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研究

2018-12-27 06:06高雪梅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7期
关键词:退出机制员额检察官

摘 要 检察官员额制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然而当前关于员额检察官的退出机制尚未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改革的步伐。本文通过对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的研究,探讨检察官员额退出机制的必要性以及通过建立法定程序,完善员额检察官履职评价体系,更好地完善相应的退出机制。

关键词 员额 检察官 退出机制

作者简介:高雪梅,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284

在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是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的重要一环。检察官员额制有利于让优秀检察官重新回归办案岗位,从而提升检察队伍的整体办案素质和水平。各地检察机关虽然出台了员额检察官的选拔条件和方式等,但是当前员额检察官的退出机制却没有与入额机制同步发展,相反发展的有些迟缓,这并没有与当前的入员额机制相呼应,这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员额制检察官改革的步伐。就像一条河流一样,有流入也有流出,员额也应当有进就有出,否则就是一潭死水。那么建立员额制检察官退出机制,形成能进能出的员额检察官科学管理体系,才能确保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

一、建立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的必要性

(一)是检察队伍永葆生命力的需要

检察队伍中有从事不同工作的检察工作人员,而其中员额检察官乃是检察队伍的中流砥柱。专业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检察队伍是检察事业深化发展的重要保障。员额检察官制让有办案意愿、办案能力强、办案效率高的检察人员从事检察业务工作,有利于显著提升办案质效,并带来强烈的个人使命感和荣誉感。员额检察官的选任和退出是员额检察官的进出关口。任何一项科学有序的制度都是开放式的,有进必有出。就像水源一样,只有不断的流动才能永葆活力。检察队伍活力才能不断迸发,实现检察队伍的自我净化。建立健全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针对考核测评不合格的检察官应当根据相应的退出员额机制对其是否要退出员额进行评价,并同事根据员额的空缺情况及时选拔有能力的检察人员予以递补。可见检察官的员额退出机制对于充分保障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工作有序平稳地开展,打造一支素质能力过硬的检察队伍具有长远的意义。

(二)是体现程序正当性的需要

检察官入员额制后,假如没有相关的退出考核配套制度的支撑,那么我们的员额制改革就可能像在雾海中看不到航标灯的小船。由于当前员额检察官的考核方式、退出标准尚未明确界定,退出的程序也未完全建立。这种的不确定性、模糊性,不符合程序正當性的要求。而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的构建与完善,能有效地彰显程序的公平,促进检察官员遴选制度的完善, 还能与监督机制进行衔接,形成更为公正合理的检察官管理程序。

(三)是提高检察官业务水平的需要

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能从反向激励检察官提高司法业务办案水平。建立健全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让入额并不等于终身制,通过制定相应的员额退出办法,将检察官的业务绩效测评与之挂钩,对于一些只拿福利待遇而又不充分履行检察官职责的,业务水平不高的、办案效率低下的以致办案绩效考核不达标的检察官, 我们应当启动员额检察官退出员额程序。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能从反向给入员额检察官带来了压力和危机感。为永葆员额检察官队伍的活力,能极大地促进员额检察官业务水平的提升。通过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的,给员额检察官施加学习的压力倒逼员额检察官主动加强业务学习,集中精力。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尽最大可能避免出现问题案件。

(四)是维护检察机关职业公平的需要

在检察机关中如果没有向上流动的机制,那么就会丧失工作的积极性。只有通过合理地引入淘汰机制,才能激发检察官的工作潜力。入员额的检察官如果工作能力、业务水平达不到员额检察官的要求,却尸位素餐。始终占据着员额的位置,享受员额制的待遇,这显然是不公正的,很难形成良性竞争。因此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让有能力的人入员额是维护检察机关内部公平有序运作的重要机制。

二、完善员额内检察官退出机制

科学的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是推进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关键。为深入贯彻司法责任制改革,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应全面设计,明确退出程序。

(一)坚持程序法定原则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程序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在于员额检察官退出程序的启动、审查、批准和公示等各个环节必须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除非有法定事由,经过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免除检察官的员额。 这也从某种程度上避免了因领导的个人喜好而给员额检察官不公正的待遇,这也是对员额内检察官的一种职业保障。

与遴选检察官入额程序同样重要,退出程序是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退出员额的程序规定必须细致、明确且要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首先根据员额检察官本人是否主动同意退出员额,我们可将退出员额的情形情况分为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例如转任司法行政岗位,或因年龄、身体、晋升外调等诸多因素而离开检察工作岗位,我们称之为主动退出,或者离开检察机关而自动退出。被动退出,又叫强制退出。是根据相应的员额检察官的考核标准,对员额检察官的业务能力、生活作风等进行测评。对没有能力胜任员额检察官工作的,或者因其他因素不适合继续再担任员额检察官的,应启动相应的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

在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当中,应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被动退出者享有提出复议复核及申诉的权利。 故,在建立员额检察官退出考核机制的时候,应该建立相应的考评方式,例如业绩考核测评、民主评议、述职述廉等。

(二)建立完善员额检察官履职评价体系

要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员额检察官考核测评机制,切实将检察官业务水平,包括办理案件的数量、办理案件的质量、执法能力,检察官的职业道德,生活思想作风等诸多情形纳入测评机制。同时还应注重员额检察官测评结果的运用,根据检察机关对业务水平、工作能力、政治纪律、生活作风等要求,制定相应的测评机制。考核评价结果是退出员额的重要参考依据,以之来判断检察官是否胜任员额检察官的工作。对不适宜继续任员额检察官的,适时提出退出员额,以达到员额检察官当中“能者上、庸者下”的考核测评目标。

(三)完善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的权利救济体系

检察官员额退出机制应当合理地保护检察官的合法权益。应当赋予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机会,其中特别是检察官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员额检察官对退出员额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退出机制的相应规定向院党组和上级机关进行申诉。赋予员额检察官申辩权,既能合法有效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能从侧面有效督促考评主体科学公正。院党组和上级院应当认真、正确的对待当事人的申诉,听取当事检察官的陈述,通过查阅相关卷宗,调查复核相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调取相关人证、物证等证据。最后形成有理有据的决策有效地维护好员额检察官的合法正当权益。也能够及时的清理员额检察队伍当中的蛀虫。

注释:

冷建明.员额内检察官退出机制研究.中国检察官.2017-09-05.

张云霄、王高迪.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三题.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03- 15.

李岚、郭进、张登佑.浅谈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法制生活报.2017-11-17.

吴海研、陈从广.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的建构路径.人民检察.201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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