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而治”法律思想探析

2018-12-17 09:30陈柳浩然
神州·中旬刊 2018年12期
关键词:无为而治道家法治

摘要:道家法律思想的精髓即在于“无为的自然”与“无为的和谐”,此种近乎于“无所事事”的思维在道家法律思想的熏陶之下慢慢衍生成为“无为而治”的法治思想,在今天的条件下也依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道家;无为而治;法律思想;法治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长期以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虽然主要强调法治在其中的重要作用,但最高权威与立法大权却仍然毫无疑问的归属于君主。尤以汉唐时期为例,儒学的编纂工作接近尾声,已经逐渐形成了封建式的正统法律思想。故从根本上讲,中国古代根本意义上的法治即为“人民统治”。在诸子百家当中,道家秉承着崇尚自然的理念,反对人治,倡导无为和自然的天理法则,对于法治的崇尚,其也是源于对于道教的深刻理解。因此对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明晰和认知,道家无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以“道”为本,方为“道法自然”之本

老子是道家学说的创始人。早于春秋战国时期,一场急剧加速重大变革的动荡使得身处于各个层面的人们纷纷站在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不同的见解。而向来拥有着独到思维的老子,以更为冷静沉着、由点及面的思维先入为主,围绕着“道”展开了汇聚自己独到见解的长篇大论。“道”在老子的哲学当中始终处于意识形态的顶端,部分学者曾经言到,“道家之道,被认为是宇宙的本体,这个最高的哲学范畴,是老子第一个提出来的”。而所谓“道”最初仅仅指的是用于行走的道路,而后则不断引申成为宇宙之本源的代名词,时常也会泛指事物的普遍存在以及规律发展。“即道统万物,道生万物,道法自然。”“道”毫无疑问是是老子思想的核心之所在,对各个方面都有着深远的影响。老子眼中的“道”,是崇尚自然,它博大无私,无欲无求,也即“道看似无为,即以无为而致无不为”。道无所不在,并伴随着其本身固有的内在规律不断发展衍生,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改变,世间万物皆由“道”来归顺。人的外力无法改变,只得顺道而行不得逆向而为之。其后庄子及《淮南子》作者等也纷纷对“道”阐述了自己的见解。正因“道”贯穿天地之一切,所以以道修身、以道修行方可晓修身齐家治国乃至治天下之根本,“道”为治之本。在老子的视野中,“道”即为一切事物的准则,其存在与发展自然不受人为或他为的束缚制约。其弟子也深刻辨析过“无私”与“无为”之间密不可分的联系,“道无私,故无名,无名故无为,无为而无不为”。由此结合当时的政治环境而言,我们不难得出结论,作为从本性的“无为”出发,“道”更多的指向即为作为统治阶级的妄为奢侈与严刑峻法的批判和不认同。而后市被称为道家新学派的黄老学说则基于道家思想衍生出“齐万物”的主张更是为“无为而治”的理念增添了新的实践经验

在道家人的严重,对“无为”的遵守即为对天道的坚守,“无为”集聚“无争”、“无私”、“正义”、“包容”几大特质,将其汇集即可具备无穷的权威力量。“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说的即是此理。探析“无为而治”之精髓,老子指出了深刻的思想领悟,其一是认为作为统治者在无必要时应当遵循自然法则而以“无为”代替“作为”,切勿“乱作为”;其二是运用道德教化而非武力与暴力更多感化民众,并使其处于无知无欲的境地,自觉的遵守“道法自然”。老子认为一切的战乱、欺凌、奢靡、贪婪,其罪魁祸首皆为世间对于“无为”的亵渎与不遵守。统治者的胡乱作为非但没有减少世间的纷乱,反而加重了人民的负担,造成人民群众生活的贫困,使民众产生不满。正所谓“民之饥,以其食税之多,是以饥”。对繁文缛节的滥用则更容易使矛盾被激化。所以老子在他的语录中强调“民不畏死,奈何以惧之”者更体现了老子对于社会矛盾的深刻领悟与捕捉。所以,他本人坚决反对严刑暴政,在他看来,只要老百姓的生活安宁,社会便不存在不安稳因素,也就失去了不安定的理由。

