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百年家风变迁的内在逻辑

2019-02-09 06:33徐国亮
山东社会科学 2019年5期
关键词:家风家庭

徐国亮

(山东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2015年春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无论何时都要注重家教家风”,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注]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353页。。家风,又称门风,指的是家庭或家族世代相传的风气、风格与风尚,它包括家族所奉行的道德规范、所崇尚的风骨气节、所遵循的行为准则、所追求的价值标准、所沿袭的生活方式以及家庭中所特有的文化氛围、生活习惯、言行规矩和禁忌等,共同构成的一种相对稳定并世代承袭的文化风尚。中华家风有着几千年的历史,承载着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和价值追求,它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发展,既有跨时代基本精神与核心价值追求的传承,也有不同时代具体内容和形式的变迁。单就近代百年家风来看,它经历了百年历史风雨洗礼,冲破了各种束缚和阻挠,终于在新时代焕发出勃勃生机。这百年家风到底是如何变化的?它有何规律可循?其内在的变迁逻辑是什么呢?其实,家风百年变迁是有规律的,通过研究中华家风外在表现的变化,可以探知其内在变迁的逻辑。中华百年家风经历了三次巨变,其外在表现为对家庭成员民主权利的逐渐完善,家庭民主突破重重阻碍持续向前发展,其内在变迁逻辑是对家风民主发展各种束缚的不断超越。中华百年家风的第一次巨变发生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这次巨变使之摆脱了封建主义吃人礼教、帝国主义野蛮战争、官僚资本主义无耻垄断的三重压迫束缚,实现了平等家风对传统家风的超越;中华百年家风的第二次巨变发生在新中国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这次巨变使之摆脱了家长制和私有制的双重束缚,实现了集中家风对户居家风的超越;中华百年家风的第三次巨变发生在改革开放四十年间,这次巨变使之摆脱了体制对个性的无理束缚,实现了民主家风对集中家风的超越。

一、平等:对传统家风的超越

对平等的追求是近百年中华家风嬗变的肇始。中华民族家庭社会对平等家风的追求有着深刻的国际和国内社会背景,同时也满足了广大家庭成员的内在需要。其内在变迁逻辑就是要摆脱封建主义吃人礼教、帝国主义野蛮战争、官僚资本主义无耻垄断这三重压迫束缚,实现中华家庭社会的性别平等、民族平等和阶级平等。

中华平等家风的兴起,启迪于西风东渐对两性平权的奋力抗争。纵观世界,二十世纪前二十年是翻天覆地的二十年。在国际上,有三件大事举世瞩目:一是国际劳动妇女节的诞生,二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以及四年后巴黎和会的召开,三是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诞生。这三件大事都与追求“平等”相关、都对中国家风的变迁产生了重大影响。第一件事的实质是追求两性平等,追求男女合法权益的平等。它助推了中国家庭社会讨论女权、争取女性解放、追求性别平等的思想巨浪。1910年,倡导“男女同工同酬”的德国革命家、国际妇女运动领袖克拉拉·蔡特金在第二次国际社会主义妇女代表大会上倡议,将每年3月8日定为国际劳动妇女节,得到大会一致通过。[注]田润德:《缅怀妇女解放运动先驱者——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0周年》,《集邮博览》2010年第3期。从此,三八国际妇女节诞生了。这个节日全称是“联合国妇女权益和国际和平日”,它标志着世界各国妇女为争取人类和平、平等、发展所做出的杰出贡献,标志着一百多年来世界范围的女权运动在争取女性解放和男女平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它是妇女创造历史的见证,它对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社会的婚姻家庭、家风家教以及女性观念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第二件事,表面上看,第一次世界大战是为了追求国家平等,追求后发崛起国与先发崛起国在世界政治经济地位上的平等,实质是“新旧殖民主义矛盾激化、各帝国主义经济发展不平衡,秩序划分不对等的背景下,为重新瓜分世界和争夺全球霸权而爆发的一场世界级帝国主义战争”[注]人民教育出版社历史室:《世界近代现代史》,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页。;巴黎和会则是打着和平的旗帜,实质却是“帝国主义的分赃会议”[注]百度百科:巴黎和会,https://baike.baidu.com/item/巴黎和会/280824?fr=aladdin。它与中国的联系在于:1919年巴黎和会上“中华民国”外交的失败,引发了五四运动。这件事对中国家教和家风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它强化了民族危难时期家国情怀在中国普通家庭家教和家风中的重要地位;它使善良淳朴的中国家庭认识到,要完善对中国传统“和”文化的教育和认知,要让我们的子孙后代明白“和平靠谈判换不来,和平源自斗争”“世界由强者来制定规则,对于弱者是没有正义和公平可言的”“平等需要经过斗争来获得”等基本道理。第三件事的实质是追求阶级平等,追求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在全球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全方位的平等。苏联的诞生打破了资本主义一统天下的局面,向世界宣告一种新的社会制度的诞生。过去的革命的目的是以一种剥削制度代替另一种剥削制度,而十月革命目的是要消灭剥削制度,解放生产力,实现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建设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社会,其实质是获得阶级的平等。这件事对当时的中国家教和家风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它使广大中国家庭认识到,封建等级思想禁锢了人的思想,新兴的无产阶级家庭要冲破思想束缚必须倡导家庭民主,而倡导家庭民主首先得从家庭成员的平等做起。国际环境对中国家风变迁起到了不容小觑的影响作用,相比较而言,中国国内社会形势对家风变迁的影响更为直接。

