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在我国的确立与完善

2018-11-13 12:22张楠闫倩张甜甜李鹏飞
海外文摘·艺术 2018年10期
关键词:知情权刑事诉讼法指控

张楠 闫倩 张甜甜 李鹏飞

(1.空军工程大学,陕西西安 710051;2. 云南大学,云南昆明 650504)

在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获知案件的有关信息,在诉讼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以及享有何种诉讼权利的权利,而代表国家的侦控机关和审判机关则对这一权利的实现负有保障义务。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可以理解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被告知其诉讼地位以及享有的权利,与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相对应的是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

1 犯罪嫌疑人知情权的意义

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作为保障程序公正的一项权利,与辩护权、无罪推定权等共同构成了诉讼的权利体系,犯罪嫌疑人知情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知情权是人权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刑事诉讼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保障人权不仅仅是指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法的追究,而且也包含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的保障。2004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这项基本原则是通过各部门法来体现和保障实施的。赋予犯罪嫌疑人以知情权是一个普通公民被指控为犯罪嫌疑人的必然要求,对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是实现控辩平等的需要。现代刑事诉讼应该是一个“等腰”三角构造,不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始终处于一种“防御”的地位,而且侦查机关享有国家权利和国家资源,对犯罪嫌疑人形成了很大的资源优势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强调控辩平等就必须要尽可能的减少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尽可能的寻求法律上的均衡。

第三,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知情权是一项推定的诉讼权利,是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一项防御性权利,其价值在于犯罪嫌疑人可以及时、有效地了解到自己自己所涉及的案件的性质以及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从而做出有效的防御,使犯罪嫌疑人有足够的机会来表达自己的意愿,获得平等的陈述自己意见的机会,以实现程序正义。

2 犯罪嫌疑人知情权在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9条第2项规定: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要求在讯问之前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和委托律师帮助权和指定律师帮助权,并且明确告知被追诉人,他对于侦查官员在讯问中的回答可能会在审判时是成为对他不利的证据使用。在美国,根据“米兰达”规则,如果警察在讯问时没有预先告知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权利的话,那么被讯问人的口供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

大陆法系国家对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在其刑事诉讼法中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法官在签发逮捕令时应该在逮捕令中写明被指控人有重大嫌疑的行为、实施行为的时间与地点,犯罪行为的法定要件和适用的刑罚规定、逮捕理由以及重大行为嫌疑和逮捕理由所依据的事实。第一百一十四条a规定在执行逮捕时应对被指控人宣布逮捕令。一百一十四条b规定,对逮捕事实,羁押期间的每一项新决定都应当毫不迟延地通知被捕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可信赖人。

法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也有所规定。法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1的规定任何被拘留者均应由一名司法警官或者在一名司法警官的监督下由司法警察处理将第六十三条2所规定的将其被拘留的事实电话通知其亲属的权利及第六十三条4所能赋予的在拘留后二十小时聘请律师的权利,以及第六十三条有关拘留期限的规定,告知被拘留人。而且要求这种告知应记入笔录,由被拘留人署名确认,拒绝署名时,应该在笔录上载明。同时,法律还要求告知被拘留人这些情况时,应该以被拘留人所理解的语言告知。

3 我国犯罪嫌疑人知情权的确立与完善

3.1 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犯罪嫌疑人知情权的规定及缺陷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知情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

第二,《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犯罪嫌疑人。

第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6条的要求,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则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知情权主要体现在证据的某些方面以及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方面。显然,我国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存在着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对于犯罪嫌疑人如何了解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理由、性质没有规定。一旦公民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其根本不可能知道自己应该针对所指控的事实维护自己的权利,虽然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提供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但目前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律师会见难的问题;(2)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法律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的知悉途径和方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时,只要求其内部具备相关条件和程序,虽然会在二十四小时之内通知家属,但犯罪嫌疑人对为什么采取这些强制措施和采取强制措施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也是无从知晓;(3)对犯罪嫌疑人的告知程序没有作出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笼统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至于告知的程序和方法、口头告知和书面告知,都没有进一步的作出规定;(4)对于侵犯犯罪嫌疑人知情权的行为法律没有规定违法性后果。实践中广泛存在着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权利告知不规范不及时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到案之初,侦查人员一般不会立即告知其聘请律师的权利,待到证据固定之后,才向其告知此项权利。由于立法的缺失,对于侦查机关这种拖延告知甚至是不告知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无法进行救济。

3.2 我国法律对于犯罪嫌疑人知情权的立法完善

其一,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拘留时,应该告知其逮捕、拘留的原因,告知应该是侦查机关主动进行的,而且是以明示的方式进行。当被指控的罪名发生变化时,侦查机关应该主动、及时地告知犯罪嫌疑人,以便其改变防御策略。另外,在告知的方式上应该采用口头和书面相结合的方式,而且要以犯罪嫌疑人所能理解的语言进行告知。

其二,被侦查机关调查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知悉自己的人身的法律处境。一旦某人因被侦查机关认定涉嫌犯罪导致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甚至剥夺时,其有权了解自己人身的法律处境,并告知其享有何种诉讼权利以及如何行使刑事诉讼权利。

其三,法律应该明确侵害犯罪嫌疑人知情权的法律后果。《刑诉法》应当规定,侦查机关如果侵害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将在诉讼上产生的法律后果。在侦查机关侵犯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而且可能影响判决结果时,应该将其作为上诉以及日后申诉的事由,以保障犯罪嫌疑人之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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