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量刑畸轻 抗诉终判死刑

2018-12-27 08:29刘德华谢永崇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3期
关键词:南充市量刑人民检察院

□刘德华 谢永崇 秦 敏

他,曾因故意杀害恋人获刑十一年,刑满释放再次杀人,仅获死缓。检察官拍案而起,最终将他送上了断头台……

2017年7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采纳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原审被告人熊仕国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量刑畸轻的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熊仕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年8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熊仕国被执行死刑。

汽车小小擦刮引发命案

2014年10月31日早上,阳光明媚,销售经理鲜某打电话给怀孕已七个多月的妻子张某:“亲爱的,吃饭没有?有没有什么不舒服的呀?”张某摸了摸肚子,微笑着说:“刚吃了呢,宝宝正在踢我,你开车要小心,在外面应酬别喝酒哟!”鲜某和张某是初中同学,经历青葱岁月的成长,成年后结为夫妻,感情甚好,现又即将迎来新生命,一切看起来都是那么的美好。

但是,人生总是充满意外。当晚8时许,鲜某在南部县滨江路滨江假日酒店门口正欲启动车辆离开时,突然听到“呯”的一声巨响,鲜某意识到发生交通事故了,遂下车一探究竟。原来是李某侧方位停车时,其车尾与鲜某车辆前保险杠相撞,双方协商报保险处理,但言语间都有些激动。此时,乘坐李某车辆的熊仕国先辱骂鲜某引起二人争吵,随后,熊仕国一个箭步冲到鲜某面前,用拳头殴打鲜某头部,被围观的杨某某等人拉开,杨某某等人劝熊仕国不要闹事,等警察来处理。熊仕国被拉开后继续辱骂鲜某,并强行挣脱杨某某等人的劝阻,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捅刺鲜某。鲜某见状躲避,熊仕国继续追杀,刺中鲜某胸部、背部、腹部等致命部位,致鲜某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

一个年轻的生命戛然而止!鲜某是家中独子,是全家唯一的希望和支柱。在父母和亲朋好友的心目中,鲜某是一个品行善良的好孩子,他与人为善、乐于助人,处处闪现出人性的光辉。鲜某给领导同事的印象更是敢拼敢干,有一股干事创业的激情和闯劲。而现在,他的离去,给这个家庭带来的打击和灾难是致命的:父母没有了孩子,爱人没有了丈夫,更为严重的是他的孩子尚未出生就失去了父亲!

熊仕国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电话后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经侦查锁定熊仕国为本案作案嫌疑人,于次日凌晨将其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搜出作案刀具。

熊仕国,男,36岁,四川南部县人,无固定职业。熊仕国小学毕业后开始在社会上游荡,因为文化过低技能差,只能到处打零工,过着飘浮不定的生活。他性情暴戾、冷漠,做事冲动不顾后果。2004年11月的一天,熊仕国因生活琐事与女友彭某在其位于南部县伏虎镇租住房二楼发生争吵抓打,彭某来到卧室外阳台护栏上蹲着哭泣,熊仕国用右手推彭某腰部致其摔倒在屋外一楼水泥地面,彭某当即头部出血、鼻出血、昏迷。面对高坠颅脑损伤的彭某,熊仕国不管不顾,极其冷漠,后彭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熊仕国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3年1月刑满释放。

然而,多年的牢狱生活并没有使熊仕国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出狱后,熊仕国仍与社会上的狐朋狗友厮混,苟且偷生。案发当晚,熊仕国先后与杨某某、李某等人一起吃饭、唱歌,熊仕国大量饮酒,或许酒精能使熊仕国变得更加暴戾、更加冲动,当他看到朋友李某与鲜某因车辆擦挂发生争执时,他无法控制自己,持刀酿造血案。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熊仕国并非汽车擦挂事故的当事人,却不听他人劝阻动辄行凶,在公共场所、在众目睽睽之下持刀追杀鲜某致其当场死亡,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大。被告人熊仕国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结合熊仕国的犯罪手段、情节、后果等,承办检察官在一审庭审中发表了对熊仕国应当判处死刑的公诉意见。

善于抗诉罪犯被执行死刑

2016年5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关于本案的事实、定性等部分意见,认定被告人熊仕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其限制减刑。

一审宣判后,南充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与此同时,被害人鲜某家属亦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刑事抗诉请求,强烈要求判处熊仕国死刑立即执行。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熊仕国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且系累犯,一审量刑确有错误,遂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启动二审程序。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收到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及本案的相关案卷材料后,有针对性地审讯了熊仕国,到案发地南部县滨江路西北端滨江假日酒店旁复核了案发现场,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并补充完善了扣押笔录、法医物证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着力在本案的事实认定、罪名认定及量刑适用三方面下功夫。首先是本案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熊仕国归案后对是否动刀捅刺被害人进行辩解,称案发当晚酒喝得太多,不清楚是否动刀,没有使用其他工具殴打被害人。但案发现场李某、杨某某、郑某某等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均一致指向刀具系熊仕国所有,整个案发过程只有熊仕国一人动刀,系熊仕国用刀杀害了鲜某,且作案刀具上检出了被害人鲜某的血迹,故熊仕国的辩解不影响其所犯故意杀人犯罪事实的认定。

