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执行标准、市场状况与政策演进

2018-11-22 11:02单国俊
商业经济 2018年10期
关键词:绿色金融

单国俊

[摘 要] 通过对目前绿色金融的执行标准、市场发展状况以及政策演进脉络等方面进行梳理分析,以期在厘清绿色金融发展态势的基础上,对我国商业银行加快战略转型,主动支持绿色产业提供参考。发展绿色金融的核心要求是将环境外部性问题内生化,强化企业和金融机构对环境风险的认知,以引导环境友好型的投资。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的规模逐渐增加,但仍主要以传统绿色信贷为主,尚未形成系统化、多元化的完善体系,绿色产业尚未摆脱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的局面,总体上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我国绿色金融市场建设过程中,政府应发挥重要推动作用,逐步形成政府、金融机构、环保企业等多方参与协同的绿色金融体系。

[关键词] 绿色金融;产品体系;政策演进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8)10-0156-04

一、内涵界定与执行标准

(一)绿色金融的涵义

绿色金融涉及三个纬度,即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其中,政府是绿色发展战略和监管政策的制定者;金融机构是具体实施绿色金融的主体;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则是绿色产业发展的微观载体。从绿色金融的发展脉络来看,这是一个先有实践,再发展出理论体系的领域。绿色金融的概念出现于20世纪末,但在此之前的70年代,国际市场的实践便已开始。1974年,前西德成立了全球第一家环境银行,专门为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项目提供融资。此后,国际组织、开发性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以及各国政府成为推动绿色金融规模化发展的主要力量。在这些机构的职能中,最为核心的一项便是为全球和所属地区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融资,这构成了绿色金融最基本的含义,即为绿色发展提供融资的途径和方法。

从政府部门和国际开发性机构的视角看,发展绿色金融的核心要求是将环境外部性问题内部化,并强化企业和金融机构对环境风险的认知,一方面引导环境友好型的投资,另一方面,利用金融工具增加污染型投资的成本。随着绿色发展受到私人部门越来越高的重视,参与绿色金融实践的主体也从国际机构和政府扩展到各类金融机构、投资者以及产业部门,融资的渠道也不再仅限于公共资金,而是涉及各类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绿色金融的涵义因此也在不断发展和丰富。

德国发展研究院的报告提出,绿色金融是指为在环境产品和服务、保护环境和气候等领域的公共和私人投资提供融资服务,或者为鼓励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的公共政策提供融资服务(Lindenberg,2014)。马骏(2016)认为,绿色金融是指一类有特定绿色偏好的金融活动,金融机构在投融资决策中充分考虑环境因素的影响,并通过一系列体制安排和产品创新,将更多资金投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等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和项目,同时降低对污染性和高能耗企业和项目的投资,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本质上是一系列金融工具、市场机制和监管安排的加总。

绿色金融的特点总体上表现为:投资决策和投资项目的绿色性、金融手段和投融资方案的多元化、参与主体和参与方式的多样性(马骏,2015)。与传统金融相同的是,绿色金融以市场收益为导向,实现对社会资源的引导和再配置。与传统金融不同的是,绿色金融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关注环境和社会效益,将对环境保护和对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作为经济活动成效的标准之一,追求经济活动与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当前国际金融界实践来看,绿色金融涵盖了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为有利于环保的企业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类金融产品如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大都采纳赤道原则的标准;二是利用金融市场及金融衍生工具来限制温室气体排放,表现为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产品和服务。

(二)绿色金融的执行标准

发展绿色金融的最終目的是促进可持续发展,其本质是利用金融市场功能引导资源配置向绿色板块集聚(俞岚,2016)。在绿色金融的实践过程中,为了推广先进经验、便于市场信息披露,从而促进市场规范化、规模化发展,需要对相关标准、操作准则和指引加以明确,赤道原则等标准和指引便应运而生。这些标准、原则和指引,是绿色金融发展目标的明确与细化,是绿色金融发展理念在金融市场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1.赤道原则(EPs)。目前,全球银行业影响范围最大的绿色金融执行标准是赤道原则。该原则是在2003年6月,由国际金融公司(IFC)与荷兰银行、西德意志银行、巴克莱银行、花旗银行等多家全球领先金融机构共同提出。这是一套用于判断和评估项目融资中的环境风险与社会风险的行业基准,已经成为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领域重要的标杆性文件和自愿性行为准则。赤道原则要求参与银行在贷款项目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环境和社会风险,承诺只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项目提供贷款,并督促项目发起人制定措施减弱甚至消除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意接受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即赤道原则金融机构(EPI)。由于赤道原则规制的主体大部分都是银行,涉及的金融工具仅涉及贷款,主要针对银行信贷业务,因此EPI在国内也被称为赤道银行。目前全球已有35个国家和地区的84家银行和金融机构表示接受赤道原则。兴业银行在2008年10月宣布应用赤道原则,成为我国第一家赤道银行。赤道原则覆盖环境和社会两方面,但侧重于环境方面的影响,与绿色金融范畴较一致。