中华平等家风的旋起,应和了国内反压迫、求解放的社会呼声。从中国国内社会形势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19—1949年)中国社会受到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压迫和剥削,中国家庭饱受着“礼教”“战乱”“垄断”三重欺压。为了推翻“三座大山”的三重欺压,社会有识之士开展了艰苦卓绝的斗争:他们通过引导进步青年抵制封建礼教,提倡男女平等,努力营造平等家风;他们通过宣传发动广大民众抗击民族压迫,联合全民抗日,努力营造抗战家风;他们通过揭露官僚资本罪恶行径反对阶级压迫,打倒四大家族,努力营造革命家风。如果说平等家风所追求的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地位、性别、关系一律平等的话,抗战家风则可以说是追求一种不同民族的家庭之间的关系平等,反对的是帝国主义在其他国家殖民扩张倾向;革命家风则是追求不同阶级的家庭地位的平等,反对的是阶级压迫。在西风东渐、新文化运动的思想文化大背景下,近代中国传统家庭社会风气也悄然发生了深刻变化。这种变化首先表现在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和婚姻自主等方面。相比于抗战家风和革命家风而言,平等家风所要面对的问题在普通家庭中更普遍、更根本、更顽固,需要本文详细剖析研究。

中华平等家风的畅行,关键在中华普通家庭有效抵制封建礼教。有学者认为,近代中国传统家庭社会遭遇了“三次冲击波”:“第一次冲击波——放足、女学”“第二次冲击波——女子参政”“第三次冲击波——新文化运动”。[注]张树栋、李秀领:《中国婚姻家庭的嬗变》,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10-218页。“放足”主要解决女子身体解放问题,“女学”则是解决女性智力的解放问题。女子参政则是解决女性政治地位解放问题。早在五四运动前夕的新文化运动中,一些有识之士就撰文猛烈地抨击封建礼教,大力提倡男女平等。新文化运动的发起者、五四运动的总司令陈独秀曾在《新青年》杂志《孔子之道与现代生活》中说:“西人孀居生活,或以笃念旧好,或尚独身清洁之生涯,无所谓守节也。妇人再醮,决不为社会所轻。中国礼教,有‘夫死不嫁’之义。男子之事二主,女子之事二夫,遂共目为失节,为奇辱。……遂以家庭名誉之故,强制其子媳孀居。不自由之名节,至凄惨之生涯,年年岁岁,使许多年富有为之妇女,身体精神俱呈异态者,乃……礼教之赐也!”[注]陈独秀:《孔子之道与现代生活》,《新青年》第二卷第四号,1916年12月1日。他在《一九一六》中说:“夫为妻纲,则妻子于夫为附属品,而无独立自主之人格矣。”号召“一九一六年之男女青年,其各奋斗以脱离此附属品之地位,以恢复独立自主之人格”[注]陈独秀:《一九一六》,《新青年》第一卷第五号,1916年1月15日。!他在《敬告青年》一文中说:“自人权平等之说兴,奴隶之名,非血气所忍受。……女子参政运动,求男权之解放也。”[注]陈独秀:《敬告青年》,《新青年》第一卷第一号,1915年9月15日。在这个满口仁义道德的男权社会,鲁迅撰文《我之节烈观》提出两个尖锐问题来讽刺封建礼教和伦理道德:“一问节烈是否道德?”“二问多妻主义的男子,有无表彰节烈的资格?”最后分析的结论是“只有自己不顾别人的民情,又是女应守节男子却可多妻的社会,造出如此畸形道德,而且日见精密苛酷,本也毫不足怪。但主张的是男子,上当的是女子。”[注]鲁迅:《我之节烈观》,《新青年》第五卷第二号,1918年8月15日。这些言论都反映出新文化运动发起者们对封建礼教的深恶痛绝。他们认为要通过宣传教育来改造国民性,要揭露传统婚姻家庭中封建礼教对妇女的压迫和残害,要着力批判“三从四德”“男尊女卑”“逆来顺受”和旧的贞操观念,要呼吁争取妇女的独立人格,要提倡男女性别平等,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平等家风和良好的社会风气。美中不足的是,他们的这些言论没有涉及对社会制度的改造的思考。直到五四运动爆发前一个月,才有人对这一问题提出了深刻的见解。1919年4月出版的李大钊在《新青年》上的文章称:“我以为妇人问题彻底解决的方法,一方面要合妇人全体的力量,去打破那男子专断的社会制度;一方面还要合世界无产阶级妇人的力量,去打破那有产阶级(包括男女)专断的社会制度。”[注]李大钊:《战后之妇人问题》,《新青年》第六卷第二号,1919年2月15日。由此也可以看出,新文化运动的发起者们的思想也是随着运动的推移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同时让我们认识到,1919年的五四运动是一次彻底的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爱国运动,是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革命运动,也是一次家风变革运动。以五四运动为界,中国民主革命被划分为旧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新文化运动也被划分为性质不同的两段,毛泽东主席在《新民主主义论》里说:“‘五四’以前,中国的新文化,是旧民主主义性质的文化,属于世界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文化革命’的一部分。在‘五四’以后,中国的新文化,却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文化,属于世界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的‘文化革命’的一部分。”[注]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96页。“将妇女问题作为社会改造的根本问题提出,这是五四新文化运动突出的特点”[注]张树栋、李秀领:《中国婚姻家庭的嬗变》,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19页。。在五四运动中,妇女们勇敢地冲破几千年传统意识的束缚,从不问国事到敢于走出家门、校门,走上社会,参加社会斗争,做以前从未做过的事情,领悟以前从未有过的自我意识。共产党成立后,逐步提出以劳动妇女为主力、联合其他各阶层妇女结成联合阵线,才开创了无产阶级妇女解放运动的新纪元。伴随着文化性质和革命斗争实践性质的质变,中国家庭社会的家风的性质也在这一运动中由传统家风转变成了平等家风。由此得出结论:平等家风是对中华传统家风的超越。

二、集中:对户居家风的超越

对集中的选择是近百年中华家风嬗变的重要步骤。在新中国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这种对集中的选择不仅是国家对家庭制度变革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家庭发展的内在需要。其内在变迁逻辑就是要努力摆脱家长制和私有制的双重束缚,努力树立社会主义权力集中在家庭的权威,让家庭成员能过上更有地位、更有尊严、更加富有的家庭生活。

