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革命背景下 环境伦理制度化正义诉求探究

2019-01-03 00:57高健
理论导刊 2019年12期
关键词:制度化

摘要:随着生态环境危机的不断加重、生态革命需求的不断强化,单纯依靠道德规范和伦理要求培养人们的环保意识、规范人们的行为显然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因而,实现环境伦理制度化已成为当下生态环境正义建设的必然要求。环境伦理制度化包括其自身基本原则的制度化和环境伦理渗透至其他领域已有法律法规的制度化。实现环境伦理制度化,可以有效突破一般伦理制度化的限度,更好地发挥环境伦理自身调整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功能,摆脱其自身所面临的困境,进而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健康发展。

关键词:生态革命;环境伦理;环境正义;制度化

中图分类号:B82-05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9)12-0105-05

基金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信息行为的智库专家影响力评价与实证研究”(18TQB008);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课题“‘双一流建设进程中的大学文化自觉与精神塑造研究”(D/2018/01/03);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文化自信战略下的青少年文化消费研究”(2018SJZDI121);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专项课题“‘互联网+背景下高校交互式思政教育模式创新研究”(18SZC-12)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高健(1982-),男,南京人,南京林业大学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与林业发展研究院副研究员,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生态学、传播社会学;丁炫凯(1983-),男,江苏盐城人,南京大学中国智库研究与评价中心副研究员,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智库与政策研究。

环境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共同面对的重要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与城镇化水平加速发展的重要阶段,随着改革开放以来道德建设的逐步深化,全社会对于伦理制度化的探讨与诉求十分关注,行政伦理制度化、科学伦理制度化等范畴已都成为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其中,社会对环境伦理制度化的诉求更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难题。特别是当前,生态环境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危机,生态环境正义问题愈发凸显,因而必须切实加强和完善环境伦理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现代化建设总布局的重要内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更是将制度建设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提上了议事日程。只有通过深化环境问题的体制建设,使制度正义与环境正義真正实现并行交叉,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

一、环境制度正义的界定与研究现状

环境制度正义,是一个较新的学界“合成词”,对它的理解需要将其拆分为“环境制度”“制度正义”及“环境正义”三个方面进行梳理。环境制度是人们在达到一定生产力水平后,维持环境与资源相对稳定关系的各类社会行为规范的集合。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的平等对象主要是社会,尤其是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而制度正义指对各类社会制度实施效果的公平诉求。环境正义则是人们对于享受生态环境权利的公平诉求。罗尔斯认为,政府最为基本的职能就是应该保障社会中每个人享有与他人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平等地获取资源的途径与机会。环境制度正义则指追求对各类维系环境、资源平衡状态的行为规范集合的相对公正与公平,保证每个人能在其中公平享受到符合自身需要的生态环境权利。

目前,国内对于环境制度正义的研究起步比较晚,且主要围绕制度的市场化建设创新展开。例如,曹克齐(2006)就曾在相关论述中指出,环境制度的创新需要从市场机制、政府力量及社会文化等三个方面着手进行,以形成一个较为完整而全面的公平制度框架,以有效解决稀缺资源使用过程中会面临的“市场失灵”及“政府失灵”问题。但这些研究成果大多就建设论建设,缺乏较好的实践性,故对于解决环境制度正义问题有一定局限性。

而在美丽中国、生态文明等概念被相继提出后,环境制度正义的研究取得了较快发展。朱力等(2012)强调,环境制度正义的一个重要的表现即为环境正义,而它的主要调控策略在于当面对资本与权力结合时要切实保障“发展中协同控制污染”。类似的,宫笠俐等(2012)明确环境正义应该成为环境制度在建立时的公共政治向度,也只有政府在环境物品公平分配方面的政治责任被明确后,公民依法公平享有环境人权和政治参与权的可能才会实现,从而从根本上消除环境不正义产生的政治根源,实现环境物品的公正分配。李国平等(2013)则基于外部成本内部化的思路,提出利用环境法规、生态补偿法规、环境税费制度等的建立和完善,实现对现有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推进。

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深入人心,环境制度正义的视野被进一步放大,甚至可以理解为理性看待伦理观嬗变的一种全新思路。屈振辉(2015)在其成果中提出,环境法的提出与构建正是遵循人类伦理观念的这种嬗变轨迹,并且正在不断实现其自身由内涵及外延的变革与革命。由此可见,在当前,对环境伦理制度化的正义诉求展开研究有其无可替代的价值意义。

