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019-01-15 04:17程延军王威许嘉馨
关键词:公众人物限制法律保护

程延军 王威 许嘉馨

摘 要: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涉及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案例时有发生。本文在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与限制的理论基础上,从立法、司法领域分析了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指出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着立法缺失与滞后、隐私权缺乏专门性法律规范及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文章尝试提出加强立法以构建科学的法律保护制度体系,规范司法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运用政府行政监督职能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及树立现代隐私保护观念等具体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9)12-0026-04

在2016年刘馨予上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刘馨予方诉称从2014年5月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在百度网站上未经其同意擅自发表自己的籍贯、年龄、真实姓名并配发多张照片,此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其隐私权;而百度公司方则认为刘馨予为公众人物,其隐私权应当受到限制。虽然法院最终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了刘馨予的诉讼请求,但该案仍提出了一些焦点问题,如公众人物如何认定?隐私权包括什么内容?对于这些问题,学术界早有探讨,如王利明教授就曾提出公众人物是指那些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具有相当社会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的人,包括政府官员、娱乐明星等,?譹?訛但这种定义也存在着模糊性的问题,因此在认定公众人物也应当考虑时间、事件、主体因素。而公众人物并非只有一种,从公共利益和主观意愿的角度,我们将公众人物分为两大类即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而社会性公众人物不仅包括自愿暴露在镁光灯下的演艺界明星,还应包括不是出于本身意愿,仅因特定事件而出现在公众视野下的公民。对于隐私权的内涵,马特教授的说法比较中肯,他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私生活领域内对其私人信息、私人领域以及私人事务自主决定和控制的人格权。其保护的范围包括如下事项:生理隐私、心理隐私、社会身份、通信秘密、个人资料保护、职业秘密领域交流的信息等。?譺?訛对于上述问题,虽然学术界已有各种学说,但是我国立法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公众人物隐私频遭侵害的当代社会,为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立法,并以此来增添司法实践的活力。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及限制的相关理论

提到公众人物一词,人们虽然不知道其具体可以分为哪几类,但脑中也会自然地浮现出各种娱乐明星、商业大亨的形象,人们认为他们拥有丰富的资源,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因此其权利应当受限,隐私权作为人格权中的一种,更应如此,有人甚至提出高官无隐私、公众人物无隐私的说法。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研究有很多,有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目的而主张对其进行限制的,也有出于保障公民知情权对其进行限制的,亦有保护公众合理兴趣的学说。?譻?訛尽管有多种学说,但其中最核心的观点仍是公众人物隐私权涉及公共利益。公众人物,尤其是政治性公众人物,其作为服务人民的官员,自然与公共利益紧密相关,限制其部分隐私权,如个人信息,财务信息等,也是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监督官员的需要。而社会性公众人物,他们往往拥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其个人行为往往影响着他人的价值观和行为,对于其隐私权的限制能够维护社会公共道德,培育良好社会风气。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关联甚密,但也不能完全剥夺其隐私权利。隐私权作为人格权中的一种,保护隐私权也是保护人权的重要方式,公众人物再是特殊,本质上也是自然人,和你我他并无区别,其也有不想公之于众的藏于内心的秘密,也有安宁生活不被打扰的需求。在互联网时代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被频繁侵害,相较于传统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再无藏身之地。打开浏览器,社交软件,铺天盖地的公众人物的花边新闻随之而来,其中不乏侵犯其个人隐私的,网络和技术为侵权者提供了“便利”,旁观者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网络环境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这种现状之下,相较于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对其隐私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而公众人物隐私权利的保护自有其正当性,有其法理基础。公众人物作为自然人,保护隐私权体现了对其人格尊严的保护,这正体现了隐私权保护的目的性价值,也是终极价值,即人格尊严。人格尊严这一观念滥觞于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运动。皮科·米朗多拉提出这一概念时认为:上帝在赋予人们肉体的同时,也鼓励人们拥有自己的精神,鼓励人们追求自由。?譼?訛之后,康德则将人格尊严归纳为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两个方面,他将个人的私领域视作社会的核心,并主张个人在其私领域内享有自主决定、追求自由等的权利。?譽?訛人格尊严理论阐述了个人的重要性,为隐私权利的保护提供了基础,公众人物隐私权利的保护,正是为了维护其作为自然人的最基本的人格尊严。

二、目前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隐私权对我国来说是一件舶来品,并不是由我国传统土壤所孕育出来的,我国的隐私权保护由最初的间接保护到现在的直接保护,经历了漫长的过程。2017年《民法总则》虽然将其写入其中,使其真正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但我国的隐私权保护仍处于起步阶段,尚不完善。而我国的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是基于隐私权之上的,仍有立法司法上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隐私权范围界定不明且立法滞后

