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离婚冷静期”能否降低离婚率

2018-11-19 06:34
遵义 2018年21期
关键词:夫妻当事人感情

近日,“离婚冷静期”写入民法典分编草案,并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由此引发了不少的争议,有人认为“离婚冷静期”对稳定婚姻将会发挥一定的作用,有效遏制冲动离婚。也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设置离婚冷静期有转移财产和家暴的风险,有可能发生一些无法预估的情况。

正方 冷静期,给冲动离婚留下缓冲

倡设“离婚冷静期”,别一冷了之

文丨■何勇海

对于那些一时冲动想要离婚的夫妻,官方正设法让他们冷静一下。近日,“离婚冷静期”写入民法典分编草案,还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在此之前,此举已在四川安岳县、陕西丹凤县、济南市中区等地法院实行;最近的是今年7月16日,广东高院首次提出“离婚冷静期”的完整规定,将其区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设置期限和运用规则。看来,“离婚冷静期”即将从新生事物发展为普通事物。这是有利于推动家事审判工作不断科学化的。

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婚。”设置“离婚冷静期”相当于给冲动型离婚按下暂停键,给夫妻双方一定的时间静一静、想一想,其根本目的是劝和不劝离,可以挽救冲动型离婚,降低离婚率,维护社会稳定。此前,一些法院的离婚官司速战速决,离婚证立等可取,法院倒是省事了,但酿成了一些“闪离”现象,据说不少冲动的夫妇晚上吵架,第二天早上离婚,到下午就后悔,但已来不及了。

最高法倡设“离婚冷静期”,除了是让家事审判工作更加科学化,还是与国际接轨。正因没设置“离婚冷静期”之类的法定离婚门槛,使得我国在变成世界上离婚手续最简便、离婚最快捷的国家之一。然而在英国、韩国等国家,都用不同形式和名称对冷静期制度作了规定。如在英国,当事人离婚也有法定的反省和考虑期间;韩国则设立离婚熟虑制,离婚双方要经过熟虑之后才能到法院办理相关手续。

细究起来,我国在近两年一直在推动离婚案件的审判更加科学,逐步与国际接轨。比如,最高法于2016年下发《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等改革目标,提出“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此番倡设“离婚冷静期”就是提出的具体要求。

未来,设“离婚冷静期”将成基层法院标准动作。不过,冷静期内法院的工作不能冷,应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比如听取未成年子女、亲属邻居等的意见;冷静期要注意适用性,不能机械地滥用,不能随意扩大范围;对本应及时判决离婚的案件,更不能以冷静期为由不作判决,否则可能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总之,别一冷了之,是否设冷静期,也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设置“离婚冷静期”更利于和谐社会创建

文丨■苗凤军

近日,“离婚冷静期”写入民法典分编草案,并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事件出现引起全国广大网民的关注,也引起广大网民的热议,有人点赞,也有人持怀疑态度,对于这即将出台的新规,是不是能够打造更和谐的家庭关系呢?这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

设置“离婚冷静期”,笔者觉得可行,为什么会这样说呢?现在的年轻人的家庭观念与中老年人思想相比,其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过去朴素的婚姻恋爱观,在当今时代是很难存在下去了,婚姻的忠贞,对于当今时代的年轻人来讲,更是一道很难的题,在很多年轻人解这一道题时是不及格的。在他们当中,有很大部分对婚姻抱着一种玩世不恭的态度,对自己的婚姻不负责,恋爱闪电式,结婚闪电式的有很多,其结果表现为婚姻很不稳定,闪电式离婚也成了当今社会一大痛点。

离婚的多了,会给社会带来诸多问题,尤其是已经生育过子女的,当两个人离婚之后,对于孩子来讲,就是单亲家庭了,对于孩子成长来讲是相当不利的,在当今社会上因为单亲家庭而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案例比比皆是。如何让这些孩子能够有一个健全的家庭,应该是整个社会的责任,更是政府部门的责任,今天政府部门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设置“离婚冷静期”,对于保障孩子的成长环境来讲是能够起到更多的积极作用。

设置“离婚冷静期”,最重要的一面还表现在,很多年轻人闹离婚,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事实上,他们的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很多年轻人闹离婚都是年轻气盛一时之气,思想冷静不下来,头脑发热,谁也不服谁,很多离婚行为都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如今设置了“离婚冷静期”,让年轻的当事人,能够静下心来思考一下,或许更能够挽救他们的婚姻与家庭。

