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公司增值税税收筹划要点探析

2019-02-01 05:20刘星
财会学习 2019年3期
关键词:税收筹划增值税

刘星

摘要:在国有企业降杠杆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双重影响下,PPP项目公司在全国各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增值税作为第一大税种对于社会资本方来说,PPP全生命周期增值税成本/税负对PPP项目的现金流、成本尤其是融资成本、投资回报等均可能有重大影响。本文主要从PPP项目的四个基本阶段,深度挖掘各阶段增值税筹划要点,期望对PPP项目公司的增值税税收筹划提供思路。

关键词:PPP;增值税;税收筹划

一、引言

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缩写,即我国政策文件中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在我国既是一个老概念也是一个新概念。所谓老概念是指,PPP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就开始在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运用PPP模式,具体以BOT模式操作;所谓新概念是指,在当前国内经济形势下,推广PPP所含的新意义,自2013年底财政部提出PPP的概念以来,在国家的大力推广下,PPP在我国持续升温,逐渐成为城市基础设施行业建设的主流模式。

在国有企业降杠杆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双重影响下,PPP项目公司在全国各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一般情况下为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与社会资本方联合组建的SPV项目公司,不同于一般企业,PPP项目公司在税务筹划时,尤其是营改增后,对于占总税收收入一半以上的流转税,增值税对PPP项目全周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明确PPP模式各阶段增值税的发生节点,是研究PPP模式下项目公司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第一步。PPP项目的任何一个阶段都有可能产生增值税,对于社会资本方来说,PPP全生命周期增值税成本/税负对PPP项目的现金流、成本尤其是融资成本、投资回报等均可能有重大影响。笔者主要从PPP项目的四个基本阶段,试图深度挖掘各阶段增值税筹划要点,期望对PPP项目公司的增值税税收筹划提供思路。

二、PPP项目公司初设期税收筹划

(一)出资方式筹划

根据目前PPP操作实践来看,PPP项目公司呈现的主流法律形式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类组织形式。鉴于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国资发财管[2017] 192号) 中关于落实股权资金来源的要求,不管是合伙制基金还是契约性基金参与的有限合伙企业均受到较大影响,此处仅仅就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呈现的PPP项目公司的出资方式进行探讨。

一般来说,PPP项目公司可以通过新设或收购原有经营项目的项目公司股权两种方式成立,设立的方式不同,涉税的处理就不同。其中,采用新設立的方式设立PPP项目公司,且以实物资产进行投资,则需要区分投资与转让实物两种行为。“营改增”后的现行税制下,以实物投资到项目公司,应分解为转让实物与投资两种行为,对于转让实物行为,应定性为增值税应税行为。

如果是采用社会资本收购原有资产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即股权交易,在现有的增值税框架下,可以避免增值税。特别是营改增后,已经完工的公益类建安工程存量资产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这可能会导致企业税收成本的增加。

(二)前期费用及筹办费筹划

PPP项目公司成立前,政府及社会资本方股东双方可能都会发生项目前期费用或者筹办费用,而这类金额一般金额不低,但前期相关单位例如咨询机构、招标机构等已将此部分费用发票开具给政府或者社会资本方。对于这类费用,由于社会资本方多数情况下为总承包方,PPP项目公司可与社会资本方签订相关协议支付此项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入项目投资额;政府方由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取得政府收据并尽量约定后续PPP项目公司收取政府付费或者可行性缺口补贴时,免开此部分发票,以弥补进项税无法抵扣的损失。

三、PPP项目公司建设期税收筹划

(一)计税方式选择

根据相关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增值税计税方法不同,总承包建筑企业工程对应的税前工程造价及适用税率也不同,影响建筑项目成本,最终影响PPP项目总投资。

考虑到PPP项目建设期无营业收入,一般无增值税销项税额产生,在税前工程造价相同的情况下,增值税税率、税额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PPP项目公司的实际税负与资金时间价值。结合目前大量PPP项目实践,总承包如果采用一般计税方式,项目公司虽然可以取得11%的进项税票,但项目公司由于无运营收入,实际无法抵扣该进项税,建设期内留抵的大量进项税额不仅占用了大量的现金流,而且可能导致长期抵扣总额的现值低于实际可抵扣额。故在项目前期投标时,社会资本方就要精确筹划计税方式的选择,并征得政府方同意,尽量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量工程项目建设成本,这样一方面可节省看似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另一方面也利于总承包税务管理模式的简单化。

当然,如果由于种种原因没有选择简易计税方式,项目公司需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尽量协商大量可抵扣进项税额退税,从而降低PPP项目公司贷款金额,节省资金成本,降低投资额。

(二)特殊项目税收优惠

国家为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特殊行业,一般会出台增值税相应优惠政策,例如再生水项目、污水处理项目,风力发电等可以按照现行规定中对上述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从而与增值税密切相关的税金及附加也可以得到减免。PPP项目公司应重点关注其投资建设的项目类型,积极争取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降低投资风险。

四、PPP项目公司运营期税收筹划

(一)关注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否免税

PPP项目公司的收入来源于政府,即便是使用者付费方式下的收入,其本质也是政府将公共产品未来的收入让渡给了项目公司,这就使得PPP项目的收入性质与一般企业的收入性质不同,进而产生不同的增值税影响。基于PPP模式的三种付费模式,笔者认为除使用者付费方式外,政府付费及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值得商榷。我国PPP项目主要的推行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而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其中中央财政占75%,地方财政占25%。对于地方的PPP项目,尤其是政府付费及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如果征税,则可能导致地方财政补贴中央财政,这显然有违PPP项目设立的初衷。PPP项目公司在运营期间要重点关注上述两种付费模式下收入免税问题。

(二)关于PPP项目公司运营收入适用税率问题

目前全国对于PPP项目运营收入适用税率问题没有统一规范,公开可查关于以BT模式运行的PPP项目其税率适用问题,可参考河南省和湖北省对BT项目的相关规定。根据河南国税相关解释,对于BT项目,如果合同中对工程投资金额和投资回报分别进行明确约定的,投资方和业主方共同确认的工程投资金额由投资方按照“建筑业”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回报收入按照“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如果合同中对工程投资金额和投资回报没有分别进行明确约定的,投资方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建筑业”缴纳增值税;而湖北省对于PPP项目只是笼统的说经营阶段PPP项目公司取得收入按照其销售的货物、服务适用税率计税。随着两年后大多数PPP项目将进入运营期,其运营收入税率适用问题将成为社会资本重点关注事宜。在目前政策不明朗的情况下,PPP项目公司一方面要尽量与税务机关沟通,运营收入全部按照服务业适用税率征税;另一方面也要做好分块确认适用税率的准备,同时在会计核算上对于兼营多种业態的PPP项目,要做到独立核算,防止分块确认适用税率从高问题。

五、PPP项目公司移交期税收筹划

运营期满,PPP项目的移交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项目公司整体移交,也就是社会资本方将所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移交给政府,项目公司继续存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公司只是被移交的标的,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应税行为,不涉及增值税。社会资本方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相当于无偿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二是项目设施移交,也就是项目公司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之后项目公司进入清算环节,这种情况下,项目公司移交的以实物形式表现的资产,其所有权并不属于项目公司,也就是说项目公司未发生增值税上的销售行为,因而无需缴纳增值税。项目公司清算之后,向社会资本方分配的非货币性资产,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献:

[1]刘云江.PPP项目税务筹划和应对建议初探[J].财会学习,2018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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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贵阳.新形势下PPP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J].经贸实践,2016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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