集中家风是对户居家风在制度上的超越。恩格斯说:“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741页。新中国家风变迁的逻辑也必须到社会制度变迁中去寻找。新中国集中家风也是由于新的社会制度的诞生而诞生的。这里的所谓“集中家风”指的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环境下的中国家庭,以集体为单位来组织生产和生活活动,在道德规范、行为准则、价值标准、生活方式等方面所表现出的具有社会主义集体体制特征的文化风气。新中国成立以前的传统社会的家庭实行家长制,以“户”为单位,户主就是家长,行使家庭全部权利,为研究之便,我们称之为“户居家庭”。相对于“户居家庭”,家庭的生产和生活权利集中在集体,这样的家庭称之为“集中家庭”。这里的“集中家庭”是针对以往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提出的新概念。“集中家庭”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注:这里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在农村和城镇社会广泛存在的家庭形式。其核心特点就是将原属于每个家庭的生产组织权、资源配置权、劳动收益权收归集体,按照国家发展计划统一调配使用,每个家庭无条件服从。集体在农村的形式为“人民公社”(也有叫“生产队”或“农场”或“林场”),在城镇的形式则按照职业特点分为企业单位(工厂)、行政事业单位。集中家庭的最高权力在集体,集体掌控了各个家庭全部生产、生活资源,集体通过各种机构组织(如生产队、食堂、托儿所、学校、供销社、敬老院等等)来代行家庭各项职能(如生产职能、生活职能、保育职能、教育职能、经济消费职能、赡养职能等),通过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来规范和引导家庭成员的思想和行为。集中家庭相比于传统户居家庭有三大优越性:一是集中了权利,树立了权威,团结了人心,统一了步调;二是整合了资源,强化了计划,节约了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 三是倡导了公德,限制了私欲,保障了合法权益,抵制了陈规陋习。由于集中家庭与整个社会体制和制度联系紧密,集中家风具有浓厚的社会主义体制色彩,其家风也易受政治形势的左右。虽然集中家庭在建立之初就存在对家庭成员的个性与自由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家庭生活可能变得单调简朴、在生产劳动中家庭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可能受到一些制约等问题,但从当时中国所处的历史境遇来看,这种对集中的选择有其历史进步性与合理性。但要知道,集中家庭无论是在维护国家政治威望、保障国家政权稳定,还是在支持国家所有制改造、巩固国家经济制度运行基础、推行国家计划经济规划,抑或是支持国家推行社会主义道德、形成良好社会风气都比户居家庭有制度上的优势,这是家庭选择集中发展路径、形成集中家风的外在原因和条件。

