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类”“度”视域下“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基本原则

2019-01-15 06:24
东南文化 2018年6期
关键词:生产性文化遗产文化

刘 容

(重庆社会科学院 重庆 400020)

内容提要: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生产性保护既能保持非遗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又能提高其适应现代社会的活力,还能较好地解决非遗保护过程中“保护”和“发展”的平衡问题。对非遗的生产性保护,在宏观上,各地区要从“场”“类”“度”三方面综合考虑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基本原则;同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应尊重非遗的“个性”,在基本原则的指引下,面对特定对象制定合理的保护和发展对策。

随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深入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Heritage,以下简称“非遗”)保护经历了从默默无闻到成为保护热点的发展衍变。这种衍变既是国际社会各种势力在文化方面博弈的结果,又反映了国际社会对文化保护理念理解的变化[1]。我国的非遗保护实践经历了从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到生产性保护的转化。目前,虽然非遗生产性保护受到诸多质疑,但笔者认为,非遗生产性保护既能保持非遗的“三性”[2],又能提高其适应现代社会的活力,还能较好地解决非遗保护过程中“保护”和“发展”的平衡问题,因此值得研究和有前提地推广。但非遗种类繁多、各具特色,因此非遗生产性保护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正如高小康先生所言:“对任何一个具体保护项目都必须作为特殊个案研究和应对,非遗保护工作必然要有面向特殊性的对策。”[3]但面对大量的非遗品类,若坚持“面向特殊性”的对策,则意味着工程浩繁、效率低下,因此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提出引导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基本原则,为单个品类的非遗生产性保护指引方向,保驾护航。

一、非遗生产性保护的提出

非遗保护的提出是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从“物化”到“人化”这一发展趋势的必然结果。教科文组织对非遗的关注从保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宗旨出发,最后落脚在各国的非遗保护实践中,经历了一个具象化过程,目前非遗保护已正式成为国际社会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议题。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遗的界定和特性表述来看,非遗是“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遗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4]。这说明:首先,非遗与人类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它是人类生产生活经验的积累;其次,非遗具有历时性,在代代口授心传中生生不息;再次,非遗具有时代性,在不断适应时代特征的过程中推陈出新,既体现人类智慧结晶,又表现人类创造力,还能增强当地民众的认同感和凝聚力。非遗保护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颁布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推动了非遗保护热潮。随后,我国也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文件指导非遗保护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近年来,在我国非遗保护实践中,为进一步扩大非遗的社会影响,提升其自身的“造血”功能,非遗生产性保护逐渐成为一种主流保护方式,着重保护某些具有生产基础的非遗。非遗生产性保护也逐渐成为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倡导和学界研究的热点,2012年原国家文化部还印发了《关于加强非遗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使非遗生产性保护从“欲语还休”的尴尬局面,正式成为一种国家主导的非遗保护方式。

二、非遗保护各类主体的文化诉求

当前,我国非遗保护上至政府、下至普通百姓都热情参与。在一派热火朝天的盛况下,我们不禁要思考非遗保护的文化诉求是什么?非遗实质上是特色文化传统的载体,非遗保护的文化诉求由于各类主体所秉承的文化传统和所处的身份立场不同,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而言,非遗保护的文化诉求是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文化多样性指各群体和社会借以表现其文化的多种形式,这些表现形式在各群体和社会内部以及它们之间传承。文化多样性不仅通过不同的丰富多彩的人类文化遗产表现形式,也通过借助各种方式和技术进行的艺术创造、生产、推广、销售和消费得到表现、弘扬和传承。”[5]从某种程度来说,文化多样性是一个与地域特色紧密相连的概念,是一个地域文化基因的载体,还与一个地区的时代特色休戚相关,强调与时俱进的创新。因此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而言,非遗保护既强调对文化内涵的保存,又强调文化的创新发展。

