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全国首部慈善领域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2019-01-26 21:05
中国民政 2019年1期
关键词:民政部门办法办理

2019年1月1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实施后,全国省(市、区)制定的首部慈善领域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办法》共三十八条, 内容涉及慈善工作的职能界定、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信托、慈善服务、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个人求助,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将有效规范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切实强化慈善组织内部治理、行业自律和事中事后监管,更好地营造“人人心怀慈善,人人参与慈善”的社会氛围,有利于浙江加快形成法治化、组织化、专业化、多元化、大众化的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一)明确界定慈善职责。《办法》从五个方面对慈善工作相关职责作出规定: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二是要求民政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慈善信息公开和服务管理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依托现有公共设施推进基层慈善综合服务等;三是分别规定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群团组织等的相应职责;四是规定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将慈善事业发展情况列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核内容;五是授权各级慈善(联合)总会承担慈善行业组织职责,规定慈善(联合)总会等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交流,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权益,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

(二)培育现代慈善组织。推进慈善事业持续发展,应当积极培育慈善组织,从慈善组织的准入条件着手,降低门槛,缩短办理时限,优化办理流程,并为慈善组织赋能授权创造条件。为此,《办法》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规定民政部门在办理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时不得在慈善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之外增设条件;二是规定在办理非营利性组织设立登记时,可经由其提出申请,同步将其登记为慈善组织;三是规定慈善组织自完成设立登记或者认定时起同步取得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并可以凭标注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三)鼓励创新互联网慈善。近年来,“互联网+慈善”的发展模式蓬勃兴起,《办法》鼓励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鼓励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慈善活动载体和形式;鼓励社会公众以电子支付或者其他虚拟形式开展捐赠。同时,互联网募捐问题比较多也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为此,《办法》明确了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发布募捐信息的形式,要求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提供公开募捐服务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互联网募捐予以规范。

(四)多元开展精准救助。有效衔接慈善与社会救助,有助于避免多头捐助、重复施救,实现慈善活动精准帮扶。为此《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实现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及与慈善组织之间的信息互通,促进慈善资源的合理配置。

(五)优化提升服务能力。《办法》在涉及到慈善相关业务办理的条款中,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注重提升和优化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水平,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此外,还专门规定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办理慈善组织设立登记和认定公开募捐资格审批等事项时,应当减少办理环节,整合办理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优化办理流程,实行网上办理,提高办理效率。

(六)规范管理个人求助。实践中一些个人求助存在夸大事实甚至虚构事实进行诈捐的现象,对募捐秩序和慈善公信力造成了严重损害。基于此,《办法》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个人有求助的权利,同时应对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二是规定个人通过互联网求助的,可以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上发布求助信息;三是规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个人求助提供帮助的,应当对所发布的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进行显著的风险防范提示,不得为求助人开展公开募捐,也不得代为接受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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