集中家风的形成也是新中国家庭内在发展的需要。五十年代的新中国正处在百废待兴、制度变革的时代。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制度改造的基本完成,新中国的广大家庭也面临四大内在发展需求:一是在历经多年的革命和战争之后,家庭能够利用的资源十分有限,如何利用有限的家庭资源实现家庭的整体发展、满足所有家庭成员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和发展需求?二是如何在新社会对传统家庭固有的等级关系做出开明的调适处理,构建新型家庭关系以符合社会发展趋势、而不致显得格格不入?三是家族传承下来的家规家训如何与新中国法律法规相融洽、更好地发挥家庭的教育职能?四是新中国新社会所倡行的主流价值观念和新的家庭伦理道德精神如何贯彻落实到家庭成员的思想和言行中去?这些分别涉及家庭愿景的实现、家庭关系的调适、家庭行为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家庭伦理道德的社会化等方面发展需求。这些家庭内在发展需求如果单靠过去传统的户居家庭是难以满足的,而在新社会主动选择集中的方式是可以达到的。新中国五六十年代的家庭的发展已经给出了答卷,虽然我们在集中家庭这条发展道路上走得充满了艰难与坎坷,但是我们还是终于成功走了过来。回望历史,我们认为新中国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集中家庭有四个特点:一是集体掌控全部权利,负责代行家庭职能;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催生了平等互敬的家庭关系;三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取代传统的家规家训成为家庭生活运行的规范;四是奉行集体至上的价值观念以及爱情与义务相统一的家庭伦理,形成了良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和社会主义家庭社会风气。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家庭社会由于选择了以公有制为核心特点的社会主义集中家庭发展道路,家庭各项职能基本上都被集体所代替、完成:家庭劳动生产功能消失,集体成为生产劳动的组织者;家庭养育职能由集体办的食堂、托儿所、敬老院所替代;家庭教育职能由各级学校来完成;家庭娱乐职能也被集体组织、提供的舞蹈、演出、电影、广播、游戏、游行等活动来完成。每个家庭成员俨然成为社会主义集体大家庭中的一个个的“集体人”,在这个集中大家庭中,崇尚“集体至上”“公而忘私”“无私奉献”的社会主义道德,遵守社会主义法律法规,形成了“舍小家、顾大家” 的良好社会风气。这种社会风气其实也是由一个个小的集中家庭所形成的“集中家风”共同构成。在国家连续几个五年计划集中指导下,不仅解决了几亿人穿衣吃饭的基本问题,而且人口数量得到快速增长,从建国初期5亿多人,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接近10亿人,人口总量增长了近一倍,生活质量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人均预期寿命从1949年的35岁提高到1975年的68.18岁,基本解决了全国近10亿人温饱问题,养活了“世界1/4的人口,被世界公认是一个奇迹”[注]本书编写组:《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015年修订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277页。。在此过程中,全国的每个家庭还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建立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使中国在赢得政治上的独立之后赢得了经济上的独立。此外,还打败了美帝国主义和苏联修正主义(如抗美援朝、抗美援越、珍宝岛战争),赢得世界多国支持并恢复了新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等等。这些伟大建设成就都离不开集中家庭的贡献和支持。在那个火红的年代,在那个集中制大家庭中涌现出许多英模人物,这些人都是来自普通劳动群众,如走在时间前面的人——王崇伦;纺织工业战线的旗帜——郝建秀、赵梦桃;大庆铁人——王进喜;共产主义战士——雷锋;雷锋式的好战士——欧阳海、王杰、刘英俊;两弹元勋——邓稼先、钱学森、郭永怀;一人脏换来万人净的掏粪工——时传祥;一团火精神为人民服务的售货员——张秉贵;大寨领头人——陈永贵;大寨铁姑娘——郭凤莲;知识青年的优秀代表——邢燕子、侯隽、金训华;爱民模范战士——洛桑丹增;党的好干部——焦裕禄等等。在那个火红年代,教育和医疗都是公费的,住房也采用福利分房制度,家庭成员的关系平等、互敬互爱,年轻人都追求纯洁的爱情,人们生活朴实,工作热情高涨,奉献精神十足,人们的道德觉悟和精神状态也达到人类历史上最高水平,社会丑恶现象得到极大地遏制,消灭了娼妓,贪污腐败现象降到历史最低程度。这既是那个时代整个国家、整个社会的风气,也是那个时代的集中家风。

综上所述,新中国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家庭对集中的选择,不仅是国家对家庭制度变革的制度需要,同时,也是家庭发展的内在要求。由家庭职能被集体各种组织机构所取代的外在表现,可以得出结论:其内在变迁逻辑就是要努力摆脱家长制和私有制的双重束缚,树立社会主义权利集中在家庭的权威,实现集中家风对户居家风的超越。

三、民主:对集中家风的超越

对民主的追求是近百年中华家风嬗变的核心动因。在改革开放四十年间,经过国家持续而全面的改革,体制对个性的束缚逐渐降低,家庭民主和个人权利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和激励,中华家风实现了民主对集中的超越和嬗变。其内在变迁逻辑就是要努力摆脱集中体制对个性的无理束缚,培养民主法治意识,使每个家庭成员的个人合法权利日益得到不断被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有效保护。