二、环境伦理制度化是社会发展与环境正义的必然选择

尽管学界对于环境伦理制度化的实际内涵尚存在一定争议,但不妨碍其中核心认同价值点的达成,即:环境伦理制度化,就是要用制度化的手段来赋予环境伦理问题以最低标准的强制约束力。王国聘等(2012)发文强调,环境伦理制度化主要有环境伦理基本原则和要求自身的制度化以及环境伦理渗透到已有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法规当中的两种制度化路径。换言之,环境伦理制度化就是将原本社会民众对于生态环境问题自由、软性的伦理道德要求,借助制度的强制性使环境伦理成为一项所有社会民众共同遵守的硬性约束。环境伦理制度化,是对环境伦理实现规范化处理的保证,并且这种保证可以被视为社会发展与环境正义的必然选择。

(一)社会发展角度:传统伦理对公众“面”上的效力减弱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公众对自身权利的捍卫意识愈发强烈,加之全社会各类不同伦理道德观念的共振激荡,社会主观伦理道德的传统约束力大大减弱,甚至直接消失效用。因此,为扭转这一局面,社会发展需要将伦理道德提升至制度化设计高度,对原有的社会伦理划定最低标准与限度,用法律制度来规范、支撑和调整社会公众的共同道德认知。

从历史经验上来看,用制度化的手段来使公众行为统一到有利于全社会公共秩序有序发展的规范上来,是可能且必须的。一般而言,法律与道德这两种主要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式手段,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众多法学家将自由、平等的伦理道德观念援引为法学体系的基石,并运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双轮互动效应”来推动整个社会伦理道德效用的再增强。

公众对于伦理道德普世标准的形成与认同,本就不是一蹴而就的,特别在面对解决“代际成本”与“代内成本”两个重要问题时,就需要公众在后天社会化的过程中反复不断地塑造与强化。然而,每一个个体在经历这种不断强化的过程时都有所不同,常因自我属性的差异产生对共同标准认同的异化。此外,公民利益获取差异的不平等,虽然客观上获得政府给予的机遇大体平等,但往往由于个人综合素质、个人经历、体制问题、地区差异等造成的阶层固化、资源过于集中、贫富差距加大等问题,客观上影响了社会的整体公正,带来了资源分配不均甚至浪費。所以,如果不能对这种异化进行有效地限制和控制,那么单靠个体自身的道德约束,往往难以实现对公众统一约束的可能。为此,就需要对伦理道德进行制度化的塑造,通过有关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健全,将公民道德建设科学化、有效化,这是大势所趋。

(二)环境正义角度:生态革命对道德“点”上的深度呼唤

作为伦理制度化的重要内容,对环境伦理实行制度化操作的思考,既是符合传统伦理在无法恰当处理社会关系时作出的一项客观选择,更是在生态革命大环境下有效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手段。

根据经济学相关理论,在生产效率保持恒定的情况下,要想获取经济总量的持续增长,必须依靠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的高附加投入。遵循这一原理,众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在自身发展过程中选择了一条“以资源换发展、以环境换速度”的道路。而这种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可以简单概括为以下特点:“自然零价格”认识上的掠夺式开发、“资源低价格”认识上的不充分利用、“环境外部性”认识上的高污染行为。因此,关于这种发展模式的弊病自上世纪 60 年代起,就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并基于这些环境恶化留下的痛苦经历,“可持续发展”理念应运而生,在全球范围启动开展“生态革命”,呼吁人类能对这种粗放的经济发展之路进行深入反思,继而有效增强人类的环境意识,不断提升对环境质量的追求。

环境问题作为一项全球性问题,并不是直到现在才出现的,但在当前,却成为一项空前严重的难题,尤其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更是如此。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发展中国家为了更快追赶这些发达国家发展步伐重走“粗放”发展之路,而发达国家却已意识到环境生态的重要性对环境伦理进行制度化规定,纷纷对环境问题进行处理并将发展中国家塑造成为自身的“垃圾转移排放站”。于是,发展中国家不单只面临自身发展产生的生态问题,更需面对发达国家对环境破坏的二次转移。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发展中国家还以传统的伦理道德手段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显然已经无法解决这些生态问题带来的多层次破坏效应。只有依赖制度化的硬性标准,才能将环境正义的实现落到实处。