从国家角度来看,非遗是中国传统文化活的载体,保护非遗就是保护中国传统文化的生机和活力。比之物质文化遗产,非遗由于具有活态流变性,不仅能直接诉说我们的过去,还能引导未来,使中华民族不至在全球化文化浪潮中迷失自我。载体功能的发挥还需要激发国人的认同感,而认同感的培育必然要求与当代人的生活产生共鸣,因此需要赋予非遗时代感。

对地方城市而言,非遗是体现地方特色的载体及塑造城市形象的主要工具。地方城市保护非遗的目的,一方面是出于国家的倡导,另一方面是由于城市竞争需要掌握文化资本,进而改善城市形象并吸引投资和游客。因此,我们要认识到,非遗保护更重要的价值在于其对文化资本的转化,并不一定就会直接产生经济效益。

对非遗传承人而言,非遗的传承是传承人的历史使命;对有生产基础的非遗品类而言,非遗的传承还是其安身立命的根本。虽然国家对传承人进行了政策扶持和资金补助,但“也是杯水车薪,或难解决根本问题。……因此进入市场是民间艺人的迫切愿望,目的是改变与提高生活水平,增加经济收益”[6]。非遗是传承人提高生活水平的抓手,因此他们必然根据市场化要求对其进行改造,如果缺乏及时适度的规范和引导,放任他们进行“生产”,必将危及非遗的文化内涵,使保护工作陷入困境。

总结以上非遗保护主体文化诉求的共同点,我们可得出以下认识:保护非遗的目的不仅仅是保护非遗本身,而是将其作为背后主体需求的载体,根据需求来决定是保持不变还是需要加以改变。由于各保护主体诉求不同,因此在保护方式上存在巨大差异,最典型的就是对“保护”和“发展”孰轻孰重关系的认识上。

三、非遗生产性保护基本原则:围绕“保护”和“发展”的探讨

学者们认为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实质就是“在非遗保护的语境下,探讨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7]。一般来看,政府和专家主张“保护”为主,但对不同种类的非遗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2012年,时任文化部部长的蔡武先生在“中国非遗生产性保护成果大展”开幕式上指出:“在非遗保护工作中要根据非遗自身特点和内在规律,积极探索科学的保护方式和方法,……对部分具有生产性质和特点的代表性项目,采取生产性保护的方式。”[8]地方政府一般主张“保护”和“发展”并重,非遗保护是基础,发展是目的。传承人一般主张“发展”为主,但他们极容易把非遗当“摇钱树”,往往会出现过度开发的情况,从而严重损害非遗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鉴于以上情况,许多专家学者建议应建立一种“保护—发展”兼顾的新模式。黄永林认为,“非遗的保护,不应只停留在抢救的层面,抢救只是应急之策,必须运用‘保护—发展’新的模式,形成非遗保护与开发的良性循环”[9]。非遗生产性保护就是一种兼顾保护和发展的保护方式,是“同时应对保护和发展需要的折中选择”[10]。但许多人对非遗生产性保护也存在诸多顾虑,担心非遗生产性保护是否会损害非遗的文化内涵。笔者认为这不是杞人忧天,面对种类繁多、各具特色的非遗,首先应为“生产性”划定边界,探讨一些较宏观的基本保护原则,再根据种类特征,探索有针对性的保护路径。笔者认为非遗生产性保护基本原则的构建可从“场”“类”“度”三方面入手。

(一)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场”

非遗生产性保护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即要考虑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场”。

首先,“场”是指非遗赖以产生和延续的地域文化和现有文脉保护的实际情况,“场”的不同决定了保护和发展倚重的不同。一般而言,文化资源积淀深厚的地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互交融、交相辉映。这些地区在保护稀缺和不可再生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也应加强对非遗的保护,以保持地区整体文脉的协调发展,因此,这些地区的非遗生产性保护应以“保护”为主,兼顾“发展”,如北京、南京、西安、洛阳等古都。相反,一些文化资源积累不够丰厚或损毁较多的地区,考虑到文化资源继承和可持续发展的辩证关系及文化特色的推广宣传,则非遗生产性保护应以“发展”为主,兼顾“保护”,诸如重庆、深圳等城市。有些地区文化禀赋呈现内敛特征,如西北民族地区,为完整继承本地区文化特色,延续民族记忆,则非遗生产性保护应以“保护”为主,兼顾“发展”;相反,对文化特色呈现开拓创新特质的地区,如上海、广州等,则非遗生产性保护应以“发展”为主,兼顾“保护”。