当下我国并无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专门立法,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在于隐私权。我国2010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均承认隐私权的独立权利地位,但是却都未厘清隐私权的内涵。虽然学术界众说纷纭,如王利明教授、马特教授、赵新宝教授等都论述过隐私权的内涵,但学术界对于隐私权的内涵,也未形成统一的学说。从隐私权的立法上来说,其在我国缺乏详细的立法,且太过分散,导致隐私权范围不明确,司法实践中裁判不一的现象发生。且随着技术进步,网络发展,隐私权的内涵也应随之发展,不应拘泥于过去。隐私权应关注新的问题,如指纹、空间、基因等能否成为隐私内容。除此之外,立法上还存在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的问题,我国民诉法中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在隐私权的侵权诉讼中,公眾人物虽然掌握巨大资源,相比正常人在举证方面更有优势,但其举证在面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新闻媒体等仍存在诸多问题,尤其在网络环境下,要想证明网络管理者主体侵权仍有难度,且精神损害的大小往往难以证明,因此,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也会导致公众人物维权困难乃至不愿维权。

(二)法官裁量权过大

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这一问题本质上还是由我国当前的隐私权立法造成的。立法上隐私权范围界定不明,导致实践中法官无明确的法可依,只得适用原则或进行价值衡量,难免产生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毕竟法官对隐私权的理解各有不同。这种过大的裁量权不利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可能会产生将非公众人物认定为公众人物限制其权利的问题。

(三)网络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面临新的困难

随着网络的发展,隐私权侵权方式也五花八门。在网络普及之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并不像现在这么猖獗。但网络和技术为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提供了“便利”,利用针孔摄像头,长焦摄像头进行拍摄,在网上公布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成为侵害隐私权的常见方式,这些方式对公众人物造成的影响是迅速且巨大的。网络环境之下,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面临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侵权人不易确定,网络实名制在提出之后却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导致即便知道网名也很难找到具体侵权人;二是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问题,在大数据背景之下,各大网络服务提供商都在收集个人信息,以便分析之用,这些信息如被网络运营商出售或被人窃取,将产生巨大影响;三是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被售卖之后的生活被打扰问题,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航班信息、居住信息等被售卖,这将严重影响其私生活的质量。

(四)人们的隐私权保护意识淡薄

保护隐私权这一观点的提出和保护人权、人的主体地位的不断提高有密切联系,自西方文艺复兴之后,人的独立性逐步提高。而观之我国,自古以来个人依附于宗族、国家,其作为个体并无隐私可言,故而,在我国寻找不到隐私权产生的基础。虽然经历几十年的发展,人们的隐私保护意识逐渐形成,但仍显不足,当下社会大众仍会漠视隐私,对侵犯他人隐私的事不以为意,这种隐私意识不但不利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反而会助长侵权者的嚣张气焰。

三、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基本路径

鉴于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面临立法、司法等各方面的问题,为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就必须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法。为此,笔者将从立法出发,结合司法、政府等阐述公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构想。

(一)加强立法,构建科学的法律保护制度体系

立法是解决我国隐私权问题的重要方式,在目前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通过完善立法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通过立法明确隐私权范围。要想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实现完善保护,最核心的还是要完善立法,在立法层面上明确隐私权的范围。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中包含关于个人信息的规定,但其不足以涵盖隐私权的全部,结合学界观点,隐私权内涵应包括以下几点:一是私人信息,私人信息作为个人有意隐藏不想为他人所知的信息,对私人信息的公开、揭露会严重损害人格尊严,其理应为隐私权的内涵,如个人有意隐藏的病历信息、年龄信息及教育经历等。二是私人事务,人作为独立的个体,有其自由意志,可以决定自己的行动,有着相对的自由,这些事务包括求学活动、求医行为等,这些行为被打扰会影响人们的活动自由。三是私人领域,私人领域是专属于个人的,未经个人允许,他人不可侵入,我国宪法中也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及非法侵入,住宅只是私人领域的一部分,随着时代的发展,私人领域有了新的发展,除住宅之外,试衣间、宾馆、卫生间等短时间为个人所使用的密切空间也应属于私人领域,此外,一些专属于个人的网络空间也应当属于私人领域的范畴。?譾?訛