崇尚自然法自然是老子的初衷,但在笔者看来这并不代表他本人反对一切的人定法,而被老子真正所反对的是那些没有必要的繁文缛节与严苛暴法,老子并不否认“无为”不等于完全的“不作为”。自然法也并非什么法都不要。刑典不可太繁琐苛刻,而要简明公正,最为重要的是要具备稳定性,且不得恣意妄为,朝令夕改,扰民滋民。品析道法自然的精髓,公正无私是道所具有的特质,其同样适用于对于天地万物的滋养培育,作为自然界重要的组成部分,人的自由和平等自然也是理所应当的常态,老子说“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所以他主张不分亲疏贵贱。(1)庄子同样认为作为君主其与人民实则没有区别,世人皆为天地之子,只不过君主被称为天之骄子,但其与人民在本质上没有区别之分,作为君主的权威也是来源于“道”,即权威也为人民共同所有,所以其服务于人民也是理所应当。故而老庄主张自然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能够超越“道”的规范法则指引。正因如此,故法也应创造平等、维护平等。除此之外,作为法家学派的代表性人物韩非子也曾深受道家的影响,道家的“无为而治”的观念很显然在本质上与法家的“法治”精神不尽相同,但其同时也针对着普遍大众,即我们所言的“愚民政策”。统治者想方设法的转移老百姓的注意力,让老百姓衣食无忧,无所顾虑,怡然自得。长此以往自然会起到弱其意志,虚其心志的效果,使得老百姓的思想形态始终处于自满自足的良好状态,故而更好的治理国家和社会。准确的说,这是对人本性的异化,更有甚者称之为虚伪和诡计,其真正目的是使统治者明白若想真正达到良好的治理,必然设法消除国民对物质生活的美好向往和憧憬,使其长时间保持稳定自足的状态当中,甚至消除一切发展。这样的民风敦厚、质朴社会风尚良好,统治者也就达到平和、有序的政治局面。这正是“三绝”思想的精髓所在。后世代表新道家学说黄老思想的《黄帝四经》则深刻的指出,“道”即为客观世界赖以维系和存续的总的价值,而“无为”的要旨意在强调对于“道”的坚守而不能与之相偏离。其体现在治理教化层面上即要求作为人为法的制定、实施、改变等一切活動均要在“道”的层面上予以保持而不得有违,此即为“道法”。由此可见,“无为而治”确切的说是一种法治观念。

二、令“与民休息”、“轻刑薄赋”为“无为而治”之实

自战国至秦汉以来,道家思想不断经历着发展。道家在这一时期的发展过程中开始吸收其他学派的优秀精神成果,世人皆称之为新道家的黄老学说,此学派在社会文明领域和法治上格外体现对法律的重视程度,正所谓“道生法”,《黄老帛书》讲“法度者,正之至也”。这些理念的精髓即为我国当今的主要政治思想--依法治国。所谓“道生法”,即将“道”看做至高无上的法则,“道”的本质同时又是自然而然的,所以将其运用到治理国家层面,既体现出发的严肃和稳定统一的性质,当然也强调其发展的可操作性。用法律来治理国家,最为重要的就是不能乱作为,而不乱作为的最根本保证即为不胡乱生法。法的重要性即在于是非自然存在于人们的心中,我们往往是以法的形式去为基本的判断,并以法律的形式使其存在于人们的心中并被人们所铭记和遵守。老子认为,君主应“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观念结合“恭俭朴素”,“清静无为”的思想反映其法律思想并通过“无为”达到“无不为”的终极目的。虽然黄老学说对于反对人为法的意志相较于老庄而言没有特别强烈,但黄老学说所运用的崇尚自然法的理念,结合法治思维的衍生则几乎均源于对老庄思想的品析与深刻解读,因其故为法治,实则不如说是以道而治。黄老学说的法治与法家法治也不同,他强调了“道”作为本源,其具有与生俱来的至高无上性,同时也深刻的指出作为法的神圣与正当性的特质,所以才有后世所称“以道生法”,依法治国即为依道治国的具体体现,其逐渐认识到“法”实则具有形而上的性质,它有其不同的侧面,它不仅体现保护性还兼具维持性和惩戒性,即是惩罚的工具又是教化的手段。从这一点认识来说是十分难能可贵的。(2)

大秦灭六国而一统天下,没有对法家思想的继承以及对严刑酷法的运用显然很难完成如此千秋霸业,但令秦始皇始料未及的是,如此惊天撼地之举所打下的江山竟不过二世即无疾而终,令人倍感凄酸悲凉的同时也不禁令我们反思纯粹走法家学派的所谓“暴政”之路显然是不能长远的。大秦的短暂光辉为刘邦的后世建朝提供了深刻的经验教训。打天下固然需要武力与残暴,但其却不是治天下之道,朝廷长治久安的万全之策即良好的法令政策,加之清静无为、以柔制刚、崇尚道德教化、刑德相辅的黄老学说就比较切合刘邦集团的需要。由此,汉高祖刘邦及其后世的帝王均将黄老学说作为治国理政的根本方略,在法律方面追求“轻刑”、“慎罚”,深刻领悟“无为而治”的精髓,爱民、敬民,与民休息,德主刑辅,崇尚教化。从最开始的“约法三章”,到令萧何、叔孙通制订律令法规,把仁义教化的劝善和法令惩恶相结合,即文武、刑德两手并用。文帝、景帝还强调“省刑”。在法治的框架下,以无为、自然、虚静之观减少了一些严刑峻法。汉初几十年,统治者以黄老学说为统治理论,缓和了社会矛盾,稳定了社会秩序,恢复了社会经济,形成一个崭新的局面,为汉武帝时代的繁荣强盛打下了基础。唐初宋初明初的统治者都曾经利用无为而治的思想与法令协调地处理当时的社会矛盾。如明太祖把轻刑为安民的措施,主张对民众一般性的犯罪,只要不是谋反朝廷,就不用杀灭九族的连坐法。与此同时,道家人物把道德教化也多次强调并加以运用,如果说老庄的无为而治只是理论层面的话,那么后来的黄老学说逐步提到其可行性,道家法律思想尤其是无为而治,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其成效是可见一斑的。

注释:

高秀昌:老子“无为而治”思想阐释[J].社会科学研究,1995,(1).

聂长建:法律的“无为”之“有用”[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

作者簡介:陈柳浩然,1993年生,黑龙江省哈尔滨人,现就读于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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