其次,“场”是指地区政府文化保护扶持政策营造的文化发展环境。非遗资源是地区文化发展的历史遗存和结晶,但非遗未来的发展和延续依靠地区文化发展的整体环境,整体环境的营造与地区文化政策的推动扶持力度休戚相关。政策的落脚点既要关注对非遗传承人的认定和扶助,也要考虑对非遗衍生品生产流通体系的建构,还要营造群众对非遗的认同感、参与度和消费欲。不同地区的文化保护扶持政策不同,也导致发展环境“场”的差异。对整体发展环境较好的地区,由于相应的文化基础设施健全,群众认同支持力度较大,对文化资源的价值有较清醒的认识,因此非遗生产性保护宜“保护”与“发展”兼重,以“发展”促“保护”。如南京有丰富的非遗文化资源,已经在非遗普查的基础上,构建了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118项)和三级非遗传承人体系(228人),建立了29个重点项目传承保护基地、生态保护区。南京非遗保护不仅着眼当前,更将其作为本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非遗的保护传承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使之为今天和未来的城市发展服务。相反,对文化整体发展环境欠佳的地区,由于可能对文化资源的价值认识有偏差,容易陷入一“发展”就乱的局面,因此非遗生产性保护应慎重对待“发展”,宜在面上整体“保护”,以保护促“发展”。

最后,“场”也指城乡差异。城市地区虽然非遗不及农村地区丰富,且缺少非遗传承所需的前工业社会传统环境,但拥有较好的群众认同消费基础和相对科学的技术保护开发手段,因此非遗生产性保护宜在“保护”基础上以“发展”为重。相反,在农村地区,特别是一些较偏远封闭的农村和民族地区,有些非遗传承还存在现实基础,应鼓励民众以“保护”为重,激发当地群众的文化自豪感,在政府或相应组织的引导下“发展”,吸引城市文化消费。比如浙江作为非遗大省,近年来,该省立足乡村非遗传统文化资源,扶持相关产业发展,推动乡村振兴,走出了以“保护”促“发展”的好路子。如浙江丽水市松阳县的二十余项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项目,依托松阳山环水绕、风光旖旎、田舍掩映、阡陌纵横的田园风光,如今还活跃在百余座格局相对完整的古村落和古民居里。特别是掩映在松阳深处的老街区——“明清街”,裁缝铺、草药店、铁匠铺、金银铺、炭烛铺、制秤店、字画店、棕床店、剃头店等鳞次栉比,依然演绎着传统与现代交相辉映的松阳式中国乡愁,吸引着四面八方的游客。

(二)非遗生产性保护的“类”

“类”主要是指非遗生产性保护应参照原国家文化部制定的标准,主要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遗中施行。原国家文化部最初对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倡导就规定了非遗生产性保护的适用范围,这类非遗由于在历代传承中本身就是生产生活创造的结晶,也是可以流通的商品,如若把它们放在博物馆中陈列,远离非遗创生的现实环境,反而会损害非遗的真实性、整体性,从而影响非遗的传承、发展和延续。在生产生活中传承,在传承中创新,是这类非遗最适合的保护方式。比如国家级非遗项目重庆“荣昌夏布”是一种用苎麻辅以手工纺织而成的平纹布。手工织机随着时代变迁已退出历史舞台,目前夏布虽然采取大规模机器生产,但苎麻纤维提取和纺织线纹排布方式仍延续古法,且根据现代生活和市场需求推出了多种新产品。这样既保护了非遗的文化内涵,又提高了它们自我造血的能力,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保护方式。相反,对于民俗类非遗,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无限制的舞台展示,由于脱离了其生存环境,必然损害其文化内涵,成为“伪民俗”。比如国家级非遗项目“土家族哭嫁歌”是一种土家族新娘出嫁时唱的感恩伤怀的民歌,但不少民族地区为发展当地旅游业,使之成为一种可随时展演的节目,这必然会影响观众对哭嫁歌文化内涵的感悟。因此这类非遗就应将其置于原生环境中,以拍摄、数字存档等“保护”方式为主。

