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进程中的国家、社会和公民

2018-12-27 10:03邓崴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9期
关键词:公民法治政府

摘 要 在法治进程中,国家(政府)、社会和公民三类主体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我国的法治道路属于国家(政府)主导型发展道路,国家(政府)在法治进程中居于主导地位。国家(政府)掌握了公权力,社会和公民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但后两者在法治进程中的作用不可忽視。三者之间关系的平衡和协调,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法治 国家 政府 公民

作者简介:邓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6级在职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22

我国的法治进程中主要存在三类主体,即国家(政府)、社会和公民。这三类主体在法治进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三者之间并不相互孤立,而是有着错综复杂的联系。本文试对国家(政府)、社会和公民在我国法治进程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关系进行探讨。

一、法治的内涵解析

总的来讲,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是与人治相对的。现代法治的要素或者法治的基本要求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应当主要依据法律来加以治理。在法治理念下,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应当是法律,这是因为与道德、行为守则或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在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如法律通过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机制来指引和评价人们的行为。

第二,法律至上是法治的一个基本要素。实现法治的前提是法律至上,法律必须要能够保有至上的地位和权威,如此法律才能得到普遍的遵守,法治也意味着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三,依法治权作为法治的重点。法治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法律的统治,包括法律对政府和人民的统治。相对国家权力来说,公民个人是相对弱小的,这是因为国家或政府拥有社会公权力,并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如果国家或政府官员的权力可以肆意行使而不能受到法律的合理控制,那么法治则不可能存在。

第四,法治的价值取向是保障公民权利。只有公民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制度才能称为法治的制度。公民之所以追求法治社会,最终的目的即更好地保障其正当权利。

第五,法律自身的公正是实现法治的条件。法律“本身制定得良好”,早在古罗马时代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法治概念时即被作为法治的一个基本要素。这就是说,法治理念下的法律必须是善良正义的,并且能够充分表达民意,而偏私或为仅为部门利益所动的法律,必然会损害法律的形象乃至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二、角色分析及三者关系

上述对于法治基本构成要素的探讨,是从静态的角度对法治的理解,而法治的进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还需从动态的角度来看法治的发展,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国家(政府)、社会和公民在法治进程中扮演的角色。

(一)法治进程中的国家

法治进程即不断完善和实现法治目标的过程,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国家(政府)的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可以说,其在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作用是主导性的。

首先,国家(政府)是公权力的拥有者,如果对公权力不能加以较好的控制,则容易影响我国法治目标的实现。如前所述,依法治权是法治的重点。此处的“权”即是指国家(政府)所掌握的公权力。政府拥有公权力并掌握了社会资源和国家的强制手段,如果没有有效的制约或者监督机制,就有可能对公民和社会造成伤害。在国家和政府的权力不能得到法律的合理有效控制以及依法行使的情况下,法治的实现只能是一纸空谈。

此外,如果国家和政府能够积极有效的发挥自身职能,妥善地运用行使所掌握的公权力,则会对法治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要实现法治,法律发展是一个重要内容。从法律发展的角度来讲,我国是后发外生型国家,属于政府推进型的法律发展模式。我国实现法制现代化需要国家和政府充分行使公共职能,需要一个法制化的、现代且理性的政治架构以推动我国法制转型,并需要国家和政府主动和谨慎地引导法律发展的正确走向,这亦是国家和政府的时代责任。可以说,政府在法治秩序建构中发挥了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制度设计、资源配置、组织动员等方面,直接推动法治秩序的形成。因此,一个高效廉洁、贯彻法治的政府对于后发外生型国家的法治建构进程,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

国家(政府)在法治进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其作用往往是决定性的。但它对于法治目标的实现所起的作用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因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极为重要。

(二)法治进程中的社会

在法治进程中,国家(政府)主要是从外部来推动法律发展并实现其他法治目标,而社会基础则是实现法治目标的必要内部条件和因素。

毫无疑问,法治只能存在和构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之上。只有如此,法治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土壤和动力,才能具有坚实的根基和前提。在封建社会的特权等级秩序被商品经济的自由平等精神瓦解之后,社会成员在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之中逐渐开始享有平等的地位和自由权利。这就为现代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土壤,也可以说形成了法治的社会基础。基于此,自由、平等和权利等重要法治理念必定反映着社会的正义价值取向和利益要求。

在法治的概念下讨论社会这一主体,还存在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即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中国古代社会的特征之一就是政治国家淹没市民社会,在人们的心中只有至高无上的以皇权为代表的国家而无社会。在此情况下,人们往往将国家与社会等同,二者实际上呈现一体化的状态。传统社会中此种片面的国家观念与实践,使我国在很长的时间内形成了“国家-社会”的一体化格局和状态。

