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政府监管视角剖析网络暴力监管与治理对策

2018-12-08 23:08黄维彬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5期
关键词:暴力事件网民当事人

胡 萍,黄维彬

(1.上海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093;2.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广西桂林541006)

互联网可谓是现代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其依赖的网络技术手段将偌大的世界影射在一个特定的虚拟环境之中,人们通过网络,可以足不出户了解天下事,自由进行信息互换和交流。同时,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虚拟环境的匿名性、开放性等特点,让广大网络用户有相对足够的自由在网络上畅所欲言,但也正是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开放性和难管控性加大了网络治理的难度。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和发展,这一信息交流平台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逐渐显现出诸多的弊端,网络暴力便是其中之一。互联网上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信息真假难辨,网民在浏览网页信息时,或许来不及对相关信息加以筛选和甄别,加之正义心理和从众心理的影响,往往会对曝光的某些社会事件情绪过激,或是以偏概全妄下定论、以讹传讹;此外政府对网络监管不到位、监管难度大、法制不健全等原因,增加了网络治理的难度,使得越来越多的网络暴力事件滋生和蔓延。本文将阐述我国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剖析造成的原因,并尝试从政府治理角度提出应对网络暴力的有效措施。

一、“网络暴力”的概念阐述

随着2006年“铜须门事件”的发生及快速蔓延、发酵,网络暴力事件逐渐引起了国内广大学者的关注,他们尝试从政府管理、法学、计算机安全管理等不同角度对网络暴力的防范和治理进行研究。尽管学者们对网络暴力事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日益丰富,但迄今为止,并未对网络暴力形成一个权威性的概念界定。

目前,国内学者主要从网络暴力发生的场域环境及其产生的危害对其进行概念阐述。周国平认为,“网络暴力是互联网使用者利用技术手段对事件当事人的财产、隐私甚至名誉进行侵犯的群体性侵权行为,是现实社会暴力在虚拟社会中的延伸。”[1]张慧中指出,“网络暴力是众多互联网使用者以道德的名义审判事件当事人,对事件当事人实施言语暴力,甚至上升至行为暴力来谋求互联网问题的现实解决,其过程伴随着对当事人名誉和隐私的侵权行为。”[2]梁旭指出,“网友对某些事件发表的网络言论研究超越了正常理性,采取侮辱、谩骂、诽谤、恶意暴露他人隐私等的人身攻击,并且煽动人群以暴力舆论进行群体围攻,最终造成不仅在虚拟空间中对当事人以道德名义恶意审判,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也使当事人遭受到了压力与伤害的事件或现象,就是网络暴力。”[3]路芳指出,“网络暴力是一种作为行为施方的网络行为主体以其隐蔽性、强制性、极端性和侵犯性的网络行为,给行为受方造成实质性伤害的网络行为失范。”[4]

虽然学者们对网络暴力的定义不尽相同,但笔者认为,大都包含以下要素:一是网络暴力始发于网络,具有不可预测性,主要依赖互联网这一技术手段;二是往往对当事人采取超越理性的、恶意语言攻击形成暴力舆论伤害当事人;三是网络暴力的直接后果是对当事人的名誉及身心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四是网络暴力的影响力难以估量,对当事人的伤害可从网上蔓延至现实。

二、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

网络暴力这一社会现象,从某种程度上说,反映的是部分社会群体畸形的价值观和扭曲心理。从行为表现上说,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一)非理性恶语相对

利用恶毒的语言,揭露当事人所谓的“败坏品行”,对当事人进行语言攻击,形成“语言暴力”是网络暴力常见的表现形式之一,集中体现为谩骂、诅咒等。在网络化的虚拟世界中,往往很难对事态的发展和扩散进行控制,随着事态的扩散和越来越多不明事件真相的网民参与其中,加之网络上的信息真伪难辨,一旦网络上针对某一事件的看法呈现出对当事人一味的批判现象,网民的情绪便很容易受到“网络喷子”的影响,对事件的反应趋于“一边倒”,不论事实真相便对当事人展开“骂战”。随着泄愤情绪的高涨,网民的情绪越发激昂,除了对当事人进行谩骂、诅咒外,还很可能将愤怒的情绪转移到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人身上,完全不顾事实真相。如在男星乔任梁抑郁自杀事件中,其生前好友陈乔恩未为此在微博发声表达伤痛而招致一批网友的责骂;与乔同届选秀出道的男星井柏然在微博上发文表示难以接受该消息,却惨遭网友诅咒,迫于心理压力退出微博界。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网络的匿名性和言论自由为网民自由发表言论提供了空间,但也同样成为滋生网络暴力的温床,给事件当事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