其次是本案的罪名认定是否正确。被告人熊仕国在案发之初并没有蓄意杀害鲜某的主观故意,但在李某与鲜某发生汽车擦挂并协商处理过程中,先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鲜某的头部,之后仍不听他人劝阻,持刀追杀、捅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反映出其主观上对鲜某的死亡持一种不计后果的放任心态,综合其使用的凶器、刺击的力度、部位、次数及造成的后果评判,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最后是本案的量刑是否适当,这也是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是否成立的重点。承办检察官认为,一审判决对熊仕国的量刑未能贯彻罪责刑相适的刑罚原则,未综合考量熊仕国在本案中的量刑情节,具体体现在:一是本案系因李某驾驶轿车搭乘熊仕国等人与被害人鲜某驾驶的越野车发生擦挂引发,故李某和鲜某系处理汽车碰撞的责任人,熊仕国作为乘车人却逞强好胜,主动介入纠纷致矛盾升级,肆意殴打、捅刺、追杀鲜某。被害人鲜某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二是被告人熊仕国系累犯,其所犯前罪仅因生活琐事将其女友杀害,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动辄行凶,将被害人鲜某杀害,且到案后避重就轻,拒不供述持刀捅刺鲜某的主要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三是在李某与鲜某处理汽车擦挂事故过程中,熊仕国先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鲜某头部,在被他人劝开后又挣脱他人劝阻,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追杀、多次捅刺鲜某胸部、背部、腹部等身体要害部位,致其当场失血性休克死亡,其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四是被告人熊仕国公然在公共场所持刀行凶,社会影响极大,其行为不仅导致鲜某死亡的严重后果,而且致使案发时鲜某正在怀孕的妻子失去了丈夫,现已出生的孩子失去了父亲,年迈的父母失去了儿子,且未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未能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其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未能得到修复。

此外,承办检察官在复核案发现场了解到,该案的发生在当地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案发前该区域既是宾馆、酒店、餐饮等公共场所密集之地,也是南部市民休闲散步及上下班的必经之地,但案发后该区域相当长一段时间人迹罕至,市民常常谈案色变、绕道出行,酒店、餐饮等场所有的更名、有的撤离,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审承办检察官综合熊仕国在本案中的作案手段、情节、后果及社会影响等提出建议支持抗诉的审查意见,该意见得到检察官联席会议、分管检察长的一致认同,认为被告人熊仕国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其适用死刑,符合我国法律及死刑政策的相关规定,作出支持抗诉的处理意见。

2017年7月,四川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采纳了四川省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认定熊仕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熊仕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8月22日,熊仕国被执行死刑。

检察官司法救助雪中送碳

四川省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办理该案期间了解到,鲜某遇害时年仅26岁,正值青壮年,系家庭重要经济支柱;案发两个月后,鲜某妻子张某生下女儿鲜某某,其妻无固定工作,其父母又年老体弱,无收入来源;熊仕国无力赔偿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物质损失……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初步认为,鲜某女儿鲜某某的情况符合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遂及时告知张某权利,深入被害人鲜某生前所在地,对镇政府、村委会及其邻居进行走访,起草司法救助报告连同被害人亲属经济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办公室,为其争取到8万元的司法救助金。

2018年5月,在南部县检察院司法救助金发放现场,鲜某某的母亲张某数度哽咽,赠予检察院“执检抗诉伸正义,为民解忧暖人心”的锦旗以示感谢。闻讯而来的5位省人大代表一致认为,检察院抗诉成功,切实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实现了公平正义,对被害人家属的救助使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到了实处,是检察机关温情司法的最好诠释。

在办案期间及案件办结后,承办检察官多次收到被害人鲜某之妻张某寄来的信件及发来的微信、短信,字里行间表达出对检察机关公正司法、温情司法的感激之情。张某说,她认真地旁听了二审的整个庭审过程,检察官对案件的梳理很用心、很仔细,感谢所有为这个案件付出辛劳的检察官。张某说,是检察机关的抗诉和司法救助支撑她一步一步走到今天。现在熊仕国已经执行了死刑,她的丈夫在天之灵也可以安息了。

张某表示,她一定会尽其所能,把女儿鲜某某抚养长大,把女儿培养成为一个懂得感恩的人,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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