“类”也指非遗大类中不同的地区类别。比如我国传统刺绣技艺分为各种地域流派,较出名的有“苏绣”“粤绣”“湘绣”“蜀绣”四大名绣。各地域类别刺绣的质量高下不一,文化特色各异,传承现状境遇不同。比如,苏绣和粤绣同为国家级非遗刺绣技艺,但苏绣如今有数万绣娘从事这项遗产的传承与发展。江苏苏州镇湖镇政府因势利导,不仅促使苏绣复新,还使刺绣成为当地经济主导产业,促进了当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粤绣却后继乏人,粤绣技艺的代表陈少芳退休后在家中免费传艺,二十多年间收徒五六百人,成才者不下四五十人,但都因现实问题无法坚持而放弃粤绣,最后她只得让自己的子女成为传承人。基于各类非遗的传承现状和政府的扶持力度,手工技艺类非遗的保护传承可因势利导,因类施策。对“苏绣”这类工艺上乘、市场较好的类别,由于其文化特色继承较好,已有较高辨识度,应坚持以“发展”为主;对“粤绣”这类具有特殊工艺但传承乏力的类别,考虑到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应坚持以“保护”文化特色为主。

“类”还指各类非遗中的不同层次。同一种非遗,由于其传承人不同,产品质量也有高低,这就需要引入第三方评估。比如,可以参照香港旅游发展局为提供优质服务的商家挂牌认证的制度,根据专家评估结果,对坚持弘扬非遗核心技艺、产品质量上乘的商家进行补贴和挂牌认证,以鼓励其保护传承核心技艺的积极性;同时,对粗制滥造、严重背离非遗核心技艺的商家进行挂牌督导,通过行业自治,督促其关注非遗核心技艺的保护弘扬,通过市场对各类商家进行自然选择淘汰。

(三)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度”

“度”主要是指非遗生产性保护应注意控制生产规模,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齐抓共管。从原国家文化部对非遗生产性保护的界定来看,虽然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遗本身就是生产产品和流通商品,但需在一定前提下生产。这个“前提”就是要把握好一定的“度”,否则就不是非遗生产性保护,而是产业化了。产业化必然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忽视非遗的文化内涵和社会效益。比如一些地区的剪纸艺术,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就不再坚持刀刻,而改用机器压制;皮影制作也存在这种情况。这样的非遗产品,由于“度”的监管缺位,导致非遗的文化内涵严重缺失,非遗变成了冷冰冰的工业产品,而失去了原有的文化内涵和人情味。因此,这些地区的非遗生产性保护显然应将“保护”置于核心地位,把监督“红线”拉起来,而将产量降下来。

“度”也指非遗生产性保护需遵守法度。首先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相关规定,遵循非遗保护的基本准则,守好非遗保护的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四条对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等核心问题还明确指出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非遗生产性保护还应遵循与之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1年贵州安顺文化局起诉张艺谋电影《千里走单骑》侵权安顺地区的非遗项目“安顺地戏”,虽然此案以败诉告终,但作为“中国文艺类非遗保护维权第一案”[11],它为今后的非遗保护拿起法律武器带了好头,同时也让我们看到我国非遗保护的法制化进程仍任重道远。此外,对一些特殊的非遗品类,如烟花爆竹制作等,还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行政报批制度,如浙江泰顺的非遗项目“药发木偶”采取事先向行政部门申请、再向公安部门报备的方式,成功解决了非遗传承和在特定情况下遵守法律的冲突。反之,未遵循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河北赵县非遗项目“五道古火会”的传承人杨风申为“五道古火会”制作烟花,被石家庄法院认定其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虽然由于其作为非遗传承人的特殊性,法院作出了“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12],但该项非遗的传承已受到影响。

