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上摆放在路面的石头受伤也是交通事故

2018-12-27 08:29周玉文付建国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3期
关键词:交强险林某赵某

□ 周玉文 付建国

今年4月6日晚10时许,赵某洽谈完一笔业务后骑摩托车回家,当骑行到距离一个交叉路口约200米时,摩托车前轮撞上了摆放在路面上的一块约30厘米见方的石头,导致摩托车翻到在地,赵某也被重重地摔在地上……有路人打电话后,120急救车及时将赵某送到医院救治。医生对赵某诊断为:颅骨骨折、脑挫伤脑内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住院治疗11天,花医疗费10000余元。因赵某伤后有头痛头晕的后遗症,经过司法部门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也根据路人报警及时赶到事故现场,通过现场勘验,并查看事故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发现导致摩托车倒地的石头是货车驾驶员林某在当日晚8时10分因其中型货车在路面上抛锚,林某在道路外将石头搬到路面并放在车后约20米的地方做警示用的。车辆修理好之后,未将石头搬离就开车离开了。交警部门作出认定:赵某在道路上行驶安全注意不够而导致撞上石头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在车辆发生故障违停修车后,未及时清理放在路面上的石头,影响车辆通行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赵某和林某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赵某将林某和林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讼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残疾赔偿金等98000余元,被告林某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院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称,本案车辆并未发生碰撞,认定交通事故不当,应当属于是一般侵权纠纷,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告赵某受到的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侵权还是属于一般侵权,如果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当然应当赔偿;如果不是交通事故而是一般的侵权纠纷的话,保险公司则没有赔偿责任。

我们生活中发生的一般交通事故,或者说交通事故的通常表现形式,是在道路上所发生的由车辆之间或者车辆与行人之间碰撞而形成的。但这并不等于就是交通事故的唯一表现形式。是不是属于交通事故,不能看它的表现形式,而是要看它的本质属性,只要符合交通事故的本质属性即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我国《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这一规定和《交通安全法》的其他规定,交通事故的构成要包括:1.发生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2.发生在道路上的车辆与车辆之间或者车辆与行人之间。3.责任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有过错或者意外;4.过错或者意外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以该构成要件分析本案事故,是完全符合该四个要件的:首先是发生了人身伤害;其次是发生在道路上的车辆与车辆之间,是被告林某违章停车修车又未及时清理放在路面上的石头,即因为车辆的原因——原告驾车安全注意不够和被告不该在路上停车修理且之后又不将石头搬离路面;第三是行为人原告赵某和被告林某都有一定过错;第四是双方的过错行为与原告赵某的伤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本案认定属于交通事故是没有问题的。既然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所应当按照交强险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因而,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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