(二)任意公布当事人隐私

随着网络及新闻媒体对某一社会热点事件曝光度的增强以及人们好奇心的驱使,一些人在通过多种途径追求事件真相的同时,也会对事件当事人的真实身份等一系列情况进行深挖并予以公开,网络暴民借此进一步掌控当事人基本信息并多角度中伤当事人及其亲属、朋友,实施网络暴力。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使得一般意义上的秘密信息或是通过简单加密处理过的信息已变得不再安全,“只要你在网上留下任何有关身份的蛛丝马迹,就很有可能被网民扒个精光。”[5]因此,要想从网上搜索出需要的信息并不是很难,常见途径有“人肉搜索”。现在人们经常提到的“‘人肉搜索’一般指将谷歌、百度等网络搜索引擎与人工搜索相结合,通过充分动员广大网民的力量,集中网民注意力,在网络上搜索某个人、某一件事的信息和资料,确定被搜索对象的真实身份并将其暴露于互联网世界之中的一种超强的搜索手段”[6]。显然,不怀好意的网民通常会利用这样一种手段对当事人的家庭住址、工作情况等基本信息进行深扒并肆意将之公布在网上,除寻求心灵上的刺激及放松之外,对当事人的日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和干扰,且完全不顾及别人的隐私、法律的约束和道德的谴责。

(三)无端干扰当事人生活

网络热点事件的持续发酵和当事人基本信息的扩散传播,会将始于网络的心理创伤扩延至现实生活中,对当事人的日常生活造成干扰,被愤怒情绪左右的人们利用多种方式恐吓、干扰当事人及亲属的生活,更有甚者会对当事人拳脚相加。这些都将迫使当事人为减少社会舆论带来的身心压力而采取一些措施寻求“自我救赎”,轻则辞职、搬家,重则抑郁成疾、自我伤害;但也不乏理性对待的当事人通过起诉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但不得不说,这毕竟是少数。一方面,众多网民“一边倒”的语言暴力使得当事人处于被大众“道德伦理”“审判”的一方,为尽快息事宁人、换取平静,当事人可能会选择逃避;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社会的匿名性等特点导致当事人往往难以搜集到足够的信息支撑和佐证材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获取正当的法律援助。

三、从政府监管角度阐析网络暴力形成原因

网络虚拟世界的匿名性、隐蔽性等特点加大了网络监管的难度,让“网络喷手”有机可乘,导致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有学者认为,造成网络暴力的原因有多种,但“究其产生的原因,传统道德观念是其深层次的根源,社会转型过程中风险的无序释放是其现实动因”[7];也有学者认为,“现实社会缺乏意见表达通道、弱势群体利益无保障是其现实基础,媒体对点击率和眼球率的追求是推手,网络法制不健全、网络道德建设滞后是根本原因。”[8]在市场监管失灵的情况下,杜绝网络暴力的滋生和蔓延需要完善政府监管,避免政府监管失灵现象的发生,即需要政府完善相关法律规制建设,强化网络监管职责,构建“绿色、文明”网络文化。本文将基于政府宏观监管的角度,对网络暴力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宏观法律规制欠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及普及,国家也越发重视对互联网文化、互联网信息管理等的法律规制建设。当前,我国用于互联网监管的法律、条例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等。诚然,互联网监管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细化,有助于净化互联网整体网络环境、维护广大网名的合法权益,但不可否认,我国目前大部分用于互联网监管的“法律法规侧重于事后的处罚,而疏于事前的预防,而且通常反应的方式是缓慢的,远远跟不上网络发展的速度”[9],且用于遏制网络暴力的前期预防和严惩网络暴力的后期处置法律条款几乎处于空白状态。网络暴力监管法规条例的滞后给匿名性极高的“网络喷手”“创造”了一定的“自由活动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其嚣张气焰,导致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加之互联网监管法律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容易造成法律漏洞,且法律中涉及互联网监管和网络暴力监察的主要部门有通信部、公安部等多个部门,多部门监管虽有助于形成联动效应,但也容易导致推诿扯皮等执行不力现象的发生。