安徽淮北相山渠沟M50发掘现场及出土器物

1.M50发掘现场(北—南)

2.陶碗(M50∶54)

3.陶盒(M50∶22)

4.釉陶壶(M50∶15)

5.陶壶(M50∶38)

安徽淮北相山渠沟M50出土陶器

1.鼎(M50∶21)

2.臼(M50∶56)

3.楼(M50∶40)

4.楼(M50∶55)

5.圈(M50∶52)

6.圈厕(M50∶20)

安徽淮北相山渠沟M50出土器物

1.铜簋(M50∶1)

2.铜甗(M50∶42)

3.铜鐎斗(M50∶5)

4.陶奁(M50∶23)

5.玉羊(M50∶12)

6.象牙顶针(M50∶58)

“度”还指“保护”也应遵循一定限度。“保护”不是固步自封的代名词,一味因循守旧,不能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就会损害非遗活力,本身就有违非遗保护宗旨;加之,有些非遗由于受时代、地域局限性的影响,本身也有一定缺陷急需完善,就需要向先进学习,提升项目质量和文化内涵;此外,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非遗在保持其核心技艺的前提下,也应进行相应的创新改变,推动融合发展。比如,南京“云锦”推陈出新,生产多元化产品,既生产领带、围巾、钱包、挂画等大众产品,也与著名时装设计师劳伦斯·许(原名许建树)合作生产高端时装,亮相法国的“春夏巴黎高级定制时装周”及意大利米兰世博会的“南京周”等重要文化交流活动,实现了云锦技艺传承与时尚创新的融合发展[13];再如,广东东莞的“莞草编织”技艺一直以来都用于生产篮、筐等生活用品,但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莞草制品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为推动这项技艺浴火重生,设计师们尝试将莞草用于家具、屏风、扇子等品类制作,通过创新使其重获市场青睐。

四、结论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复杂性。原国家文化部对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定义,本身就包含了一对无法逾越的矛盾——定义所规定的“核心”和“前提”实质是保护的基本诉求,但通过生产、流通、销售,使非遗成为产品和商品,这本身就为损害非遗的文化内涵埋下了伏笔。所幸,原国家文化部的非遗生产性保护定义本身对开展非遗生产性保护的类别进行了限制,这些类别本身具备生产和销售基础,因此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开展从理论上讲具有可行性。当然,从“场”“类”“度”三方面综合考虑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对策,仅仅是原则性的宏观思考;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是要基于“特殊性”原则,面对特定对象制定合理对策,这是今后政、产、研各界需继续努力的长期宏大工程。

[1]刘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东方立场》,《东南文化》2012年第2期。

[2]“三性”指非遗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参见原国家文化部:《关于加强非遗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文非遗发〔2012〕4号文件)。

[3]高小康:《走向“后申遗时期”的传统文化保护》,《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语言与文化多样性文件汇编》,民族出版社2006年,第81页。

[5]同[4],第64页。

[6]赵农:《非遗与生产性保护》,《文艺研究》2009年第5期。

[7]汪欣:《对非遗生产性保护理念的认识》,《艺苑》2011年第2期。

[8]韩冰:《“非遗”生产性保护之路》,《瞭望》2012年第8期。

[9]黄永林:《非遗保护语境下的新农村文化建设》,《文化遗产》2010年第2期。

[10]宋俊华:《文化生产与非遗生产性保护》,《文化遗产》2012年第1期。

[11]涂铭、李京华:《中国文艺类非遗保护维权第一案已宣判》,搜狐网,[EB/OL][2011-05-25]http://roll.sohu.com/20110525/n308510327.shtml.

[12]肖光明、李晓伟:《杨风申案二审宣判追踪:非遗要坚持传承发展下去》,中国新闻网,[EB/OL][2017-12-29]http://news.163.com/17/1229/21/D6RQB-3I300018AOQ.html.

[13]姚雪青:《南京云锦研究所:以文创融合等走出新路》,人民网,[EB/OL][2018-08-02]http://js.people.com.cn/culture/n2/2018/0802/c360308-318866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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