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存储环境中“接触控制”模式在著作权保护中的适用

2019-01-15 20:24仝思佳
山西青年 2019年22期
关键词:云盘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人

仝思佳

(南京理工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4)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云计算技术的不断发展,云存储服务使用者在任何时间地点,透过联网装置就能够在线浏览云端服务器中存储的作品,这些作品往往还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公众不需支付对价就得以免费使用。这种“消费性使用”行为不同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难以用复制权进行规制,而用户之间在线分享资源链接的行为也并非把作品上传到公共服务器中,也难以用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规制。我们需采取一种新的“接触控制”模式,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云存储环境中“接触控制”模式的正当性基础

(一)云存储环境下的现实基础

1.云存储不同于其他普通存储形式

传统存储空间一般只有存储功能,且服务器空间较小,无法实现用户之间的信息共享,也没有办法满足数据迁移和管理需求,而云存储着眼于用户的个人数据需求,提供无限制的虚拟数据空间,只要有网络就能够在线浏览自己所需的资源,用户之间也可以共享资源。

2.云服务提供商侵权认定困难

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有在明知或应知用户直接侵权时才应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云存储服务较其他存储服务而言更注重用户的隐私和数据安全,不会实时监测是否有侵权的发生。

(二)利益平衡的价值基础

1.维护著作权人的正当利益

尽管《著作权法》并未赋予著作权人“接触权”,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公众就得以随意“接触”作品。从实现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接触控制”模式赋予著作权人在合理限度内杜绝别人未经许可获得作品的权利,通过向使用者收取一定许可费以实现利益需求,这同样是对经许可或付费用户的一种公平。

2.保留社会公众的最大利益

维护作者的正当利益是保障社会公众“获得”作品的前提。在云存储环境下,云盘用户可能会通过在线浏览“获得”作品,并且不用支付任何的对价,这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不利于满足社会公众对作品长远的需求,更不利于著作权制度的进步,在法律上也缺乏正当性基础。

三、云存储环境中“接触控制”模式存在的风险

(一)与合理使用存在冲突

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的一种限制,也是对著作权侵权的法定抗辩理由,而在“接触控制”模式中,著作权人维护自己利益的关键就是阻断未经付费或许可的公众对作品的接触,这表明两者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

(二)“有效性”标准难以确定

只有有效正当的接触控制措施才能够受到法律保护,然而“有效性”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界定,著作权人可对自己的作品或不符合要求的数据、信息等任意设置接触控制措施,而公众在众多的作品或“非作品”中难辨真假。在个案中,法院也只能以权利人采取接触控制措施目的的正当与否来判断手段是否有效,并无统一的标准。

(三)规避现象普遍存在

随着接触控制措施应用的愈加广泛,各种破解、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也愈发普遍,甚至存在专门提供破解技术措施的收费服务,这就构成了间接侵权。用户之间普遍分享的资源往往是经过技术破解尚处于知识产权保护期的作品。

四、云存储环境中完善“接触控制”模式的建议

(一)预留合理使用空间限制“接触控制”模式滥用

本文认为澳大利亚采取的“弱保护”模式值得借鉴,在技术措施不断扩张、利益天平向权利人倾斜的情况下,更需要预留合理使用的空间,在法律上将其与“权利”地位对等,保障知识传播的自由。在探讨可以避开技术措施的例外情形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作品的性质、使用目的和范围等,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

(二)通过按需付费完善“接触控制”模式运作

“接触控制”模式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找出作品的潜在受众以获取应得的利益始终是著作权人的追求,这种目标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对价的合理性,因此对价应当体现出层次性,便于社会公众按需获取作品,也有利于发挥作品的应有价值。

(三)依托技术手段弥补“接触控制”模式不足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服务提供商应当主动运用技术手段监测侵权内容,比如国家版权局下发的《关于规范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中要求云盘服务商运用有效的技术措施,主动屏蔽、移除侵权内容。近年来,在互联网上还出现了维权骑士,他们的出现也表明采取技术手段维权具有可行性。

猜你喜欢
云盘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人
著作权转让声明
著作权转让声明
著作权转让声明
著作权转让声明
一键搬家!轻松实现从百度网盘到阿里云盘的直传
编辑精选APP
论品牌出海服务型跨境电商运营模式
最新调查:约三成云服务提供商正迅速改变其业务模式
网络非中立下内容提供商与服务提供商合作策略研究
云端难题巧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