中华民主家风的形成,倚仗集中体制对个体自由的逐步宽容。人类社会发展史上,集中体制有效管控与个体自由行使一直是一对既互相依赖又相互抗争的矛盾。集中与自由之间的张力影响着社会秩序,也表征着社会文明开化程度。整个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历程也呈现出权力约束对个性自由的逐渐宽容,这种宽容的空间大小实际上反映出社会的民主自由程度。在家庭社会,集中体制主要表现为家庭法律和法规制度。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曾说:“追求自由,那就是只受法律支配。”[注][法]伏尔泰:《伏尔泰政治著作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9页。也就是说,家庭的民主自由来源于家庭法律制度,或者说,家庭法律制度为家庭成员提供法定的民主自由。新中国成立前的婚姻家庭法主要给婚姻家庭提供了家庭关系建立、运行和结束的民主自由;新中国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婚姻法除了提供家庭关系自由外,还给女性提供了彻底的身心自由、劳动自由、财产处置自由以及生育自由;改革开放后的婚姻法则除了维护每位家庭成员基本人权自由外,还注重保护每位家庭成员的全面发展的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以及优生优育的自由。纵观五四以来的百年中国社会家庭法律制度,家庭的个体自由在逐渐宽容的体制约束中显露出来。五四以来,中国婚姻家庭方面主要有五部代表性法律:新中国成立前的国民党统治区和中共苏区各有一部(193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的《民法·亲属编》;1931—1934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苏区婚姻法”)、新中国成立后有三部(1950年、1980年、2001年各颁布一部)。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这两部婚姻家庭法律是在两种政治秩序并存的社会环境下由各自政权在其统治区颁布的。两部婚姻家庭法虽然所持的阶级立场、维护的阶级利益、对封建礼教以及传统婚姻习俗的态度上还存在很大的差异,但从法律制度与家庭民主自由的关系来看,其共同特点是都放宽了对家庭民主自由的约束,体现了这一时期集中体制对个体民主自由的宽容。在家庭关系建立自由方面,都规定了男女婚姻自主和男女平等。例如,《民法·亲属编》972条曰:“婚约由男女当事人自己订定。”苏区婚姻法第一条、第四条明确规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必须经过双方的同意”;两部法律都实行“一夫一妻制”,都禁止纳妾(例如,《民法·亲属编》985条曰:“有配偶者不得重婚”;苏区婚姻法直接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两部婚姻法都有禁止娃娃亲和童养媳等陋习的条例;在家庭关系运行自由方面,都提倡男女法律地位平等,在处理家庭事务方面有平等的处置权和自由(例如《民法·亲属编》967、969、970条规定亲属关系、计算姻亲办法破除了封建礼教观念;苏区婚姻法规定:“在结婚满一年,男女共同经营所增加的财产,男女平分,如有小孩则按人口平分。”[注]韩兆龙、常兆儒:《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4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789页。);在家庭关系结束方面都维护“离婚自由”[注]戴伟:《中国婚姻性爱史稿》,东方出版社1992年版,第384-401页。。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除了提供基本的家庭关系自由外,还坚决打击了党内恶霸作风,清除了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取消了妓院,根绝了缠足,保护了妇女的身心自由和人格尊严。1953年全国离婚案件共120万多件[注]戴伟:《中国婚姻性爱史稿》,东方出版社1992年版,第420页。,迎来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离婚高潮。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妇女平等地获得了土地耕种权、劳动生产权和收益权,经济上获得了彻底的独立和自由。