(二)网络暴力监管执行缺位

我国涉及网络暴力监管的职能部门有多个,如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监察局、通信管理部门、互联网信息宣传管理部门、文化部门等。无疑,多部门的联合监管有助于形成联动效应,能调动多方力量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及时的监控,达到防止、遏制网络暴力事件的目的。但法律条款对各部门互联网监管职能并未进行明确界定,容易导致各部门在联合执法时职能界定不明晰,造成推诿塞责、消极怠工等执行不力甚至执行缺位现象的发生,不利于国家对网络暴力事件的遏制和严惩。网络暴力监管执行不利现象的出现,导致一方面难以发挥法律条款的强制性作用,无法让各互联网监管部门做到有法可依、执法有据;另一方面难以发挥各互联网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难以形成有效的网络暴力监管机制对网络暴力事件进行及时的管控和监督。

(三)网络道德建设滞后

“网络道德,是指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们的上网行为,调节网络时空中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搜狗百科)网络道德属意识形态的反映,是与信息时代相适应的产物。网络道德指引着网民的上网行为,左右着网民对互联网信息真假、正误的判断。当前,网络暴力的时有发生、网民的从众心理、主流网络媒体为追求点击率的不切实际的跟风报道、网络舆论“一边倒”等等现象,折射出我国网民网络素质普遍不高、网络道德建设相对滞后的现实。政府在网络道德建设中处于宏观把控的地位。较之以前,我国的网民整体素质虽已得到较大提升,但仍与互联网的快节奏发展不相适应。因此,如何从意识层面加强网络道德建设,杜绝网络暴力的发生,从整体上提升网民素质,提升网民自主判断能力与信息鉴别能力,构建绿色文明的网络氛围,是政府治理网络暴力的艰巨任务。

四、解决对策

由于网络世界的匿名性、隐蔽性和开放性,增加了网络监管的难度。网络监管的市场失范决定了政府在网络监管,尤其是网络暴力监管中的重要主体地位。单纯依靠市场化力量难以有效规制、避免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因此,借助政府的强制性监管力量,从法律制度建设、文化氛围倡导、利益机制协调等多方面来有效预防、避免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成为必然。

(一)完善网络暴力监管法律条款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条款的细致化、全面性有助于社会民主化的实现,全面的法律条款和完备的权益维护、申诉的法制化渠道能够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们提供必要的法律制度保障,并对违法行为实施方实施一定的法律制裁以弘扬社会正义,树立法律权威。当前,我国用以预防和惩治网络暴力事件的法律制度还相当欠缺,尚未形成完善的网络暴力监管法律体系,直接导致网络暴力惩治的法制化程度不高;由于缺乏法律条款对网络施暴方进行制裁,间接滋长了网络暴民的嚣张气焰,导致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因此,构建完善的网络暴力监管法律体系成为日后我国政府监管网络暴力的重要环节。首先,政府需要加强网络暴力事件的前期预防、中期遏制和后期制裁的立法工作,确保网络暴力处置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强化网络暴力的立法监督工作。其次,在制定网络暴力监管的法律条款时,应尽可能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在追求法律条款翔实细致的同时保证条款的法律操作弹性。再次,在法律条款中明晰涉及网络暴力监管的职能部门之间的权责及相关性,避免由于多头监管导致的政出多门、推诿塞责等执行不力现象的出现。

