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消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历时两年的“紫光”商标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威海紫光的上诉,紫光集团持有的第12903558号“紫光”商标(诉争商标)最终被维持注册。针对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為,虽然引证商标包含诉争商标“紫光”,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在呼叫上仍存在一定差异,加之诉争商标系紫光集团对其在先商标的延伸性注册,而且与紫光集团的字号相同,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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