1952年全国女职工有一百五十余万人,1958年增加到四百万人以上,而1986年猛增到四千五百万,占全国职工总人数的36.3%。[注]龚佩华、李启芬:《中华民族亲属团体史》,德宏民族出版社1991年版,第204页。大跃进中,出现了不少以“穆桂英”“花木兰”名义为头衔的各种妇女生产劳动单位。六七十年代还出现了不少“铁姑娘队”“女子钻井队”“女子采煤队”“女子架线班”[注]戴伟:《中国婚姻性爱史稿》,东方出版社1992年版,第427页。。虽然在今天看来,这些做法显得有些违反了人道主义精神和妇女劳动保护法,但放在当时的家庭社会大背景来看,却极大地提高了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政治地位,妇女的革命工作热情也空前高涨。全国范围内的妓院全部封闭后,婚外性行为也就随之被取缔,男女在婚姻家庭生活的性忠诚得到有力保护。在那个物质生活不太丰富的年代,家庭中的婚育与性是自由的,婚姻家庭伦理和精神境界得到了极大提高,这一时期的人口增长迅速。这些都表明,在集中家庭时期,家庭个体的自由得到体制的足够的保护和宽容。改革开放后,1980年和2001年两部《婚姻法》除了强化家庭成员基本人权自由保护外,在妇女参政议政、每个家庭成员文化教育发展以及对生活方式的选择自由等方面,都给了充分尊重和保护。1954年,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妇女代表只有一百四十七人,占代表总人数的11.9%,而到了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妇女代表上升到六百三十二人,占代表总人数的21.2%[注]龚佩华、李启芬:《中华民族亲属团体史》,德宏民族出版社1991年版,第204页。;2019年全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妇女代表七百四十二人,占代表总数的24.90%[注]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1436445541261793219.html。。1982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表明,全国五十岁以上妇女,文盲、半文盲占91.65%,她们都是在新中国成立前错过了受教育的机会。改革开放后,妇女受学校教育人数有了极大提高。1982年,在全国科研人员中,妇女占27.74%,在工程技术人员和农村技术人员中占17.53%,在科学技术管理人员和辅助人员中占71.06%[注]龚佩华、李启芬:《中华民族亲属团体史》,德宏民族出版社1991年版,第205页。。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表明,我国现阶段家庭规模变小(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10人,比2000年人口普查的3.44人减少0.34人)、人口趋于老龄化(0-14岁人口占16.60%,比2000年人口普查下降了6.29%;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了2.93%,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了1.91%,这说明家庭成员的医疗卫生保健水平得到提高,人口寿命提高)、迁移流动人口增加(2009年我国流动人口数量达到2.11亿人)、受教育程度在上升(与2000年人口普查相比,每十万人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3611人上升为8930人;文盲率为4.08%,比2000年人口普查的6.72%下降2.64个百分点)[注]百度百科: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 https://baike.baidu.com/item/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5005655?fr=aladdin。。以上数据表明,我国改革开放后,妇女参政议政数据提高表明妇女在婚姻家庭以及国家政治生活中男女平等地位、参政自由得到有效保护;家庭成员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和文盲率下降说明家庭成员的文化教育发展自由得到有效保护;家庭户规模缩小、生育水平不断下降、人口寿命不断提高、迁移流动人口增加,年轻人婚后独立居住表明家庭成员生活方式的自由得到有效保护。