(二)明确网络暴力执行监管机构的职权

“实体的合法离不开程序正义的支撑,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清晰的法律程序和严格的执行体制才能实现法律的价值。”[10]明确政策执行部门权责,强化政策与法律体系中对执行机构的权责解释能够从制度上规避消极怠工、人浮于事、推诿塞责等执行不力现象的出现。我国当前专门用于惩治网络暴力的法律条例还相当较少,对于协助国家治理网络暴力的部门权责的法律解释不够明确,加之涉及网络监管的部门相对较多,这就容易导致在应对网络暴力事件的过程中,多部门难以做到“对号入座”地采取措施惩治网络暴力,也容易出现因缺乏必要的交流导致消极怠工、浪费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效率的情况出现。因此,政府在制定网络暴力监管政策及相应法律时,应明确主要执行部门、协助执行部门并明晰各自的权责解释。这样有助于各部门了解自己的职责权限,明确工作内容,有效提升网络暴力应对的效率。例如,在网络暴力监管中,除加强主要执行部门的司法解释外,政府还可设定高效、机动的网络暴力监管小组,实行责任制,其职能是随时监测并应对可能发生的网络暴力事件。小组组长在网络暴力处置过程中,拥有对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协助网络暴力监管的多部门机动人员的适度调用权限,以确保尽快对网络暴力事件做出反应,提升网络暴力事件应对效率。

(三)构建绿色健康网络风气

良好的互联网风气反映的不仅仅是国民整体素质,更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文化软实力和民主化程度。笔者认为,从加强政府监管的角度,主要可以从倡导网民理性上网和通过借助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来构建绿色健康的网络氛围,从意识层面和社会舆论两方面来抵制、遏制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净化网络环境。

1.提升网民素质及守法意识,倡导理性上网。提升网民整体素质及守法意识、倡导理性对待网络是有效对抗网络暴力的重要一环。首先,通过制定应对网络暴力、规范文明上网的政策文件、法律条款来形成制度约束,对网络暴力事件的始作俑者和传播者进行一定的思想教育甚至必要的行政处罚,以此来树立政策、法律的权威,起到增强网民守法意识的作用。其次,利用自媒体手段、广播电视等多种信息传播方式加强文明上网教育,让网民对网络暴力事件有更为直观的感受和体会,对网络暴力的危害有更为深刻的认识,逐渐引导网民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具有正确的互联网信息价值判断能力。最后,利用网络媒体的力量培养意见领袖,鼓励意见领袖及时还原事件真相并发表正确言论,引导网民理性对待社会事件,从而形成正确的社会网络舆论思潮。

2.平衡主流网络媒体利益,传播媒体“正能量”。就目前而言,我国对网络主流媒体的监管还不够到位,部分主流媒体受价值取向及经济利益驱使,为博取网民眼球及点击率,对事件的不实报道或恶意炒作容易影响网民对特定事件的价值判断。因此,政府应加强对主流媒体的监管,注重平衡主流网络媒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积极引导媒体传播“正能量”,尽量避免不实报道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首先,加大对网络报道真实性的监察力度,避免部分媒体利用网民的从众心理进行恶意煽动,操纵网络舆论。其次,利用第三方或行业内部力量平衡主流媒体之间利益关系,形成行业内部约束机制。再次,规范互联网行业市场,避免主流媒体之间为盲目追求利益而利用不正当竞争方式散布虚假信息、恶意诋毁对手、操纵网络舆论。

网络暴力事件对社会和谐安定构成了严重威胁,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稳步推进。加强政府网络监管,无疑是应对网络暴力事件、减小网络暴力事件危害的重要举措,但消除网络暴力需要一个漫长的探索过程,政府部门应做好“打硬仗”的准备,从制度建设、职能规划、意识层面引导等多个方面着手构建绿色健康的网络风气,倡导理性上网,使互联网真正成为广大网民正确表达利益诉求的有效渠道和寻求多方援助的信息交互平台。

[1]周国平.“网络暴力”何时休[N].人民日报,2006-07-12(011).

[2]张慧中.网络暴力第一案的思考[N].人民日报,2008-12-01(006).

[3]梁旭.浅析网络暴力的成因及预防措施[J].华章,2011,(36).

[4]路芳.网络暴力定义探析[J].新闻天地(下半月刊),2010,(12):19-21.

[5]李雷.“女子虐猫事件”背后的网络传播伦理危机[J].东南传播,2006,(5):34-36.

[6]罗昆.道德、法律与“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N].人民法院报,2008-08-12(005).

[7]姜方炳.“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应对——基于风险社会的分析视角[J].浙江学刊,2011,(6):181-187.

[8]陈代波.近年来我国网络暴力问题研究综述[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2):63-66.

[9]郎遥远.网络民主不可演变为穿马甲的舆论暴力[EB/OL].中国经济网,2009-05-20.

[10]李林.走向宪政的立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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