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我国网络直播的法律规制

2018-11-13 19:48赵家鑫河南大学法学院475000
新生代 2018年15期
关键词:网络红人规制自律

赵家鑫 河南大学法学院 475000

一、前言

新时期,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需要既包括物质层面,也包括精神生活层面,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与经济水平的提升,网络直播开始出现。网络直播是依靠各类网络直播软件、手机应用程序将现实生活场景等进行实时同步直播的一种新型网络媒体形式,由于传播快、门槛低、覆盖广、收益高、影响大、便捷度高、娱乐性强等特性,网络直播进入跨越式发展阶段,网络直播产业链条开始成型,但由于其跨时空特性与虚拟性,使得网络直播的监管和执法面临巨大挑战。基于此,本文对新时期我国网络直播法律规制的价值与规制对策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二、新时期我国网络直播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一)网络直播犯罪的影响广,严重威胁现实社会稳定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智能终端的发展,互联网的传播效应进一步扩大,网络直播的影响力也非常巨大,例如一个网络红人的粉丝可以高达几千万人,一场网络直播的观看人数能达几十万人甚至更多,因此一旦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直播进行犯罪,将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并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例如,部分网络红人为吸引流量,获得高额收益,不惜以身试法,传播或者直播淫秽视频内容,这种低俗网络直播对社会精神领域、道德领域的侵害非常严重,尤其是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损害,并可能诱发犯罪,严重威胁现实社会的繁荣与稳定。

(二)网络直播犯罪隐蔽性高,容易刺激网络匿名犯罪

众所周知,在网络直播中,无论是网络红人还是网络直播用户都是可以从各种网络终端(如手机、笔记本、平板、PC电脑等)进行虚拟参与网络直播,由此使得网络直播的参与主体在身份识别上具有隐蔽性,不同的网络平台可以给网络红人与用户提供不同的虚拟身份,网络红人与用户可以依照自己的兴趣爱好自由地选择或扮演多重角色,因此极其容易刺激网络匿名犯罪,并且即使在网络犯罪发生后,犯罪行为难以发现、犯罪痕迹难以保留、犯罪侦破阻碍重重。

(三)网络直播犯罪虚拟性强,时空跨度造成监管乏力

在强大的互联网世界中,网络直播的信息发布可以突破时间与空间的约束,如网络直播可以实现跨区域、跨国家直播;也可以在短时间向所有在线的用户进行信息传递,突破信息传播的时间约束,由此给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带来便利,即:在网络直播中,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直播软件作案,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只要拥有互联网终端就可以实施犯罪,时空跨度造成监管乏力。

三、新时期我国网络直播的法律规制对策

(一)立法层面,构建并完善网络直播产业的法律体系

目前,关于网络直播的监管,最为常用的是《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只是部门规范性文件,其效力较低),该规定虽然对网络直播的相关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对网络直播行为的许多界定依旧不明确,还需要逐步消除灰色地带,从而真正做到监管的有的放矢。因此,我国要构建并完善网络直播产业的法律体系,结合宪法、刑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多个部门法,制定符合我国网络直播产业发展的网络直播监管法,完善立法体系。

(二)执行层面,优化政府对网络直播监管模式与手段

在政府执法层面,要优化网络直播的监管模式与手段。一方面,在对网络直播的监管模式方面,要采取取事前预防、事中引导、事后严惩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对网络平台进行严格监管,加强事前预防,利用信息技术优化事中引导,强化执法监管来提高事后处罚的威慑力;另一方面,在监管手段上,要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积极采用新工具、新技术、新思路,提高监管手段的实效性与时效性。

(三)自律层面,加速构建网络直播行业自律组织机构

不可否认,政府是网络直播行业法律监管的主体,但是同样也不能忽视行业自律组织在网络直播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应该加速构建网络直播行业自律组织,明确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要求与运营规范,将网络直播的行为进行标准化规范,并强化对各个平台、各个网络红人、各平台用户的信息识别、信息监控、行为约束。与此同时,行业协会还可以加大对网络直播合法运营的宣传,纠正居民对网络直播的认识。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减少其被骗的风险。

四、结语

总而言之,当前我国网络直播的法律监管存在难度大、要求高、效果差等监管难题,进而使得不法分子在网络直播中获得非法利益,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利益,严重者还威胁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因此,我国必须加强对网络直播的法律规则,具体策略包括:第一,立法层面,构建并完善网络直播产业的法律体系;第二,执行层面,优化政府对网络直播监管模式与手段;第三,自律层面,加速构建网络直播行业自律组织机构;通过三管齐下,最终提高对网络直播的监管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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