装修过程中,应当预见到其装修行为可能会对房屋造成损坏,但李某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其主观存在过失,故李某的装修行为构成侵权,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对楼下房屋进行维修;因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故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楼下的房屋进行维修,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李某负担。

对此,李某表示不服。李某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鉴定意见书未明确漏水原因,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认为鉴定机构违反法定程序,未全面了解勘查漏水现场为南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在王某提供了初步漏水原因的情况下,由于李某不配合,鉴定人未能进行进一步明确漏水原因的开槽查验,对此,李某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二审时,李某辩称其并非拒绝开槽,而是以漏水点在王某家为由对鉴定方案提出建议,鉴定人员未予采纳导致没有开槽。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此举显然是干预了对技术性、专业性要求很强的鉴定工作,鉴定人员未按照李某提出的方案进行勘验,李某没有配合进行开槽查验,显然李某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在此情况下,采信鉴定意见书,确认李某的装修行为与漏水现象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侵权,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造成漏水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很多情况需要通过鉴定来确定漏水原因。可为什么法院仅根据鉴定报告中的一个可能漏水原因来确定楼上住户装修和漏水存在因果關系,从而判定由楼上住户承担维修义务呢?确实,有可能不能代表一定是李某装修造成的!但大家要知道,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和刑事案件不同,只要达到一个高度盖然性,法官就会采纳了。另外,由于李某没有配合进一步的鉴定,在王某提供了初步的证据以后,法官将进一步明确漏水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到了李某一方,但李某未予配合,故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求。本案中,李某最好的做法应当是配合鉴定机构,对房屋漏水原因做进一步的鉴定,说不定还能鉴定出不一样的结果。切不可自作主张,提出鉴定意见或者不配合,这样反而会对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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