2.绿色债券原则(GBP)。绿色债券原则是国际市场最早被市场主体普遍接受的绿色债券自愿性指引,由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联合多家金融机构在2014年推出,最新于2016年6月再修订。该原则明确了“绿色债券”的范畴,即任何将所得资金专门用于资助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遏制自然资源枯竭、生物多样性保护、污染治理等几大关键领域的项目,或为这些项目进行再融资的债券工具。此外,绿色债券原则还对发行程序、资金使用与管理、项目评估与筛选等方面的信息披露设定了明确的要求,从而帮助绿色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从目的看,GBP对应着绿色金融的领域;而从金融工具的范畴看,GBP明确针对债券融资产品,包括金融债、公司债以及资产证券化等。截至2016年6月,绿色债券市场参与人中共有117家机构组织成为GBP的会员,71家机构获得GBP准会员资格。具有较高市场权威性的GBP给绿色债券发行人提供了一套简明、清晰的行为框架,为全球绿色债券市场的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引作用。

3.气候债券标准(CBS)。气候债券泛指融资项目有益于达成低碳经济(为避免气候的危险性变化,全球平均气温相比工业化前水平,提升幅度必须小于2度)的债券。在充分考虑了与GBP相适的基础上,气候债券倡议组织于2015年制定了气候债券标准(CBS),旨在引导债券融资工具支持全球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相关投资。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由于生态环境保护对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同样有着积极的影响,难以严格区分气候变化与环境保护。因此CBS事实上并不仅限于气候金融范畴,而是对应于绿色金融的范畴。

二、市场现状与产品体系

(一)我国经济转型对绿色金融的需求巨大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成本占GDP的比重始终在3%左右,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不断增长,从2005年2388亿元增长到2016年的9220亿元,平均每年快速增长800亿元(见图1)。预计至2020年,我国受环境污染影响的损失可能达到GDP的13%。我国正在努力摆脱过去“先发展,后治理”的模式,从资源消耗型经济过渡到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经济。经济发展方式向绿色发展的调整将催生巨量的资金需求。据测算,“十三五”期间,中国绿色发展的相应投资需求大约为每年29000亿元,年度投资平均规模占各年GDP的比重将超过3%。“十三五”期间我国绿色发展的总投入预计将占到财政收入的14%以上,严重超出了财政的负担程度。因此,财政之外的金融支持尤为重要。

(二)绿色金融市场发展迅猛

目前,国际上绿色金融的参与主体日渐多元化,已经形成了“收益共享、风险分担”的格局。政府背景的金融机构是推动绿色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例如,英国的绿色投资银行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在政府背景金融机构中较为典型,其主要作用是通过财政与金融的融合,在政府和市场间发挥作用,积极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节能环保产业提供资金支持,解决市场失灵、刺激私人投资。全球性的行业组织、国际机构以及私人部门也愈加积极地参与全球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例如,盖茨、科斯拉、马云及索罗斯等28位全球商业领袖发起了突破能源联盟(Breakthrough Energy Coalition),承诺将私人资本投入公共部门研发创新清洁技术,并投资11万亿美元支持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由联合国环境署发起的投资组合脱碳联盟(Portfolio Decarbonization Coalition)承诺减少6000亿美元资产的碳足迹;国际民航组织在蒙特利尔举行会议,讨论民航业碳排放交易市场方案等。

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的规模逐渐增加,对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支持程度逐步加大。但目前我国绿色金融实践仍主要以传统绿色信贷为主,更多地通过总量控制、行业限贷等手段,限制污染型企业贷款。绿色金融项目的实施也仍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导。目前国内已有29家银行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银行业协会绿色信贷业务专业委员会。2013年末至2017年6月末,国内21家主要银行绿色信贷余额从5.20万亿元增至8.22万亿元人民币(见图2)。其中,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贷款余额从3.69万亿元增至6.53万亿元。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端贷款余额从1.51万亿元增至1.69万亿元。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贷款中,绿色交通项目、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项目、工业节能节水环保项目的贷款余额及增幅规模均位居前列。我国绿色信贷增长速度显著,规模增速高于银行业同期公司贷款增速,银行贷款结构调整逐步呈现绿色化趋势,但其总量仍然较少。目前,我国绿色信贷占国内全部贷款余额比重已经达到10%,但仍有进一步提升空间。