第二,将公众人物隐私权写入民法典的专门章节中。除在立法上明确隐私权之外,还应当将公众人物隐私权写入未来的民法分则专门章节中,对其进行详细的规定。在分则中应当区分公众人物与普通公众隐私权的权利范围,公众人物因其特殊性,要基于公共利益对其权利进行限制,但是并非完全剥夺其隐私权,公众人物的隐私范围应包含以下几个部分:一是身体隐私,无论对于普通人,还是公众人物,身体隐私权都应属于保护的范围,如人的疾病信息,特殊部位的信息,基因信息等。如果公众人物的身体私密信息遭到泄露,这将会对个人的精神及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曾在2013年轰动一时的“裸照门”事件就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长久的不良的影响。二是家庭生活,公众人物的家庭生活与公共利益并无关联,现在诸多狗仔媒体偷拍公众人物的家庭成员,尤其是未经允许拍摄公众人物子女的行为应属侵权行为,公众人物的私人家庭生活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不能因为公众兴趣而将其放在隐私权范围之外。三是夫妻生活,无论在古代还是在现代,夫妻生活都是人们最隐秘的内容,不能因为公众人物的特殊性,而剥夺最基本的权利。四是个人通讯和个人住宅。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居民通信自由,居民住宅不受侵害,个人通讯和个人住宅作为个人纯粹的私场所,保护其不受外人干扰对保持个人生活安宁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能动分配举证责任。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之下,尤其是在网络侵权常态化的当下,公众人物搜集侵权证据并非易事,如搜集网络服务提供商等主体侵权证据、未尽审查义务的证据等。因此要灵活分配举证责任,在被侵权人提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之时,由被侵权人举证。而当被侵权人无法获得侵权证据的情况下或者获取证据有极大难度时,举证责任的主体应当为侵权人。如网络服务提供商、医院、商家等社会主体,应当由他们证明其已尽合理审查义务或妥善保管义务。

第四,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单行法规。隐私权的内涵可分为私人信息、私人事务和私人领域三个方面。在这三者之中,公众人物的私人信息相较于其他两者更易受到侵害,在网络上发布公众人物照片、大肆售卖公众人物个人信息等行为不胜枚举。為了更好地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除立法上明确隐私权范围之外,也应加强对公众人物个人信息的保护,网络时代、大数据时代之下,规范数据收集势在必行,因此,我国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进程,在其中对数据的收集行为、范围及责任承担等做出详细规定。

(二)规范司法,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在立法上明确隐私权的范围之后,在现实实践中仍会存在法律适用问题,立法不可能永远超前于现实,因此在现实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可以通过颁布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填补法律的空白及起到参考作用。此外,在判斷具体行为是否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之时,应当注意公众人物的隐私内容是否与公共利益相关,要针对不同案件,具体判断其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三)运用政府的行政监督力量防范侵权行为的产生

网络和技术都是双刃剑,一方面网络和技术的进步能极大便利人们的日常生活,如电话,各种社交平台、照相机等;但另一方面,网络同时给别有用心的人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提供了工具和平台。在此之下,政府的监管必不可少,政府的监管能起到震慑作用,以达到事前救济的效果。首先,政府要加强伦理道德建设,在狗仔和媒体争相报道公众人物隐私的当下,人们似乎也不认为狗仔和媒体的行为有所不妥,只是将这些隐私当作趣闻轶事及闲谈的资本,在这种不良风气之下,仅通过立法来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是不足的,加强伦理道德建设,提高人们的个人素质,增强人们的隐私保护观念才能做到标本兼治,政府可以通过网络宣传隐私观念,也可以通过举办具体的活动来增强人们的权利保护意识。其次,政府还应引导新闻媒体和网络的行业自律,可以借鉴英国的报业投诉委员会制度,通过和新闻媒体、网络运营商等商谈,协商一致确立本行业的行业规范,并具体规定报道公众人物信息的尺度,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等。?譿?訛

(四)转变传统观念,树立现代隐私保护观念

“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治久安也。”?讀?訛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不仅要有国家的立法,还要有社会大众的普遍配合。我国传统社会的义务本位的思想影响着人们的意识,导致公众的隐私保护意识淡薄,再加上人性中的窥私天性,产生了社会公众以“看热闹”的心态去对待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改变人们的隐私观念必不可少。政府要加强公众隐私文化的培育,提高公众的隐私保护意识,塑造良好的社会风气,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

鉴于在网络和技术的快速发展之情状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在对其权利进行合理限制的同时更应进行有效保护。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症结在于立法上的不明确,从而导致了司法等的问题。通过在立法上明确隐私权的范围,区分公众人物隐私权和普通人的隐私权范围,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判决的依据。此外,合理运用政府的行政力量,提高社会大众的隐私保护意识,也是保护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良策。

(责任编辑 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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