直到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的变化,这种现象才开始改变。人们逐渐认识到,用国家取代社会,或者将二者等同会产生很多弊端,当然也会阻碍中国的法治进程。反之,如果存在发达的市民社会,就必然会孕育出诸多不同的社会组织或利益集团。这些社会组织和集团为了自身的利益,就需要表达他们在政治和法律方面的意愿。有学者认为,当前我国法治发展的一个基础就是社会与国家的逐步分离,并形成一个制约国家和政府公权力的“私域”,这也会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个必然和基本事实。

由此可见,社会在法治进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基础性的,法治必须构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之上。在法治进程中必须对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有正确的认识和把握,才能保证法治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法治进程中的公民

公民在法治进程中所起的作用,主要是指公民意识对于法治的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现代法治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来源于公民意识所包含的理性自由,以及由此而来的主体精神和正义价值关怀,其在法治进程中具有导引、耦合和反思功能,进而成为法治秩序动态发展的重要支撑。公民意识对于法治的重要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从本质属性上看,法治理念最终将以公民意识为归依。民主与法治是人类对于自身生活方式的理想追求,这是因为它把经由现代商品经济所产生的理性自由的主体精神通过制度形态加以再现和确认,并把人由国家和法律制度中的长期客体转变为主体,而法治理念则可以说是民主法治精神的高度凝结。基于此,理性自由的主体精神就必然成为法治理念和法治发展的生命根基,而公民意识的本质正是这种主体精神,并通过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关怀表现出来。由此可见,法治理念必然以公民意识为归依。

其次,在社会基础方面,法治理念的发展需要以公民共同体为依托。现代民主与法治的重要社会基础,是在商品经济的自由平等精神中产生的具有主权要求的公民共同体。现代法治的目标反映和体现了公民共同体自身的利益要求以及价值取向,而公民共同体的价值追求就表现为公民意识的普遍确立。由此可见,法治理念的实质即体现为对公民意识价值追求的集中反映。

最后,在价值追求方面,法治理念源于公民意识的正义关怀。正义一直是法治理念的主题,这是因为法治理念中的自由、平等、权利等都是正义的必然要求。因此,有学者甚至认为“法律是由社会主义思想形成的”。但值得注意的是,法治理念的正义价值追求,并不是由法学家所创造的,而是来自于全体社会成员对法治理想模式的认同和期望,来自于社会成员正当性、合理性价值评判与选择,以及公民意识中所存在的正义价值关怀。因此可以说,法治理念属于公民意识的有机和必要组成部分,也是其重要表现,公民意识的价值关怀构成了法治理念的源泉。如此,公民意识就成为一个重要的动力发展参数,并对法治的发展和进程产生重要影响。

(四)國家、社会、公民三者关系辨析

首先,在法治进程中,国家(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主要体现为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在这一问题上,首先应当明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建设须在权利本位思想的基础上开展。但现实中公权力与私权利却往往容易发生冲突,其在冲突时常常是公权力对私权利加以侵犯。在现实生活中不乏政府官员滥用行政权触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侵犯公民的诉权等事例。此类冲突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公权力过于强大而私权利却太弱小,二者存在严重失衡所导致。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是否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往往会影响到法治目标的实现水平。为此,必须采取具体的措施,如真正地确立权力制衡机制、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等,使二者的关系达到平衡和协调,确保我国法治建设顺利进行。

其次,对于法治进程中国家(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前文已经做了阐述。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的法治道路属于政府主导型,因此社会性或民间所产生的制度创新只有在得到国家或政府认可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上升或转化为国家性或官方的制度创新活动,从而得到政府的扶持和推动。反过来,任何民间性的制度创新活动,即使已经产生,但由于超越了政府所能接受的范围,难以为政府所认可,则很可能受到阻碍和限制。如此僵化的行政体制也对我国民间性的制度创新道路造成了阻碍。

最后,在公民与社会的关系上,社会是公民的集合体。公民在共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形成了众多具有共同利益需求的社会组织和利益集团。这些社会组织和利益集团代表着公民的共同的权利要求和利益需求,并在政治上和法律上表达出来。考虑了社会组织和集团权利要求的法律可以反映市民成员自身的利益,相比仅为部门利益所动的法律而言属于良法。只有通过这样的良法,法治的目标才有可能得以实现。因此,公民和社会对我国法治发展所起的作用是一致的,二者相对于国家(政府)而言都处于弱势地位,要想真正实现法治的目标,必须对公民及其组成的公民共同体与社会的需求加以更多的关注。

三、结论

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国家(政府)、社会和公民三类主体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了不同的作用。国家(政府)代表了公权力,而公民和社会则相对来说处于弱势地位。我国走的是政府主导型法治道路,在法治发展的过程中,国家(政府)、社会和公民是不可分割、紧密相连的,必须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应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以最大化各类主体对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积极作用,确保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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