中华民主家风的维护,依靠良法善治对个体权利的精心呵护。对民主自由的维护,就是对个体权利的维护。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家庭的民主权利得到有效保护,民主和睦的家庭风气吹遍神州大地,整个社会迸发出令世界震惊的发展力量。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改革开放四十年大会上总结道:“人民依法享有和行使民主权利的内容更加丰富、渠道更加便捷、形式更加多样,掌握着自己命运的中国人民焕发出前所未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展现出气吞山河的强大力量!”“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71元增加到2.6万元,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我国贫困人口累计减少7.4亿人,贫困发生率下降94.4个百分点,谱写了人类反贫困史上的辉煌篇章。教育事业全面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3.8%。我国建成了包括养老、医疗、低保、住房在内的世界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超过9亿人,医疗保险覆盖超过13亿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8.52%,上升40.6个百分点。居民预期寿命由1981年的67.8岁提高到2017年的76.7岁。我国社会大局保持长期稳定,成为世界上最有安全感的国家之一。粮票、布票、肉票、鱼票、油票、豆腐票、副食本、工业券等百姓生活曾经离不开的票证已经进入了历史博物馆,忍饥挨饿、缺吃少穿、生活困顿这些几千年来困扰我国人民的问题总体上一去不复返了!”[注]习近平:《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共产党员》2019年第1期。这些成就的取得都得益于对中华民主家风的维护,得益于中国良法善治对个体权利的精心呵护。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四十年间,经过国家持续而全面的改革,特别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国家集中体制对家庭个体自由的逐步宽容,家庭民主和个人权利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和激励,中华家风实现了民主对集中的超越和嬗变。中华百年家风内在变迁逻辑就是对家风民主发展各种束缚的不断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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