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犯罪及刑事责任

2018-12-27 10:03丁文勤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9期
关键词:刑事责任构成要件

摘 要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国际犯罪不仅给某一地域性,甚至给全人类都带来了沉重的灾害。而国际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出现就是在社会发展和国际法进步的背景下,人们对这一客观现象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而得出的结果。但由于各国的土壤各异、国内法律差别和刑事政策不同等等,导致了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关键词 国际犯罪 构成要件 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丁文勤,广州大学法学院2016级刑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24

一、 国际犯罪概述

(一)国际犯罪的概念

由于各国的基本国情差异,各国学者在给出国际犯罪的定义时迥然各异,国际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也大相径庭。对于这一概念,有国内外学者纯粹地从国际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来限定其含义,即他们所认为的国际犯罪,就是那些侵犯了国家和民族生存根基并对国际安宁环境产生威胁的严重违法行为;也有仅从行为是否背离了国际法规则来进行规范,即在他们看来。国际犯罪就是指那些被相当国家缔结或参加的多边条约中列为犯罪的违法行为;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学者把两者结合对比进行界定,认为国际犯罪就是指那些为国际公约所禁止的,严重侵犯世界和平与安全、应受刑事谴责的行为。

1.我国刑法对国际犯罪的定义

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中并未规定国际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直到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指明,中国将在其需要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对相关国际犯罪进行管辖。这个首次赋予中国普遍管辖权的决定,奠定了我们国家谴责国际犯罪的法律基础。而1990年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也再次重申了这一原则,规定我国除了在其承认的引渡公约或条约之外,可对相应的国际贩毒犯罪进行管辖。这也更加详尽规定我国追究国际犯罪的权力。在1997年《刑法典》中也明确了中国在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对条约载明的国际罪行行使管辖权。该条款的出台,不仅表明了我国对国际犯罪的普遍管辖权,更昭示了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对于国际犯罪的司法协助关系。

2.国际公约对国际犯罪的定义

国际条约通常采取列举的方式来说明何种行为为犯罪行为,很多国家通过将其转化为国内法的规定予以制裁。例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5条规定,各缔约国需通过国内法的出台以有效实施本公约的规定,并对危害种族者或犯有本法第三条所列举的行为之一者予以惩处。所以不难看出,事实上国际公约不仅对国际犯罪没有抽象的概念描述,甚至对于一些国际罪行也难以作出定义。基于此,国际法缺少一个标准,可以辅助我们衡量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国际犯罪行为。

(二)国际犯罪构成

国际犯罪构成,是学者们通过对每一个具象的罪行总结并抽象而得出,其与犯罪概念是抽象和具体的关系。根据相关条约以及惯例的规定,国际犯罪构成是某一行为构成国际犯罪的表征,也是使实施者接受相应刑事处罚的根据。以犯罪主体的差异为标准,国际犯罪可划分成个人国际犯罪和国家的国际犯罪行为。在判断个人是否成立国际犯罪的要素应与国内犯罪行为构成大体相当,而针对国家的国际罪行,则要从国家责任的角度去考量。

1.国际犯罪的客观要件

在大部分学者看来,国际刑法的客观方面一般是指危害行为、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识控制所为的损害国际共同利益,并被国际刑事规范所谴责的作为与不作為,危害后果则是指行为对国际社会所产生的侵害事实和危险状态。值得一提的是,要探讨因果关系,是需要以结果的存在为前提的,然而很多国际犯罪并不以后果的实际出现作为认定标准,因此,此类犯罪的因果关系失去了研讨的必要。综上,笔者认为,国际犯罪的客观要件当且仅当包含那些侵害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并被国际刑事法律所否定和谴责的行为。

2.国际犯罪的主观要件

国际犯罪的主观要件,就是指犯有国际罪行者对其所为的犯罪行为及其导致的危害后果的一种主观责任状态,具体指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由于严重的国际罪行也不排除是由过失行为引起的可能性,故国际犯罪不仅包含故意犯罪也应当包含过失犯罪。

3.国际犯罪的犯罪主体

构成犯罪的是行为,承担责任的是实施行为的主体。无论是国内犯罪抑或是国际犯罪,总是要有一定的主体来支配实现的,任何参与实施国际罪刑者都应被认定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因此,国际犯罪的主体指的是损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并应被非难的行为人。

4.国际犯罪的犯罪客体

国际犯罪的客体是确立国际犯罪构成的基石,与认定成立犯罪的要件不同,二者应位于不同的平面。所以把客体纳入到国际犯罪构成中来研究,并不妥当。

二、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

在国际犯罪中,承担责任的主体除却个人和团体之外,是否还应包含国家,各国学者皆提出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是对实施国际罪行者最严厉的谴责,是国家或个人对其客观行为严重背离国际要求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一种应有承担。故笔者赞成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不仅包括个人和团体,也包含国家。

(一)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

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即依据国际刑事法律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个人的非难可能性。从个人对其国际罪行担责的演变历程来看,已经从单指以私人身份实施犯罪的个人延展到包含公司、企事业或其他组织的个人等等。基于此,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又可以区分为直接的个人国际刑事责任和集体的国际刑事责任(亦称为间接的个人国际刑事责任)。

