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政策不能滞后于社会发展

2018-11-17 17:06于平
民主与法制 2018年32期
关键词:三孩柘城县抚养费

于平

近日,一则“河南柘城开征三孩超生罚款”的新闻,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事情的经过是,柘城县召开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动员会,要求全面启动社会抚养费征收,全县生育了三孩及超过三孩的家庭,必须缴纳相当于夫妻双方上一年度纯收入三倍的罚款。此举激起了一片争议之声,甚至招来不少质疑和批评。舆论压力之下,柘城县有关部门回应称,针对三孩征收社会抚养费一事还只是处于宣传发动阶段,尚未真正实施。

不管这一事件如何发展,都值得进行深入的思考。生育二孩放开之后,民众已普遍形成了生育限制放开的预期。而一些地方政府,也从以前的严厉管制生育,转为鼓励生育,许多地方推出延长产假时间、提高生育补助等“真金白银”的政策。同时,限制生育三孩及以上的政策虽然依旧存在,但一些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实际上已悄悄松绑,比如对于生育三孩的家庭,采取了默许的态度,并不刻意追缴社会抚养费,一些补助或免费的服务项目,也适用于三孩家庭。如此大环境下,柘城县高调逆势而行,难免成为舆论炮轰的靶子。

然而平心而论,柘城县的做法虽然有违社会意愿,惹人反感,但从法律角度而言,其做法并无不当。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就此而言,柘城县称得上是严格依法行事。相反,在国家尚没放开三孩生育的前提下,那些默许乃至鼓励生育三孩的地方,虽然获得一片赞扬之声,却不免有违法之嫌。

如今的情形却是,严格执法的心虚了,有违法之嫌的反倒顺理成章,这并非法治社会应有的正常状态。同样的法律政策,在不同地方的执行结果却截然相反,这不仅对法制威信是一种伤害,也会让公众陷入无所适从。对于生育三孩的家庭,不同地区各行其是,甚至出现或补助或罚款的两极,这样的政策不均衡,也不利于社会公平。

对于这样的情法悖离,不能简单地判定谁是谁非。问题的根源,还在于公共政策本身。目前的生育政策,显然已与社会发展、民众愿望有所脱节,出现了相当的滞后性。如何紧随时代的步伐,及时对生育政策作出进一步调整,已是当下所面临的紧迫课题。

近年来,我国生育政策已发生了巨大改变。2013年单独二孩放开,撕开了计划生育的第一个口子,但效果寥寥。这直接促成了2015年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实施。然而这项政策执行三年来,虽有一定效果,总体而言并不理想。相关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大陆全年出生人口1723万,比上一年减少63万;2018年上半年的新生儿人数,同比下降约15%至20%。更令人担忧的是,按照2010年的普查数据,未来十年内我国生育旺盛期妇女将减少约40%。在未来二三年内,随着我国第三次人口高峰期的育龄妇女逐渐退出育龄期,以及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导致的生育堆积效应释放结束,如果不对生育政策及时作出调整,我国的人口出生率势必面临断崖式下跌。

公共政策是为了满足社会需求而存在的,因而公共政策要获得持久的生命力,赢取最广泛的社会支持,就必须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与民众意愿同行,与社会实际同步。眼下,民众的生育意愿低迷,已是不争的事实。生育政策的滞后性及其不利影响,已经显现。如此情形下,如果生育政策仍然固守不前、放任滞后,不仅难以实现鼓励生育、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的政策初衷,还可能付出巨大的社会代价。

生育政策如何进一步适应国家的长远发展、符合民众的现实利益,已是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从某种程度而言,舆论对于柘城县做法的质疑,也是对生育政策深化改革的一种殷切期待。下一步,在国家层面也应当正视这样的期待,早日确立生育政策的未来方向,给亿万民众送上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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