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认定擅用“山姆”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 沃尔玛获赔200万元

2018-12-29 09:16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12期
关键词:一审判决高级人民法院高院

11月14日消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山姆”商标案作出二审判决。因认为福建榕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榕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山姆商贸有限公司在实体店铺、网络店铺、微信公众号等中使用了与自己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相同的“山姆”字样,其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沃尔玛公司将三被告起诉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530万元。福州中院一审判决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对沃尔玛的不正当竞争,并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200万元。沃尔玛公司与三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福建高院对该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在“山姆”文字是否构成知名服務特有名称的问题上,福建高院认定“山姆会员商店”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知名商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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