设置“离婚冷静期”,有利于家庭和谐,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创建,对于这一新规的即将出台,相信会有更多的百姓支持。也相信这一新规一旦落实,也一定能够为时代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大贡献,立下大功劳。

冷静期,给冲动离婚留下缓冲

文丨■胡勇俊

不可否认,现在,社会离婚率逐年攀升。从离婚的原因来分析,当爱情走进婚姻的时候,很大一部分人、尤其是一些年轻人,显得会“经验不足”,经营婚姻家庭的能力不够,往往会因为一言不合,一不小心就走到了离婚的边缘,冲动型离婚出现不少。

试想,面对每一宗离婚案件,法官们都按部就班的走完程序,宣判结案,会不会给这些冲动型离婚者留下遗憾?

冲动离婚背后,带来的是家庭人员心灵上的创伤、财产上的分割纠纷等。因一时的冲动,成为了一生的转身。即便有的日后复婚,但冲动离婚也是不可取的。因此来说,设立“离婚冷静期”,无疑就像把冷水浇向了当事人的头上,让处在水火不容、互不想让地步的当事人一下子清醒过来,理智分析前因后果,重新做出正确的选择。

值得说明的是,在此之前,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推行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的改革试点工作,按照《意见》的要求,试点法院要在最高法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下,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各项工作。“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这个要求,就是改革试点的工作内容和设立“离婚冷静期”的前期工作。

由此来说,设立“离婚冷静期”不但合情合理,而且还具备了司法实践基础,在各地推行应该是受欢迎的,并且还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社会各界完全可以戒除对实施“离婚冷静期”的顾虑。有人认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但现在设置“离婚冷静期”是浪费司法资源。其实,“离婚冷静期”不是禁止离婚,只是有选择性的对那些有挽救可能的离婚案件进行暂停,尽可能的从法院审理这一层,精准掌握,多给那些因为冲动而闹离婚的人浇冷水,多挽救一些仍可幸福的家庭不被破坏。

“离婚冷静期”多给婚姻一个机会

文丨■刘运喜

恋爱可以浪漫,婚姻必须现实,不能太理想,必须面对生活中的柴米油盐,互相扶持,互相帮助,承担起抚养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的道德法律责任。维系婚姻的唯一基础是夫妻双方的感情,没有感情的婚姻是坟墓,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婚姻才幸福。离婚与否,判断的唯一依据是双方的感情。

笔者认为,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强制提出一个“离婚冷静期”,是非常必要的,是给当事人最后一个机会,把握住这个机会,对于挽救濒于失败的婚姻具有重要意义。

“离婚冷静期”,其实是给双方当事人一个感情缓冲期。在最后的期限内,离还是不离,有足够的时间考虑权衡,做出正确的理智的选择。

“离婚冷静期”有助于挽救婚姻失败危机。那些因一时感情冲动、情绪激动而提出的离婚,有可能在冷静期内改变,维持家庭的现状,延续家庭的幸福。事实表明,离婚冷静期内,确有不少夫妻经过法官调解、邻里劝说和自己慎重考虑后,放弃了离婚打算,言归于好,“破”镜重圆,再续情缘。

“离婚冷静期”有助于社会稳定和谐,促进社会持续发展。如前所述,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如果细胞破裂太多,势必对社会的稳定构成潜在的威胁。既然离婚冷静期能够挽救一些婚姻危机,保持这些家庭的稳定和谐,照顾好老人与小孩,当然也就确保了社会的稳定和谐,促进了社会的持续发展。

“离婚冷静期”并不干涉婚姻自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运用。政府强制给当事人一个离婚冷静期,符合调解前置的立法宗旨,主要目的是尽最大努力挽救濒于破裂的婚姻危机,让夫妻冰释前嫌,握手言和。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没有隔夜仇,没有过不去的坎。在冷静期内,彼此可以全面充分地考虑双方的感情历史、感情现状、感情水平,权衡利弊,计算得失。再说,每个公民都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义务,离婚冷静期给当事人最后一个机会,如果期间双方想通了,理顺了,理智了,放弃了离婚,实际上也是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何乐而不为呢?