除绿色信贷以外,我国未来绿色债券和碳金融市场发展空间巨大,目前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色债券市场。根据Climate BondsInitiative公布的2016年度《债券与气候变化》报告显示,目前全球共计6940亿美元存量绿色债券中有38%来自中国发行人、35%以人民币计价(见图3)。在中国绿色债券市场爆发式增长这一因素的推动下,2016年全球绿色债券发行量增长了60%以上。

在碳交易方面,我国碳交易主要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进行,并且自2011年起开始有序搭建自己的碳交易体系。2011年,国家发改委批准上海、北京、广东、深圳、天津、湖北、重庆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交易产品主要包括碳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2017年12月,国家发改委宣布,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正式启动。近年来,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迅猛,截至2018年6月,七个试点碳市场的碳配额累计交易量为14635.4万吨,其中,湖北、广东交易量较多,占七个试点总量分别高达35%、28%(见图4);七个试点碳市场的累计碳交易额为296688.5万元,其中,湖北、广东交易额较多,占七个试点总量分别高达32%、20%(见图5)。

(三)绿色金融产品体系构建仍需完善

绿色金融将金融产品创新和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拓宽了金融产品的外延和金融服务范围。近年来,全球各类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逐渐推出与绿色产业相关的产品与投融资服务方案,推动了绿色金融创新。目前国际上完整的绿色金融产品体系已涵盖零售银行、企业及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和保险四大类业务,包含和衍生的金融产品丰富(详见图6)。但我国大部分产品与服务仍处于起步阶段,总体上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距离。我国金融机构推出的绿色金融产品种类较为有限,覆盖范围较窄,仍以绿色信贷类产品为主。其中,绿色信贷也仍以传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绿色保险目前多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其保险覆盖范围相对狭窄,产品缺乏足夠的市场吸引力;绿色证券方面,上市公司的环评绩效评估仅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产品种类仍以发债为主。总体来看,我国绿色金融尚未形成系统化、多元化的完善体系,绿色产业尚未摆脱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的局面。

三、政策演进与产业推动

(一)政策体系不断完善

我国系统地出台绿色金融政策始于2007年,该年是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一年,绿色信贷制度的推出就是以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为标志,这是我国现阶段绿色信贷的基础性政策文件。之后,我国绿色金融的相关政策制度逐渐完善丰富,逐步形成了政府、金融机构、环保企业等多方参与协同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顶层设计。

当前,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经济绿色转型背景下,发展绿色金融、构建绿色金融生态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2015年9月,国务院发布《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方案作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首次明确提出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战略。《“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设立绿色发展基金”。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成为全球首部由政府主导的绿色金融政策框架,明确了绿色金融体系的概念,即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的制度安排。该《指导意见》并就市场运行和监管制度、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以及绿色金融风险防范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激励措施和约束机制。我国绿色金融政策的演进如表1。

(二)市场化机制逐步成型

我国的绿色金融发展仍处于初期阶段,由于金融市场不够发达和完善,更多地依靠政府管理和金融监管来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绿色发展。在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运用行政体制推动绿色金融发展仍然是十分必要的,但关键是要通过政府引导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袁康,2017)。一方面,从国内外绿色金融发展的实践来看,完全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调整是不现实的,要改变金融市场可持续影响偏低的问题,必须加大政府的介入和引导。另一方面,过度使用行政力量,也会严重扭曲市场机制,降低市场运行效率。发达国家在发展绿色金融方面更重视市场化机制,更多依靠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运作,通过有效的正向激励,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绿色领域,从而对企业和产业结构的绿色转型施加影响。综合来看,今后我国的绿色金融政策将从创造良好制度环境、引导市场意愿以及健全市场基础设施等方面下工夫,尽可能发挥市场作用,避免过多的直接干预。

[参考文献]

[1]袁康.绿色金融发展及其法律制度保障[J].证券市场导报,2017(1):4-11.

[2]马骏.论构建中国绿色金融体系[J].金融论坛,2015(5):18-27.

[3]王元龙,马昀等天大研究院课题组.中国绿色金融體系:构建与发展战略[J].财贸经济,2011(10):38-46.

[4]俞岚.绿色金融发展与创新研究[J].经济问题,2016(1):78-81.

[5]马骏.中国绿色金融发展与案例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6:9.

[6]绿色金融工作小组.构建中国绿色金融体系[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5.

[7]Lindenberg N.Definition of Green Finance[J].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2014.

[责任编辑:潘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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