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秦汉监察制度对当代的启示

2018-12-15 19:09杨宏祥
神州·上旬刊 2018年12期
关键词:启示官员

摘要:先秦之时,中国初步形成监察制度。尤其先秦之时的监察制度为后世历代王朝所继承,并成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本文将分析秦汉监察制度对当代的启示,阐述秦汉监察制度的内容、特征,当代可借鉴的意义等。深入研究秦汉监察制度,促进当代监察职能有效发挥,提升官员工作能力。

关键词:秦汉时期;监察制度;启示;官员

前言: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在秦汉时期便已经初具规模,随着朝代的发展,监察体系越加完善。研究秦汉监察制度,从法规制度角度分析其运行机制,站在新的立场分析秦汉监察制度,进行深入的总结,为我国当代的监察体系提供理论基础,促进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完善。

一、秦汉监察制度基本内容

秦朝商鞅变法后,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与完善,嬴政自称始皇帝,中国开始进入中央集权专制时期。秦朝通过加强中央统治的方式来巩固皇权,具有明显的专制与独裁特点。在秦统一六国后,设置了御史大夫、中丞、侍御史等官职。同时,秦朝还设有谏官,议事制度。在地方,“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更名民曰黔首。”秦朝统一天下后,其治理的面积不断增加,疆域辽阔,管理难度增大,因此在地方设置了监御史,确保国家统一管理。秦所设置的中央与地方监察机构,为后世中央集权皇帝专制奠定了基础[1]。

二、秦汉监察制度对当代的启示

(一)秦漢监察系统的职能划分与运作

秦汉时期幅员辽阔,需要一支庞大的官僚队伍,尽忠职守,尽心效力。汉初,监察制度发生了重大的改革,汉廷正式颁布刺史制度,便于考察郡县发展状况,强化对地方的统治。朝廷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州部,并设有刺史复杂监察所属的郡国。刺史由朝廷派遣,职权较高,在人事上独立,在查明官吏不法行为后,可上报御史中丞,请求上级处理。可见,各监察系统十分统一。

在对秦汉时期监察制度进行分析后,不难看出中央各个监察系统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御史中丞、司隶校尉、丞相司直是三大监察系统的主力。三大监察系统相互监督,提高了皇帝对中央百官以及地方官吏的控制,以保证皇权至上。而三大系统又相互独立,互不统属,却又互相监督。在监察层面来看,御史独立于行政体系,是单独的司法系统。丞相司直又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官职,主要掌管行政系统内的自我监察与监督的部门。司隶校尉则是皇帝临时设立的监察人员,属特别委任,对重要地点进行监督。

而秦汉时期对诸侯王的监察则体现在法律颁布以及权力制约等方面。秦汉所颁布的行政法规对诸侯王实施监察与限制,严禁“擅为法令,不用法令。”重要王国官职需要中央许可,没有虎符不得擅自使用兵权,以及严禁在王国内部私营煮盐冶铁业,如果有人违法,将受到最严厉的惩罚。诸侯王不得窝藏、不得接纳亡人,将获死罪。各个诸侯王需要定期入朝拜见皇帝,所谓春朝、秋请,便描述了诸侯定期拜见皇帝的行为。通过种种行政法规,对诸侯王进行约束,统治国家,强化皇帝的权利。

(二)启示

1.完善制度约束

秦汉时期对诸侯的制度约束表明了法律的重要地位,法律是行动的标准。我国当前应借鉴并吸收古代监察制度的优点,加强对地方的监察能力,完善地方行政法规。同时,要提升法律的强制性,保证监察制度具备行为依据,让地方官员在完成任务的同时也能够推广监察机制,扩大监察的全面性。

在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时,应与当地实际情况相结合,让监察有法可依。减少对审计等部门的依赖程度,避免资源浪费[2]。

2.确保监察机构的独立性

秦汉时期所设立的监察机构分工明确,相互独立,相互监督,直接听命于皇帝。这样的分配方式有效避免了官员之间的勾结,避免官员之间职责不明确,大揽独权的现象。当前,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多采用三重领导机制,监察机关要听命于本级政府,以及上级监察机关,对我国纪检部门负责。在这种体制下,监察机关受到本级政府的约束,难以发挥监察的独立性,严重受到权利的影响,降低监察能力。而监察机关又担负着自身的监察职责,难以实现对自身的有效监察,这种权利的缺失导致监察目的难以实现。因此,应根据秦汉监察制度,适当调整我国当代的监察体系。将监察机构改变为以垂直领导的体系模式,赋予监察机构调查、监督同级体系、司法机关等的权利,并促使监察机构之间相互监督,以弥补监察机构本身的职责缺失。以此,跳出权利的限制,提升监察机关的监督效率。

3.提升监察人员素质

秦汉时期的官员品阶相对较低,但权利都极高。该种现象要得益于皇权的支持,以及官员选拔、考核体制的存在。当前,我国监察人员的选拔缺乏完善的、专业的监察体系,导致队伍人员松散,整体素质低下。我国监察人员选拔机制可借鉴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建筑工程师考试等多种行业准入制度。同时,应摆脱传统的考核方式,丰富考察内容。将办案能力、回访满意度调查、以及办案效率、案件数量等均纳入考核范围内。不仅要重视监察人员的自身能力,还应重视其在工作期间的表现,将专业知识与日常表现结合在一起,全方位分析监察人员的个人能力,以完善考核制度。要将考核制度与个人薪酬绩效奖励挂钩,调动官员个人能动性,促使监察人员不断强化自身能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分析了秦汉监察制度的内容,秦汉监察特点,以及对我国当代的启示。得出,秦汉监察体系十分完善,更加重视对地方权力的统一与管理,并深受皇权至上理念的影响。尤其监察机制的相互独立、互相监督的模式备受当代监察体系的深思。而我国当代应借鉴秦汉时期的监察制度,确保监察体系的独立性、提升监察人员个人能力、提升监察制度制约属性。

参考文献:

[1]卜宪群.监察制度的形成与行政管理方式变化有关[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10):83.

[2]肖赵冰.秦汉时期国家政治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形成与发展——基于监察制度的视角[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4,16(11):152-154+159.

作者简介:杨宏祥(2001-)男,籍贯:贵州遵义市,民族:汉族,学历:高中,单位:贵州省习水县第一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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