至于冷静期内可能存在的转移财产和家暴的风险,笔者认为是不用担心和害怕的,因为有相关法律制度的约束限制,谁敢以身试法,就追究谁的法律责任。

反方 并非所有离婚都需要冷静期

并非所有离婚都需要冷静期

文丨■林春

偕一人白头,择一城终老,这大概是所有人梦想中的婚姻吧!可现实生活中,离婚的现象却越来越普遍。据统计,根据全国2017上半年婚姻人口数据的汇总,558万对结婚,185万对离婚,33%的离婚率!如此高的离婚率,实在令人心惊,对此,有人提出了“离婚冷静期”,而“离婚冷静期”就是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空间,为挽救婚姻做的最后一次努力,这样的举措多少有些心灵鸡汤的味道,但现实生活中,走到离婚这步的人,基本都坚定了离婚的立场。

当然,“离婚冷静期”的初衷值得肯定,是为了挽救婚姻,有一些人是因一时之气,进而双方决定离婚,针对这种情况,“离婚冷静期”是个不错的主意,能够让双方冷静思考,进而挽救婚姻。

然而一味的挽救并非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须知,一些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任何挽回的空间。比如婚姻期间夫妻之间有人出轨,对另一方不忠,可能会导致夫妻矛盾难以调和;婚姻期间涉及家庭暴力、转移财产等问题时,如果夫妻有孩子,甚至会给孩子的身心带来一定的伤害等等;面对这些问题,设立“离婚冷静期”,只会为双方徒增更多麻烦,导致更多悲剧。笔者的一个朋友,其父亲就比较暴躁,经常对其母亲实施家暴,家里的电视、凳子等等被砸得稀巴烂,孩子看到这一切,其心里受到极大的触动,甚至蒙上恐婚的阴影,每次孩子都希望父母离婚,直至后来双方离婚,孩子的笑容才越来越多。因此,有时候设立“离婚冷静期”并非是良策。

那么,“离婚冷静期”在什么时候设立最合理?在笔者看来,“离婚冷静期”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立,而非“一刀切”。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提到,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换言之,“离婚冷静期”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等法律法规,如果双方对达到了相关条件,应该满足离婚的要求,没必要浪费人力和物力设立“离婚冷静期”。

在很多中国人心中,离婚是件很丑、很没面子的事情,但生活总会有许多不如意的地方,有时候夫妻双方没有感情,离婚不见得是件坏事,这也是对彼此双方的尊重,要知道,如果双方没有感情的生活也是件痛苦的事情。因此,“离婚冷静期”虽好,却不可滥用,否则不仅起不到挽救婚姻的作用,反而会衍生出更多的悲剧。

设立冷静期莫如传授婚姻艺术

文丨■孙建国

有数据研究表明,“出轨”是中国目前导致离婚最大的原因,占据首位,而其他离婚因素中,又会有多少是非理性离婚的呢?还有多少是一时气愤,突发离婚的呢?所占比例很少,那这样的话,设立“离婚冷静期”又有多少用呢?只是对那些闪婚闪离的一小部分人有用,是很少的一部分,而相对于庞大的离婚团体来说,真的是无济于事。再说设置“离婚冷静期”,真的有损婚姻自由,与母法精神相违背。天要下雨,娘要嫁人,只能由他去吧。对于能挽回的就挽回,对于无可挽回的,只能顺其自然,强扭的瓜不甜,强留的爱会发酸。

如果真要设立“离婚冷静期”,要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地启动冷静期,法律上限定一些离婚红线,和底线。只要触犯了某些情况的,比如家暴之类的,只要一方提出离,就不用再考虑,立即离。如果此时还要冷静期的话,只能让受暴者更痛苦。

另外,感觉中国的“离婚冷静期”提法,不如韩国的“熟虑期”提法更恰当。为遏制不断上升的离婚率,韩国政府和有关部门相继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并取得了实效。2005年3月,首尔家庭法院推出了“熟虑期”和义务调解制度,规定申请离婚的夫妇必须经过一个星期的“熟虑期”,并经过专家咨询调解后,法院才能受理离婚诉讼。

无论是“离婚冷静期”还是熟虑期,在婚姻的最后关头,采取这些措施固然有点作用,但肯定不如防婚于未离,要想真正减少离婚,应该从最开始把控,实行过程指导。而不是把重点放到最后这挽回可能性很小的地方。有必要尽早传授婚姻经营艺术和技巧。一是进行结婚培训班,传授技术,做到持证上岗,通过测试合格后才准予发结婚证。二是加强婚内知识宣传,适时指导婚姻相处的艺术。三是加强道德教育和约束,增强责任意识。

