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监控与规制的国际比较研究

2019-01-07 00:39高欣雅
福建茶叶 2019年12期
关键词:网贷规制自律

曹 辉,高欣雅

(江苏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江苏镇江 212013)

1 P2P行业各国现状分析

在世界范围内,提及P2P市场,人们最先想到的一定是英、美两国。P2P起源于英国,2005年,英国成立了全球第一家P2P网络平台——Zopa。英国政府十分重视包括P2P在内的“可替代性”金融的发展。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英国政府与P2P网贷平台共同合作,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使得P2P网络借贷在中小企业贷款和消费者信贷中的份额越来越高。同时,英国还成立了行业自律协会,由Zopa、RateSetter、Funding Circle等8家P2P公司领头,行业自律协会受本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监管,使得英国P2P行业在整体上形成了井然有序的发展格局。

在美国,基于丰富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要素,P2P行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均在世界前列。相比之下,中国的P2P市场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中国的市场经济面临严峻考验,同时也促进了P2P借贷市场的形成与发展。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深入,P2P行业也迎来了更多的发展机会,P2B/P2C等新的业务模式不断涌现,一些P2P网贷平台不断进入各种细分市场并占据很大的优势。2014年以来,各大上市公司、银行、国有资本都密集介入P2P行业。根据2015年1月网贷之家正式对外发布的《中国P2P网贷行业2014年度运营简报》,截至2014年12月末,中国目前正在运营的P2P网贷平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1575家,典型平台有陆金所、人人贷、拍拍贷等。这表明,不管是P2P平台在总计数量还是发展的规模大小,中国已经离不开“全球最大”的称号,并且在未来的若干年之内,还是会一直保持高速增长的趋势。

2 英、美、中三国P2P网贷监控与规制的现状研究

2.1 英国——监管与自律相辅相成

英国P2P行业的监控与规制措施还是相对严谨的。首先,在国家层面上,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被指定为英国P2P行业的监管机构,对P2P行业内各类金融行为进行监管。其次,英国P2P行业中的领先者自发组织成立了P2P行业自律协会,目的在于促进业内良性竞争,同时进行监控与规制。

2.1.1 行业自律——P2P金融协会

作为P2P网贷的发源地,英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属于“监管真空”的状态。在2005--2010年期间,英国P2P行业属于“疯狂生长”的阶段,P2P的参与者几乎都不受法律法规限制。在2011年8月15日,英国的P2P行业自律组织—P2P金融协会成立。为确保行业实现高速及健康发展,协会在章程中设立了最低行为标准,这部分规定为消费者和小企业提供了保障。同时为最大程度的落实监管,协会还出台了一系列平台运营原则,促使平台运营商有标准地进行金融服务,降低操作风险。

2.1.2 P2P行业监管

在英国,P2P行业被划分在消费者信贷市场,据英国P2P金融协会的统计,2013年英国替代性金融市场规模超过6亿英镑,其中P2P网贷所占比例高达79%。它的监管最初是由英国公平交易局负责,后因公平交易局关闭,消费者信贷市场的监管权转移到英国金融行业监管局(FCA)。值得关注的是,在2014年4月,全球首部针对P2P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发布,可以说是全球P2P发展史上的一大事迹。英国金融行业监管局对整个行业的监管,从国家层面上保护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为此,还制定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一系列监管规则。

2.2 美国——证券化、多头监管

相较于英国,美国对于P2P行业的监控与规制措施显得较为复杂,不同于英国的单向监管,美国的P2P平台由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等机构联合监控,虽然各机构监控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也不可避免具有重复的地方。其中以证券与交易委员会为监管核心。所有的证券都必须在SEC进行注册,所有从事P2P行业的金融机构和个人的一切金融行为都受SEC监督。

有别于证券与交易委员会的宏观调控,美国其他三家P2P监控机构则更加侧重于对借款人切身利益的保护。FTC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多种反托拉斯和保护消费者法律,并针对不合理的条款或欺骗性规章予以规定,以此实现市场运营通畅。CFPB主要对提供抵押住房贷款、抵押信用卡贷款等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以此保障金融借款者的切身利益。FDIC则通过为消费者提供存款保险、检查监督金融机构的金融行为是否合乎规范等措来实现美国金融体系的稳定,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2.3 中国——监管尚未常态化

在我国,P2P行业的监管还未常态化,也尚未形成严密的监管系统。这主要是归因于国家到目前为止未出台任何一部关于P2P行业如何监控与规制的法律法规。由于我国信用环境和法律环境并不完善,P2P企业经营出现了许多的灰色地带,一部分P2P网贷平台为吸引投资者对本金的安全作出担保,令“平台化”角色定位变得模糊,给监管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自2014国家提出要加快落实P2P行业监管法律,现已出台三条P2P行业监管意见:2014年4月,提出P2P网贷平台经营的四条红线;2014年9月,提出网贷行业监管十大原则;2015年1月,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八大建议。这三条监管建议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的P2P行业正向着规范化、专业化的道路发展。除此之外,我国P2P行业内部的自律组织也开始发挥其积极作用。

3 各国P2P网贷监控与规制的对比分析

3.1 P2P监管的法律规范对比分析

第一,在市场准入要求方面,美国把P2P网贷平台单纯定性为债券交易商,要求所有P2P平台都必须在SEC登记注册,如此高门槛的注册虽然有效阻止了劣质新参与者的加入,但也早早束缚了美国P2P的手脚,压缩了其自由成长的空间。英国的P2P监管采用了较为宽松的机制,并未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而中国P2P行业的准入条件则过低。第二,在营运资本金要求方面,英国《监管办法》中规定,按照静态最低资本金和动态最低资本金孰高的法则来对P2P平台进行资本金约束。静态最低资本金在缓冲阶段(2017年4月1日前)为2万英镑,其后提高到5万英镑。动态最低资本金则根据公司的规模大小,按照差额累进制进行计算。美国、中国尚未制定相关规定。第三,在第三方资金托管方面,英美两国都遵守着同样的原则:客户投入的资金必须与公司的运营资金分开存放,并定期由其他公司的专业人士进行审计。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十大监管原则中,第五条有明确的规定:P2P投资人资金需要按照条件进行第三方托管处理,不可以用存款的形式代替托管。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身不接触钱,主要是为了防止存在非法集资行为。第四,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美国的做法值得各国借鉴,各类经济类法案都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根本,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层面的保护。英国《监管办法》保障了客户(投资者)的撤销权利。投资者有权在与P2P平台签订协议后的14天内解除合同,且不需要提供理由或受到损失。

3.2 英、美、中P2P发展前景

综上所述,英国的金融法制监管起步较早,并按照需求逐渐改革了传统的体制标准,进一步完善了现行的金融监管机制。美国的金融监管机制错综复杂,交叉监管明显。

目前中国P2P行业方心未艾,但监管方面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也未出台具体的相关法规。虽然已经出现了一些行业自律章程,但是这些自律章程是否具有权威性、能否有效执行仍是疑问。因此,中国要想对P2P行业进行有效监控与规制,还需要借鉴英、美两国监管措施方面的可取之处,在国家层面上成立专门的P2P监管机构,出台具有针对性的P2P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不断优化P2P行业发展环境,构建健全的P2P监管体系,促进P2P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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