1.直接的个人国际刑事责任

巴西奥尼的《国际刑法典草案》分项列举了适用直接的个人刑事责任的情形,大致如下:

(1)意图实施和实施国际罪行的人应负相应的国际罪责,依规定受到惩处。

(2)教唆他人或与他人共谋实行国际犯罪的人应负相应的国际罪责,依规定受到惩处。

(3)在犯罪前后以及其发展过程中,故意、帮助、煽动、唆使、通谋或意图帮助行为人筹划、预备或掩饰国际罪行,为该国际犯提供藏匿、逃跑方便的人,应承担相应的国际罪责;如果在行为实施前便终止了帮助行为并积极消弭其带来的促进作用,阻止了危险状态的现实化,则可对其所为的帮助行为不担责。

(4)对在自己的教唆、共谋的推动下实施的任何犯罪,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对在自已参加安排、谋划或策划的促动下由其他人所为的应预见的犯罪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国际刑事责任。对自己犯有或帮助他人犯有国际罪行,如果说仅是因其以国家元首或政府负责官员的身份为了或代表国家而作出该行为,或执行上级命令等原因,该个人恐怕不能免于承担其犯下的国际罪行惹起的国际罪责。

2.集体的国际刑事责任

在巴西奥尼的《国际刑法典草案》中,亦列举了集体的国际刑事责任的适用情形与原则:

(1)国家或除国家机关之外的其他集体,对所其实施的国际罪行,应承担集体的国际刑事责任。

(2)明知或应当预见自己所在的集体可能犯有国际罪行而继续停留在该集体中的人,对其所在的集体所为犯罪行为负相应的罪责。

(3)国家或集体中负责指挥或有权指令他人顺从自己的人,应对他人在其唆使、提议、指示或要求下所犯下的国际罪行承担相应的国际罪责。

(4)国家或集体中负责指挥或有权指令他人顺从自己的人,不践行他所需承担的根本性的国际义务、在其力所能及范围内却不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或是不逮捕、不起诉、不惩处罚成立国际犯罪的罪犯,并且这是他应为能为而不为的,要对此负相应的国际罪责。

(二)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

事实上,国家是可能构成国际犯罪的行为实施者。因此把国家纳入到国际犯罪的主体中进行非难是可行的。根据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国家实行的国际犯罪行为主要可以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1.作为的罪过形式

作为的罪过形式是国家犯有国际罪行的常态,是指国家为了追求损及国际社会结果的发生而积极主動地去实行国际刑事规范所反对的举动。这其中包括:第一,代表国家的个人行为,如政府首脑、国家首领或者代表国家的高级官员所为的国际罪行;第二,国家机关的行为,国家机关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其作出的国际犯罪行为应视为国家行为;第三,受国家支配的国际组织,对其所实施的国际罪行导致的罪责,当由支配他实施该举动的国家来承担;第四,国家授权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组织犯下的国际罪行。

2.不作为的罪过形式

不作为的罪过形式是指国家不履行其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对其所参加的国家集团或属于其管辖的组织或个人实行的国际犯罪能够制止而不制止的举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在国家集团犯下国际罪行时,参与国不表示脱离,并且不阻止也不否决,最终该行为产生了危害后果;第二,在该国管辖之下的组织或个人在实施国际犯罪行为时,该国采取放纵听任的态度,不反对、不制止;第三,在行为人完成国际犯罪行为后,潜逃至该国,该国拒不起诉也不接受他国引渡。

3.国家实施国际犯罪的处罚措施

(1)限制主权。限制主权现被国际法学界所接受,作为对犯下国际罪行的国家所实行的最严厉的惩罚举措。限制主权是指国际刑事法院依法判决限制或者暂时停止犯有国际罪行的国家所拥有的某些权力。

(2)罚金及赔偿损失。国际刑事法庭能够在对实施了国际犯罪行为的国家作出有罪判决的同时,能够判处其罚金或者赔偿损失。罚金刑能够对犯罪国进行经济制裁,在国际上能够严重损害犯罪国的声誉和形象,能够帮助被害国较快的恢复因为国际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3)国际制裁。国际制裁包括有断绝外交关系、禁止运输、经济封锁等措施,通常由受到国际罪行侵害的国家或相关国际组织采取。断绝外交关系指禁止其他国家与被制裁国进行接下来的外交活动,包括经济、政治、文化、艺术的交流并且可以选择性地解除已达成的外交活动或者正在协商的外交活动;禁止运输指禁止其他国家向被制裁国进行贸易禁运包括军用物资的运输但是普通居民所需的日常生活用品除外;经济封锁则是指禁止其他国家与被制裁国进行经济往来,并且解除已签订的经济贸易合同。

注释:

卢有学.国际犯罪概念的重新界定.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1).

张晓丹.论国际犯罪构成.法制与社会.2014(2).

张旭.国际犯罪刑事责任再探.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2).

舒洪水、贾宇.论国际犯罪主体的范围与特征.河北法学.2008(9).

任忠臣、陈玉.论个人的国际犯罪刑事责任.法制与社会.2008(12).

姚雅晴.国家实施国际犯罪的责任研究.法制博览.2012(10).

贾宇.国际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48-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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