冷静期中要加大弱势人员保护力度

文丨■黄根华

“十年修得同船度,百年修得共枕眠”,的确,对待婚姻必须慎重,不能“闪婚”“闪离”。民法典分编草案将写入“离婚冷静期”,其目的就是期望通过冷静思考,挽救婚姻,值得点赞。然而,在实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同时,要充分注意加大弱势人员保护力度,确保提起诉讼方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一般来讲,在进入诉讼阶段的婚姻,当事人应当经过了深思熟虑。作为法官,不能机械地按照离婚冷静期规定,粗暴地要求冷静,不予以离婚。在冷静期间,夫妻双方权利义务依然存在,妻子不愿意过性生活,另一方以夫妻名义开展借贷,转移共同财产等这些不可预知的行为有可能给当事方造成经济、甚至人身方面的伤害。

一个案件一个预案。不是所有的案件均适用于“离婚冷静期”,这就需要当事法官深入了解案情,在通过调查走访,与妇联、村居社区、单位一道了解其到底为什么离婚;原告起诉次数;双方矛盾冲突的具体表现;同时听取被告不同意离婚的理由;是不是涉及到某一方家暴、财产问题,有无既往历史等问题来进行自由裁量:需不需要进行“离婚冷静”。做出“冷静”决定时,也应当“附条件”保护弱势人员权益:财产保全、暂时分居,限制行为……

“床头打架床尾合”“夫妻没有隔夜仇”,民法典分编草案写入“离婚冷静期”需要法官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在“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婚”和“离婚自由”上寻得平衡,不能简单而定,不能人为制造离婚障碍,给当事另一方造成伤害。

“冷静期”不是“冷冻期”

文丨■范军

“离婚冷静期”一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就隐藏被套用甚至滥用的风险。套用或滥用“离婚冷静期”,可能使司法干预异化为对“离婚自由”的变相干涉。因此,是否启动“离婚冷静期”,应当坚持对象适用原则,绝对不能将其当作拴马的缰绳,见离婚就套上去。

《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离婚冷静期”的设置,通过法院引入的第三方咨询和调解,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专业帮助,是司法调解的延伸和强化,不存在干涉婚姻自由一说。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离婚冷静期”可能存在的套用和滥用,或将坐实“干涉婚姻自由”的罪名。

“离婚冷静期”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则,它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只适用于冲动型离婚。司法人员应当对离婚原因进行分析,做出是否为冲动型离婚的基本判断。《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般而言,冷战型离婚不具有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因为其背后大多是夫妻感情的破裂。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对冷战型离婚也实行“离婚冷静期”,则可能进一步激化夫妻矛盾,甚至诱发家暴。

针对冲动型离婚的“离婚冷静期”必须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自己婚姻的处分权。如一方拒绝接受“离婚冷静期”,则最好启用司法调解,并根据司法调解效果,决定是否再次提出“离婚冷静期”的建议。

“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实质上是以“司法增负”来换取“婚姻减负”的效果。“离婚冷静期”实质上是将司法调解适度延长,并引进第三方的专业咨询和调解,引导当事人对夫妻关系进行充分反思。但有人担忧,“清官难断家务事”,离婚调解本来就是一个煞费苦心却不一定有成效的工作,现在法律将司法调解时间延长,司法人员的工作真的能够到位吗?再者,由于引进了第三方咨询和调解,“不胜其烦”的司法人员会不会因此做起了“甩手掌柜?”果如此,“离婚冷静期”岂不是异化成了“离婚冷冻期?”什么事也不干,专等第三方咨询和调解的结果,将离婚诉讼长久地搁置起来,这样的作为严重削弱司法公信力,不能不引起重视。

“离婚冷静期”是一个法治新课题,也是一个社会治理的综合课题,不是说实行就能实行好的。虽然试点地区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提供了一些成功的案例,但这还不足以说明“离婚冷静期”达到了安全着陆的前提条件。婚姻法庭的工作人员和第三方家庭婚姻咨询师开展工作的着力点有区别,一个注重于司法调解,一个注重于伦理情感调解,只有优势互补,相辅相成,才能起到“枯木逢春”的作用。这两个前提条件能够双轮驱动、并驾齐驱了,也就是“离婚冷静期”可以安全着陆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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