对于我国而言,环境伦理制度化还符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的现实要求。我国为解决全球生态问题一直在持续不断地努力,从积极促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习近平出席气候变化巴黎大会签署《巴黎协定》,再到G20杭州峰会中国与其他国家达成共识要积极推动《巴黎协定》尽快生效,再到在十九大报告提出的“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落实减排承诺”“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在环境问题迭起的现代,中国共产党向世界庄严承诺:我们不仅不把解决贫穷、发展经济同生态环境保护对立起来,更不会以牺牲生态环境来换取经济的发展。但是,以我国目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来看,环境保护抓得紧了,经济发展受不了;环境保护抓得松了,人民群众会不满意。因此,如何处理好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关系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课题。于是,在各方博弈的此消彼长间,采用将民众普遍认同的环境伦理制度化的方式,不仅更为方便与便捷,还能减弱新制度在民众适应过程中的摩擦,从而保证环境制度在实行上不再表现得时紧时松,在资源与环境之间摇摆中减少各方诟病,真正走出现行环境制度的窘境。

三、环境伦理制度化建设必须有效融入环境正义理念

相较于“伦理制度化”只是赋予伦理道德以硬性约束力,“环境伦理制度化”则在此基础上更多地将抽象的环境伦理要求以具象化,将环境正义理念、环境道德价值等目标具体化为一系列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因此,环境伦理制度化建设应该是一个包含着对环境正义理念深度思考的过程。

在实际的环境伦理实施过程中,环境非正义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严重地阻碍着环境伦理制度化的过程。以PM25治理为例,经检测,城市中的该污染物主要以机动车尾气排放为主要来源,因此,为了治理机动车的尾气排放,政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将其平均划分为等份由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承担。但是如果按“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来判断的话,社会中的无车族无疑为有车族支付了原本只应由后者独自承担的费用,很显然这是一种典型的环境不正义现象。

类似于这一事例的环境不正义现象还有很多。而从环境资源的公共属性角度出发,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也不难理解。毕竟作为一种公共资源,环境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如果某些企业或个体为了一己私利造成环境破坏,很可能就需要整个社会为之进行补偿。因此,环境正义与环境伦理制度化从本质上来讲,就是环境伦理的双向表现,环境正义是环境伦理制度化的构成基础,而环境伦理制度化旨在更好实现环境正义。

从西方发达国家实施环境伦理制度化建设的经验来看,制度化的进程是必须深度融入环境正义的过程。就像20世纪后期美国环保运动简洁的口号那样,“不要把垃圾扔在任何人家的后院”的环境正义理念已经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同,如,1992年签订的《京都议定书》和2009年签订的《哥本哈根议定书》。因此,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环境伦理制度化方面的经验,应在制度建设的初期,就从顶层设计开始着手,有效融入环境正义的理念来杜绝这些非正义现象的发生。

在我国现有的环境利益机制中还没有完整地将公平、公正的环境正义理念有效融入。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出台了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环境问题真正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是在20世纪90年代的中后期,新世纪初环境保护才开始进入公众共同参与的治理阶段。尽管公众在近年来已经很好地意识到环境伦理观中的相关理念,但更多的还是处于事后被动参与的初始阶段。在环境伦理制度化的过程中,政府与普通民众互动上的缺乏,加之社会各方利益的无效博弈,造成环境资源在区域间、个体间公平分配的困难愈发严重:一方面,强势群体通过自身优势进一步影响环境政策的制定,使自身能获取到更多的利益;另一方面,弱势群体将承担更多的外部成本,对环境不正义的感受更加明显,从而在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其因此产生的对社会的不满情绪会不断发酵,进而会威胁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只有将环境正义注入到环境伦理制度化的建设进程中,才能够切实地保障公民享有公平的环境权益,进而有效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四、完善环境伦理制度化建设的现实路径

按照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理论所述,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继续用一个简单的普适标准去统一每一个个体的认识已经是过去式。因此,用制度化的手段去限定伦理道德的最低限度、形成最起码的共识,将能更为合理地解决这些矛盾冲突。因此,实现环境伦理的制度化建设已是必然,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去进一步完善。

(一)夯实环境伦理制度化的演进基础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新事物源于旧事物,前者在否定后者消极、过时部分的基础上,吸收并继承发扬了原有的积极部分,并融入全新的思路理念,使其具有更为活跃的生命力。自然,环境伦理制度化也需要从伦理学基础中获取力量,因为环境伦理制度化的理论基础在其不断演进的过程中,总是受到公众伦理观念发展变化的影响。

根据伦理制度化的经验,环境伦理制度化的模式也应注重特定制度设计的实践性、可行性与实效性。环境伦理制度化的目的在于创造一个空间环境,使在其中的利益相关体能就各类有争议的现实环境伦理问题进行讨论,并通过这些交流与商谈,以最终达成某一种共识。因此,在这一层面上来讲,作为应用伦理学重要组成部分的环境伦理学,在制度化的过程中,就需要尊重公民自身参与与自身环境利益相关决策活动的权利,以保证环境伦理的制度化成果能真正成为人们遵从的行为准则,也使制度化的过程真正做到从公众伦理的共识出发。

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可以充分调动公民以其环境主体身份通过合法公平的参与方式,与政府、企业等进行沟通交流、协商探讨、建言献策,从而达到环境信息公开、透明、对称,通过公众参与完善环境保护和环境正義的决策途径。这需要政府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环境权益诉讼制度等。政府要努力提高公众环境参与面,建立环境信息反馈机制,明确答复、快速解决公民提出的环境问题;要扩大环境信息公开范围,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通过微信平台、微博、官网等新媒体方式进行环境信息宣传与普及;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环境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新闻媒体、公众服务平台、政府官网等保障舆论监督,落实人大环境监督职责,加大民众参与环境监督力度。要完善环境权益诉讼机制,疏通公民的民主参与和表达渠道。

(二)加强全方位的环境制度体系建设

其一,应该强化生态补偿的相关规定。虽然各级政府以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对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规制,但相关规定大部分还以较低层次的法文形式存在,没有国家统一法作保障。同时,采取的主要手段还是政府转移支付、财政优惠和补贴等,政府生态补偿的作用有限且会失灵。而根据外部性理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将能有效借助外部成本的增加来降低企业或个体污染行为的发生,同时有效降低其他个体对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不正义感受。要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完善市场补偿机制,健全环境产权交易制度。

其二,需要强化生态税费制度和政府补偿制度建设。推动环境伦理制度化进程要把自然生态环境价值纳入到国民经济的核算体系中来,真正把生态税费机制和政府补偿机制作为一种对个体行为的奖惩手段来推行。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环境税费制度和生态税费制度。但是想要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以及环境伦理制度化的需要,还必须要在总结我国环境治理和生态补偿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破坏生态环境及其对周边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行为进行管制,与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一致,做到外部成本内部化。

当然,建立生态产品与生态服务市场交易制度也是从根源上减少环境破坏的关键措施。众所周知,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它在绝大程度上可以用更为简单的货币来衡量和解决生态环境与生态服务的相关问题,而这却是政务管理所不擅长且无法全覆盖的领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多主体融资制度,通过民间资本引入,不断拓宽生态市场的资金来源。因此,政府在环境伦理制度化的过程中,如果能很好地将市场手段融入进来,就能借助看不见的手使生态伦理的制度化成果臻于成熟。

(三)注重对环境伦理制度化限度与困难的把握

在探索、实现环境伦理制度化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认识到其自身所存在的限度与困境。这种限度来源于两个方面:其一是面对一般伦理制度化的共同限度;其二是面对环境伦理新变化所需要识别的新的制度限度。尤其是对后者来说,环境伦理制度一旦确定,一般就相对稳定且牢固,当其在面对新的环境变化所带来的新情况时,原有的基础就会受到很大的冲击,往常确定的、稳定的环境伦理基础就很容易变成僵化的桎梏进而限制环境伦理制度依据环境伦理基础变化的规律。因此,为了减少这些可能由僵化带来的制度冲击,需要注重对环境伦理制度化限度的把握。同时,环境伦理制度化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必须面对的困难和挑战,如环境伦理制度化的价值导向就容易出现偏差,如果它从人类中心主义价值立场出发对环境伦理进行制度化操作,那么环境伦理制度化成果的最终目的就异化为对人与人之间环境利益的调整与规范。而这显然是社会伦理制度的范畴,跳脱了环境伦理制度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处理。

此外,环境伦理制度化的实践困难还存在于环境破坏与环境补偿之间的时间差与不可逆上。这种情况对于用补偿与惩罚手段来弥补和恢复环境破坏及其带来的损失,只能是微乎其微。而这就必须由事前的监督与管理,才能合理地对相关问题、争议进行解决,但这种事前监管又是相当难以实现的。因此,在环境伦理制度化的初期就做到对环境伦理限度与困难的把握,保持和承认环境伦理还未取得的张力与互动,才能在更为深远的角度上为环境正义理念的融入与全球生态革命的成功提供可能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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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闫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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